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第4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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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1392年10月16日的条目记的一道敕令更明白无误地表明,皇帝要抑制藩王们的权力。朱这道敕令是发给右军都督府的,它说道:盖王府置护卫,又设都司,正为彼此防闲。都司乃朝廷方面,凡奉敕调兵,不启王知,不得辄行。有王令旨而无朝命,亦不擅发。如有密旨,不令王知,亦须详审覆而行。此国家体统如此。
许多王子利用他们的护卫兵做攻击部队,而且在建立进攻部队时没有得到皇帝的授权。1392年,秦王仅有亲兵500人,他并未被授予真正的护卫兵组织。但是,他事实上从都指挥使司那里扩充他的亲兵队伍,而都指挥使司之设正是为了要抑制某个王子的护卫兵部队的力量。朱秦王、晋王和燕王多次使用他们的护卫兵在边境前线练兵,而让他们的守镇兵在他离家时去守卫他们的王封。结果,诸王子——特别是燕王朱棣——得以加强他们的护卫兵和守镇兵的力量。
藩王的地位是世袭的;继嗣的原则是长子继承,而且限于嫡妻所生。这种规定,作为管理皇帝宗族的家法之一,自然也适用于帝位的继承。《祖训录》特别指出,嫔妃的儿子一概没有继承的资格。朱这些“家法”也用别的办法歧视庶出之子——例如,关于王子每年前往南京朝廷朝觐的规定就是如此。朱因此,《祖训》排除了燕王在1392年太子去世时作为皇位继承人的候选人的资格,因为燕王是庶出。朱棣成功地篡夺了皇位以后,他消灭了他出生的记录,另外编造了一套新的说词,把他说成是洪武帝的嫡妻马皇后之子。朱朱棣从1396年到1398年屡次兴兵塞外,他和他的哥哥朱㭎都变成了北方最主要的实力派。1396年4月,他奉命巡察大宁地区,在巡察期间与孛林帖木儿所率领的忠于元朝的军队打了一仗。他捉住了孛林,而且在班师之前他挥军北上直抵兀良哈地界。①秦王朱樉在1395年死去。虽然他由他的世子继位,但这位世子没有他父亲的那种经验和才能。辽王和宁王都很年轻,也都在边防指挥线上占有重要的位置。1397年2月,这两位藩王都奉命在长城以北的大草原上牧马和练兵,以此来向游牧民显示大明之威力。①但是,这两个藩王都不能和在北方占统治地位的朱棣分庭抗礼。
为了提醒诸藩王关于他们的地位应次于未来皇储的地位,1396年9月皇帝又发出了关于诸藩王在南京晋见东宫时的行为举止的严格规定。正式规定由皇帝的官员们提出而经皇帝批准,它要求亲王们奉召晋见未来的储君时应该遵守严格的礼仪。因为许多藩王都年长于生于1377年的太孙,所以新的规定引起了某些不满情绪。②当1397年皇帝颁布《大明律》的最后定本时,他对政府细节的注意再一次表达了出来。这个最后的定本据说里面吸收了他的嗣君朱允炆要求作出的修改意见。按照太孙关于有些条文过于苛刻的陈情,大约有73条条文做了修改。③1397年的《大明律》颁行之时,还有选择地发布了《大诰》中的某些条款,因为皇帝相信,《大明律》和《大诰》应该成为明王朝国内法律的主体。④1397年秋,对于吸收文官的科举考试引起了一场争论。刘三五主持过南京的会试,他被人指责,竟然没有一名北方士子被录取。皇帝得知此事后大为震怒;他命令一位官员复查了这些考卷。这位官员并未查出可以据以控告刘三五的理由,皇帝却指责这名官员故意作伪。他自己来阅卷,把61名士子点为进士,统统是北方人。他于是惩戒了他认为应对最初的弊病负责的那些官员。刘三五没有被处死;他仅被判处流放。但是,其他官员却被处以公开肢解的酷刑。刘三五和那些被指控为他的同党的人被说成是与蓝玉的党羽有关,这部分原因是要证明对他们处以严刑是有道理的。⑤皇帝在这时还下令处死了其他一些人:这种种事件表明了一个人长期患偏执狂后会是什么心理状态。他的女婿欧阳伦只不过因为一件比较小的犯法行为——包括私贩茶叶——而被他下令自尽。⑥7月份,左都御史杨靖(1385年进士)被赐死。杨靖还不到40岁,是很优秀和公正的法官,享有盛誉。但是,有人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散布了关于他的流言蜚语,因而一名御史指控了他。