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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部分

新闻理论十讲-第3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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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区分“法制”与“法治”
    由于我们很多年内缺乏“法治”的实践,“人治”在实际生活中是常态表现,所以,改变观念需要一个过程。“文革”结束的时候,我最早获得“法治”的理念,来自1978年11月13日第三版《人民日报》刊登的林春、李银河的文章《要大大发扬民主和加强法制》(整版)。在这篇文章里,她们讲述了“法治”的内涵,但使用却是“法制”这个概念。这说明,那时候即使先知先觉的人,对“法治”的理解也有限。英文原文是什么、它的深刻理论含义是什么,还是有些懵懵懂懂的,她们能提出这个理念,已经很了不起了。然而,最初使用的概念一旦延伸到社会,改变起来就难了,词汇概念的约定俗成,力量是很强大的。进入80年代,我们都使用了“法制”这个概念,最早带有这个概念的刊物是《民主与法制》,后来的《法制日报》,也是这个“制”字,一直到21世纪初的北京《法制晚报》。《法制晚报》创刊之前,我特别给它的母报《北京青年报》提过建议,不要再用“法制”了,应该用“法治”。但是他们最终还是用了“法制”。为什么?因为前面《民主与法制》杂志、《法制日报》都用的是“制”,到这里用“治”,他们自己也说不清楚了,这是很无奈的事情。
    但是我们在理念上要知道,“法制”这个词的英文对应词是“Rule by law”,即通过法律进行统治。这里没有主体,主体是谁?是统治者。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这个概念的内涵是统治者用法来为政治服务,法在这里是被动的,带有制定者任性的性质。这种状态,不是我们的目的。这种“法制”,中国早在秦始皇时期就有了,秦始皇制定了一堆法律,不都是为他的统治服务的吗?如果我们追求的是这种法制,我们不用追求,早就有了。
    我们现在说是“法治”,是江泽民提到的“以法治国”的“治”字。这个“法治”的英文对应词是“Rule of law”,法是主格,即用法来治理政治,这是一种相对稳定的以法管理。我们追求的是这种目标。欧洲资产阶级在法学观上的革命,就是废除封建的“法制”,转为代议制下的“法治”。这两个概念一定要明确,虽然前面提到的报刊名称中的“法制”这样写了,但是大家在写文章的时候,一定要用“法治”,不能再用“法制”了。
    “Rule of aw”这个词我们可能很难理解,因为中国历史上基本不存在这种状态,或者说,只在很小的局部范围内存在这种状态。我想了想,举个例子大家就好理解了:意大利这个国家,1946年经过全民表决,废除王权,建立共和国。意大利从1946年以后是一个共和体制,共和体制当然就要有议会、有内阁、有各个部的部长。而意大利到现在为止独立60多年,换了70多届内阁。换句话说,意大利的政府机构不到一年就要换一拨人马。按照我们中国的理解,领导人像走马灯一样换来换去,那意大利不是乱透了。但是,我们知道,意大利自1946年到现在,没有发生过全国性的动乱,社会很平稳,只有几个黑手党在那里折腾,那是个别人。为什么?因为意大利是一个法治国家。也就是说,一旦法律规定了国家制度以后,任何个人不可能对这个制度本身产生根本性的影响。总理可以换,治理国家的法律规范不能换,各个部门的部长可以换,但是常务副部长是专业人士,因为治理国家是一种专业,每个部门是一个专业。专业人士完全按照专业标准来使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不会因为换了总理、换了部长,这个国家就乱了。
    我们现在正在向法治过渡,我们追求的是法治。在讲新闻法之前,我们需要把这两个词说清楚。制定新闻法的目的,是要实现就新闻领域的法治。如果不说清楚这两个词,我们没法理解什么叫“新闻法治”。
