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本华-人生的智慧-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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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者容忍这一侮辱扣在自己的头上,那么,被侮辱者(在众人的眼里是个“荣誉之士”)就是侮辱者(这或许是一个最低劣的人)所说成的那个样子了。这样,他就会遭到“荣誉之士”的彻底鄙视。人们躲避他如同瘟疫一样。例如:人们会公开拒绝参加他到场的一切社交场合,等等。我相信我能够确切把这种观念的源头清理出来。从中世纪开始一直到世纪(根据冯韦斯特的《德国刑法、德国历史文集》),在进行刑事诉讼的程序时,并不是由原告去证明被告的罪责,而是由被告去证明自己的清白。履行的程序就是在他人担保的情况下作出一番宣誓。为此目的他需要担保的人。这些人必须发誓确信被告人不会作出伪证。如果被告人没有这些人帮忙,或者原告人不承认这些担保的人,那么,事情就交由上帝作出判决。在一般情况下这都是以决斗的方式进行。因为现在被告人是“带着耻辱的人”,他必须为自己洗清耻辱。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这蒙耻的概念、决斗的整个程序的源头。甚至时至今日,这样的事情(除了免去宣誓)还在“荣誉之士”之间进行。这就解释为什么“荣誉之士”会对说谎的指责极度愤怒,并会因此寻求血腥的报复。考虑到说谎本是每天司空见惯的事情这一事实,这种反应就相当令人奇怪了。但是,这种反应已经成为根深蒂固的了,尤其在英格兰。事实上,如果以死亡威胁那些指控自己撒谎的人,自己就必须在一生中从未撒过谎。因此,在中世纪的犯罪诉讼中,形式变得更加简短,被告人只要回应原告一句“:你在说谎。”事情就可交由上帝作出判决了。据记载,骑士荣誉有这一规矩:对于撒谎的指责必须诉诸武力解决。关于言语的侮辱,我就写到这里。但是,还有比言语侮辱更为严重的事情,它的严重程度甚至在我提及它的时候,也必须请求所有信奉骑士荣誉的人的原谅,因为我知道仅仅想想它就足以让这些人毛发直竖,因为它是地球上至为凶恶的东西,简直比死亡和诅咒还要糟糕。那就是一个人出手甩给另一个人一个嘴巴子或者动手殴打他。这可怕的出手攻击会彻底摧毁被打者的荣誉。其他对荣誉的破坏可以用流血来愈合,但回应这出手一击就只能以置对方于死地才能带来荣誉的彻底复原。骑士荣誉跟一个人的自身到底是什么,或者跟他的道德本性是否会改变等诸如此类的学究气问题统统无关。当一个人暂时失去了荣誉,或者当荣誉受到损害,只要他迅速采取行动,通过决斗这一万应灵丹,他就可以迅速和完全地恢复荣誉。但如果冒犯者出自非信奉骑士荣誉的阶层,或者,如果他只是第一次冒犯了别人的荣誉,那么,人们就可以采用一种安全妥当的方式。人们可以在他冒犯自己的当下把他击倒如果手头有现成武器的话,必要时,在以后任何情况下击倒他也可以,尤其是对方以出手袭击的方式破坏别人的荣誉。不过就算他对我们的冒犯只停留在言语上,情况也还是一样的了。只有通过这样的还击,荣誉才能挽回。但假如人们不想走出这一步,以避免这一步行动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或者,假如人们并不确定冒犯者是否受到骑士荣誉法则的约束,那么人们还有更妙的一招。那就是,如果冒犯者表现粗鲁的话,那就以更加粗鲁的方式予以迎击;如果口头侮辱已经无济于事了,那我们就要拳脚相向,这是挽救荣誉的最极端的手段。因此,脸上挨了对方一个耳光,就只能以棍子回应;而对付棍子的攻击则只能报以打狗的鞭子做补救;对付打狗的鞭子,有人建议不妨采用唾脸作为最绝的一招。只有当这些都无济于事的时候,我们才不得不采用流血的行动。采用这种解决办法的根据是如下的骑士荣誉的格言。正如蒙受别人侮辱是一种耻辱,同样,发出侮辱则是一种荣誉。