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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部分

墨子评传-第31部分

小说: 墨子评传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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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命题。即庄子认为,一切事物无所谓大小、美丑、善恶等等的差别,这一切的差异都是幻像,并没有任何真实性。既然大千世界的万物万象都没有真实性,是感觉欺骗的结果,那么,万物各自的自我规定性也不复存在,万物没有自己质的规定性,万物的存在就是虚幻的。从认识活动的对象来说,万物消失了,否定人感觉活动是否定物体存在客观实在性的第一步,“道通为一”,“复通为一”。 外部世界在庄子的相对主义看来只是一片绝对的虚空,“俄而有无矣,而未知有无之果孰有孰无也。” 而墨子强调感觉经验的可靠性,所以自然承认万物差异存在的客观性。那么,万物本身因具有自身质的规定性而显现出来的客观存在性对墨子来说是不言而喻的。

墨子对物体客观存在的认识从其属性,同一和差异的比较,深入到分析物体量与质的规定性。物体的量与质是从外在形式和内在内容方面说明了物体的具体存在。

“异类不吡,说在量”, “木与夜孰长,智与粟孰多,爵、亲、行、贾四者孰贵”, 这是说明事物存在质的差异。这里的量是指物体的量纲,不同性质的物质具有不同的量纲。例如,树木的长度与夜晚的长度不是一个量纲,前者是用尺、寸、米之类的长度单位,后者是用秒、分、时等时间单位来衡量。智慧的多少与米粟的多少也不能用同一个量纲来衡量。官、亲、品行、商品四者之间是无法比较那个更贵重,因为官贵是看其位高,亲贵是看其血缘近疏,行贵是看其品德如何,贾贵是看其商品价值高低。不同性质的物体,各自衡量的量纲不一样,那么要比较它们孰长孰短,孰多孰少,孰贵孰贱是不可能的,因为量纲不同,说明物体异类,即各自有自己的质的规定性。这是从质的差异来说明万物存在差异的客观状态。

物体的差异不仅表现在质的方面,也表现在量的方面,“仳,有以相撄,有不相撄也。” 同一类性质的有限物体才能通过比较,显示出它们在量上的差异。比较的结果有可能是完全一样的,例如“端与端俱尽”, 也有可能存在量的差异,例如“体撄不相尽”。 其他诸如多少、长短、大小等等量的差异的存在都表明同种物体之间量的差异。墨子在量的比较中特别强调,有限物体相互之间量的比较才有意义,“仳,两有端而后可”, 无限物体的量的差异是无法确定的。虽然从现代数学的角度,无穷数量也存在着等级的差异,但在墨子时代,墨子能指出有限物体量的比较才有意义,这点是卓有见识的。这使得墨子对物体存在的认识,能从可测度的量来把握,从而能从可分析的方向,发展对物体存在的认识。

墨子不仅从物体的质和量两个方面说明了物体存在的状态,而且说明了物体变化的过程。墨子认为,物体状态的变化既有量的变化,又有质的变化。

“偏,俱一无变”, “损,偏也者,兼之体也。其体或去或存,谓其存在者损。” 这是说物体量的变化,量的增加、减少的程度并没有改变物体质的性质。例如,一个物体从体积上分割成不等或相等的几小块,这几块小物体和原来的大物体,它们之间在量上有了差异,但在质的规定上仍是“俱一无变”。墨子所说的“偏”,就是只有量变而没有质变的物体变化状态。同时,墨子也肯定了物体质的变化的存在,“化,征易也”, “化,若蛙为鹑”。 墨子认为,如果一种物体其本身质的规定性——“征”发生了变化,那么这种物体就发生了质的变化,也就是说,这种物体已变成了另一种物体了。这里墨子强调物体的质变,既不会是无中生有,也不会消失为无,而是从“有”的一种形式变成“有”的另一种形式。这体现了墨子关于物质不灭的思想萌芽,这个思想萌芽进一步说明了物体存在的客观实在性。物体虽然含有量和质的变化,但不会消失为绝对的无,因而作为认识对象的外部世界不会化为子虚乌有。由于外部世界变化的复杂性,认为对象的客观存在性变得更为具体,从而将认识活动从表象深入到对象的内在结构,不会因为外部世界归结为绝对的虚空,而否定了认识对象的存在,否定人的认识活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既然大千世界并不是一种幻觉的变化,并非本空无一物,那么,人的认识是能从质和量两方面,把握万事万物的存在和发展的。

