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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3部分

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第233部分

小说: 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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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息民五年”。正义曰:谓从此简兵之后,息民不征,既满五年而后用师征伐,是为礼也,即十九年“城州来以挑吴”是也。案十七年与吴“战于长岸”,未满五年而云“息民五年”者,平王之意息民五年。长岸之战,吴来伐,楚被伐,不可不战,虽战,非王本心也。
 
  国人弗顺,欲立著丘公之弟庚舆。庚舆,莒共公。○与音馀,本亦作与,下同。共音恭。蒲馀侯恶公子意恢,而善於庚舆;蒲馀侯,莒大夫兹夫也。意恢,莒群公子。○恶,乌路反,下同。郊公恶公子铎,而善於意恢。铎亦群公子。○铎,待洛反。公子铎因蒲馀侯而与之谋曰:“尔杀意恢,我出君而纳庚舆。”许之。为下冬杀意恢传。 
  楚令尹子旗有德於王,不知度,有佐立之德。与养氏比,而求无厌。养氏,子旗之党,养由基之后。○比,毗志反。厌,於盐反,本又作餍,下注同。王患之。九月,甲午,楚子杀斗成然,而灭养氏之族。使斗辛居郧,以无忘旧勋。辛,子旗之子郧公辛。○郧音云。 
  冬,十二月,蒲馀侯兹夫杀莒公子意恢,郊公奔齐。公子铎逆庚与於齐。齐隰党、公子鉏送之,有赂田。莒赂齐以田。○鉏,仕居反。 
  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邢侯,楚申公巫臣之子也。雍子,亦故楚人。○鄐,许六反,又超六反。 
  '疏'注“邢侯”至“楚人”。正义曰:巫人、雍子,皆故楚人也。襄二十六年传称“巫臣奔晋,晋人与之邢”,“雍奔晋,晋人与之鄐”,则鄐是雍子之田也。邢侯,巫臣之子,而得与之争鄐者,孔晁注《晋语》云:“邢与鄐比争疆界。”
 
  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士景伯,晋理官。叔鱼摄理。摄,代景伯。 
  '疏'“叔鱼摄理”。○正义曰:《晋语》云:“士景伯如楚,叔鱼为赞理。”孔晁云:“景伯,晋理官,叔鱼佐之。景伯聘楚,叔鱼专断。”
 
  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於叔鱼,叔鱼蔽罪邢侯。蔽,断也。○命断,丁乱反,注同。蔽,必世反,注同,徐甫世反,士补弟反。 
  '疏'注“蔽断也”。○正义曰:《周礼·大司寇》云:“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蔽之”郑玄云:“蔽之,断其狱讼也。”《尚书·康诰》云:“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孔安国云:“服膺思念五六日,至於十日,至于三月,乃大断之。”皆以蔽为断,是相传为说。
 
  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於朝。宣子问其罪於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施,行罪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邢侯专杀,其罪一也。已恶而掠美为昏,掠,取也。昏,乱也。○鬻,羊六反,卖也。掠音亮。贪以败官为墨,墨,不絜之称。○败,必迈反,又如字。称,尺证反。杀人不忌为贼。忌,畏也。《夏书》曰:‘昏、墨、贼,杀。’《逸书》。三者皆死刑。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於巿。仲尼曰:“叔向,古之遗直也。言叔向之直,有古人遗风。○陶音遥。乃施,如字。服云:施罪於邢侯也。孔晁注《国语》云:废也,尸氏反。 
  '疏'“乃施”至“於市”。○正义曰:《晋语》说此事云,“叔向既对宣子,邢侯闻之而逃,遂施邢侯氏”。孔晁云:“废其族也。”则《国语》读为“弛”,训之为废。《家语》说此事亦为“弛”,王肃注云:“弛,宜为施,施行也。”服虔云:“施罪於邢侯。”施犹劾也。邢侯亡,故劾之。杜无注,当从施也。成十七年,晋杀三郤,皆尸於朝此尸於巿者,以其贱故也。
 
  治国制刑,不隐於亲,谓国之大问,已所答当也。至於他事,则宜有隐。○当,丁浪反。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末,薄也。减,轻也。以正言之。○数,色主反,又色具反,下同。为,于伪反。末,武葛反。 
  '疏'“三数”至“末减”。○正义曰:三度数叔鱼之恶,不为薄轻。言皆重厚,极言之也。三者,即下云“数其贿也”、“称其诈也”、“言其贪也”是也。服虔读减为咸,下属为句。不为末者,不为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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