假如真理、公正和理性站在我的对手的一边,但如果我出言侮辱他,那么真理、公正和理性就得卷起包袱滚蛋,而道理和荣誉也就站到我的一边来了。与此同时,对方也就失去了荣誉,直至他用枪击、剑砍,而不是用公正和理性,去重获他的荣誉为止。因此,在荣誉这一问题上,粗野无能可以取代、并且优于一切个性品质,道理站在至为粗野无礼的行为一边。干嘛还需要多种多样其他别的?一个人尽管很愚蠢、很卑劣、有失教养,但粗野无礼的行为可以抹去这一切,使一切合法化。当我们交谈或者讨论问题的时候,如果某一个人向我们显示出他比我们对所谈论的话题有着更精确的认识,他比我们更热爱真理;他的判断力和理解力更加健全和优越;他表现出来的优越的精神智力使我们相形见绌那么,我们可以一举消除他的所有优势,以及因为他的优势的缘故我们所暴露出来的劣势和不足。我们甚至可以反过来变得优于这个人只要我们撒野、动粗就可以达到这一目的。粗野蛮横更胜思想交锋一筹,它抹杀了人们的精神智力,所以,如果我们的对手不跟我们计较,不是采用更加粗鲁的方式作出回应,并由此卷进一场高贵的决斗,那么我们就可以成为胜利者,荣誉就归于我们了。面对那君王般威力无比的粗野蛮横,真理、知识、思想、理解和机智都退避三舍,被逐离战场。所以,一旦有人表示出不同的见解,或者显示出更胜一筹的智力,这些“荣誉之士”就随时跨上战马;如果在争论问题时缺乏论辩,他们就会搜索寻找粗野的话语这同样可以帮助他们取胜,并且,寻找粗野的话语也更加轻松容易。这样,他们就得胜凯旋了。由此看出,人们称赞这种荣誉原则可以使社会格调变得高尚,他们是多么的正确。这一条格言是以下文为根据的它是整个荣誉规则的根本和灵魂。在信奉骑士荣誉的人看来,在判断人们之间的争议何者为公理时,我们所能寻求的最高裁判庭就是我们的身体力量,也就是说,我们的动物性。每一种粗鲁行为的发生确实就是人们诉诸动物性所致,因为做出粗暴的行为亦即宣布了精神力量和道德正义的交锋已经无力解决问题;取而代之的就是人的身体力量的搏斗。富兰克林把人定义为“会制造工具的动物”,所以,人的身体力量的交锋就由人带上只有人才会制作的武器来进行;这也就是说决斗。通过决斗,人们得到了一个无法挽回的判决。“荣誉之士”的基本格言,众所周知,可由“拳头公理”一词表达;这种表达法与一词相类似,同样具有讽刺意味。所以,骑士荣誉应被称作“拳头的荣誉”。如果我们发现公民荣誉在对待人我的关系问题上小心谨慎、承担义务、履行诺言;那么,相比之下,我们现在所讨论的骑士荣誉规则,在处理上述人际关系时,则显示了最高贵的宽松。只有一样东西是不能打破的,那就是以荣誉的名义所说出的话,也就是人们在说了“以荣誉担保”之后所给予的承诺。由此就引出了这样的一个假设:其他的承诺都可以不必履行。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我们甚至可以打破以荣誉的名义许下的承诺。只要通过决斗这一万应灵药,就能够挽回我们的荣誉决斗的对手就是那些坚持说我们是以荣誉的名义许下了承诺的人。另外,只有一种债务是我们务必偿还的那就是赌债,因此赌债被称为“荣誉债”。至于其他的债务,人们尽可以像犹太人和基督徒那样互相欺骗,而不会损害我们骑士荣誉的分毫不怀偏见的读者一眼就可以看出,这一奇怪、野蛮、可笑的荣誉规则并非源自人类的天性,也不是得之于对人际关系的健康的理解。这一点可以从骑士荣誉只在极为狭窄的地盘之内发挥作用得到证实。也就是说,它唯一流行在欧洲,并且那也只是从中世纪才开始的。在欧洲,骑士荣誉也只在贵族、军队和仿效他们的人当中有效。希腊人、罗马人、甚至古今高度发达的亚细亚民族都不知晓这种荣誉及其规则。他们都只懂得我开首分析的那些荣誉。因此,这些民族对一个人的看法全由这一个人的所作所为来决定,而不是听任随便一个饶舌者的随心所欲的摆布。他们都认定这一事实:一个人说的话或者做出的行为,只能贬损自己本人的荣誉,而不会对别人的荣誉构成损害。他们遭受的一记耳光对于他们而言也就只是一记耳光而已,一匹马或者一匹驴子甚至能够踢出更加危险的一脚呢。别人的出手攻击会刺激起挨打者的愤怒,这视当时的情形而定,并很有可能当场就由此招来回击。