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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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安装及维修、使用、寿终的分析。评估包括原材料及能源的消耗评估、对环境的影响评估、预计的废弃物及再循环利用方法的评估。产品要符合指令的生态设计要求,有以下两个方法,一是通过“内部设计控制”,即将测试获得的信息归总并形成模型;另一个是通过执行“环境管理体系”,记录预定生产程序的操作系统。(57)
RoHS、WEEE和EuP三个指令紧密联系,它们的出台与生效有力地促进了欧盟各成员国电子电器的生态设计和废旧电子电器的回收、利用和处置,对于欧盟发展循环经济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欧盟循环经济法的主要制度
在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中,主要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有以下一些。
1。目标制度
欧盟及其成员国在很多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循环经济的发展目标和具体要求。如《包装与包装废物指令》要求在指令实施5年内,占总重量50%~65%的包装废物应被再生。夹杂在包装废物中占总重量25%~45%的包装材料至少应被循环使用15%。(58)WEEE指令要求2006年12月31日开始,人均回收废旧电子电器不少于4千克。这些规定,增强了法律实施的目的性和可行性。
2。名录制度
名录包括强制循环和自愿循环两类名录。强制循环名录一般规定责任者的范围和再利用、回收或再循环产品或材料的类型或种类。如1990年《荷兰环境管理法》第10章第四条规定:从防止或限制产生垃圾的意义考虑,议会可以制订出有关生产、进口、使用、加工、提高或接收的物质、制剂或其他产品分类目录的规则。其中视为废物的有:非常困难进行有效利用的,将其制成适合于循环使用或本身使用的程度比预想的低,给原有的废物又增加了新的数量;通常被倾倒在不需要的地方。德国1994年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附件1规定了8组不可利用的废弃标准,以抑制废弃物的产生。(59)废弃标准,本质上也是判定废弃物的名录方式。而自愿循环名录仅起一种指导作用,成员国可按自己的意愿自主采用。强制名录和自愿名录的分类,一方面保证了欧盟法律中强制性规定的统一适用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给成员国留下了可根据其本国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灵活性。
3。生产者责任制度
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循环经济立法明确了生产者责任制度,相继规定了轮胎、汽车和电子电器等产品的生产者承担回收责任的经济义务,由这些产品的制造商承担全部或部分回收处理费用,制造商不承担回收义务则会遭受法律的惩罚和制裁。因为公民是废纸等废物的制造者,一些成员国还规定公民每人每年应回收一定数量的废物,以强调循环经济离不开全社会的参与。
4。政府扶持制度
由于循环经济的前期投入较多,企业未来盈利性难以保证,因此,政府的适当扶持非常必要。欧盟国家对循环经济的政府扶持措施主要为融资帮助、政府绿色采购、财政绿色补贴、环保专项基金支持、贴息贷款、增值税和所得税减免,鼓励绿色消费,照顾性地分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建立循环经济科技研究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鼓励废物回收与再生企业投资、建设与运营的市场化,鼓励循环经济企业的股票上市,优先发行循环经济债券和彩票等。(60)政府的扶持为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了有利的政策环境。
5。经济激励制度
采取市场化的经济刺激措施是欧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欧盟非常注意经济刺激手段的有效性、管理可行性、成本最小化和措施的可接受性。(61)为此,欧盟规定了回收协议和废物税制度、循环产品和循环包装标志推广制度、循环经济信息化建设制度及押金退款、价格支持等激励手段,并非常注意这些手段的可行性,以起到鼓励绿色生产、绿色经营和绿色消费的作用。(62)譬如,1991年《丹麦环境法》就规定了回收协议和废物税制度。(63)这些激励措施,大大提升了欧盟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
6。市场准入与许可制度
循环经济离不开市场的推进,但市场的推进必须符合市场规则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市场准入和环境保护许可条件。这些准入和许可条件主要表现为:投资是否符合一定的数额标准,技术和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是否合格,进口的产品能否再用或再生利用,进口资源是否为有毒固体废弃物等。欧共体1975年关于废物处置的框架指令要求全面建立许可要求制度。(64)这项制度得到了欧盟成员国的广泛响应,如奥地利1998年修正的《废物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回收、储存、运输和处理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爱尔兰1997年的《废物管理许可规定》也作了类似的规定。(65)市场准入与许可制度有效地规范了循环经济的市场秩序。
四、其他国家的循环经济立法
除日本、德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在循环经济立法和实践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外,其他一些国家也开展了与循环经济相关的立法实践。下面对美国、瑞典和韩国的循环经济立法情况分别作一简要介绍。
(一)美国的循环经济立法
1。美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在美国,“循环经济”一词并不流行,也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循环经济法,但美国一直倡导和实施与循环经济相关的理念。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的能源政策一直以循环为目标,此后虽不断调整,但其核心内容一直围绕三点:一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二是充分合理利用现有资源,三是鼓励节能。美国多部法律都体现了循环经济的思想。如《资源保护和回收法》(1976年通过,1980年修订)和《污染预防法》(1990年制定),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66)而且,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有半数以上的州先后制定了促进资源再生的法律法规。
