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第9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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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见在当涂县、萧县和江都县实行的三个实例,财政部整理地方捐税委员会: 《土地陈报调查报告之一:安徽省当涂县土地陈报概略》;《土地陈报调查报告 之二:江苏省萧县土地陈报概略》;《土地陈报调查报告之三:江苏省江都县 土地陈报概略》。江都县是前面提到的扬州风潮发生地。土地陈报引起萧县一 起迅速被镇压的风潮。
① 这种恶化在40年代重新开始并走向高潮,见易劳逸:《农民、捐税和国民党 统治,1937—1945年),第6—16页。
② 1932年10月,扬中的示威者在用10小时放火焚烧相隔很远的私家房屋(共 7处)后才攻击县衙门;当局有充分时间防范(戴闻:《江洲火案》,第22 页)。在扬州,暴动者也让当局有充分时间在10月23日的决定性对抗前,调 动援军和关闭城门。
① 《收获时潮湿多雨容易毁灭农作物》,戴J。C。S。霍尔;《云南地方派,1927— 1937年》,第 109页。
② 同上书,第105页;太平洋学会编:《农业中国》,第119页。
③ 伍德海编:《中华年鉴,1928年》,第524页。
④ 甘肃事例(《中华年鉴, 1925年》,第579页),云南事例(《中华年鉴,1926 年》,第642页),贵州事例(同上,第637页),福建事例(同上,第627 页)。
① 《中华年鉴,1926年》,第620页和《中华年鉴,1925年》,第586页。
② 七个省(陕西、甘肃、四川、云南、河南、湖北、福建)有直接抑制谷物生 产的事例,见《中华年鉴,1921—1922年》,第791页;1925年,第575、578、 583页;《1926年》,第626、641—642页;1928年,第531页;1931年,第 591、599—600页。
③ 美国国务院档案 893。00PR南京/59(1933年1月14日),第21页。在国民 党政府直接控制区域,禁烟运动早在1932年生效。虽然罂粟种植逐渐遍布中 国多数省份,但仍以包括西北(陕西、甘肃、宁夏、绥远)和西南的西部鸦 片地带最为密集。
① 参看《中华年鉴,1926年》,第620页和1928年,第534页。但在初期,在 国民党禁令下达前,有时偶尔也有农民因种植罂粟被处决(《中华年鉴,1925 年》,第575页),这全取决于地方当局。
② 《中华年鉴,1926年》,第641页。在四川省西南部四个县(《中华年鉴,1931 年》,第 600页)和四川省外其他地方( 中华年鉴, 1926年》,第 626页; 1928 年,第524和531页)也有拒绝重新种植罂粟的情况。
③ 《中华年鉴,1926年》,第641页。
④ 《中华年鉴,1926年》,第626和628页;《农业中国》,第129—130页。
⑤ 例如, 1925年(《中华年鉴, 1925年》,第571和574页), 1928年(美国国 务院档案 893。00PR福州/4,1928年4月4日第6—7页),1931年(同上,PR 福州/37,1931年2月)和1933年(同上,PR福州/51,1932年4月4日, 第14页)。这类冲突主要造成农民中的死亡,但有时如1934年春在惠安,农 民也杀死士兵、税吏乃至县长。(同上,893。00PR厦门/80,1934年5月8日, 第8—9页。
① 裴宜理:《华北的叛乱者与革命者,1845—1945年》,第181页;《中国经济》, 第1卷第1期(1933年4月),第16—17页,引自《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 第3辑,第1016页。
自发的农民骚动:类型和特征
