新闻理论十讲-第5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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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应该是“你活我也活”,经济交往活动各方都得到一定利益,才可能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交往得以继续进行。
我们的传媒曾经有意无意地传播着各种以传统“兵法”为圭臬的商战经验,影视中也有不少这样的情节,这实际上是忽略了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这个基本特点。营造互惠互利的竞争与合作的经济氛围,对于舆论保持理智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经济和战争、政治不完全一样,我们曾经宣扬了一种错误的市场经济观点,把各种传统的兵法运用到市场经济中,经济活动不按契约办事,不走正道,相互欺骗,现在我们已经感觉到了,我们的交易成本大大提高,因为我和你签订契约的同时,还要防备你在背后做什么,每次交易,交易中的双方和多方都要防着对方,整体社会的交易成本就会大大提高,这对双方都没有好处。因此,要倡导市场交往中的互惠互利的、遵守契约、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这是传媒在报道中要注意的问题,涉及如何理解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问题。
第四,把对财富的挥霍和单纯的享乐意识,转变为对文明生活价值和生活意义的追求。现在我国一些人有钱了,有了钱花到哪里?当然花钱是自由的,但是不少人炫富,这是一种不好的心态。其实,西方国家比你还有钱的人,穿着非常朴素。这说明什么?你有钱了,经济增长了,不一定意味人就自然文明了,社会自然就发展了,要防止出现社会有增无长的结果。这个“增”是指财富的增长,“长”是指人和社会的文明程度。
这就给大众传媒提出了一个具体任务:赋予享受和娱乐以一定的人文内涵和健康的价值取向。没有人文内涵的价值取向的经济增长,不是文明的经济增长,也不是现代社会追求的目标。这方面传媒能做很多事情,可以批判地做一些事情,但媒体广告往往宣传一种奢华的生活方式,包括《北京青年报》,不停地宣传房产和汽车,虽然它赚了很多钱,这方面的传媒管理经验也很多,但无意中使社会增添了炫富的意识,如何摆平,需要研究。
第五,把对自然资源的单纯占用和消耗,转变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伦理意识。环境保护是需要媒体进行宏观引导的,这恐怕不只是中国的,全世界都有这个问题。正是舆论中潜在着的对这问题的轻视态度,日益导致人们生存环境的恶化。
这方面我觉得媒体可以做很多事。前几天偶然看了一个电视节目——太湖。太湖有一条支流永远是黑的。有一个人就是为了这条河,不停地上告。这对他来说没有什么个人利益,他住在河边,有条件搬走,他是为了整个地区的利益不停地上告,受到了很多迫害。这样的事情多报道一点,增加人们对环保的重视,促使人们对环境有正确的认识,恐怕是媒体能够做到的。太湖蓝藻事件出来以后,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已经不言而喻了,但是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反而减少了。当然,后面有地方主义在起作用,但传媒就完全没有办法,闭口不言了吗?只要有心,迂回地继续讲这个问题,是可以做很多事情的。
现代社会里,环境状况是舆论文明水平之镜,这方面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是传媒的责任。
四、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一个主谓结构的词组,主语“舆论”,谓语“监督”,意思是公众通过舆论这种意见的形态,对各种权力组织和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政治家、演员、活跃的企业家和其他社会活动家,其中包括著名记者)自由表达看法的客观效果。表达看法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表达的主要渠道,便是通过大众传媒,以及现在的互联网。表达的内容可以是赞扬、建议、批评,其中主要的形式是批评,因为这种形式比赞扬更容易引起关注。“监督”并不意味着只是批评,而是对监督对象进行察看,通过议论形成一种督促,使之在法治的轨道里活动,有益于社会和人民。因而,舆论监督达到的客观效果应当是:保证公共权力和社会权力的正确行使、促成并维护以法治国的社会机制、遏制腐败的孳生和蔓延。
有舆论才能有舆论监督。舆论通过自在的存在,对社会发生的事件、问题产生影响(通常是一种精神压力),这叫“舆论监督”。并非只有通过传媒反映舆论,形成对当事人和组织的压力,才叫舆论监督。传媒通常被视为舆论的代表,但不能说传媒的意见和报道就自然代表了舆论。如果社会上已经出现关于某个事件、问题的舆论,传媒报道了这方面的舆论,对某些当事的人和组织产生了影响,这是舆论监督的一种形式。有时,传媒需要通过报道和评论引起公众的讨论和参与,形成舆论,舆论对当事人或组织产生影响,也是舆论监督的一种形式。
舆论监督是一种软性的监督,它的力量在于舆论的影响力,影响力不在于它拥有有形的权力,而在于舆论造成的一种精神方面的道德压力。舆论是一定范围内公开表达的公众的集合意见。因而,舆论监督的特点与执政党、国家机关各个系统的“内参”、“要报”等不同,是公众以公开的、自然形成的集合意见的形态,对监督对象进行察看、督促。
舆论监督作为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冲突的中介因素,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监督正常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公众能够全面地获知各方面的客观信息,特别是政务信息。只有在公众知情的条件下,才谈得上监督。
