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的秘密(秘鲁)赫尔南多[1].德-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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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先取得法律和政治上的前期胜利,没有一个国家能把穷人纳人综合的所有权制度,使他们的资产得到确认,使他们的资产能够互换,使他们能够创造出资本。如果没有正183
资本的秘密
规的所有权制度,无论人们积累了多少资产,也无论他们多么努力地工作,大多数人还是无法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取得富庶地位,因为他们没机会引起政策决策者的关注。只要他们在不合法的社会部门里工作和掌握财产,就接触不到能不断更新的标准化所有权记录制度,因此也就无法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上让人注意到他们的存在。政府部门的服务必然也会继续主要有利于那些正式登记在官方地址簿里的人。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说西方国家把大多数人纳人正规的所有权制度是一个重要的变革。
本章分为两个部分。在第一部分里,我要解释为什么发展中国家和前共产主义国家历史上的尝试均以失败告终,以及我们如何才能克服那些在西方国家没有先例的难题。但最重要的是,我要证明,人们能够接触到支持着不合法的“法律”的社会契约。人们往往以为“社会契约”是不可见的、神圣庄严的抽象物,只存在于洛克(I 二k )、休漠(H ? )和卢梭( R 劝usseau )之类的空想家的头脑里。但我和同事们已经发现,不合法部门里的社会契约并不只是从社会行为引申出来的、隐晦的社会义务,它们还是由实实在在的人清清楚楚地记录下来的协定。结果是,人们能够实实在在地接触到这些社会契约,并且还能把它们组合成用于创造所有权和资本的制度。社会本身会承认并执行这一制度,因为这个新的制度将建立在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很满意的协定的基础上。当任何国家试图把不合法协定纳人一个专业化、系统化的法律制度的时候,不可避免会出现反对的声音。我将在第二部分里大致描述一下处理这些反对意见的政治策略,并指出政革者如何把所有人― 穷人、律师、职业人员和特权人184
第六章法律制度上的不足
士― 拉到他们的立场上。
在这一过程中,我还希望能证明:在发展中国家和前共产主义国家,所有权和创造资本的敌人既不是左派、也不是右派,而是一些拥护维持现状的“朋友”。他们在“钟罩”里住得很舒服,也明白他们的利益依赖于维持现状。他们会在行动上联合起来,反对前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制度的转变― 而这一转变对成功地实现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必不可少。
第一部分:法律上的挑战
根据现实状况,在非西方国家建立一套综合的正规所有权制度是不可能的。不合法的所有权协定分散在几十个、有时甚至几百个社区里;关于所有权和其他方面的资料也只有本社区的人或者邻居们才知道。如同我们在前一章节中看到的那样,发展中国家和前共产主义国家有必要像发达国家曾经做过的那样,建立起一个全国范围内的社会契约,建立起一个能表述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制度,并用相互协调的标准化解释方法和机构来管理整个制度。分离的、松散的不合法所有权协定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前共产主义国家的特色;这些协定必须纳人到同一所有权制度中― 只有这样才能从这一制度中提取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原则。简而言之,正规法律制度之外的所有社会契约必须纳人到同一个全面的社会契约之中。