于是出现了第一个明显的悖论:无论地租多么沉重,高利贷的后果多么惹人注目,它们却很少激起激情的反抗和骚动,就是激起了,也不如土地税所激起的那么频繁,而土地税相对来说较轻,尽管在增加。我们还注意到,土地税引起的骚动是与反抗其他税种(如鸦片税)相伴随的,同时更进一步加强了抗税骚动的突出地位。
与租、税无关的骚乱及其类型
我们现在将简要地考虑其他类型的骚乱,并概述一种既包括这些骚乱,也包括在前一节中已较详细论述过的那些骚乱的一般类型。
我们将首先考虑的骚乱的共同之处是骚乱指向政府当局(文职的或军人的)的地方代表,而不是——很少例外——指向富人本身。因而这些骚乱更接近于传统形式的抗税骚动,而不是共产党人所要求和鼓动的社会斗争(反对地主和放债人);后者一般说来分布不广,也就是说,在共产党人自己插手以前是这样。反对行政当局、强制劳役和军队的斗争有一些指向行政当局的风潮是由于各种滥用权力(地方官员的专横、残暴或腐败)引起的,另一些则由出自善意但被误解(常被解释得很糟)的创举引起。1930年在广东北部的东陂,一项要求在地方市场交易中采用阳历的法规导致一起造成五人死亡的风潮。闹风潮的人认为“阳历”中的阳字是“洋人”的洋。①三年后,在云南,农民们变得难于控制,他们把持续干旱归咎于反对迷信的宣传,他们相信这种宣传得罪了龙王。②有时激起农民愤怒的改革本意在于改善他们的命运。1933年4月在浙江北部余杭县有10000名(按另一资料为20000万名)蚕农参与了一起动乱,因为省乡村建设机关要他们购买一种特殊的蚕种,以对抗日本人的竞争。一个来自省机关的官员被打伤,另一个被杀,乡村建设机构的设备和帐篷被放火烧毁,蚕房也同政府的许多建筑物一样被捣毁。应该提及的是,要求农民购买政府所赞许的蚕种(这种蚕种比其他蚕种贵)的命令没有附加任何解释。当省政府最后决定派一名科长到这一地区与农民谈判时,他们跪倒在他的面前,就像1905年1月流血的星期日圣彼得堡沙皇的臣民那样。据说,那位惊恐的科长曾驾车直向农民驶去,伤了许多跪着的农民,显然这又给当时的局势火上浇油。③上面提到农民对政府不得人心的滥用职权进行报复,对现代化努力作出错误的反应,余杭的例子突出表明,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对农民的精神世界多么陌生。官员的笨拙和在某些情况下骄横地推行某种改革,很可能使早已厌恶所谓改革的农民感到忍无可忍;而改革无论怎么说最终只对很少的一部分人(那些在蚕种方面有投资能力的人,或在其他例子中,在种子或较昂贵的设备方面有投资能力的人)有利。反对革新和进步的怒火可能会被描绘为反动的,但未必就是无理的。面对企图从上面强行推动革新的现代化机构的突然出现,农民——先验地——没有理由作出与过去有所不同的反应;这就是他们对极为熟悉的腐败(也由建在他们上面的那些机构表现出来)所作出的反应。①没有什么东西比强迫劳役制度更能说明农民社会与以命令主义(尽管并非总是有效的)方式指导的现代化之间的冲突。1934年12月3日公布的蒋介石给各省政府的一份指示授权省政府利用来强迫劳动完成公益工程:挖灌渠,加固河堤,清理土地,造林,筑路等,该命令声称上述工程全部由直接受益的劳工(从当地村民中征募)实施。但这并没有防止强迫劳动在被强迫者中极端不得人心。一般地说,服劳役者与最主要的获益者并不一致,也就是富有的地主们能更多地利用现代道路,有更多能灌溉和防洪的田地,但他们却可以暗中贿赂官员,从而不必在劳工队伍中服劳役,也就是说,他们首先并不是必然被豁免的。只是最贫穷的农民参加了川湘路的建设(这项工程从1935年11月延续到1937年1月,但征集到的劳工只在最靠近他们家的路段劳动)。待遇很差,伙食极坏,报酬极低——甚至根本没有——劳工们终于造反了(在公路经过的七个县中的两个县黔江和涪陵,至少有少数劳工这样做了。②有时仅仅抽签确定被征集农民的过程都足以引起一场风潮:1935年,在河南泌阳,1000名老妇捣毁了有全部壮丁(她们的丈夫和儿子)名单的保甲登记处,并且打伤了一个官员。①然而,如在黔江和涪陵一样,骚动更经常是由恶劣地对待劳工,他们的生活和劳动条件恶化(这是未恰当遵守法规的结果),或监督他们的官员腐败引起的。对劳工既不付给报酬,又不供应伙食的情况是很少有的;许多人得到基本的或最低的工资,几乎全供应伙食,尽管通常并不充足。但是,例如有时会发生雨天拒绝给他们开伙的情况(因为他们不劳动),尽管他们不可能回家;或者一个腐败的保甲长可能会从每个人身上敲诈几枚铜板——支付“点名费”;不然就是监工加快劳动进度或毫无理由地殴打、伤害(甚至打死)劳工。照例引起“抗力役”骚动的正是这类滥用权力。
