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生钱--企业金融手册-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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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方式较为灵活,因而在办理受托业务过程中,发挥着筹集和融通资金的重
要作用。金融信托的融资方式灵活多样,有间接融资,也有直接融资,有直
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也可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
3.信用服务职能
信用服务职能,是指金融信托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各种与金融业务有关的
服务,如代办企业单位发行股票、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信用签证、经济咨
询、代保管、代办会计事务、充当投资顾问,等等,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金融服务项目将越来越多,信用服务职能的地位将更显突出。
□金融信托的作用
关于金融信托的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为支持不同经济成分对资金和信用的需求,开辟了筹资、融资的新
渠道,提供了新方式。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近千家信托投资公司以信托存款、
委托存款、代理业务、发行股票债券、引进商业贷款等多种形式筹措国内外
资金,信托资产总额已逾千亿元人民币。与此同时,以灵活的方式和简便的
手续,解决企事业等单位合理的资金需要和急难问题,优先支持了能源交通、
原材料、出口创汇、科技进步和优质名牌。
(2)促进了金融改革,打破了银行对金融的垄断。信托的兴办,突破了
银行信贷一些过时的老框框和单一的信用方式,促进了金融改革。例如,信
托投资机构先试行开办的单位定期存款,买方和卖方信贷、补偿贸易贷款等
业务,以前银行不办理,通过金融信托机构试办后,促进了银行开办和推广。
(3)为单位、个人理财,提高资金效益,信托机构举办委托贷款和委托
投资业务,为主管部门和单位代管财务,解决了借出单位资金拨出后无力监
督、资金难以收回的问题,加速了资金周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借出单
位增加了资金的安全感。同时也促进了基层单位加强经济核算。金融信托机
构接受个人的信托事项,为其解决本人难以管理和处理的财务问题。如,执
行遗嘱、生前监护、代理投资等。
(4)沟通横向联系,促进经济协作。信托是最理想的联系纽带。信托的
多种功能和灵活多样,使它具有沟通横向联系、促进经济协作的能力,为跨
地区、多方面的合作牵线搭桥。例如:信托机构承办异地补偿贸易委托贷款
和投资,促进物资和技术的交流,协助经济中心城市的资金,技术向内地转
移,支持内地生产。同时经济中心又可从内地取得本身紧缺的产品和物资作
为补偿。
(5)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桥梁。我国金融信托投资机构通过
中外合资、合作生产、三来一补、融资租赁、商业贷款和在国际金融市场发
行债券等多种方式,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支持出口创汇和科技进步。
(6)为社会提供广泛的、多样化的服务。信托以其多种职能和丰富的业
务内容为社会各界提供广泛的、多样化的服务,以多边经济关系和多种手段
扩大了信用中介,使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交替为用,与银行信贷相辅相成,
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
三、金融信托机构和业务内容
我国当前的金融信托机构,大体上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各专业银行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和信托部。其中信托公司是中
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及一些专业银
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报批成立,是我国
信托业的主体,不仅机构众多、资金充足,信托业务量也大,人员素质和经
营管理都较好。
第二类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由国务院直接领
导,为集生产、技术、金融、贸易、服务等于一身的综合性企业集团,金融
信托是其中的一个业务内容;还有地方政府设立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也按
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报批成立。
第三类是部门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也按《管理暂行规定》报批成立,
如:财政部设立的中国农业信托投资公司,外经部设立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
信托投资公司,工商联设立的爱国建设公司,侨委所属的华侨投资公司等。
此外,一些中资联营和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如中国租赁公司,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也兼营金融信托业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的规定,信托投
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限于信托、投资、咨询和其他代理业务。
1.信托业务
(1)信托存款;
(2)信托贷款;
(3)信托投资;
(4)单位资金信托;
(5)公益金信托;
(6)劳保基金信托;
(7)财产信托;
(8)个人特约信托;
(9)遗嘱信托。
2.委托业务
(1)委托存款;
(2)委托贷款;
①一般委托贷款。
②专项委托贷款。
(3)委托投资。
3.代理业务
(1)代理发行股票、债券;
(2)代理催收欠款;
(3)代理收付;
(4)代理资产保管;
(5)信用签证及履约担保;
(6)经济咨询;
(7)客户介绍;
(8)代办会计事务;
(9)代办和代理保险。
4.兼营业务
(1)金融租赁;
(2)证券业务;
(3)房地产开发;
(4)国际融资性租赁项目下的进出口业务。
5.外汇业务
在以下的章节里,我们将就金融信托所包含的一些主要经营业务——委
托、信托、代理和咨询业务进行介绍。融资租赁业务虽然也是各信托机构的
一项主要业务,但因其不属于金融信托业务,所以在这里不再介绍。
四、信托存款
信托存款,是在特定的资金来原范围内,由金融信托机构办理的存款。
信托存款的资金来源范围、期限档次和利率,场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公布
和调整。
□信托存款对象和范围
我国信托机构吸收的信托存款一般属于企事业、机关团体、科研、文教
等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种预算外资金等,根据1986 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