墨子关于物体存在的量与质的规定性的认识,在他对社会现象的认识中得到了具体的体现。墨子论证攻战之非就是从质的规定性这点为基础的,“杀一人谓之不义,必有一死罪矣,若以此说往,杀十人十重不义,必有十死罪矣;杀百人百重不义,必有百死罪矣。当此,天下之君子皆知非之,谓之不义。” 杀人不义,应得死罪,这个质的规定性天下君子都是承认的,那么攻战别国,杀人盈野,应属不义,应得死罪,非攻是天经地义的。以质的规定性为基础进行逻辑推理就必然得出非攻的结果。墨子与公输盘辩论攻与非攻之是非,也是在杀人不义这一质的规定性上,使公输盘在逻辑上处于矛盾。 因为一方面公输盘表示“吾义固不杀人”,另一方面,又助楚王制造云梯,准备攻宋,杀宋人。所以墨子说公输盘“义不杀少而杀众,不可谓知类”。

墨子在区别攻伐之为不义与诛之为大德时,也是以事物质的规定性为基础,加以论证的。墨子批评有人将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作为不义之攻伐看待,认为这是“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者也”。 禹、汤、武王之伐非所谓攻,而是诛,因为三苗、桀、纣乱德违民,天下不堪,民多惨死,禹、汤、武王兴正义之师,除暴逆以安民,天下太平。虽杀暴逆,但利万民,所以,禹、汤、武王之举属诛非为攻,不属不义而为大义。

墨子对作为认识对象的外部世界,十分注意各种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因为墨子在生产、生活实践中面对着各种千差万别的具体事物,它们的客观存在性对墨子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各种事物的同中有异,异中有同的现象,使墨子进一步从事物的质和量两个方面来解释这种客观现象。墨子关于物体质和量的认识,从物体本身说明了物体自身的存在和变化。这对墨子的认识活动来说,规范了其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方向。

其一,外部世界作为认识对象,它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客观存在性对认识过程来说,首先表现在质和量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可以通过人的感官得到反映,因而外在世界的客观实在性是具体的,可把握的。这样,物体的可观测性是认识过程的第一步,一切原则上不可观测的臆想物体被摈除在认识活动之外。人的认识过程不会流于玄思冥想。

其二,墨子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外部世界的描述,使外部世界表现为一种可测度和可分析的认识对象。这样,对认识对象,各种现象及其原因的探究,就会更倾向于从认识对象的本身,而不会从臆想的神格,或臆想的联系中寻找根源。这使得认识活动更依靠于人的实践活动,更注重于人的经验知识。

其三,墨子关于外部世界质和量的分析,有利于认识活动能按照外部世界的本来面貌来描述它们,分析它们,找出它们固有的规律性。这为认识活动的正常进行准备了两个有利条件。一是提示了外部世界的可认识性,因为质和量上的差异表征了万物的差异,而质和量的差异通过人的实践经验是可以被把握的。二是提示了感觉经验是认识事物存在和差异的主要环节,因为人的感觉经验能够初步地分辨出事物质和量的差异。

墨子提出的“物”这一基本范畴,规范了作为认识对象的外部世界的客观实在性,并从存在与属性,同一与差异,质与量这几个方面,确定了作为认识对象的外部世界的客观存在及其具体的可分析性和可测度性。墨子关于认识对象的认识,使墨子在认识活动中表现出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重视在实践活动中形成的经验材料,表现为重实的经验论倾向。二是人的主观思维把握认识对象的可能性,即如何用概念、判断、推理的方法来表达对外部世界的认识。墨子提出了名、类、故一系列基本范畴,表现出唯理论的倾向。

