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主义-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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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法律和司法的惩罚方式允许在一年中犯罪,而在一年或两年以后才实施惩罚——假如确实这样的话。
其次,鞭打多半用来作为父母或老师的情绪发泄(虐待狂式的)途径。
再次,当偏离社会常规的行为发生后立即施以殴打行为,就不会或不可能按照任何科学的处方加以调整。或者,它可能十分温和,其刺激强度不足以建立条件化的消极反应;或者,它可能十分厉害,从而严重扰乱了孩子的整个内脏系统;或者,偏离社会常规的行为并不经常地伴随着惩罚,以便满足建立一种消极反应所需的科学条件;或者,最后一种情况,殴打如此经常地反复进行,结果失去了其一切效果——终于形成了习惯,可能导致人们称之为“受虐狂”(masochism)的心理病理状态。这是个体对不愉快刺激作出积极反应(positive responses)的一种病态反应。
那么,我们如何建立消极反应呢?我完全相信,当孩子把手指放进嘴里时,当孩子经常玩弄其生殖器时,当他伸手取物并把玻璃碟子和盘子拉下来时,或者当孩子旋开煤气开关或自来水龙头时,如果被当场发现,父母会立即以一种完全客观的方式敲击孩子的手指头——就像行为主义者对任何特定的物体建立一种消极的或退缩的反应时实施的电击一样客观。社会,包括群体和双亲,往往对年龄较大的孩子使用口头的“不”字来代替殴打。当然,使用“不”字是必要的,可是我希望将来有一天我们能对环境作出重新安排,以便孩子和成人不得不建立的消极反应会越来越少。
在建立消极反应的整个系统中存在着一种不好的特征,也即父母卷入了这一情境——我的意思是说,它成了惩罚制度的一部分。孩子长大之后“憎恨”那个经常打他的人——通常是父亲。我希望将来有一天会进行一项试验,即在桌子上安置电线,以便孩子伸手取玻璃杯或者易碎的花瓶时会受到惩罚,而在他伸手取玩具或其他东西时则不受惩罚,也就是在取得玩具时不受电击。换言之,我想使物体和生活情境建立起它们自己的消极反应。
目前对犯罪的惩罚方式是欧洲中世纪的遗风
我们在儿童教养过程中谈到的惩罚问题同样适用于成人的犯罪领域。根据我的观点,只有病人或心理变态者(疯子)或未受教养(从社会角度讲未受教养)的个体才会犯罪,因此,社会应当只对以下两件事感兴趣:
(1)务必使疯子或心理变态者尽可能地恢复健康,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么应当把他们放在管理良好的(非政治性的)精神病院里,以便他们不受到伤害。同时,他们也不会对群体的其他成员构成伤害。换言之,这些异常者的命运应当掌握在医务人员(精神病医生)手中。至于毫无希望的疯子该不该用醚麻醉(etherized)的问题也不时地被提出来。除了夸张的意见和中世纪宗教的契约之外,看来没有任何理由去反对它。
