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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部分

史通-第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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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比夫泗上诸侯,附庸小国者耳。至如三晋跋扈,欲为诸侯,虽假王命,实由己出。譬夫近代莽称安汉,匪平帝之至诚;卓号太师,岂献皇之本愿。



而作者苟责威烈以妄施爵赏,坐贻妖孽,岂得谓此三字,一作“谓得”二字。



“人之情伪,尽知之矣”一无“矣”字。者乎!此所谓商榷前世,全违故实也。



《志》云:昭公十六年九月,大零。先是,昭母夫人归氏薨,昭不戚,而大一无“大”字,下同,蒐于比蒲。又曰:定公十二年九月,大雩。先是,公自侵
郑归而城中城,二大夫围郓。案大旧衍“夫”字。蒐于比蒲,昭之十一年。城中城、围郓,定之六年也,其二役去雩,皆非一载。夫以国家恒一作“常”。事,
而坐延灾告,岁月既遥,而方闻响一作“感”。应。斯岂非乌有成说,扣寂为辞者哉!此所谓影响不接,牵引相会也。



《志》云:严公“严”谓“庄”,原旧注在此。七年秋,大水。董仲舒、刘向以为严母姜与兄齐侯淫,共杀桓公。严释父旧讹作“公”。仇,复娶齐女,未
入而先与之淫,一年再出会,于道逆乱,臣下贱之之旧脱一“之”字。



应也。又云:十一年秋,宋大水。董冲舒以为时鲁、宋比年有一作“为”。



乘丘、鄑之战,百姓愁怨,阴气盛,故二国俱水。原注:谓七年鲁大水,今年宋大水也。案此说有三失焉。何者?严公十年、十一年,公败宋师于乘丘及■。
夫以制胜克敌,策勋命赏,可以欢一无“以”字。“欢”,一作“祈”。



荣降福,而反愁怨贻灾邪?其失一也。且先是数年,严遭大水,原注:亦谓七年。校其时月,殊在战前。而云与宋交兵,故二国大水,其失二也。况于七年
之内。已释水灾,始以齐女为辞,终以宋师为应。前后靡定,向背何依?



一作“倚”。其失三也。夫以一灾示眚,而三说竟兴,此所谓敷演多端,准的无主一有“者”字,也。



其释“厥咎舒,厥罚恒燠”,以为其政弛慢,失在舒缓,故罚之以燠,冬而亡冰。



寻其解《春秋》之无冰也,皆主内失黎庶,外失诸侯,不事诛赏,不明善恶,蛮夷猾夏,天子不能讨,大夫擅权,邦君不敢制。若斯而已矣。次至武帝元狩
照“志”改,旧作“元封”。六年冬,亡冰,而云先是遣卫、霍二将军穷追单于,斩首十余万级归,而大行庆赏。上又闵悔一作“恤”。勤劳,遣使巡行天下,
存赐鳏寡,假一多“贷”字。与乏困,此二字,或作“之因”。



举遗逸独行君子诣行在所。郡国有以为便宜者,上丞相、御史以闻。于是天下咸喜。案汉帝其武功文德也如彼,其先猛后宽也如此,岂是有懦弱凌迟之失,
而无刑罚戡定之功哉!何得苟以无冰示灾,便谓与昔人同罪。矛盾自己,始末相违,岂其甚邪?此所谓轻持善政,用配妖祸也。



《志》云:孝昭元凤三年,太山有大石立。睦孟以为当有庶人为天子者。



京房《易传》云:“太山之石颠而下,圣人受命人君虏。”又曰:石立于山,同姓为天下雄。案此当是孝宣皇帝即位之祥也。夫宣帝出自闾阎,坐登宸极,
所谓“庶人受命”者也。以曾孙血属,上纂皇统,所谓“同姓一多“之”字,雄”者也。昌邑见废,谪居远方,所谓“人君虏”者也。班《书》载此征祥,虽具
有剖析,而求诸后应,曾不缕陈。叙事之宜,岂其若是?苟文有所阙,则何以载一作“成”。言者哉,此所谓但申解释,不显符应也。



《志》云:成帝建始三年,小女陈持弓,年九岁,走入未央宫。又云:绥和二年,男子王褒入北司马门,上前殿。班《志》虽已有证据,言多疏阔。



今聊演而申之。案女子九岁者,九一脱“九”字。则阳数之极也。男子王褒者,王则巨君之姓也。入北司马门上前一少”前”字。殿者,王莽始为大司马,
至哀帝时就国。帝崩后,仍此官,因以篡位。夫人一无”人”字。入司马门而上殿,亦由作“犹”。从大一少“大”字。司马而升一作”登”。极。



