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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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典型的“经济利益优先”的立法理念。在该理念的指导下,具体制度构建和法律责任设计也不可避免地带有“经济利益优先”的影子,从而导致很多环境法律促进和实现环境保护的效果一直不太明显。
由于立法理念和价值观的局限,我们无视生态环境的利益,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反而与我们发展经济的初衷背道而驰。为进一步强化环境法的实施效果,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环境法制建设应当树立“生态利益优先”的理念。为实现环境保护,必须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考虑经济的发展。只有这样,环境法才能变成真正的“环境保护”法,才能真正推动和保障环境保护事业。
二、我国现行循环经济法的理念与目标
循环经济法是在环境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兴法律。在我国,与发展循环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除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外,还涉及清洁生产、资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废物再生利用等领域的法律,包括《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中有关循环经济的规定。这些法律的立法理念和目标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循环经济理念。但是,由于现行循环经济法的相当大一部分内容来源于环境法律之中,因此,循环经济法的理念与目标不同程度地打上了环境法理念目标局限性的烙印。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四条规定:“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作为循环经济领域综合性和专门性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对资源进行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各环节的全过程控制,反应了循环经济的内涵和特征,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紧密结合,有利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但是,这种立法目的仍停留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经济目的上,而且法律没有关于保障人体健康的规定,这与生态文明理念是不相符的,也不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该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可见,《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并明确地使用了“循环经济”一词,体现了发展循环经济的思想,但清洁生产只是循环经济的一个方面,并且只着眼于企业内部层面上的生产领域,与循环经济在企业、园区和社会层面上运行且覆盖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节约能源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可见,该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这在本质上属于循环经济的范畴。与清洁生产不同,该法从节约能源的角度促进和保障循环经济落实和发展。
《可再生能源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该法所谓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这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可以减少对化石能源的利用,从而有助于促进环境保护。因此,该立法目的的规定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可见,该法以“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从整体上看,该法仍偏重于污染防治,把防治作为废物治理的首要目标,废物仍然被看成是有害物质,而不是“放错地方的资源”。而该法所规定的具体法律制度和措施,也大多是针对固体废物产生以后的事后处理处置作出的。在指导思想上还未转到体现以全过程控制,从源头减少资源消耗和削减污染物排放的清洁生产上来,与循环经济的理念相差甚远。(9)因而不符合生态文明理念对于循环经济法律理念与目标的要求。
可以说,我国现有与循环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包括《循环经济促进法》,特别是污染防治法的法理念基本停留在工业文明背景下传统环境法的法理念层面,即:侧重对于环境污染的末端治理,或者对于生产、流通、消费某一环节的污染防治。这与循环经济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离生态文明对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生态化要求更是相去甚远。
三、循环经济法理念的生态化
如前所述,生态文明理念是迄今为止能够真正协调和处理好人与自然关系的科学理念。生态文明对人类思想观念的影响是根本性的,它促成了人类自然观的变革、生态伦理观的形成和发展观的转向。把自然当作人类的伙伴而不是征服和掠夺的对象,不仅关注人类自身的伦理关系而且关注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不仅关注经济发展而且关注人与自然的共同发展,这些是生态文明区别于工业文明的基本标志,是生态文明的基本理念。
循环经济法应当顺应生态文明的要求,转变传统环境法的法理念,以发展循环经济为主要途径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而不是以防治污染为主要途径实现社会的和谐。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循环经济法理念突出表现在循环经济法理念的生态化上。所谓法理念的生态化,是指在立法中将法律的价值取向由人与人的社会秩序向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扩展、引导、促进、规范和保障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平衡和谐发展。(10)
具体来说,循环经济法理念的生态化,就是要求循环经济法理念突破传统环境法理念的局限,实现如下五个方面的转变。