(2)务必使社会上未受教养的个体,也即不属于精神病患者或精神变态者的人,都置于可以接受培养的场所,送他们上学,让他们学习,而不考虑他们的年龄、行业,使他们接受文化,使他们社会化。此外,在此期间,应当把他们置于不能对群体其他成员构成伤害的地方。这样的教育和训练可能要花10~1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这种教育训练对于他们重新进入社会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未能接受这种训练,那么他们便会经常受到约束,而且被迫赚取每天的面包,在许多制造业和农场里劳动,舍此是万万不能的。任何人——包括罪犯或其他人,都不应当被剥夺空气、阳光、食物、训练,以及生活所必需的其他一些生理条件,这是很自然的。另一方面,每天苦干12小时也不会对任何人构成伤害。需要给予额外训练的一些个体应当交到行为主义者手中。
很自然,这样一种观点完全废除了刑法(但是并没有废除政策的制定)。它自然而然地废除了刑律和判例,而且也废除了审判罪犯的法庭。许多有名望的法官实质上同意这种观点。但是,只有到自然界在某次巨大的剧变中把一切法律书籍都付之一炬,并且所有的律师和法官突然决定成为行为主义者的时候,我才会看到目前的报复或惩罚理论让位于一种科学理论。这种科学理论建立在我们所了解的关于条件性情绪反应的建立和消退的基础之上。
树立消极反应和预防自杀
我们上述关于消极反应的讨论使我陷入沉思。我曾经常常怀疑,为什么某些行为主义的伦理学专家没为我们提供这样一些言语刺激'如果你愿意的话,称它们为“动机”(motives)或“社会价值”(social values)也无妨'。它们将帮助受过教育的人,甚至老于世故的人在身处逆境时也能继续生存下去。当一个人处于持续饥饿状态、寒冷、被遗弃、被虐待、被误解,以及悲伤和痛苦之时为什么还应该生存下去?以三种“需要”(needs)为基础的社会学(这三种“需要”是食物、性和住所)无法回答这一问题。在这种环境下继续生存无法用积极反应的理由加以合理地说明,不管这些积极反应是什么,或者其数目有多少。我们继续生存下去的原因在于,无条件的和条件的消极反应使我们不可能在正常的条件下采取必要的积极的步骤来结束我们的生存。我们可能把自己伪装起来,沉溺于一切我们喜欢的感伤的胡言乱语,谈论生活和爱情的乐趣,这些事实似乎就像我已经陈述过的那样。但是我们从幼儿时期起就被教导说,自杀证明我们有罪。我们从儿时起就牢固树立起了对利器和毒品的消极反应(条件化的视觉反应)——也就是对一切可能产生伤害或死亡的物体和情境的消极反应。这些是养成的恐惧反应而不是我在上面讨论的一般的和温和的消极反应。围绕死亡行为建立的条件反应如此之多,以至于看到或听到“死亡”这个词便会使个体对待死亡的任何一种积极反应陷于瘫痪。因此,只要个体是“正常的”(或者他今天是正常的),那么,无论处于何种情境之中,他便不可能自杀。在病理情况下,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只要有机体处于崩溃状态,自杀就会发生,而且确实会发生。鉴于这一观点,自杀始终是病理性的,始终意味着个体组织生活的崩溃。可是,在另外一种教养制度下,例如日本人,这种观点便不正确了:日本人在丧失荣誉时的即时反应便是自杀。因此,在人类中产生所谓“自我保护”(self…preser…vation)定律的不是什么情绪、本能或其他非习得的反应。从出生起就产生的消极反应只是少数情况,而且是极少数的情况(正如我们已经见到的,人体组织的受伤、烧伤、皮肤撕裂、擦伤等等,以及其他一些令人讨厌的刺激、噪声和失去支持)——对于个体来说,这些本能的消极反应太少,在保护个体方面不会产生很大影响。其他一切反应是通过社会建立起来的。但是,仍然存在许多无条件反应,由此形成消极的条件反应的过程。正是这些内在的消极反应,使我们生命之舟安全地航行在“麻烦的海洋”上。
我希望将来有一天有人会向我们提供更加积极的生活证明!
内在的情绪行为的最重要的形式是什么?