灾祥示兆,其事甚明。忽而不书,为略何甚?此所谓解释虽谠,义理非精也。



《志》云:哀帝建平四年,山阳女子田无啬怀妊,二宇刘补。未生二字今依《志》补。二依《志》改。旧作“三”。月,儿啼腹中。及生,不举,葬之陌上。
三日,人过闻啼声。母掘土收养。寻本《志》虽述此妖灾,而了无解释。案人从胞至育,含灵受气,始末有成一作“恒”,数,前后有定准。



此何待言,毋乃累笔,至于一无“于”字。在孕甫尔,遽发啼声者,亦由作“犹”,下同。物有基业未彰,而形象已兆,即王氏篡国之征。生而不举,葬而
不死者,亦由物有期运已定、非诛翦所平、即王氏受命之应也。又案班云一作“志”,下多“以”字。小女陈持弓者,陈即莽之所出;此语班《志》所有。如女
子田无啬者,田故莽之本宗。此意班《志》未言,事既同占,言无一概。岂非唯知其一,而不知其二者乎?此所谓妖祥可知,寝默无说也。



当春秋之时,诸国贤俊多矣。如沙鹿《传》作“鹿”,《志》作“麓”。



其坏,梁山云崩,鷁退蜚于宋都,龙交斗于郑水。或伯宗、子产,具述其非妖;或卜僵、史过,《传》作”周内史叔兴”。盛言其必应。盖于时有识君子,
以为美谈。故左氏书之不利,贻厥来裔。既而古今路阻,闻见壤隔,至汉代儒者董仲舒、刘向之徒,始别构异闻,辅申它说。以兹后学,陵彼先贤,盖今谚所谓
“季与厥昆,争知嫂讳”者也。“知嫂”五字,一作“私嫂者”



三字,谬。原注:今谚曰:“弟与兄,争嫂字。”以其名鄙,故稍文饰之。



一失此注。而班《志》尚舍长用短,捐旧习新,苟出异同,自矜魁博,多见其无识者矣。此所谓不循经典,自任胸怀也。



第四科



古学不精者,其流有三:一曰博引前书,网罗不尽;二曰兼采《左氏》,遗逸甚多;三曰屡举旧事,不知所出。



《志》云:庶征之恒一作“常”。风,刘向以为《春秋》无其应。刘歆以为釐十六年,《左氏传》释六鶂同“鹢”。退飞是也。案旧史称刘向学《谷梁》,
一有“刘”字。歆学《左氏》。既祖习各异,而闻见不同,信矣。而周木斯拔,郑车偾济,风之为害,备于《尚书》、《春秋》。向则略而不言,歆则知而不传。
恐当作“博”。又详言众怪,历叙群妖。述雨牦为灾,而不录赵毛生地;书异鸟相育,而不载宋雀生鹯。 斯皆见小忘大,举轻略重。盖学有不同,识无通鉴故也。
且当炎汉之代,厥异尤奇。若景当作”武”。帝承平,赤风如血;于公在职,亢阳为旱。惟一作”在”。纪与传,各具其详,在于《志》中,独无其说者,何哉?
此所谓博引前书,网罗不尽也。



《左传》云:宋人逐猰《志》作“■”。狗,华臣出奔陈。又云:宋公子地旧误作“它”,下同。有白马,景公夺而朱其尾鬣。地弟辰以萧叛。班《志》书
此二事,以为犬马之祸。原注:此二事是班生自释,非引诸儒所言。



案《左氏》所载,斯流实繁。如季氏之逆也,由斗鸡而傅介;卫侯之败也,因养鹤以乘轩。曹亡首于获雁,郑弑旧作“杀”。萌于解鼋。郄传作“郤”。



至夺豕而家灭,华元杀原作“煞”,一作“烹”。羊而卒奔。此亦一讹“言”。



白黑之祥,羽毛之孽。何独舍而不论,唯征犬马而已。此所谓兼采《左氏》,遗逸甚多也。



案《太史公书》自《春秋》已前,所有国家灾眚,贤哲占候,皆出于《左氏》、《国语》者也。今班《志》所引,上自周之幽、厉,下终鲁之定、哀。



而不云《国语》,唯称史记,岂非忘本询末,逐近弃远者乎?此所谓屡举旧事,不知所出也。



所定多目,凡二十或讹“一十九”,或讹“二十九”。种。但其失既众,不可殚论。故每目之中,或时举一事。庶触类而长,他皆可知。又案斯志之作也,
本欲明吉凶,释休咎,惩恶劝善,以戒将来。至如春秋已还,汉代而往,其间日蚀、地震、石陨、山崩、雨雹、雨鱼、大旱、大水,犬一作“鸡”,与注不应。
豕为祸,桃李冬花,多一无“多,字。直叙其灾,而不言其应。