由于舆论监督主要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的渠道,因而传媒的监察经常被理解为舆论监督;但在理念上要知道,传媒的监察关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其他国家虽然没有与之对应的概念,但是大众传播媒介为了公共利益揭露、批评权力组织和公众人物,被视为一种传媒的职责。马克思早在1849年就谈到:“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公众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眼睛,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7)1965年,英国高等法院法官劳顿勋爵谈到:“揭露欺骗行为和丑闻是报纸的职责之一。这是为着公共利益。这也是报纸在其漫长的历史上经常所作的一件工作。”
“舆论监督”作为党的正式文件确认的一个概念,1987年首次出现在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中。1992年党的十四大、1997年党的十五大、2002年党的十六大和2007年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中,均重复出现这个概念。
十三大政治报告指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强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在这句话里,根据上下文,舆论监督的内涵有些模糊,似乎介于加强政务报道和群众批评之间,很难从字面上界定“舆论监督”是指什么。当然,能够提出这个概念,就已经是十三大报告的历史功劳了,不能苟求。
最新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根据上下文,显然“舆论监督”不同于党内条例监督、通过民主形式的监督,语句表达中显现了“舆论”这个监督的主体。
我国传媒自称实行“舆论监督”的事例中,采用“支配者模式”较多,传播者充当了政论员、宣传员和鼓吹者的角色,而公众则充当目标与市场的角色。这是宣传视角的“传—受”模型,不是严格意义的舆论监督。舆论都不存在,哪来的舆论监督啊!在这种视角下,公众被视为是不成熟的,需要传播者对提供给他们的材料进行选编,选编的依据有时也不是新闻价值,而是传播的预期效果是否与主流的价值相符合,传媒揭露什么问题的目的在于教育群众。这时,“舆论”还没有形成,谈不上监督谁,而是传媒通过揭示的事实“教育”人的一种宣传。
关于舆论,学者们多数都承认它的主体是公众,也就是说,传媒或政府部门,都不是舆论的主体。而涉及舆论监督时,舆论的主体却与上面的认识发生内涵上的逻辑矛盾。一些学者认为,“公众没有表达自由,公众的意见无法表现出来,舆论监督之‘舆论’也许不是真正来自公众”。“考察现实中舆论监督行为发生过程,我们看到,实际上作为舆论监督主体的公众很少‘作为’,或者说很难作为。”由此,传媒替代舆论充当了监督的主体。反对者则认为,传媒之所以能进行舆论监督,是因为具有公众的授权,也就是说,公众才是背后的主体。(8)
看来,我们把以前的“报纸批评”等同于舆论监督了。这是两回事,有些类似,但是主体不一样。我们现在使用“舆论”的概念太随意了,造成了概念含义的多重理解。分歧在于对公众理性程度的预设。如果认为公众是非理性的,容易受到欺骗和影响,当然就不能充当舆论监督的主体,至少也该由传媒来代表,形成二元主体。这种思路是一种明显的宣传和控制视角。公众作为舆论监督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凸现,传媒只是把公众作为动员、灌输观念或和教育的对象。
舆论是分散的公众“集体”态度的表达形式。在对各种社会系统的舆论进行比较分析时,有两个变量尤为重要:公众的知情程度和参与机会。经过知情者之间的互动讨论,公众参与形成的舆论,应该可以通过舆论的代表直接和政策制定者以及其他待监督对象进行对话的。
随着公众的参与,传媒对客体的监督,有可能转变为舆论监督,这种转变很重要,这使得传媒与被报道的客体之间有了缓冲物,公众逐渐亮出了监督主体的身份,显现抗衡各种社会力量的能力。传媒在监督过程中也就有一层屏障,能够对抗一定的压力,因为公众的支持,在任何一个民主社会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合法性资源。
鉴于以上的道理,传媒的监督(其实本质上是“监”,传媒不拥有“督”的权力)有必要转变为舆论的监督,让舆论真正成为监督的主角,为公众成为发挥监督的主体,积极、自愿地承担起舆论监督的主体角色,而传媒,则悄然退到背景烘托和议题设置的位置上。公众参与式的监督,可以削弱事情的敏感程度,减轻新闻官司中传媒方的举证责任,也可以适度降低行政管理方面对传媒施加的压力。
对公众而言,公众的参与热情,与其得到的回报或他们努力的预期效果相关。如果公众的参与行为获得了比较积极的响应,也就更乐于参加其中。这样一来,传媒和公众之间的关系也就更紧密,更具有平衡/互换的特征。这种情形下的舆论监督,也会有厚重的公众基础和较为坚实的合法地位。
传媒的编辑记者们,至少在理念上对此要有清楚的认识。传媒的“舆论监督”,主要不是传媒代表某级党政权力的监督,而是传媒代表公众(这就要看传媒能否通过自己的报道和评论形成舆论)对各种社会事务的监督,或传媒提供意见平台,直接让公众参与监督的一种传媒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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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上),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29页。
(2) 卢梭:《社会契约论》中文版,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0—24页。
(3) 时光:《对公意的推崇与对公众的践踏》,《民主与科学》2003年5月。
(4) 参见沙莲香:《社会心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20页。
(5) 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杨玉生等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56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275页,译文有改动。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
(8) 参见周甲禄:《论舆论监督的主体》,《新闻大学》,2005年第4期;田大宪:《舆论监督主体的误读与结构》,《新闻大学》,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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