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信托机构办理的信托存款的范围只
限于以下五个方面:
(1)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2)企事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3)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
(4)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
(5)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
在上述规定中,其第一项,是指财政部门的可有偿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第二项,是指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可自主支配和有偿使用的资金,如经费节
余、“拨改贷”资金、统筹的各种专用基金等。第三项,是用于职工病、退
休、待业、伤残等情况下支付各项费用的准备金。第四项,是指各种社会学
术团体、群众团体、福利机构为了进行学术活动,兴办福利事业及其他有益
于社会的活动而接受的政府资助、社会赞助和捐赠形成的基金。第五项是指
科研单位在科技开发创收中用于科技发展的基金及科研事业费的节余部分。
□信托存款的办理手续
(1)客户提出存款要求,并说明存入金额(信托存款的起点金额一般为
1 万元)和期限(通常存期为1 年以上),经金融信托机构经办人员审查、
其资金来源确属规定范围后,向领导汇报。
(2)由金融信托机构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与存户签订《信托存款协议
书》(见表3.1)。
(3)存户在金融信托机构开立信托存款帐户,并决定是否凭印鉴支取;
如凭印鉴支取,须预留印签。
(4)存户将款项划入金融信托机构帐户,或提交转帐支票通过银行划
款。
(5)存款入帐后,金融信托机构向存户开出定期信托存款证书,即存单,
从款项入帐当日开始计息。
(6)存户到期提取存款时,交回存单(如凭印签支取,应凭原印鉴核对
无误),由原收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回原帐户,或向存户开出转帐支
票。存款于转出当日止息,存款协议同时终止。
(7)存款到期,如存户要续存,可办理续存手续。具体做法是,将原存
单交回,由金融信托机构根据存户重新确定的存期开出新的存单,并从续存
日起按新的存款期限档次的利率计付利息。
(8)在存款定期内,信托存款的存单不能流通、转让,同时存款也不得
提前支取。如遇存户急需用款,可以办理提前支取,利率按银行活期存款计
付;也可将存单作为抵押,向金融信托机构申请临时贷款。
表3 . 1 信托存款协议书
( ) 信存字第号
协议人(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托投资公司
经济性质全民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经甲、乙双方商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1.甲方以自主使用的_________资金_______万元存入乙方,在转入乙方
帐户后由乙方签给________号信托存款定期存单,存取款项一律通过转帐结
算。
2.存期定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月日止(包
括起止日)。
3.存款年利率为____‰。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相应进行调整,分段计息。
4.存款未到期,甲方如因特殊情况急需用款,可凭存单向乙方申请办理
抵押贷款或贴现业务。提前支取存款,均按实存期相应档次利率计息。存款
到期未办转期,超期按活期计息。
5.甲方在存款时交乙方预留印鉴一份,存款到期甲方持乙方开给的存单
并加盖预留印鉴方能办理提款手续。
6.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副本_____份,由有关存
查。
7.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定协议,共同执行。
甲方(。。 公章)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五、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是金融信托机构运用吸收的信托存款、自有资金和筹集的其
他资金发放的贷款。
□信托贷戳的对象和条件
金融信托机构信托贷款选择对象可不受专业银行分工范围的限制,比较
广泛,这是由机构本身特点决定的。凡工业、商业、交通、物资、建筑、外
贸行业的企业、服务性企业、科研单位、三资企业、以及乡镇企业等,确有
急需、用途合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均可作为信托贷款支持的对象。
信托贷款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手续;
(2)内部管理制度和财会制度健全;
(3)拥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具有一定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
(4)生产经营正常,具备还款能力;
(5)在银行开立有帐户。
□信托贷款的基本形式
信托贷款按其资金性质划分,分为临时周转信托贷款和固定资产信托贷
款两种。
1.临时周转信托贷款
主要包括:企业为适应市场变化临时增加的短期周转资金贷款和企事业
单位其他用途正当,还款有保证的临时垫款。如:原材料和辅料价格适宜的
集中进货;企业生产任务不饱满情况下临时承接的大宗订货;季节性原因集
中收购;合作单位承诺的投资或主管部门应拨付的生产经营性资金一时未到
所需的垫款;已落实购销合同的临时性大宗商品交易;已被订购并缴付30%
以上订金的科技新产品的研制试验费用;大中型企业临时资金短缺;存款户
临时用款的短期资金融通和企事业单位各种专项基金临时不敷支出所需的垫
款等等。
上述各种资金需要,经单位提出申请,金融信托机构审查确认还款来源
可靠,各项供销合同齐全,并具备法律效力,担保落实,可发放临时周转信
托贷款。
临时周转信托贷款的期限一般在半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周转信托贷款的审查工作、贷放手续及
管理回收工作的一般做法,可比照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进行。
2.固定资产信托贷款
主要用以支持以技术改造为主的固定资产项目。这些项目必须属国家产
业政策重点扶持的部门和行业,或属市场急需的短线产品项目及有较好出口
创汇前景的行业。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经有权批准的部门正式批准,并已纳入当年技术改造或基本建设计
划;
(2)经过详细的可行性论证,可行性报告已经专业管理部门批准,其投
资概算准确,不留缺口;
(3)完成了初步设计,有科学的建设施工方案,并据以制定有切合实际
的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
(4)建设条件具备;征地、主要设备、建筑材料、原材料供应、交通运
输,燃动力等均已落实;
(5)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