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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部分

俞力工评论文集-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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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道主义干预”又是所图为何?
            

就在内政部非法动用私刑事件正在“审慎调查”当头,联合国派遣至伊拉克进行调查的报告员茨格勒Jean Ziegler对IPS新闻社揭露,美、英军事当局正在以断绝粮食和自来水供应,来对付进行反抗的都市,其目的在于使饥饿无奈的市民自动撤离,剩下的反抗分子便无以为据。该报告员表示,为求对美、英造成压力,此事件将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目前已有14个国家支持此行动。
            
        
         
          
          
            

 
            

除此之外,911事件的英雄人物维廉William Rodriguez的证言,又是主流媒体刻意掩饰的另一件极其严重事体。维廉原为双子座北楼的清洁工,911事件发生时,他出生入死,前后拯救了15条生命,其中也包括一名波音机撞击北楼之前、在地下室受爆炸波及而受伤的同事。为此英雄事迹,维廉还获得布什总统亲自颁发奖章(见图)。尽管维廉与其他14名目击者再三对外揭露“北楼并非单单受到飞机袭击,在此之前已发生爆炸”,同时也为若干电视台所采访并录制访谈影片,但其供词却从不准许在主流媒体发表。由是,维廉忍无可忍地采取法律途径、向布什政府提出从事“谋杀”与“阴谋”的控诉。维廉表示,虽然有许多记者警告他如此“多话”会导致生命危险,但自911后,他每天的命都是“捡来的”,总该有人为“失去的朋友和死者伸张正义”。
            (图:维廉接受布什奖励) 
            
      
        
         
          

            不难预料,法院即便受理维廉的控告,结果定然不了了之。不然,一旦证实外来恐怖分子之外还另有文章,则白宫和五角大楼的战略家们必将首当其冲。

            尽管,4年来官方对911的调查交待漏洞百出,诸如:第三栋楼(即7号楼)为何无故倒塌,且倒塌前楼内所有人员均安全疏散?缺少驾驶经验的恐怖分子是否有能力于急转弯后准确无误地撞击第二栋楼?在没有地面导航指挥情况下是否能够如此轻易准确冲撞五角大楼?五角大楼遭撞击时为何不见任何照片和录像,撞毁后现场为何不见飞机残骸?,两楼的崩塌应当不致产生1400的高热,为何双子座的钢筋都呈加高热后的扭曲、溶解状,且其他建材都碎如粉末?然而就在民众惊魂甫定、开始对一系列问题提出理性质疑之时,多事的NBC电视台主持人卡尔森Tucker 
            Carlson竟然冒失地采访“世贸大楼究竟是怎么崩塌的?”一文的作者,犹塔州物理学教授琼斯Steven E。 Jones ,Brigham 
            Young University in Utah。琼斯认为,经他推理、调查,飞机撞击所释放的火焰,绝不能导致双楼的崩塌,而更可能的原因是“控制下的爆破”。采访结束后,节目主持人似乎意识到闯了大祸,即刻发表声明“这些阴谋论者应该即刻离开美国!”虽然这次采访引起不小风波,有趣的是,主流媒体一概对此采访守口如瓶,不置一词。

            美国的“反恐”究竟如何收场目前固然不得而知,但是美国前总统、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卡特2002年9月5日对“华盛顿邮报”作出的评论,多少指出了部分事实真相:“我们藐视其他国家,退出了费尽心机达成的国际协定。军备管制的协定,有关化学武器的条约,环保协定,以及用以阻止对战犯施加酷刑和惩罚的协定 
            … 所有这一切我们非但一概否决,甚至还对坚守这些协定的国家进行威胁。此种一意孤行政策使我们处于孤立地位,而孤立我们的正是我们需要依仗来对抗恐怖主义的国家。”卡特的评论,从外头的角度看来,不啻说明恐怖主义应该就在内部。2005…11…16

            注:有关911事件,参看:

            informationclearinghouse。info/article11017。htm

            physics。byu。edu/research/energy/htm7。html

            media…criticism/World_Trhade_Center_7_2003。html

            
        
      
      
      

 
      
  
  

 



  
     
  
        
  
  
  
  
  
  
    
     
  
  

    
  

 
  
    
         

        
      
  
   
     从安南的改革建议谈人权与主权
  
  
    

      本年3月21日,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以《大自由:发展、安全和人权》(文件A/59/2005,以下简称“安南报告”)为题,向9月份召开的联大会议提出了联合国改革建议。 
      

该报告提出后,尤其是安理会扩大问题引起诸多争议,而无法达成任何共识,由是给人 “胎死腹中”的印象。但是,如果对该报告作进一步观察,即会发现其核心问题还不止于安理会的结构改革,甚至涉及国际法有关“主权不容干预”的重大变革。同时,由于大多数发达国家对该问题已基本达成共识,如今再通过安南报告的推波助澜,今后即便一些弱小国家提出异议,仍有可能形成国际法的组成部分。
      