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呢?政府怎样才能接触到地方性社会契约并从中发现不合法的所有权协定呢?这正是印度尼西亚内阁的五名成员摆在我面前的问题。当时,我正在印尼宣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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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我上一本书的印尼语译本,内阁利用这个机会邀请我参加讨论,研究如何在90 %的印尼人所生活的不合法社会部门中发现谁拥有什么财产。我担心,如果我用冗长的、提炼好的技术性解释来说明如何在不合法和合法的社会部门间建起一座桥梁,我会失去听众;于是我用另外一种方式― 印尼方式来回答他们的问题。我曾在旅程中休息了几夭去参观巴厘岛― 这是地球上最美的地方之一。我在稻田里漫步,并不知道各人的田产边界在哪里。但是,狗知道。每当我穿过一个农场走进另一个农场,都有不同的狗在叫。狗也许不知道什么是正规的法律,但它们很清楚它们的主人控制着哪一块田产。
我告诉部长们说,狗掌握着他们要建立正规的所有权制度所需的基本资料。走遍城镇和乡村的街道,倾听狗的叫声,他们就能渐渐取得进步,理顺分散在全国各地的不合法表述的脉络,和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社会契约建立联系。“啊!”一位部长回答说,' Juk 二;Adat (人民的法律)! 〃
发现“人民的法律”基本上正是西方国家以前在建立正规的所有权制度时所做的工作。任何发展中国家或前共产主义国家的政府如果想把占社会统治地位的不正规协定纳人到国家的正规所有权社会契约里,都必须听一听狗的叫声。为了把各种形式的所有权融人统一的制度,政府必须了解地方性惯例的工作方式、起源以及它们到底有多大实力。
从“前资本主义”所有权制度到资本主义所有权制度的转变如果西方发达国家没有把所有的所有权表述纳人到一个标准化的所有权制度,并使所有人都能接近这个制度,就不可186
第六章法律制度上的不足
能对劳动力进行专业化分工,创造出扩大化市场网络,创造出为它们带来富裕的资本。为了发展经济,政府必须从分散的不合法所有权协定的现实状况上升到一个新的综合性体制;这一体制需要相互协调,使所有权及其交易确实能发展进入一个更为广阔的领域。
事实上,没有综合性的正规所有权制度,就不可能出现现代化的市场经济。非西方国家的市场相对缺少效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分散的所有权协定和缺少使资产和经济的代理人能够互相沟通的标准化所有权表述造成的。缺少综合性所有权制度不仅仅限制了合法的和不合法的社会部门的相互作用,而且还影响了穷人之间的交易。不受法律支配的社区目前确实在互相交流,但难度很大。它们就像一艘艘轮船在航行中互相以对方作参照,而不是根据一些通用的标准― 例如星星或罗盘― 来保持队形。
为了建立现代化的市场经济,有必要在法律制度中使用通用的标准。① 赖诺尔德? 诺伊斯(ReinoldNo 卿)指出;
人类的本性要求规律性和确定性,这就需要使简单的看法相互协调,因此才可以把这些看法具体化,使之变成肯定性的规则― 变成“我们称之为‘法律’的一整套教义或系统化的预测”… … 公众的实际利益导致人们要周期性地对法律制度进行不断的系统化完善。成文法律是人们摆脱非书面法律或者习惯法的神秘性和不确定性的要求。②
使人们从对依靠共识所达成的各种不合法行为实践向依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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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成文的合法制度转变是一个让人敬畏的任务。我们已经知道,这也正是西方国家从“前资本主义”的“简单的看法”向制度化的法律体制过渡时必须完成的任务。他们就是这样打破“钟罩”的。这些西方国家也许很成功,但它们并非总是能意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因此并没有留下可供我们借鉴的清晰模型。
不过,我们确实知道,没有一个西方国家能够快速便捷地完成向正规的所有权制度的转变。历史上第一次有组织的财产所有权的表述记录起源于德国,那时正是上一个千禧年的开端,出现于14 世纪东罗马帝国的皇帝引人古罗马法典之前。从那时起过了600 年之后,到19 世纪初期斯泰因一哈登伯格改革开始,所有德国人才能充分地接触到便利的综合所有权制度。我们在前一章中看到,美国在独立战争结束了一个多世纪后,才开始把官方认可的资产转让权交给不合法居民。甚至在急于扩大工业革命成果的英国,为改革所做的努力持续了差不多一个世纪(1829 一1925 年),政府才着手保证房地产能够方便地得到记录和转让。约翰? C ? 佩恩对英国的所有权制度改革中的困难和反反复复进行了总结:
英国制定了许多所有权法案,覆盖了从高到低各个社会阶层。由于大多数改革措施都是临时性的权宜之计,人们得到这样一种印象,即这场运动的领导人并不清楚他们在千什么以及为什么这样做。英国的土地法案变得非常专业化,在几个世纪的时间里得到大规模发展,以至于粗看之下这场运动似乎势不可当。让人感到困难的是,〔 运动的)细枝末节188