皇帝被这一指控所激怒,因而下令赐死。⑦很难详细了解皇帝此时的心理状态。1398年初他展示了一种颇创新意的榜文,它显示出他在某些方面能完全控制他自己的官能。《教民榜文》刻画出了在他的开明统治之下农村生活的一幅颇为理想的景象。①皇帝原先就曾建立过一个制度,通过村长(里老)来解决农村中的纠纷。②在《教民榜文》中,这个制度被皇帝的命令正式肯定了下来。这个制度是要重新调整农村中的权力的关系。这篇榜文里还包含有皇帝的“六谕”,并要求每一个里准备一种特殊的铃(木铎),备里老或其他被挑选的人在巡行于乡里道路时用来晓喻皇帝的“六谕”。
在《教民榜文》中,皇帝痛惜正式的司法制度由于腐败的吏胥和不诚实的士大夫的行为而被破坏了。人民对这种贪污行为有时不得不上达帝听。为了纠正这个局面,曾经发布过附属的律令作为临时措施。这些律令规定,一些次要的司法事务,例如家务、喜庆、田地、骂架和斗殴等纠纷都可由老人和里甲来审断。可是,严重的案件,像通奸、偷盗、诈骗、仿冒和人命大案则应报告当局来审理。有人胆敢破坏这种美妙的社会秩序,皇帝是要给他以严厉惩处的。任何破坏这个社会秩序的官员或吏胥都应处以极刑;而任何有此行为的平民,则应连同他(她)的家属一起被发配到四裔。
皇帝相信,这一解决乡里争端的制度是切实可行的,而且也可以相对地免除一些弊病。这是因为老人和里甲行政人员的住所都和普通村民的住所在一起,田土相连。他写道:“凡人民邻里互相知丁,互知业务,俱在里甲”,因此他们的裁决就会是公正的。乡老里长应该参加听讼。在审讯时准许用轻刑具;这包括打竹板和轻杖。如果老人也犯了罪行,他应由其他老人和里长审理。如果罪行比较轻,他们可以自行宣判。如果罪行严重,他们应该将犯罪事实报告给地方官,并且将该老人押送到京师。官员们不许干预诉讼过程,也不许接管判决事宜。如果地方当局干预了关于老人的案件,其他老人可以直接奏报给皇帝,那么,官员们可能自动地被牵连进这名受审的老人的罪行中去。
《教民榜文》要求乡里长老们按期把他们乡里中道德高尚的人的姓名及其行事奏报给皇帝,同时以相同内容另纸报告给地方政府的官员。地方政府的官员接着也应该把这些情况上转给朝廷。这样就建立了上报的双轨制。按照《教民榜文》的规定,如果地方政府的官员不上报情况而老人们自己却禀报了,这些官员就要受到处分。
《教民榜文》又要求每个村每个里应该选派一名老人在街道上吟诵皇帝的“六谕”。这个人物可能是个残废,或者上了年纪,或者是个盲人,或者是官能有障碍的人。他可能被一名幼童牵着手走路。他可能摇动一个装有木舌的铜铃(木铎)并且大声朗诵“六谕”:要孝敬父母;要敬重尊长;要友爱邻里;要教育好子孙;让每个人都安居乐业;勿为非作歹。③晋王朱㭎病死于1398年3月30日,在北方只有年长的王子朱棣。皇帝在1397年12月第一次身染重病,他在1398年4月20日给这位王子发出一道诏旨,详细指授了他的边境防御的方略。他告诫朱棣不要被蒙古人的战争烽火所迷惑,要他与辽、代、宁、谷诸王(分别以广宁、大同、大宁和宣府为基地)一起,协同守备,形成首尾相救的环形防御。④另一道于4月29日发出的给燕王的敕令指出了一件明显的事实:在朱棣的哥哥们朱樉和朱㭎死去以后,只有他是现存诸王子中最年长和最聪明的人。皇帝在这道诏敕中要朱棣负起指挥北方军事之责,并守卫帝国。他写道:“攘外安内,非汝而谁?”⑤皇帝在5月24日再度犯病,6月22日病势加剧。他在1398年6月24日驾崩于西宫。他死后发布的遗诏中,命令诸藩王各留本藩,不得来京奔丧。同时他还指示,全帝国都应该拥戴朱允炆为合法的嗣皇。他又命令,所有护卫兵部队均应严格听从诸藩王的节制。①鉴于洪武帝痛恨蒙古人败坏中国人的行为准则,令人不解的是皇帝的40个妃子中竟有38人殉节,这显然是学蒙古人的那一套,即国君死时他的众多妻妾均应随之而死。
朱允炆在1398年6月30日登极,对全国发布大赦令。他宣布,随着阴历新年的开始(1399年2月6日),他将以建文为年号。
① 《明人传记辞典》'191',第886页;《明通鉴》,'210',1,第424页。
② 他的传记见《明史》'41',138,第3977—3978页。又见《明纪》'53',4,第22页。
③ 《明通鉴》'210',1,第421页;《国榷》'498',第638页。
④ 《明通鉴》'210',1,第403页。