除了我们在这次演讲和上次演讲中已经讨论过的习得的和非习得的各种形式的情绪行为以外,另有两类情绪,行为主义者感到极大的兴趣。它们便是妒忌(jealousy)和害羞(shame)。迄今为止,行为主义者几乎极少有机会研究它们。我认为妒忌和害羞都是内在的或固有(built…in)的情绪行为。
其他形式的情绪行为,众所周知的有悲伤、忧愁、愤懑、发怒、尊敬、恐惧、公正、仁慈等,在行为主义者看来似乎相当简单。行为主义者认为,这些情绪行为都是以各类简单的非习得行为为基础的上层结构(super…structures),对这些非习得行为,我们已经充分讨论过。
然而,妒忌和害羞需要予以进一步研究。迄今为止,我尚无机会观察到害羞的首次出现,以及它的发生性成长(genetic growth)。我倾向于认为,害羞在某种程度上与首次明显的手淫(masturbation)有联系,而这次手淫包含了性欲高潮。手淫的刺激是玩弄生殖器,继后的反应是血压升高、皮肤表面毛细血管扩张,人们称之为脸红(flushing),还有其他许多反应。儿童从早年开始就被教育不要手淫,如果从事手淫便要受到惩罚。结果,凡触摸性器官或涉及性器的任何情形,不论是言语的或其他什么的,都可能使脸红和低下头的动作被条件化。它们差不多总是在手淫中发生的。但是,这纯粹是一种思辨,我暂时把这个问题搁一下以供今后观察。
近来,我已经对妒忌作了一些观察和实验。
妒忌:试问一下任何一组个体,他们如何解释妒忌——产生妒忌的刺激是什么,这种反应的形式是什么。结果,你只能得到最模糊的、最无用的回答。试问一下这组个体,引起这种反应的非习得的(无条件的)刺激是什么;试问他们这种非习得的(无条件的)反应形式是什么。对于这两个问题,你只能得到非科学的回答。大多数个体说,“哦,妒忌纯粹是本能”。假如我们图解如下:
我们不得不在刺激和反应下面加上问号。
然而,妒忌却是现今个体结构中最有力的因素之一。法院认为妒忌是导致行动的最强烈的“动机”之一。抢劫和谋杀来源于妒忌;事业的成功与失败也导源于此;婚姻中的争吵、分居和离异,其原因大多由于妒忌。它几乎渗入所有个体的整个行动系列中去,从而使人们认为它是一种天生的本能。然而,当你开始观察人们,并设法确定哪些情况引起妒忌行为,以及妒忌行为的详情是什么时,你便会看到情况十分复杂(社会的),而且这些反应都是高度组织的(习得的)。这种情况本身应当使我们怀疑它的遗传根源。让我们对人们进行一下观察,以便了解他们的行为是否会对这些情境和反应有所表现。
哪些情境引起妒忌行为?
首先,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那样,妒忌的情境始终是社会性的——它涉及人们。那么,它涉及哪些人?答案是,引起我们产生爱的条件反应的人。这个人可能是母亲、父亲,或兄弟、姐妹,或情人、妻子或丈夫,等等。这个人可以是同性也可以是异性。在引起激烈反应方面,妻子一丈夫的情境仅次于情人。这一简明扼要的考察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我们理解妒忌。这种情境始终是可以替代的,也就是,可以形成条件反射。它涉及引起爱的条件反应的人。这样的概括如果正确的话,应该马上从遗传的行为形式中脱离出来。
反应是什么?
成人的反应是多种多样的。我曾对儿童和成人的大量案例作了笔记。为了改变我们的程序,让我们首先以一名成人的反应为例。案例A。A是一名“十分妒忌的丈夫”,娶了一名年龄比他略小的美丽年轻的妇女为妻,已有两年。他俩经常外出去参加聚会。
(1)如果她跳舞时和她的舞伴有点贴近;
(2)如果她不跳舞时却和一男人聊天,讲话声音很低;
(3)如果她一时兴起,在众目睽睽下吻了另一名男子;
(4)如果她和其他女人外出吃饭或购物;
(5)如果她邀请自己的朋友在家聚会。
于是,A便产生了妒忌行为。这种刺激引起了以下反应:
(1)拒绝和自己的妻子谈话或跳舞;
(2)所有肌肉处于紧张状态,牙关紧闭,眼睛似乎变得更小,颌骨“发硬”。
接着他离开房间和其他人不告而别。他的脸涨得通红,并逐渐发黑。这种行为在事情发生后通常会持续几天。他将不与他人谈及此事,调解是不可能的。妒忌状态本身似乎会逐渐消失。妻子本人再多的爱情证明,不断申辩自己的清白,也无法促进事情的解决,任何一种道歉或表示敬意的方法都不会加速情况的好转。但是,他的妻子钟情于他,从未表示过哪怕是一点点的不忠,正如他自己在没有妒忌时口头承认的那样。在一名缺乏教养、没有受过良好教育的人身上,他的行为可能会变得十分外显——他可能把妻子的眼睛打得发青,或者,如果真的来了一名男性侵犯者,他便会对这名侵犯者进行攻击,甚至杀死他。
其次,我们以儿童的妒忌行为为例。儿童B的首次妒忌迹象是在大约2岁时记录到的。每当母亲拥抱父亲、依偎他、吻他时,孩子的妒忌行为便表现出来了。直到2。5岁的时候,孩子从未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