    下面再说一下什么是“法”。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在总体上是有阶级性的(1),也就是说,归根结底,法是为当权者服务的。但是有一点,既然它是法,它这种形态本身,就不能完全地、赤裸裸地只体现当权者一个阶级、一个政党的私利,它必须要相当程度上代表社会整体的利益。原因是什么?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此论证过。
    法的制定者“作为统治者,与其他的个人相对立”,它表达的是统治阶级的“成熟了的共同利益”。这样,法就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2)。
    这段话似乎有些难理解,它是什么意思呢?马克思下面这段话就说明了上面那段话:
    “统治者不得不和好多种行为和好多种人打交道,而不是与孤立的行为和单个的人打交道。由此产生他们的‘法律’的不偏不倚性、铁面无私性和普遍性。”(3)
    统治者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就要对越出基本界限的人的行为进行限制。法是面对整个社会的,它要制裁的是那些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的行为。你要是不制裁这些人,整个阶级、整个政党没法维持统治。在这个意义上,法有可能代表更多人的利益。这个法越成熟,它代表的利益面可能会更广一些。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制定的法律愈开放,条款愈明确,对统治阶级中的个人的任性(超越已经给你的权限、利益,贪得无厌)限制得也愈大,同时也有利于非统治阶级更多地享受到一定的自由权利。
    法的性质就是这么一种情况。其实,我们中国制定的一切法律,都是为了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巩固执政党地位的。但是,为了巩固这种地位,就必须制裁那些超越了他应该得到的权力以外的行为,你不打击他,执政党的地位就不能稳固。关于法和阶级性的矛盾的对立统一,我就这样说一下。这个问题跟法学理论有关,不说清楚会很难办,因为我们不能说法没有阶级性。法有阶级性,但是它为什么又能够尽可能地为多数人服务?因为法面对的是社会,一定要和追求正常利益以外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
    二、世界上的两大法系
    一位博士生曾经向我提了一个问题:有人说,世界大部分国家没有新闻法,为什么中国一定要制定新闻法?这个提问本身,表明不懂世界上分为两大法系,这两个法律体系分别是海洋法系(又称为英美法系、英吉利法系)、大陆法系(又称为法兰西法系、拉丁法系)。
    海洋法系是从英国开始的。讲英国历史的时候我们知道,它是从半原始状态一下子进入封建状态(诺曼底公爵1066年将大陆的封建制度移植到了英国),然后进入资本主义状态,外来的因素强制英国进入了封建社会。于是,半原始状态时候的公民权利——比如说,原始公社有公民大会,公民可以自由发表意见——在英国社会作为一种权利意识被延续下来了,这种权利是不成文的,但得到公认后来英国又成为世界上的日不落帝国,到处建立殖民地,把英国这套法律体系带到了全世界。所以,在世界上形成了一套起源于英国的法系。这套法律体系的特征中国人没法理解,因为中国执行的不是这套法律体系。
    海洋法系(英美法系)的特征是尊重不成文的习惯法、案例法,在广义上使用“新闻法”概念。
    习惯就是法律,你违背了习惯就违背了法律。比如说,在海德公园可以自由地游行、集会、发表演说,如果你要限制大家在海德公园发表演说,你就违法。这个法在哪里?看不见摸不着,就是惯例,数百年就这样下来的。
    还有就是案例法,这也是从习惯法引申出来的。某个问题本来没有法,某一个案件就这么审理了,于是,下一次审理同类案件,还按照上一个案件的原则审理,而那个案例本身就成为一种法律依据。
    美国是英国的殖民地,接受了英国这种法律体系。不能说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新闻法,他们有新闻法,这些新闻法有时候体现在习惯法上,有时候体现在案例法中。就新闻法而言,主要体现在案例法中。某一个案例一旦被大家公认以后,这个案例本身的文件就成为法律依据。
    在这个意义上,所有英美法系的国家都有新闻法,它的表现形式不一样。这里给大家讲马克思的一段话:
    “在英国,最重要的政治自由一般都是由习惯法确认的,而不是由成文法批准的;例如,出版自由就是如此。”(4)