1。从“经济利益优先”向“生态利益优先”转变
当代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有限,人类已从单纯生存需要满足阶段发展到多层次多样化需求满足阶段,一味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必然导致环境问题。环境问题产生于人类经济发展,随经济增长发生变化,最终解决离不开高度发达的社会经济技术。对生活质量维持与提高的要求既是人类追求经济增长的原因,亦是环境保护产生的原因。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关系是循环经济法的基本问题。生态利益是指在满足大多数人需要的同时保护和优化生态系统,保持生态生产力可持续运行能力,以满足全人类整体和长远需要的效益。对利益的追逐必然产生矛盾和冲突。(11)自然资源具有满足人类多种需求的功能,人类从自然资源处获得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由于人类受对生态利益无限需求习惯的心理作用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限制,生态利益实现形式有别于经济利益,人类对生态利益往往缺乏关注与保护,易陷入唯经济增长的传统怪圈中,环境问题不可避免。大多数生态利益并不可为所有者独享,具有外部性,同时也为公众或全人类共享,具有公益等诸多特性。从此意义看,生态利益相对于经济利益在现实中成为弱势利益更易受损,为了利益衡平公平,法律需要对生态利益受损救济与生态利益增进作出适当倾斜。(12)因此,在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中,应当树立“生态利益优先”的法律理念。
2。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转变
我国传统的环境保护法,明显地体现着污染末端治理,废物最终处理、处置的思想。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之下,我们对一些环境法律制度或措施的设计都是立足于“事后处理”的,例如“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这显然不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循环经济强调的是从原料开采到产品生产过程,最后到产品消费过程的物质循环。按照这一要求,应当实行对于原料采用、产品生产和消费过程的“全过程控制”。这也是循环经济系统性、整体性的要求。
3。从“物为我用”向“物尽其用”转变
长期以来,人类在对自然资源的认识上存在着一个误区,即自然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正是在这种认识的误导下,人类对待自然界和自然资源一直秉承的是传统的物为我用的观念。这种观念导致人类错误地选择了经济发展的模式,即把经济增长完全建立在大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基础之上,以致酿成了今天的恶果:一方面,自然资源大量地浪费;另一方面,自然资源急剧地减少或枯竭,“资源危机”随之而至。循环经济的提出正是为了改变人类经济发展的模式,引导人们用珍惜的态度对待自然界和自然资源,彻底改变过去那种自然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观念,树立“物尽其用”的思想。鉴于此,循环经济立法也必须无条件地转变观念,变“物为我用”为“物尽其用”。(13)立法应当引导人们建立“没有废物,只有放错了位置的资源”的观念,并保障自然资源得到最有效和最合理的利用。
4。从“资源无价”向“资源有价”转变
传统的经济学理论认为,没有劳动参与的东西就没有价值,市场经济中没有交易的东西也没有价值。自然资源不是人类劳动的产物,没有人的劳动凝结其中,因此它是没有价值的,而没有价值的东西是不会得到珍惜和爱护的。正是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过去各国普遍选择了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粗放型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不仅对自然资源造成了破坏,同时也造成了浪费。诚然,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价值理论,自然资源作为天赐之物,是没有价值的。但是,自然资源作为人类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来源,作为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自然界限,具有特殊的使用价值和物质效用的属性。人类的生产活动,只能服从和利用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所固有的属性与功能。人类的劳动,其实也仅仅只是在遵从自然与生态规律的前提下,通过对自然资源的加工、改造,使自然资源所具有的使用价值、物质效用更加聚集、更加突出、更加完善。离开了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内含着的特殊使用价值和物质效用功能,仅有人类的劳动,是什么也创造不出来的。况且,自然资源作为天赐之物,数量很少,绝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另外,每一种自然资源,不论其数量还是质量上的变化都将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造成影响。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自然资源是有价值的。有价值的东西,就应当有价格。这样人们才会珍惜它、爱护它。循环经济法律保障机制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建立“资源有价”的观念,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迫使人们尊重自然,最合理地、最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使自然资源能够永续地服务人类。(14)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使资源有价。只有这样,才能促使人们更好地珍惜自然资源,以非破坏性方式开发、利用大自然,主张和平、谨慎占有,和平、谨慎开发,和平、谨慎利用,反对强暴占有、强暴开发、强暴利用。这是循环经济法所追求的对待自然的行为模式,它与传统法律强调竞争这一行为模式形成鲜明对比。(15)这也是循环经济法理念生态化对传统法理念的一个超越。
5。从过度消费向“绿色消费”转变
工业文明的出现,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加,给人类带来了追求物质享受的可能,同时也引起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尖锐矛盾。因为人类的物质享受是建立在掠夺和占有自然资源的基础之上的,要享受、要高消费就必须向自然界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