原注:载《春秋》时日蚀三十六,而二不言其应。汉时日蚀五十三,而四十不言其应。又惠帝二年、武帝征和二年、宣帝本始四年、元帝永光三年、绥和二
年,皆地震。陨石凡十一。总不言其应。又高后二年,武都山崩。成帝河平二年,楚国雨雹,大如斧,蜚鸟死。成帝鸿嘉四年,雨鱼于信都,孝景之时,大旱者
二。昭、成二代,大雨水三。河平元年,长安有如人状,被甲持兵弩,击之,皆狗也。又鸿嘉中,狗与豕交。惠帝五年十月,桃李花,枣实。皆不言其应也,此
乃一作皆”,非。鲁史之《春秋》、《汉书》之帝纪耳,何用复编之于此志哉!昔班叔皮云:司马迁叙相如则举其郡县,著其字。



此三字照班《传》补,旧脱,萧、曹、陈平之属,“陈平之属”四字,亦旧脱,照传补。否则萧、曹亦马迁并时矣。仲舒并时之人,不记其字,或县而不郡,
盖有所未暇也。若孟坚此《志》,错缪殊多,岂亦刊削未周者邪?不然,何脱略之甚也。亦有穿凿成文,强生异义。如蜮之为惑,麋之为迷,陨五石者齐五子之
征,溃旧作“崩”,误。七山者汉七国之象,叔服会葬,郕旧作“成”,非。伯来奔,亢阳所以成妖,郑易许田,鲁谋莱国,食苗所以为祸。诸如此比,一作
“事”。其类弘多。徒有解释,无足观采。知音君子,幸为详焉。



五行志杂驳第十一



鲁文公二年,不雨。班氏以为自文即位,天子使叔服会葬,毛伯赐命,又会晋侯于戚。上得天子,外得诸侯,沛然自大,故致亢阳之祸。案周之东迁,日以
微弱。故郑取温麦,隐三。射王中肩。桓五。楚绝苞茅,僖四。观兵问鼎。宣三。事同列国,变《雅》为《风》。如鲁者、方大邦不足,比小国有余。安有暂降
衰周使臣,遽以骄矜自恃,坐招厥罚,亢阳为怪。一无“为怪”二字。求诸人事,理必不然。天高听卑,岂其若是也。



《春秋》成公元年,无冰。班氏以为其时王札子一误作“子札”,下同。



杀召伯、毛伯。案今《春秋经》札子杀毛、召,事在宣十五年。而此言成公时,未达其说。下去一讹作“云”。无冰,凡有三载。



《春秋》昭公九年,陈火。董仲舒以为陈夏征舒弑君,楚严王原注:“严”



即“庄”也。皆依本书不改其字。下同。托欲为陈讨贼,陈国辟门而待之,因灭陈。陈之臣子毒恨尤甚,极阴生阳,故致火灾。案楚严王之入陈,乃宣十一
年事也。始有蹊田之谤,取愧叔时;一讹作“取讥隗叔”。终有封国之恩,见贤尼父。毒恨尤甚,其理未闻。又一脱“又”字。案陈前后为楚所灭者三,始宣十
一年为楚严王所灭,次昭八年为楚灵王所灭,后哀十七年为楚惠王所灭。今董生误以陈次一脱“次”字。亡之役,是楚始灭之时,遂妄有占候,虚辨物色。寻昭
之上去于宣,鲁易四公;一作“主”。严之下至于灵,楚经五代。虽悬隔顿别,而混杂无分。嗟乎!下帷三年,诚则勤矣。差之千里,何其阔哉!



《春秋》桓公三年,日有蚀之,既。京房《易传》以为后楚严始称王,《志》无“始”字。此用师古《注》语。兼地千里。案楚自武王僭号。邓盟是惧,荆
尸久旧讹“又”。传。亦用师古《注》语。历文、成、缪三王,一作“主”。方至于严。是则楚之为王,已四世矣,何得言严始称之者哉?又鲁桓公薨后,历严、
闵、釐、文、宣,原注:“釐”即“僖”。皆依本书,不改其字也。下同。凡五公而楚严始作霸,安有桓三年日蚀而已应之者邪?



非唯叙事有违,亦自一无“自”字。占候失中者矣。



《春秋》釐公二十九年秋,大雨雹。刘向以为釐公末年,公子遂专权自恣,至于弑君,阴胁阳之象见。釐公不悟,遂后二年杀公子赤,立宣公。



案遂之立宣杀子赤也,此乃文公末代。辄谓僖公暮年,世实“世实”,一作“年世”。悬殊,言何倒错?



《春秋》釐公十二年,日有蚀之。刘向以为是时莒灭杞。案釐一无“案”



字,一无“釐”字。十四年,诸侯城缘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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