    过去英国在半原始状态的时候,公民大会是非常有权威的,人民都可以在公民大会上自由发表意见。进入封建社会以后,这个权利在世俗社会里面是公认的。英国国王要压制言论和出版自由,也得用一种比较温和的态度来压制,他(她)不能够完全取消这种言论和出版自由,否则没法维持自己的统治。所以,英国新闻史上说,英国争取出版自由经历了200年——它确实争取出版自由200年,但是英国并非完全没有出版自由,而是始终存在着,只不过受到了一些压制而已。
    大陆法系是从古罗马(核心部分是意大利)开始的,它形成了这样一种理念:出现一个事情,就一定要用法律来规定它。后来,这个法系的中心慢慢地从意大利转到了法国,到了拿破仑时代,这个法系亦被称为法兰西法系。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
    最典型的是拿破仑法典。这种情况,使我想到了张天翼写的童话故事《大林和小林》(图7…1),下面是故事中的一段叙述:
    图7…1 张天翼《大林和小林》封面
    小林在树林里睡着了,迷了路。于是,被狐狸皮皮捡到了。狐狸说,你现在是我的奴隶。小林说,凭什么?我怎么是你的奴隶了?我不跟你走。狐狸说,你必须跟我走,不然的话你就违法。小林说,怎么会有这种法律呢?我们去找国王评理去。于是皮皮带着小林到了国王那里。砰—砰—砰,一敲门,国王——胡子很长,睡了半截,起来了。问:有什么事呀?小林说,我要查一查法律,有没有说,皮皮在树林里如果捡到了小林,小林就归皮皮所有?国王打开门,点起蜡烛,拿出了法律书,翻到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条,第几款第几项,上面确实写着:皮皮在树林里如果捡到了小林,小林就归皮皮所有。小林没有办法,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只好跟皮皮走吧。
    这是一个童话故事,当时觉得很好玩,后来我才理解到他说的这种法律就是大陆法系的特点,当然做了扭曲和带有了讽刺意味。大陆法系就是这个样子,尽可能涵盖所有情况,不论什么问题都要能从法律上找到条文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中国人的思维也是这样,外面出了什么方面的事情,马上报纸上就出现评论:这个事情要立个法。例如记者挨打了,就要求立个法来保护记者的权益。这就是大陆法系的思维特征。
    因此,大陆法系必然要使用成文法,法律尽可能涵盖所有问题,其新闻法也必须是具体的和成文的法律。按照大陆法系的思维方式,要保护新闻自由,应该有新闻法。
    凡是法治国家都有新闻法,只是法的表现形式有所差异。在英美法系,主要表现为案例法和习惯法(也有一些成文法);在大陆法系,应该表现为具体的新闻法,而且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都有新闻法,只有少数国家目前还没有,包括中国。
    海洋法系的书中国出版了很多,《表达自由的法律保障》(5)是社科院法学所陈欣新的博士论文,这本著作是根据英国和美国的情况写的,说明表达自由的法律依据,里面案例编号非常详尽,学术性很强,如果大家感兴趣可以翻一翻。
    还有一本是翻译的《大众传媒法》(图7…2),唐·R·彭伯(Don R。 Pember)著(6),从书的标题可以看到,美国是有大众传媒法的,但是你说大众传媒法在哪儿?它不能把一本完整的书给你,而是指保存在档案中的无数案例,以及少量成文法的有关条款。这本书很厚,基本上每年都要有新的修订,通过这本书,我们可以理解一下海洋法系——美国的大众传播法大体是一种什么模式,建议大家去翻一下。
    图7…2 彭伯《大众传媒法》英文2007—2008年版封面
    还有一本是《传播法:自由、限制与现代媒介》(图7…3),约翰·D·泽莱兹尼著(7),也是很厚的一本书,从理论上对新闻自由,以及法律对这种自由的限定进行了论证,也是海洋法系的书。
    图7…3 泽莱兹尼《传播法,自由、限制与现代媒介》英文版封面
    还有一本,英国萨莉·斯皮尔伯利(Sallie Spilsbury)的《媒体法》(图7…4)(8),也非常厚,介绍了英美法系传媒法的表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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