“抗力役”可能是非暴力的(罢工),或者相反,也可能是流血的,如当一两万劳工用镐头袭击防止他们逃跑的护路队时。不论是哪种情况,很明显劳工们的王牌是他们的人数:尽管不是本意,他们却代表大量集中的劳工,这些劳工在常态下是广为分散的。但是,在第一种情况下,这些转变为劳工的农民可能会尝试一种他们并不熟悉的反抗方式(农业工人自己几乎从不罢工)。与此相反,在第二种情况下,他们会抢先采用(或重演)农民与士兵(或“匪兵”)之间的那种惯常的战斗形式。②1926年春,河南西部的红枪会(一个被认为是保护农村居民的秘密组织)据说曾残杀多达50000——意谓数量极多——的败兵。③在军阀统治年代,抵抗士兵的农民自卫一度特别必要,并且很广泛。在南京政府统治的10年中,无论是在半自治的军阀们争夺的边远省份,还是为了抵抗“匪兵”部队,情况仍是这样:据信那些土匪如果被收编为正规军,他们可能会驯化;但由于他们的新饷很难按时发放,对他们来说回到老路的诱惑是非常强烈的。①龙田事件(1931年 12月 27—28日)正是这种例证。由于驻在福建福清县龙田半岛的军队勒索和残暴超出常情,几万农民攻击了2500名士兵,这些士兵——包括他们的司令官——原先全是土匪。他们绑架村民勒索赎金,拍卖抢来的货物并严刑拷打抵抗他们的农民。最后,当一个士兵试图砍断一个没有迅速取下他索要的戒指的妇女的手指,接着又发生集体轮奸后,农民们终于较好地武装起来(不仅有必不可少的棍棒、短刀和长矛,还有手枪和步枪),根除了这些士兵。据说2500名士兵中有一大半被消灭。农民们也损失严重,但仍是这片土地的主人。其实只要正式允诺将这支部队(或者说这支部队的残部)移驻他地,农民们就会同意停止战斗。1932年1月27日,从福州开来的援军才真正克服了败兵首领的固执(这个首领坚持索要一笔贿赂,以换取同意换防)。②正规军不时大肆勒索,虽然其次数少于那些被并入军队的原土匪,却也同样令人惧怕,有时甚至甚于军队派往进剿的土匪。对土匪进行的讨伐很少起作用(军队有时会向土匪出售武器和弹药)。有些讨伐甚至比土匪袭击本身造成更多农舍和村庄被烧,更多农民被杀。①福建的一个地区1932年受到土匪侵扰,当地居民在断定“纠正比原罪更糟”后,一次接一次地发出请愿书,请求撤回维持治安的军队(无效),“以便他们只与土匪作战”。②中日战争期间,不仅国民党统治薄弱的省份,而且它所牢固控制的省份,首先是四川,都成为农民与掠夺成性的军队之间的对抗舞台。于是叙府地区(位于长江与岷江的会合处)的农民向大刀会求助,他们立即在1943年的一个晴朗的夏日早晨,干预正在盗墓的一群76军的士兵。接着,发生了10天的战斗,从7月16日至27日(被称为“骨战”)。结果是,得到增援的76军赶跑了大刀会——并且以搜寻大刀会会员为借口,继续劫掠,比过去更厉害。③盗窃和勒索所引起的暴乱少于征兵制的弊害和军队拉夫所引起的暴乱。魏德迈将军在一份致蒋介石的著名的备忘录中,提醒蒋氏注意因征兵激起的肮脏交易和恐怖:“对中国农民来说,征兵就像灾荒或洪水,只是更有规律——每年两次——并造成更多的受害者。”④除只打击最穷的人的征兵制的不公正之外,还定期征集成千上万的苦力,他们像牲口一样被驱赶着。在壮丁和苦力(常受虐待,经常得不到照顾)中,死亡率都很高,而八年抗战期间军队对平民的暴行和骚扰更加深了农民对军队的传统仇恨。到40年代初期,征兵的不公正和军队的勒索甚至已成为可与征税相提并论的引起农民骚动的因素。似乎当时这两种因素结合在一起盛行一时:有些暴乱既是由对田赋征实不满引起的,也是由对征兵队长的憎恨引起的。征兵队长是对突然扑向在地里耕作的农民并迅速把他们的双手捆在背后的那伙人的委婉的称呼。在不到一年里(1942年秋至1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