“安南报告”着重提及的“国际保护责任”概念,曾正式出现于2001年12月“干预和国家主权问题国际委员会”以《保护的责任》为题提出的报告(文件A/59/565)。加拿大政府于2000 
        年9 月之所以建立此“国际委员会”,为的是响应1999年及2000年安南在联合国大会提出的紧急呼吁,而此呼吁的背景则是:90年代先后在索马里、波斯尼亚和科索沃所发生的军事干预,以及94年对卢旺达种族灭绝事件的不干预,一直在国际上存在着激烈争议。有些人认为新的行动主义是“人类良知国际化的体现”,另一些人认为它是“对国家主权不可侵犯性的破坏”,另外有些人认为真正问题是如何“确保强制性干预能起到明显效果”,另一些人则认为“干预的合法性问题以及滥用武力的先例问题显得更为突出”。
      

及至1999 年,尤其是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对科索沃问题的军事干预,更是使这场争议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安理会成员对此意见不一,有人声称“未经安理会新的授权而采取军事行动具有合理性”,但是提不出充分的论证。有人认为“长达78天的滥炸所造成的屠杀与破坏要比它打算避免的问题严重得多,这给那些看似非常充分的人道主义理由蒙上了阴影”。还有人担心,从此之后,北约组织越俎代庖,不只是侵犯了安理会的职权,破坏了北约组织 
        “只允许在成员国境内进行自卫性军事行动”的章程规定,甚至可能蜕变为美国霸权主义的战争工具。
      

于是乎,安南紧急呼吁国际社会设法一劳永逸地就如何处理这些问题达成新的共识。“国际委员会”经过一年的拟议,提出了“保护人民责任首先在国家,国家失责,则国际社会负有保护责任”的概念。但是,该委员会却认为“国际社会对他国内政的干预应视为例外情况”;同时为了维护国际干预的合理性与声誉,它建议采取任何军事行动时必须遵循六个“决策标准”,即必须具有“合理授权”、“正当的理由”、“正确的意图”、“最后手段”、“均衡性”和“合理的成功机会”。
      

“国际委员会”于2001年提出报告当头,美国恰好发生9。11事件,并引发其政府的“反恐”、“先发制人”、“预防性攻击”新政策,以及在此新政策指引下,开启了无视安理会存在的阿富汗、伊拉克战争。该政策所造成的一系列法律、政治新问题自然超过“国际委员会”报告的内容范围,基于此,安南又于2003年11月成立了“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而该小组则于2004年12月呈交了题为《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的研究报告(文件A/59/565)。该份报告吸收了《保护的责任》的一些主要观点,其后又成为安南于本年提交联大审议的改革报告,即《大自由:发展、安全和人权》的重要基础。
      

介绍“安南报告”的缘由,反映出冷战结束后国际局势反而显得更加动荡不安,原本就基础薄弱的国际法规范甚至有让丛林法、无政府主义取而代之的趋势。以下,先就十七世纪以来即已存在、而目前受到冲击最烈的“主权平等、不容侵犯”原则,加以讨论。
      

针对此原则,“安南报告”第125段提出:
      

“在威胁并非紧迫而是潜在的情况下,《宪章》充分授权安全理事会使用军事力量,包括为预防目的使用军事力量,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至于灭绝种族、族裔清洗和其它类似危害人类罪,这些不也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人类难道不应依赖安全理事会给予保护?”
      

继而,安南在第135段中做出如此答复:
      

“干预和国家主权问题国际委员会以及最近由来自世界各地16名成员组成的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都赞同“新的规范,即集体负有提供保护的责任”(见“国际委员会”报告,文件A/59/2005,第203段)。虽然我清楚这一问题的敏感性,但我坚决赞同这种做法。我认为,我们必须承担起保护的责任,并且在必要时采取行动。这一责任首先在于每个国家,因为国家存在的首要理由及职责就是保护本国人民。但如果一国当局不能或不愿保护本国公民,那么这一责任就落到国际社会肩上,由国际社会利用外交、人道主义及其他方法,帮助维护平民的人权和福祉。”(见“安南报告”第135段)。
      

既然,安南如此明确提出“集体负有提供保护的责任”系“新的规范”,笔者似乎就有需要介绍:一。 现行国际法对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二。 相关问题的国际法实践在冷战结束之前与之后的区别。

        

        一。 《联合国宪章》的规定:
      

第 2 条 第四款:“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它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第七款:“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第七章 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害 :

        第 48 条:“一、执行安全理事会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决议所必要之行动,应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或由若干会员国担任之,一依安全理事会之决定。”

        第 39 条 :“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做成建议或抉择依§41第四十一条及§42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依附国际和平及安全。”

        第 41 条 :“ 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

        第 42 条 :“安全理事会如认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己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

        第 46 条 :“武力使用之计划应由安全理事会以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决定之。”

        第 47 条 :“ 一、兹设立军事参谋团,以便对于安全理事会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军事需要问题,对于受该会所支配军队之使用及统率问题,对于军备之管制及可能之军缩问题,向该会贡献意见并予以协助。二、军事参谋团应由安全理事会各常任理事国之参谋总长或其代表组织之。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在该团未有常任代表者,如于该团责任之履行在效率上必需该国参加其工作时,应由该团邀请参加。三、军事参谋团在安全理事会权力之下,对于受该会所支配之任何军队,负战略上之指挥责任;关于该项军队之统率问题,应待以后处理。”

        第 51 条:“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政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不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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