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著名法庭辩论实录-第4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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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夏皮罗·李·贝利,61岁,驰骋法律行业多年,他对一桩谋杀案的成功
辩护已被列为辩护史上的经典之作;
杰拉尔德·夏皮罗·杰尔曼,59岁,颇有造诣的法医学权威;
亨利·克拉克·李,55岁,华裔法医学专家,中文名李昌钰,康涅狄克
州警察局犯罪实验室主任。
因为这些律师的介入,此案立刻更为引人注目。
起诉方则以
52岁的检查官吉尔·加斯蒂担任,由
40岁的女检查官玛西
娅·克拉克任主控,另一位是威谦·霍奇曼。
在这场长达一年零四个月的漫长交锋中,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一场
不亚于激烈战争的辩论。
第一回合:警察发现的物证是否有效
1994年
6月
30日上午
9时,全美注目的辛普森案拉开了序幕。
女法官凯瑟琳·安·肯尼迪·鲍威尔主持了对辛普森的第一次预审。
法庭应起诉方的请求,传唤了一家刀具店的雇员和老板、被害人戈尔德
曼工作的餐厅经理、尼科尔的四名邻居、凶杀案发当晚接辛普森去机场的司
机和住在辛普森家的房客、案发后进入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发现证据的警探马
克·福尔曼、菲利普·旺内特尔等共
11人,以证明公诉人提出的指控是成立
的。
在这些证人提供的证据中,对辛普森最为不利的是警探发现的物证。律
师团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要求扣留这些物证,反对将其列为指控的证
据。
据。
当然,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重要的是看法官如何来裁决。
经过一番较量,肯尼迪·鲍威尔法官下达了她的裁决,这是一个令辛普
森的律师们大为失望的裁决,上面写道:
本庭决断的关键问题,在于无证进入洛金汉街的住宅,以及发现若干物
证,在某些紧急场合应否视为合法,这堪称法律上的一处灰色领域。我的意
思是指,尚无任何定则表明所谓紧急场合存在于何时何地,以及它于何时无
法成立,它只能依据案件的基本要件,针对案件个例予以决定。
鉴于预审时实际提出的证据,起诉方及被告方均已提出诸多案例。本庭
对这些案例予以考虑。
。。
有鉴于此,本庭否决辩方的扣留申请,允许其所发现的手套作为证据,
允许车道上的血迹作为证据,也允许街上野马车的血迹作为证据。
公诉方再一次赢得了胜利
1994年
7月
7日,起诉方传唤了洛杉矶警察局的血液专家格雷高里·麦
西逊先生。他无情地指出,他对血液的分析表明,只有
O·J·辛普森的血型
同犯罪现场发现的混合血迹完全相符。
律师团的律师们照例进行了顽强的反击。下午,O·J·辛普森的首席律
师罗伯特·L·夏皮罗站起来做了陈述:
“我要求法庭考虑成立一个陪审团,以便针对各项情况证据考察本案。
如果提供的证据仅仅涉及情况证据,有罪的判决是无法做出的,除非这种情
况明确指证了一桩罪行,而且不与任何其它合理的观点有所背离;另一方面,
如果情况证实了有罪或者无辜,这个陪审团,这些事实的追寻者,必将接受
证实无辜的观点,而不接受对其有罪的证实。
“显然,我们面前的并不是审判,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我们的责任并不
相同,然而法律原则却依然存在,这一桩案件完全依据的是情况证据;而且,
通过提出证人和交互询问,我们已经清楚,这些情况既能够表明犯罪嫌疑,
也同样倾向于无辜的观点。
“证据的关键所在,是人们援引血清学
99%的几率,声称在邦迪街犯罪
现场找到的四滴血,与
O·J·辛普森表现出相同的类型和化学成分。
“这一结论有一个逆命题,那就是如果你随便找上一个星期天去戏院,
总会碰见四万到八万的人具有相同的血型。
“第二点。据一些证人说,辛普森先生常和他的前妻——死者尼科尔一
起照管孩子。对这个案件而言,我们可以合情合理地假设,他会在完全正常
的情况下到她的公寓,来看看孩子,来跟他们玩。由于犯罪学家无法确定血