(1)《资源保护和回收法》。该法共8章64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置在继续作为州、地区和地方机构职责的同时,联邦政府有必要采取必要行动,进一步减少废物数量,并确保对不能回收利用的废物进行符合环境安全的处置。二是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人类的健康和环境安全,保护有价值的物质和能量;其所规定的具体措施包括:给州和地方政府以及州际机构提供更高水平的固体废物处理技术、在管理计划方面提供技术和财政资助等。三是确定该法的组织管理实施机构及其职权。四是规定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包括危险废物的鉴定、列举标准和程序。此外,还规定了州或地区的固体废物计划、商业部长在资源回收中的责任等内容。(67)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该法是一部明显体现循环经济思想的立法。
(2)《污染预防法》。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污染预防法》,这是一部从源头防止污染源的排放、实施预防技术(清洁生产)的重要法规,其目的就是要把减少和防止污染源的排放作为全美环境政策的核心,并要求环保局从信息收集、工艺改革、财政支持等方面来支持实施该项政策,以推进(清洁生产)的发展。这是美国首次通过立法来肯定以预防污染取代长期采用的末端治理为主的污染控制政策,这是控制工业污染战略的一个根本性转变。(68)该法规定的源头削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被再循环、处理或处置之前,减少进入任何废物流或者以其他方式排放进入环境的危险物和污染物的数量;二是减少由于这类物质、污染物排放而对公共健康和环境所产生的危险。该法从减量使用资源、提高清洁能源的使用效率、扩大废弃物循环使用及可持续农业四个方面入手,提出用污染预防政策补充和取代以末端治理为主的污染控制政策。该法明确规定减少污染的优先顺序:对污染产生源做事先预防或减少污染量;对无法回收利用者,也应尽量做好处理工作;排放或最终处置则是最后手段。(69)这些做法充分体现了循环经济的理念思想,即:减量化优先,然后进行再利用和资源化。
(3)加州《电子废物再生法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2003年率先通过了电子垃圾法规——《电子废物再生法案》。该法对在加州销售的所有视频显示设备的废弃物的管理和回收作出了规定,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规定:在法律正式实施前,生产商应在2004年10月1日前告知销售其产品的所有零售商,它的哪种电子设备产品需要收取电子废物费用。
加州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主管部门是加州整合废物管理委员会(CIWMB),费用机制采取可见的预收费形式,在零售商环节向消费者收取,然后由零售商转交给加州的税收署(BOE),经税收署收集的费用将存入“电子废物回收再利用专用账户”,由加州政府进行管理,用于支付政府授权的收集商和处理商费用、宣传及管理成本。在费用的拨付上,收集商、处理商向废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成为政府授权机构后,才能申请支付相关费用。其中收集商由授权处理商支付相关收集费用,并获得0。20美元/磅的收集保证金。授权处理商则由废物管理委员会按照0。48美元/磅的标准支付相关处理费用。(70)收费制度很好地平衡了消费者、收集商与处理商之间的义务平衡。
(4)缅因州《有害废物管理条例》。2006年1月,缅因州正式实施《有害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家用电视机和电脑显示器实行强制回收。与加州不同的是,缅因州规定,由生产商承担指定电子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费用,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其费用机制是采取处理时收费模式,在生产商环节收取,为不可见收费。在缅因州,生产商在收到电子废弃物回收商发票清单的90天内,必须向其支付法律允许的费用。回收商应同时提供视频显示设备收集数量以及处理再利用成本等纪录,后者由处理商提供。缅因州要求,在法律正式实施前,生产商(个体或集体组织)应在2005年3月1日前向政府管理部门递交收集、再利用视频显示设备的具体做法。此外,缅因州还将回收处理的运行管理职能,从政府部门转为交由第三方组织。(71)这些措施,均体现出与加州《电子废物再生法案》的区别。
(5)其他相关规定。美国在1984年通过的《危险和固体废物修正法案》中,提出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和杜绝废物的产生。1986年环保局在提交给国会的一份报告中再次强调尽量减少废物量是最佳选择方案。1988年美国环保局还颁布了《废物减少评价手册》,该手册系统地描述了采用清洁工艺(少废无废)技术的可能性,并给出了不同阶段的评价程序和步骤。美国还在法律中对一些耗能型商用和消费者产品设定了新的节能标准。这些产品包括变压器、电风扇、自动售货机、商用冷柜和冰箱等。(72)此外,加州等一些州还制定了有关饮料容器回收和食品包装材料方面的立法。(73)这些规定从各自不同的方面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2。美国有关循环经济的主要法律制度
(1)循环经济规划计划制度。美国政府在联邦、州和地方等多个层面实施推进循环经济的规划和计划,引导公众和企业致力于发展循环经济。2005年10月,美国政府发布一项行动计划,确定要提高全国城市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比例,到2008年要达到35%。其中,确定的几个主要领域的目标分别是:纸和纸板制品,从2001年的44。9%提高到53。8%,提高8。9个百分点;木质包装,从15%提高到24%,塑料包装,从6。6%提高到19%,饮料类包装,从26%提高到39%。(74)另外,美国环保局还发起了资源节约挑战计划、废弃物计划、煤炭燃烧副产品伙伴计划等。例如,美国环保局发起的资源节约挑战计划,其目的是通过更有效的管理来保护自然资源和能源。该计划设定的重点领域是:城市固体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工业原材料的重复利用和循环利用;减少产品和废物中的有害物质;推进产品的“绿色化”,特别是电子产品的设计和循环利用;废弃物计划则致力于通过预防废弃物的产生、再生利用和购买再生产品等来减少城市固体废物;煤炭燃烧副产品伙伴计划,其目的是利用燃煤电厂煤炭燃烧后产生的煤灰、煤渣等副产品。从2001年到2004年,对此类副产品的利用率已从31%提高到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