第六章法律制度上的不足
太多,很难掌握事物的核心。于是,改革家们带着良好的意愿,开始用更多的热情而不是用清晰的概念,去诊释这些法案。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他们做得很出色,但用了一个多世纪才完成。在这期问,他们曾尝试了许多试验,都没能成功,最后还多次被迫作出妥协。③
日本改革家的工作也不容易。他们的努力开始于17 世纪江户时代的早期土地登记制度,经过19 世纪的明治维新,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占领时期的所有权制度改革计划才宣告结束。
强制性法律制度的失败
人们可能以为,今天的发展中国家和前共产主义国家要打破“钟罩”会相对容易一些。毕竟,几乎世界上每一个国家的宪法和许多国际惯例现在都承认人们有权得到财产;而且,差不多所有发展中国家和前共产主义国家都制定了把所有权交给穷人的计划。
西方国家在18 、19 世纪时的改革,要从智力和道德方面,面对社会上普遍的对分享正规所有权的抵制。今天,享有所有权被认为是人类基本要求的主要部分。大量的现代国际条约― 从1948 年的《 人权宣言》 、<天主教会教义问答手册》 ,到1989 年国际劳工总署就独立国家中的土著人和部落人口所作的第169 号公约― 都坚持把财产所有权当作基本的、稳定的人权。世界各地的法庭和法律也在不同程度上认为财产所有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1899 年海牙国际大会后,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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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略军掠夺财产的古老J 队例已经被国际公法明文禁止。因此,国际公法认为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比国家主权更加神圣― 即使政府失去了领土,个人也不该因此失去财产。财产所有权被看成是弱者反抗强者的武器。
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欧洲― 包括世界上25 个发达国家― 比那些没有方便的、综合的正规所有权制度的国家更加富裕,没人会提出以忽视正规所有权为基础的的经济措施。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前共产主义国家才认识到,“人们普遍拥有财产所有权”这一原则既是政治上必不可少的因素,也是宏观经济和市场改革计划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历史表明,拉美国家已经用了近200 年的时间,试图实现其穷人的资产合法化的政治意图。在我的祖国秘鲁,在自西班牙统治下独立两年后的1824 年,国家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宪法明确指出,穷人― 当时大多数是土生土长的秘鲁人― 是土地的合法拥有者。事情后来变得非常明显,尽管新生的共和国有了宪法条款,更加有钱和具有良好人际关系网络的少数特权人土还是在逐渐霸占当地穷人的资产。政府用了好几年的时间来推行一系列强制性法律,以巩固秘鲁宪法的宗旨一一一但没有一项法律取得成效。当地人得到的通常只是法律条文,承认他们的资产归他们所有;他们得不到使他们能通过受法律保护的表述来确认资产中的经济权利的制度。
其原因现在已很清楚了:在秘鲁〔 和西方以外的许多国家),大多数用于创立正规所有权制度的现行法律程序根本不适于区分和处理不合法所有权的证据,因为这些证据没有和可见的所有权凭证相联系,但这是他们所拥有的惟一证据。190
第六章法律叔度上的不足
现行法律没有随着交易的继续来跟踪和记录所有权凭证的相应变化,在时间的推移中完善所有权关系。我们在第二章中看到,在现代最适宜的环境中,有了现代化的地图、计算机、人权组织,再加上世界上所有最好的意愿,记录所有权凭证及其变化的法律程序也还要用20 多年的时间才能建立起来。我们从19 世纪时秘鲁本地人努力进人正规所有权制度的斗争中所能找到的证据表明,这种延误算是正常情况。对于面对着这些阻碍的人们来说,惟一合理的选择就是创造出不合法协定来保护他们的资产。
当秘鲁本地人公然不遵守强制性法律的时候,特权阶层又迅速采取行动,构想出新的手段来阻止法律保护本地人。没有正式的所有权凭证,他们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