污的时间,我们又有一个合情合理的想法,即这些血污即便属于辛普森先生,
也可能是在其它时间,而不是在案发时留下的。事实上,犯罪学家考察照片
的结果,已经认定这些血污来自不同的时间。然而他责怪照片效果太差。在
交互询问中,他却还是承认,理想的犯罪现场照片,往往是使用同一种类型
的设备,在相同的照明情况下由同一个角度拍摄的。
污的时间,我们又有一个合情合理的想法,即这些血污即便属于辛普森先生,
也可能是在其它时间,而不是在案发时留下的。事实上,犯罪学家考察照片
的结果,已经认定这些血污来自不同的时间。然而他责怪照片效果太差。在
交互询问中,他却还是承认,理想的犯罪现场照片,往往是使用同一种类型
的设备,在相同的照明情况下由同一个角度拍摄的。
“事实上,如果凶手住在辛普森家,法庭就必须相信以下各点:至少有
一个小时的剩余时间,容得凶手离开犯罪现场——我们知道,那里两个被害
者都流了大量的血。显而易见,杀人者必须掩盖血迹。然后,他还要做下面
的事情:丢掉血衣,因为它们至今尚未发现;丢掉血鞋,因为它们至今尚未
发现;然后回到家里,把一只血手套丢到后院,这些同正常的逻辑谬以千里。”
“我们的手里并没有证据,显示在上述记录当中,是谁做下如此可怕的
事情,做得胸有成竹,深思熟虑,一如检察官在起诉书里指控的那样。这一
宗案件,警察已经承认他们尚在侦察,尚在寻找其他的疑犯,而法医们也承
认,使用了两件杀人工具——这便明确显示,存在着不止一个凶手。
“我无意提及对证人们的每一责难。然而我认为,非常非常清楚的一点
在于,每个参与此项侦查的人都未曾坚持职业性的方式。自从洛杉矶警察局
抵达犯罪现场时起,直到他们开始着手科学侦查,这其间相距几乎十小时。
有证言认为,显然消防署也在现场,他们无所事事,空手而返;而验尸官的
报告却分明显示,消防署的负责官员断言那两人已经死亡,我真怀疑他是在
多远的地方看见的!”
“这宗案件,每个人都仓促得出不现实的结论,正如这些证据的情形一
样。这一宗案件,根本未曾准备停当得足以送上法庭。”
最后,肯尼迪·鲍威尔法官宣布了法庭裁决:
“本庭周密考虑了本案的证据,以及辩论双方的争论。鉴于有关事项的
证明并未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本庭感到,有大量证据足以强烈怀疑指控的
罪行,因此,将否决驳回指控的申请。”
“请被告起立。”
“现存证据已经表明下列罪行,且有足够理由相信,被告犯下了被控的
罪行。。”
“因而,本庭裁决被告必须回答上述指控。本案不得保释,被告应移交
洛杉矶司法厅监押。最高法院提审日期定于
7月
22日上午
8点
30分。
“将被告押回去。本庭休庭。”
这一裁决意味着控辩双方在又一次较量中,公诉人方面获得了胜利。但
双方都心照不宣,这还不是最终结果。
一个猎豹一样的
DNA专家来到法庭上
1994年
7月
22日,洛杉矶最高法院的兰斯·伊藤法官正式宣布受理辛
普森案,从而使该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按照美国宪法规定,接下来对被告的审理是由陪审团进行的。这是美国
诉讼制度最为根本的特点之一,即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
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理。”
1995年
1月
24日,辛普森案再一次开庭。按照法律程序,控方代表克
拉克女士首先进行陈述,然后,著名黑人律师约翰尼·L·科奇兰——他刚从
纽约飞来加盟辩护律师团——又进行了陈述。
随后,双方的主将们走马灯似地上场,对各色证人进行了交互质询。在
这场战斗中,双方得失相当。辩护方略占下风。
丹尼斯·方是案发后警方的主要证据收集人。克拉克女士让他出场,向
陪审团提供了本案的实物证据——血滴、毛发样本、脚印、滑雪帽、皮手套
等。
他没有料到,一直在法庭上偏处一隅、不声不响的贝里·谢克,一个来
自纽约的
DNA专家,正像猎豹一样等待着他的出现。
4月
4日,贝里·谢克出庭对洛杉矶警察局的一流犯罪学家丹尼斯·方
进行交互询问。询问伊始,他便集中力量,指责警方的助手安德丽·玛祖拉
女士采集血样的方法。他在法庭上播放了一段录像,其中显示
6月
13日在犯
罪现场,玛祖拉女士在将手套和帽子放入纸袋时,未曾更换她的乳胶手套。
“你没有告诉大陪审团,安德丽·玛祖拉是收取手套和帽子的人之一?”
