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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部分

新闻理论十讲-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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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又会影响到传媒自身的生存,传媒也得为自己谋利益。我们需要两者之间找寻适当的平衡。
    大众传媒在市场领域和社会领域的不同作用
    (C。 Salmonand T。 Glasser; Public Opinion and Communication of Consent; Guilford Press 1995; p。 447)
    首先,他们提的“自由”(指言论自由)在市场领域是否定的,为了自己的利益,你发表言论的时候实际上是不完全自由的,怎么说要看是否对自己有利;但是在社会领域,自由是肯定的,每个人都有发表意见的权利,无论这种意见代表多数还是代表少数。在市场领域,自由保护的是被听到的权利,公众可以被听到,不能主动地听什么和不听什么;在社会领域,自由保护的是听的权利和表达的满足。平衡这两方面,对媒体来说较难的,确实处处存在这种矛盾。传媒在市场领域受到私人控制(世界上很多传媒为个人所有),而在社会领域,又要求传媒为社会服务,接受社会的保护。“舆论”在市场领域是个人各自的“财产”:你的意见能给你带来财富,你才会说,而不考虑说的是不是内心的话;在社会领域,舆论是公众争议和评议的结果,因而大家可以无顾忌地发表意见。传媒的职能,在市场领域仅仅是一个信息源(就像商品交换一样,我给你提供信息,你给我交钱),而在社会领域,除了获取信息,传媒还应当是一种对话的触媒(这个社会领域是很理想化的,而市场领域却是很现实的)。“公众有进入的权利吗?”在市场领域,公众实际上没有参与传媒的权利;在社会领域,公众应该有接近传媒的权利。“观点一致性的显现”,如果媒体体现了某种一致性,在市场领域是通过竞争观念和选择自由,竞争观念指这个观念是不是有利于我发财,不管我心里愿意不愿意,有利于我就发表这个观点,而在社会领域,是通过论证和互动获得的来自内心认同的观点,完全不考虑利益的动机。
    我们在分析媒体的时候,经常能发现这两方面是冲突的。例如这张新闻照片(图5…11),一家超市抓到一个女贼,把她绑起来,脸上画成鬼状,挂着“我是小偷”的牌子示众。这种做法是非法的,侮辱人格的。第一家传媒报道了,后来的其他传媒的编辑,已经意识到这是不对的,是非法治的一种表现,但是为了吸引公众的眼球,一方面文字上批评这种做法,一方面又再次刊登这张照片,叫她在更大的范围受到人格的侮辱。显然,传媒处理这张照片时,市场的逻辑占了上风,社会的逻辑被打败了。
    图5…11 《新京报》转载其他报纸新闻照片“我是小偷”
    如果传媒单纯以自己的利益为转移(即只在市场领域活动),那么人的自由实际上是被否定的,传媒所保护的并不是公众知晓权,而是传媒想让公众听到什么他们就得接受什么,即“被听的权利和个人的表达”,所谓舆论也不会是真正的公众的意见。市场领域的言论自由,实际上保障的是个人依自身利益转移的表达自由,媒介将变成单向的信息源,无法成为对话的渠道,公众也不可能真正参与媒介的活动。市场领域的“观点一致性”,是通过利益驱动的竞争达到的,并非真实观点的讨论而达到的一致。
    两位作者显然倾向于传媒在社会领域发挥作用,而不赞同媒介完全受控于私人利益。
    对传媒职能的认识,永远会有很多的说法,这些说法可以归为两大块,一个是从传媒与其他事物(政治、经济等)的关系来定性传媒的职能,一个是以传媒服务于社会而定性传媒的职能。两类关于传媒职能的认识存在矛盾,需要协调,从而达到一种折中,这可能是最好的结果,若完全否定某一方面,恐怕也很难。
    五、从传媒形态本身定性传媒的职能
    现代传播科技构建了传媒本身,传媒不同的外在形态本身,一定程度规定了传媒的职能,这种职能的实际控制者是传播科技。麦克卢汉的名言“媒介即讯息”,实际上表明了一种传媒的职能,不是传媒内容带来的“职能”,而是传媒形态本身带来的“职能”。20世纪60年代他提出时没有人想到这一点。现在,当传播科技急剧发展以后,我们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了。传媒(形态)的职能是什么?是一种现代技术,这种技术表面上由人控制,实际上却控制着人,人的行为习惯,甚至人的思想。如果看报纸成为一种习惯,这还问题不大,作为老年人的一种消遣,还能得到肯定。但是电视若成为一种控制人的技术,就开始了明显的影响社会结构的变化。例如,自从电视成为第一媒体之后,以往家庭内部的交流时间被侵蚀了。网络若控制了人,这种技术对于社会结构的影响就更大了,“网络痴迷症”便是一种极端的表现。
    对于这种由传媒形态带来的“职能”,法兰克福学派的哈贝马斯(Juergen Habermas; 1929— )最为担心。这会造成传媒性质发生变化,本来是人创造的一种东西,现在反过来控制了人,这在哲学上叫做“异化”。“异化”不是指异常变化,而是指人创造的某种东西,这种东西后来反过来控制了人。
    哈贝马斯的书很难看懂,《交往行动理论》有三大卷,所以我建议大家读一下云南出版社出版的《哈贝马斯论交往》,这是由三位学者编的他的语录,编得相当好,它是按照哈贝马斯的思维逻辑编的,都与传播有关。
    哈贝马斯提到,传播除了政治控制、意识形态控制以外,还有一种无形的控制,就是科技力量的控制。科学技术的合理性本身也就是控制的合理性,谁掌握了技术,在某种意义上谁就对媒体的内容有所掌控,即统治的合理性。科学技术当今承担起了使政治权力合法化的职能。
    我们在20世纪80年代曾经强调过一个观念,叫做“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当时我们太需要发展科技了,可以理解。其实呢,如果从批判学派的观点看,这个观点是有问题的,科学技术不应该成为第一生产力,第一生产力是人。如果一旦科学技术成了第一生产力的话,人的地位就没有了,人就会受科技的力量控制,“异化”了。黑格尔使用了这个概念,马克思也使用过这个概念,人不应该被自己所创造的东西所控制。
    现在我们这个社会确实出现了新的问题:科学技术和社会操纵结合一体,人们的私人空间由于技术的发展而遭到侵占,自我深化的多样化的过程在工艺过程和机械反应的状态下被固定化、单一化,个人只能模仿外界,再也不能对社会提出抗议。从这个意义上讲,如哈贝马斯所说,“合理的技术社会”也就是“合理的极权社会”。
    在这方面,我们仔细想想,其实都能感觉到和看到,包括我们媒体报道的内容,对私人空间侵蚀的力度越来越大。我们不是被人所控制,而是被人所创造出来的机器——传播科技的力量所控制。下面分析几句哈贝马斯的语录:
    “它们想按照有目的—合理的行为的自我调解系统和适应性行为的模式来重建社会,想用控制自然的方法来控制社会。”
    这里讲的就是技术这种力量,如何能够重新构造我们这个社会。这方面已经有了一些研究成果,比如梅罗维茨(Joshua Meyrowitz; 1953— )对电视的研究,使我们意识到电视这种媒介形态带来的结果。没有电视之前,我们玩的都是跳皮筋、跳方格、弹球、玩羊拐,推着铁圈上学,等等,自从有了电视以后,我们的整个生活结构都被电视所控制了。原来家里讲故事聊天的情景基本上没有了,大家都守着电视看,有的家里有两个电视,大人小孩分开各看各的电视谁也不说话,到点以后睡觉。电视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控制了我们这个社会,就是上面这句话,用“自我调解系统和适应性行为的模式来重建社会,想用控制自然的方法来控制社会”,人是自然的控制者,现在反过来,人被自己创造的东西所控制,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最后真正控制这个国家的是谁?是技术专家。
    哈贝马斯是德国人,德国的语言有一个特征,能深刻地反映人的思想。不像英语,英语是商业语言,再说什么话,也只能到大白话的程度,这跟语法结构是有关系的。德国这个民族是理论民族,英国这个民族是个商业民族,有时候,语言结构反过来控制人的思维。哈贝马斯的话有时觉得很别扭,你若翻来覆去仔细读,就觉得他说得很深刻。为什么?因为德语的结构就是这样,有时候一个自然段里只有一个动词,你要认真琢磨附加在这一句话中的各种状语和定语,当你看懂了以后,会感到说得非常深刻。英语就达不到这个程度,英语的语法结构比较简单,它是用于商业交易的语言。
    “正是技术专家治国论意识模糊了下述这一点:要使这种重建获得成功,就得付出重大代价,即牺牲以日常语言为中介的相互作用结构,这一结构由于很容易实行人道主义化而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这句话实际上是倒过来说的,哈贝马斯的意思是,如果要打破这个结构,那么就应恢复人们之间那种面对面、自然的语言交流,这种交流才是符合人道的。
    “技术专家治国论意识所反映的不是对某种道德态势的割裂,而是对作为生活范畴的本身的“道德”的压抑。公共的、实证主义的思维方式用日常语言使相互作用的参照系失去了作用,统治和意识形态都正是通过日常语言在交往不正常的条件下形成。”
    也就是说,现在的统治不是明确地下命令,而是通过很平常地接受电视、网络信息,通过平常的语言就能实现,这种技术性很强的交往本身,即“交往不正常”。它打破了原来很自然的一种交往形态,而这个打破依靠的是传播技术的力量。
    ————————————————————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译文有改动。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23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658页。
    (3) 《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下册,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第203、205页。
    (4) 参见《毛泽东新闻工作文选》,新华出版社,1983年版,第191页。
    (5) 《列宁全集》第2版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03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658—659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9页。
    (8) 发表于《新莱茵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09页。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68页;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55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39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5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08页。
    (12) 黑格尔:《美学》中文版第1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0页。
    (13)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75页。
    第六讲 新闻出版自由
    “新闻出版自由”是新闻理论中历史最悠久的话题,也是关于新闻传播业生存条件的必要话题。中国共产党人在建党之初,便提出了争取新闻出版自由的斗争目标,并且为此奋斗了几十年。这个概念为什么会被提出,它的哲理背景是什么,以及它的科学内涵应该包括哪些要素等等,都是我们在这里准备讨论的。为了理解新闻出版自由提出的历史必然性,我们先从它的对立面书报检查制度说起。
    一、宗教裁判所和世俗王权的书报检查制度
    新闻出版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的理念,是在反对书报检查的斗争中提出并得到论证的,在人类精神发展的漫长历史中,这个理念的提出是一个伟大的里程碑。我们曾经在一段疯狂的年代,能够毫无感觉地脱口而出诸如伟大、光荣、正确、战无不胜、光焰无际之类很多的形容词。现在我早已摒弃了这个习惯,除非必要和感到确实如此,才会偶然使用。我在这里使用了“伟大的”,因为它当之无愧。如果没有它,可能欧洲还被禁锢在中世纪的黑暗中,可能我们还得每天哼着“之乎者也”的文言文,甩着马蹄袖,喃喃地念着“皇上圣明,奴才该死”之类的话。
    这个概念现在翻译为“新闻出版自由”,依据是1995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二版的翻译,此前这套书将“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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