但这些跟荣誉并没有关系。人们肯定不会准备着一本账目,记录着挨了别人的某一攻击或者遭受了某一些侮辱性的言词,以及为此已经得到的或者还不曾得到的报复“满足”。这些民族的英勇气概和视死如归的气节,并不逊色于欧洲的基督徒。希腊人和罗马人是真正的英雄;但他们对“骑士荣誉”却一无所知。对于他们来说,决斗并不是高贵的人所做的事情,只有角斗士、标价出售的奴隶、判了刑的罪犯才会去做这样的事情他们交替和野兽搏斗,以博大众一乐。随着基督教的引入,角斗士的表演遭到了禁止,在这基督教的时代,取而代之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决斗,决斗的结果就成了上帝的判决。如果角斗士的搏斗表演是为了大众的娱乐而做出的残忍牺牲,那么,这种决斗则是为了大众的谬见而付出的残忍牺牲;但这里做出牺牲的不是罪犯、奴隶和囚徒,而是自由人和贵族。大量得以保存下来的证据表明骑士荣誉的谬见对于古人来说是全然陌生的。例如,一个条顿族首领向马略下战书,要求与他进行决斗,但这个英雄却捎话给这个首领:“如果他(这个首领)厌倦了生活,他尽可以上吊了结此生。”当然,马略主动提出向这个首领提供一个退了役的角斗士,这样他就可以跟这个角斗士展开一番较量。在普鲁塔克的书里,我们读到舰队统帅欧里比亚德斯在跟德漠斯托克利斯争论时举起了棍子要打他。但德漠斯托克利斯并没有拔出佩剑,他只是说道“,你打我吧,但你要听我把话说完”。雅典的士官团并没有立即宣布不再愿意在德漠斯托克利斯的手下卖力。读到这种事情,信奉骑士荣誉的读者该是多么的忿忿不平!因此,一个当代法国作家说得很正确“,如果竟然有人说,德漠斯芬尼是个执着于骑士荣誉的人,人们只能给予同情的一笑;同样,西塞罗也不是执着于这种荣誉的人” 杜朗,《文学之夜》,卷二)。另外,柏拉图着作中的一段讨论虐待的文字已经足够清楚地显示,古人在对待类似事情时,并没有骑士荣誉的概念。苏格拉底因为经常与人辩论而常常受到别人粗野的对待,但他却处之泰然。有一次他被人踢了一脚,他默默地忍受,并对露出惊讶神情的人说“,如果一只驴子踢了我,我也要生气报复吗?(”狄奥根尼斯)还有一次,有人问他“:那个人不是在羞辱你吗?“”不”,他回答说“,因为他说的人可不是我。”斯托拜阿斯为我们留下《穆索尼斯》的一大段文字,从这段文字我们可以看到古人如何看待遭到别人的侮辱。除了诉诸法律以外,他们并不知道还会有另外别的解决办法,明智的人甚至不屑于采用这一解决办法。古人挨了别人的一记耳光,只会采用法律途径寻回公道这点见之于柏拉图的《高尔吉亚篇》。在这一章里,还可以读到苏格拉底对此发表的意见。类似的事实还见之于《吉里斯的报道》:某个叫做卢西斯维拉图斯的人,在没有受到挑衅的情况下,竟然斗胆把在路上遇见的罗马市民都打了一记耳光。事后出于避免把事情复杂化的考虑,他要一个奴隶带着一袋钱币在前面引路,把相应的阿斯的赔偿金马上支付给那些诧异莫名的人。大名鼎鼎的犬儒学派大师克拉特斯就挨过音乐家尼克德洛姆斯重重的一记耳光。他整个脸都带着血印肿胀了起来。克拉特斯就把一张写着“这是尼克德洛姆斯所为”的字条贴在额头上,借以羞辱这个笛子演奏家,因为他竟然野蛮地对待这个被整个雅典奉若神明的人。在色诺彼的狄亚根尼斯致梅里斯玻斯的一封信中,他说一帮喝醉酒的雅典青年用鞭子抽打了他一顿,不过,这对于他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塞尼加在他的《永恒的智慧》一书中从第十章直到最后,详尽讨论了如何对待别人的侮辱这一论题。他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个智者用不着理会这些东西。他在第十四章写道,“一个智者受到了袭击,他应该怎样做?卡图挨了一记耳光以后,并没有发愁,没有去报复,没有表示原谅。他只是宣称并没有发生过挨打的事情。”“是啊”,你们说“:但这些人可是智者啊!” 那你们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