谢克律师问。“你没告诉大陪审团安德丽·玛祖拉参与的全部事实?你对大
陪审团的证词是否曾经宣过誓?”
接着,谢克先生像一位讲堂上的教授,给这位犯罪学家讲起了收集证据
的原则。证据必须保存良好,防止污染和窜改;工作要迅速而不忙乱,笔记
要记得精确。他问方先生是否同意他所讲的每一条原则。
丹尼斯·方显得非常尴尬,讲话支吾搪塞。对一些问题,他嗫嚅道“没
必要”或者“我不这样认为”。
贝里·谢克的交互询问显得异常干净有力。他一针见血地质问,起诉方
用来对付辛普森的那堆证据,是否已经被这种收集过程的过失破坏得一塌糊
涂。
4月
5日上午,贝里·谢克继续对犯罪学家丹尼斯·方进行交互询问。
在这一天,他进一步抨击了警员和犯罪学家们收集和保存证据的态度和方
法。
在警探汤姆·朗格上个月作证时,他曾经承认在
6月
13日上午七点半,
命令从辛普森太太家取出一张毛毯盖住辛苦森太太的尸体——用他的话说,
目的在于防止窥淫癖偷看。然而那时,验尸官和犯罪学家们还没赶到现场—
—因而,在谢克的质问下,丹尼斯·方尽管态度强硬,也不能不哑口无言,
承认这是“一个致命的错误”。方先生还承认了警方的其它严重失误:警察
在很长时间以后才召集犯罪学家赶到犯罪现场;他们没有用黄色警带围起辛
普森的野马车;朗格警探命令把辛普森家发现的手套带到犯罪现场;还有一
张纸,谢克所谓“足以追寻凶手手印”的纸,却从犯罪现场失踪了。
就是在这样的僵持中,贝里·谢克死死地把丹尼斯·方先生咬住在证人
席上,不让他轻易脱身。这一天他把攻击的重点放在
DNA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方面。谢克律师放映了另外一段录像,画面显示一点棕色的物质,正位于那
张盖住辛普森太太尸体的白毛毯边缘。
犯罪学家把画面仔细看了一下。的确,那里有一块黑色的斑点,他承认
道。然而他说,根本分不清那是个三维的东西,还是仅仅只有两维。
于是,贝里·谢克又取出另一段录像,而且把它播放了一遍又一遍——
他说,那上面显示的正是这位丹尼斯·方先生,他用手拿着犯罪现场发现的
信封,而且不像他所坚持的,他根本没戴什么乳胶手套。
信封,而且不像他所坚持的,他根本没戴什么乳胶手套。
丹尼斯·方被这个问题闹得火冒三丈。他嘟着嘴巴不愉快地说,他从来
没有用手碰过那个信封——戈尔德曼曾经用它送来了布朗太太的眼镜,并且
从此惨遭屠杀。“我闹不清这是什么东西。可我知道它不是那个信封!”他
忿忿地争辩道。
至于方先生对
NDA的知识,也遭到了谢克律师的揶揄。“我倒挺想查一
下你有的那点知识。”他尖刻地说。
在交互询问的第四天,谢克律师的锋芒不减。在谢克律师眼里,丹尼斯·方
改变自己的证词,以图保护马克·福尔曼,那个一身脏污、疑迹斑斑的明星
警探证人。他认为,方先生的表现,已经远非仅仅错误地叙述他的观察,而
是从未进行过他津津乐道的各项检验。同时,他也认为,在提及旺内特尔警
探交来辛普森血液样本的问题时,丹尼斯·方说了谎话。
还有在预审作证时,福尔曼警探曾经说在辛普森汽车的车门台阶处发现
了四滴血迹;而且在审判时,他还说他曾叫方先生注意这些。然而遍查丹尼
斯·方的笔记,却丝毫未提及血迹,也未提及福尔曼讲过什么话。对此,犯
罪学家承认说,他自己也发现少了至少一、两滴血迹,然而并未记在笔记本
上。
丹尼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