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道斗法-成功讨债技巧-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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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债务人。可以主动为债务人出主意,想办法,创造清偿债务的条件。
当债务人陷入产品积压严重,销路不畅通的困境时,债权人可以在力所
能及的条件下,协助债务人寻找销路,促使债务人积极还债。对于经营管理
不善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或者推荐经营有方
的管理人员参予债务人的承包或租赁,并将企业还债作为承包、租赁的一项
重要指标,达到清欠目的。对于科技水平不高、产品质量低劣的债务人,债
权人可以指出症结所在,并根据自身条件,尽可能帮助债务人提高技术水平,
开源节流,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如果债务人由于流动资金严重缺乏,无力继续支持完成合同任务所需的
有关费用,以致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给债务人“输血”,
使其在现有基础上,发挥最大能量。在清欠实践中,有些债权人通过法定程
序,冻结了债务人的帐号,但帐号资金杯水车薪,解决不了还债的根本问题。
这时,如果债权人确信债务人有相应的生产能力及适销对路的产品,只是由
于暂时资金周转不开,而无力还债时,也可以采用“输血”,可以考虑暂时
解冻帐号,让债务人增加再投入,使其变尤力偿还为有力偿还,以便追回欠
款。
先扶后清的方法,只限于确有还债诚意,但确实力不从心的债务人,而
且债务人必须具有生产适销对路产品的能力。由于运用对债务人增加再投入
的方式具有较大的风险,一旦债务人经营不善或遇有其他意外情况,就可能
给债权人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债权人在“输血”之前,一定要对债务人
情况进行周密调查和详细的可行性分析,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方可增加再
投入。而且,尽量要求债务人出具担保,并采用法律许可的方式予以确定,
以防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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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取偿
在清债实践中,可能遇有如下情形:债务人因其债权未能实现,以致于
无力还债。此时,如果债权人采取有效的辅助手段、帮助债务人追回债款,
就可使债务人恢复偿债能力,从而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这种先帮助债务
人索债,再从追回的债款中取偿的方式,就是“索债取偿。”以下举例说明:
某外贸公司欠某电器公司的32万元货款,到期不能偿还。电器
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张律师经调查得知,某土产公司尚欠外贸公司40万元货
款。于是,张律师与电器公司的负责人同去外贸公司,主动要求帮助外贸公
司追回债款。外贸公司欣然同意,并临时委托张律师全权代理讨债事宜。之
后,张律师便多次上门催收债款,但土产公司总是推说:“现无钱还债,以
后再说”。经过多方调查,张律师掌握了土产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产状况,
确认其具有偿债能力。于是,张律师便代理外贸公司诉诸法院,要求土产公
司立即履行债务。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土产公
司偿还外贸公司30万元欠款,另10万元欠款由土产公司以其货物折抵偿还。
调解协议生效后,土产公司主动履行了债务。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外
贸公司对电器公司所给予的帮助也表示感谢,并立即将其拖欠的全部债款还
给了电器公司。
××年3月,丁某以崔某欠其7000元不还为由,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崔某立即还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丁某的债权应予依法保护,遂判令被告一次性付丁某 7000
元欠款。判决作出后,被告崔某既没有行使上诉权,也未如期履行债务。于
是,丁某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执行案被
受理后,人民法院的执行员经了解得知:崔某系待业人员,现无任何经济收
入,又无可供变卖或拍卖的财产,这显然是一起“执行难”的案件。但此时,
申请执行人丁某从崔某朋友那了解到:崔某曾有一笔债权,后因债务方与其
他单位合并,崔某自认催债“无门”,意欲放弃债权。丁某遂将上述情况告
知执行员,并请求执行员帮助解决。执行员经进一步了解得知:某饲养场共
欠崔某饲料款8500元。现该场与某食品厂合并,组成联合食品加工公司。于
是,执行员即与该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并要求其承担原饲养场所拖欠的债
款。起初,该公司不愿承担这笔旧债,后经执行员耐心说服,并晓以之法理,
该公司终于认帐,并将8500元欠款如数还给崔某。崔某接款后十分感激,当
即将其拖欠丁某的7000元钱交给执行员,请他转交给申请执行人丁某。至
此,该执行案得以顺利解决。
从以上案例可看出,“索债取偿”具有“一举两得”之功效:一是使得
原本催讨无望的债权得到清偿;二是使债务人恢复偿债能力,从而摆脱债务
重负,这无疑对安定生活和生产、促进合作以及化解纷争具有积极意义。
实施“索债取偿”的主要步骤如下:
1、帮助债务人分析案情,做好讨债准备在经济生活中,债务人未能从第
三方面那里实现其到期债权,不外乎以下几种原因:(1)债务人迫于第三方
的经济实力而不敢或不愿主张债权,惟恐因此而搞僵关系,断其“生”路。
例如,债务人在经济上依赖于第三方,若向其催讨债务,可能影响本厂产品
的销售或原材料的供给等;(2)债务人碍于与第三方的亲属或朋友关系,不
好意思或怠于索债; (3)慑于第三方的胁迫而憷于索债;(4)债务人因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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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据不足,尚未作好催债的准备工作;(5)债务人因第三方被撤销、解散、
合并而自认索债“无门”,意欲放弃债权;(6)债务人不懂法律或不知如何
运用法律手段实现债权;(7)债务人误认其债权已逾诉讼时效而放弃债权等。
针对上述不同情形,债权人可主动帮助债务人分析案情,同时辅之以疏导说
服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例如,属于上述(1)(2)
(3)种情形的,债权人主要是做好债务人的思想工作,必要时,债权人可给
予债务人以物质、法律上的帮助,并使之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以使债务人
解除顾虑,放下包袱,勇于主张权利。又如,对属于上述 (4)至(7)情形
的,债权人主要是为债务人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诸如帮助债务人收集确权
证据,帮助起草起诉状,做好起诉前的准备工作;帮助债务人选择有效的讨
债途径,以便快捷地实现债权;帮助债务人确定新的债务承担主体,使讨债