(二)取实予名——墨子论认识的来源

对外部世界万事万物的认识,各人建立在自己经验基础之上的感觉、体会、认识虽有差异,但基本点是相一致的。例如,对一块木头的认识和对一块铁的认识,虽然人们体会的程度不一,但一般都可以区分的。也就是说,人们对一种物体的认识,如果是建立在实践经验基础之上的,那么彼此的认识基本上是可相通的。对外部世界各种事物的认识要能达到相互交流,大家认同的目的,就需要用一定的方式将这种认识规范化。墨子为此,提出了名范畴,“所以谓,名也”, 墨子所说的名是指对事物的一种表征。通过名,大致可规范名所表征的事物的基本特征,并由此确定了这种名适用的范围。

“名,达、类、私”。 达名,照墨子的说法是泛指一切客观存在的物体,“物,达也”, 物就是达名,类名是用来表示具有相同属性的一类事物,“命之马,类也”, 马就是一种类名。私名是用来表示单个物体的,“命之臧,私也”, 用臧来称呼某个奴隶,则这个臧名只代表这个奴隶。

墨子名范畴的提出,主要起了两个作用,一是对外部世界的感性认识初步进行了理性加工,使这种认识规范化了,相对稳定地描述了客观事物的存在状态。这使得人们可用名范畴来交流思想。二是为进一步认识外部世界准备了一个出发点,用名范畴可在理论思维过程中进行分析类比,概括推理,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客观事物,使理论思维深入。墨子提出的名范畴有两个基本点,取实予名是墨子名范畴的基础,名实合一是墨子名范畴的基本要求。

《墨子。经上》篇中,墨子提出了一系列的名,明显表现了这两个基本特征。实既是名的来源,又是判断名正误与否的标准。

墨子将众人的感觉作为判断事物存在与否的一个判别标准,“天下所以察知有与无之道者,必以众之耳目之实知与亡为仪者也。请或闻之见之,则必以为有,莫闻莫见,则必以为无。” 从这点出发,墨子提出了取实予名,首先是“有之实也,而后谓之。无之实也,则无谓也。” “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 墨子在这里提出了名和实的关系,认为实是第一位的,名是第二位的。认识对象的客观存在是名形成的基础,如果没有实际存在的认识对象,则名无从说起。墨子在《贵义》篇中指出,瞽者不知黑白,即称瞽为瞎眼,看不见东西,不能辨黑白。虽然瞎子也能知道白色和黑色,但实际上不能辨别黑白,命名瞽正是以瞎子的实际状况为基础,取实予名,而不能取名予实。”今瞽者曰:“皑者白也,黔者黑也‘,虽明目者无以易之。兼白黑使替取焉,不能知也。故我曰:”替不知黑白者,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 不知取白黑就是瞽者之实。其次,“以名举实”, “举,拟实也。” “举。告以之名,举彼实也。”“名若画俿”。墨子认为,用名能够模拟、描绘实际存在的认识对象,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认识对象的客观状况,但不能赋于名超出认识对象实际状况的意义,“是名也,止于是实也”。 如果名不能反映认识对象的客观状况,那么名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墨子。公孟》篇记载了墨子与儒者辩论何为乐的问题,墨子强调,名应该反映客观事物的内容。“子墨于曰:”问于儒者,何故为乐?‘曰:“乐以为乐也。’子墨子曰:”子未我应也。今我问:“何故为室?‘曰:”冬避寒焉,夏避暑焉,室以为男女之别也。’则子告我为室之故矣。今我问:“何故为乐?‘曰:”乐以为乐也。’是犹曰:“何故为室?‘曰:”室以为室也。’“墨子命名室,是以室能供人居住,避寒暑之实为内容的。由此,墨子认为儒者乐以为乐的说法,实质上是名乐而没有其实,以乐名乐等于没说。这样的乐名没有任何意义。正如室以为室,以室名室,没有任何客观事实的内容,因而没有任何意义一样。

取实予名和以名举实反映了墨子对概念和事实关系的基本看法,实是名的来源,名应该反映实,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要求名实耦,名实相符,要求以实正名。名实合一的基本要求,就是用实来检验判断名的恰当与否,用实来修正名的内容。

对名的真实性与否的判断,墨子认为,不应以名本身的形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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