① 《明通鉴》'210',1,第424页。
② 《明纪》'53',5,第2页。宦官在洪武年间确实被用在很重要的任务上,见黄章健:《论〈皇明祖训录〉所记明初宦官制度》'241',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32(1961年),第77—98页,重印于他的《明清研究丛稿》'242'(台北,1977年),第1—30页。
③ 《明史》'41',139,第3874页;《明通鉴》'201',1,第431页。
④ 他的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911—912页,《明史》'41',141,第4022—4023页。
⑤ 《国榷》'498',8,第653页。谈迁把这种粗暴办法归因于洪武帝历久不衰地痛恨元代法度和政府纲纪的废弛。
① 明太祖:《大诰》'389'(1385年);重印于《明朝开国文献》'388',1,第55—56、77页。
② 明太祖:《大诰三编》'391'(1387年);重印于《明朝开国文献》'388',1,第347页。
③ 见明太祖:《谕刑官》,载《御制文集》'392'(1965年编),8,第14页;《国榷》'498',8,第641页。
④ 《明通鉴》'210',1,第436页;宋讷的传记见《明史》'41',137,第3952—3953页。
① 《明通鉴》'210',1,第436页。
② 《明通鉴》'201',第432页;富路德:《谁是1385年的探花?》'190',载《明史研究》,3(1976年),第9—10页。
③ 见杜联喆:《明朝馆选录》'516',序,载《清华学报》,新版5,2(1966年12月),第30—119页。
④ 《明纪》'53',5,第7页。
① 三编《大诰》的序所记的日期分别为1385年11月3日、1386年4月14日和1387年1月5日。第二编附有1386年12月16日的一篇题记,皇帝在这里指出头、二编是在这一天一起发布的。第三编之序注明的日期为1386年12月22日,第三编包含有一个内部提到的日期为1387年2月17日(见《大诰三编》'391',载明太祖:《开国文献》'388',第400页),所以它可能在此以前尚未刊印。见昌彼得:《御制大诰前、续、三编叙录》'44',载他的《蟫庵群书题识》(台北,1972年),第45—48页。
② 邓嗣禹:《明大诰与明初政治社会》'509',载《燕京学报》,20(1936年);重印于明太祖:《明朝开国文献》'388',1,正文前的材料,第1—26页,特别是第11—12页。
③ 《大诰》'389',第42,49—50页。
① 《大诰》'389',第48页。
② 《大诰》'389',第63页。
③ 《大诰》'389',第73—74页。关于茹太素的传记,见《明史》'41',139,第3986—3987页。
④ 明太祖:《大诰续编》'390',1386年,重印于《明朝开国文献》'388',1,第112—113页。
⑤ 《大诰续编》'390',第123—124页。
⑥ 《大诰续编》'390',第163—164页。
① 《大诰续编》'390',第153—154、161—162页。
② 《大诰续编》'390',第219页。
③ 《大诰三编》'391',第276—314页。
④ 《大诰三编》'391',第343—344页。
⑤ 《大诰三编》'391',第347页。
⑥ 《大诰三编》'391',第403—407页。
① 《大诰三编》'391',第360—363页。
② 《大诰三编》'391',第327—330页。
③ 传记见《明史》'41',282,第7224—7225页。
④ 谢应芳:《龟巢稿》'229'(约在元末;重印于《四部丛刊》,第3集第37卷,上海,1936年),8,第13页;见罗炳绵:《明太祖的文学统制术》'361',载《中国学人》,3(1971年),第40页。
⑤ 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554—558页;《明史》'41',147,第4115—4122页。
① 《国榷》'498',第68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