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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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作者:乔刚
内容简介
《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选取“生态文明”这一全新视角,围绕循环经济立法这一中心主题,包括循环经济立法的理念、价值、定位与原则、法律体系与结构、具体制度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展开研究,突出和体现“生态文明”这一独特视角对循环经济立法的深刻影响,通过跟踪和把握社会发展的最新趋势,总结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经验,考察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现状,检视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在理论、结构、制度和责任机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从理论上提出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理念进步、结构完备、制度完善和责任重塑等若干建议,以期推动循环经济立法不断发展,使之更加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更好地促进和保障社会永续发展。
引 言
文明是人类改造世界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的总和,是社会进步和人类开化的进步状态的标志。(1)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首次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任务:“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2)这是继提出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之后,首次提出的又一新型文明形态。建设生态文明,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大任务,为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生态文明,又可称为环境文明或绿色文明。(3)从目前的理论研究来看,生态文明被认为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概念,不同学科从不同层面上对它进行了论证、解释和应用。通常认为,生态文明是依赖人类自身智力和信息资源,在生态自然平衡基础上,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文明。(4)这种文明,尽管在很大程度上尚处于理论探索阶段,但它已有部分成为现实,且具有强大的政治号召力并且得到公众和舆论的广泛支持和自觉拥护。生态文明理念的提出,是人类对工业文明的负面后果泛滥进行深刻反思的结果,它大大拓展了人类文明的含义和内容。
循环经济是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循环经济以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为特征,也可称之为资源循环型经济。(5)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基于生态学原理,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准则,模拟自然生态系统的运行方式和基本规律的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和能量梯级利用的经济发展模式。在我国,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以我国传统的高开采、高消耗、高排放、低利用、低产出的经济增长模式带来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为背景提出来的。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内在要求,是缓解资源约束矛盾的根本出路,是从根本上减轻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工业社会及其文明发展在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方面面临的诸多挑战和困境,催生了生态文明概念和理念的提出,也促成了循环经济这一新型经济发展模式的产生。因此,生态文明理念与循环经济概念的提出,具有共同的历史背景和时代意义。正是波澜壮阔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在客观上相应地提出了以生态文明理念指导循环经济立法的需求。
有专家深刻指出,当今世界正处在一个巨大变革的时期,它主要表现为“三重转变”,即:人类文明形式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变,世界经济形态由资本经济和物质经济向知识经济和循环经济的转变,社会发展道路由非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的转变。(6)在上述“三重转变”中,第一重转变是文明形式的转变,与生态文明直接相关;第二重转变是经济形态的转变,与循环经济直接相关;第三重转变是发展道路的转变,可持续发展也与生态文明直接相关。因此可以认为,“生态文明”是人类“三重转变”的核心范畴和根本标志。
2008年,我国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这标志着我国调整循环经济领域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已经诞生。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首的循环经济法,自实施以来,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形势的日益发展,循环经济系列立法在理念、结构、制度和责任机制等方面也仍然存在或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影响到法律的实施效果,影响到循环经济的顺利推进,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践表明,社会经济发展对循环经济立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在此背景下,通过跟踪和把握社会发展的最新趋势,把生态文明理念与循环经济立法结合起来进行专门研究,提取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经验,考察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现状,检讨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在理念、结构、制度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和具体方案,以期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循环经济法律理念的进步、结构的完备、制度的完善和责任机制的优化提供理论依据和学理支持。这是本文研究的直接目的。希望通过这一专门研究,能够推动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不断完善,使之更加符合生态文明的要求,更好地促进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
研究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把生态文明理念与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结合起来,在理论上是一个积极的创新,在实践上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具体而言,开展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具有如下方面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理论意义
1。拓展生态文明研究的理论宽度
生态文明是针对工业文明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而提出的新型文明。它作为一种新型的文明形态,在本质上区别于人类此前产生的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生态文明的理念,不仅有利于指导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全人类生态环境意识,而且极大地促进了人类文明形态和内容的丰富,促进了人们关于人类、生命、环境、生态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和理解。可以说,生态文明的提出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人类思想史上的一个新的理论高度。
循环经济是符合生态文明理念的一种新型经济发展模式,发展循环经济是对生态文明理念的贯彻和落实。循环经济理论是人们在集合了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经济科学等多学科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重大理论主题。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注重自然科学、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有机融合,强调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生态学等多学科交叉研究,充分吸收技术、经济和制度等各方面的理论成果,从而大大拓展了生态文明研究的理论宽度,延伸了生态文明的研究视野,优化了生态文明理论的研究方法。
2。丰富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
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经验表明,一个国家坚持什么样的发展观,对这个国家的发展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同的发展观往往会导致不同的发展结果。(7)由此可见,发展观对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就会对发展的实践产生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影响。(8)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共产党近年来提出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总结和借鉴国内外关于发展问题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科学理论和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9)科学发展观总结了20多年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吸取了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发展进程中的经验教训,概括了战胜非典疫情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反映了我们党对发展问题的新认识。(10)总之,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创造性地回答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关于什么是发展、为谁发展和怎样发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初步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发展的系统理论;科学发展观深化了我们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在实践上,科学发展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行动指南,是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突出矛盾与问题、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和根本方法。科学发展观深刻揭示了如何发展、怎样发展等系列问题,是指导发展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11)
生态文明的理念与科学发展观一脉相承,在精神内核和外在要求上是相通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这些要求和目标,其实正是生态文明理念的要求和目标,是践行生态文明理念的客观要求。
循环经济既是符合生态文明理念的经济发展模式,也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经济发展模式。生态文明理论从人类文明的高度认识和解释科学发展观,循环经济理论从经济发展模式的层面阐述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把生态文明、循环经济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既架设了与科学发展观联系的桥梁,又深化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使科学发展观获得了一种全新的解释路径,即从文明、经济和法治相互融合贯通的角度认识和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
3。提升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的思想高度
一直以来,人们对循环经济立法的研究主要是从法律规范层面进行制度化研究,研究视角相对比较单一,很多问题停留在具体制度设计的表层,没有深入制度背后的价值理念层面,从而使得研究深度比较有限。
从生态文明的视角研究循环经济立法,实际上就为循环经济立法的研究寻找到了一个全新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工具。生态文明不仅是一种文明形态,也是一种强大的理论工具,更是一种厚重的价值理念。借助这个理论工具,我们能够更深入地探讨循环经济立法的制度和规范;依靠这个价值理念,我们可以更高层次地研究循环经济立法的定位和原则。总之,从生态文明的角度研究循环经济立法,提升了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的思想高度,夯实了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的理论基础。
(二)实践意义
1。有助于完善循环经济立法,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目前,中国相对于世界先进国家而言,完整的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尚未形成。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已经比较完备。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循环经济的国家,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比较完善。其他发达国家也都探索出适合其本国循环经济发展的道路并建立起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与发达国家已经比较完备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相比,我国循环经济立法还不健全完善。虽然2002年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2004年修改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对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作了原则性规定,2008年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对有关循环经济的政策和制度作了更为全面具体的规定,但总的说来,循环经济的理念还没有在立法中全面树立起来,许多制度还不科学完善,相关配套的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还没有出台。另外,许多重要领域还存有立法空白,特别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