“有门”;帮助债务人分析时效期限,以确认行使权利的可能性或采取相应
的补救措施等。必要时,债权人可为债务人聘请律师,以帮助债务人处理上
述法律事宜从而加快讨债进程。
2、帮助债务人实现债权对第三方具有偿债能力,且愿意履行债务的,债
权人可帮助债务人以仲裁、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追回债款;对第三方有意还债,
但暂无偿债能力的,债权人可辅助债务人与第三方达成延期或分期偿债协
议;对第三方具有偿债能力,但拒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依法支持起诉,
以帮助债务人运用法律手段,强制第三方履行债务,从而确保债务人追回债
款。
3、债权人实现债权一旦债务人从第三方那里得到清偿,不管其受偿额多
少,债权人应立即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由债务人主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办理清偿手续时,债权人宜采用“同步清偿”或“现
场清欠”的方式,即由债务人、第三方和债权人同时在场办理清偿手续。具
体做法是:先由第三方将欠款交付债务人,再由债务人将有关债款当场交付
债权人;或经事先商定,由第三方直接将有关债款划拨或交付给债权人。这
可防止债务人受偿后,又将该笔款项挪作它用,从而使债权人“前功尽弃”。
另外,债务人追回的债款可能不足以清偿债权,对债权人未能受偿的债权部
分,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受偿后又不愿向债
权人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应立即采取司法手段,以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一
般做法是:(1)如果债务人曾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且依法应当继续履行
债务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
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如果债权人尚未提起民事诉讼,
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确
保债权的实现。
需要提及的是负债取偿,得以债务人充分合作为前提,因此,债权人应
讲究策略、注意分寸和把握“火候”,以讨债“过火”,使矛盾激化或使债
务人故意隐瞒其债权,这将不利于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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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取偿
定金是指在订立经济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基于约定或规定,由一方当事
人先行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量的货币金额,以担保合同的履行。根据《民法
通则》第89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
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从付定金的一方
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由此可见,如给付定金的一方系
债务人,且又不履行债务的,定金即归债权人所有。这时,定金的处罚性,
可转变为补偿性,也即债权人通过依法占有债务人预先支付的定金,间接地
使债权得到部分清偿,这可相应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即便当债务人无力履行
合同或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也可确保债权人实现部分债权。
债权人适用定金罚则取偿应注意以下问题:
1、定金的适用范围定金作为担保合同债务履行的方式之一,其适用于合
同法律关系。对此,我国《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都作了原则性的规
定。此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和《农
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还对定金问题作了具体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定金虽
是合同担保的重要手段,但并非所有经济合同都需设立定金担保。例如,供
用电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一般不必设立定金担保。因此类
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能适用或不宜适用定金担保方式。另外,在合同实
践中,定金罚则不仅适用于法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也可适用于个体经营
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
2、定金数额的确定在合同条例对定金数额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给付定
金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应按规定扣罚定金。例如,《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合同条例》第7条第二款规定:“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3O%,
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设计费的20%。”如果有关合同条例对定金幅度未作
具体规定或者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定金数额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
法律解释,将定金数额限定在合同总标的金额的30%以内。在实践中,当事
人往往不按规定而超收定金,一旦因此而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解决时,对超
收的定金部分,法律将不予保护。
3、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根据《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由此可见,
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定金罚
则。另需注意的是:(1)当债务人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也可运用定金
罚则,只是应按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比例来扣罚定金。例如,根据《农副产
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8条第六项的规定,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
同的,无权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