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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第1部分

小说: 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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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传正义》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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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春秋序
卷二 隐元年,尽二年
卷三 隐三年,尽五年
卷四 隐六年,尽十一年
卷五 桓元年,尽二年
卷六 桓三年,尽六年
卷七 桓七年,尽十八年
卷八 庄元年,尽十年
卷九 庄十一年,尽二十二年
卷十 庄二十三年,尽三十二年
卷十一 闵元年,尽二年
卷十二 僖元年,尽五年
卷十三 僖六年,尽十四年
卷十四 僖十五年,尽二十一年
卷十五 僖二十二年,尽二十四年
卷十六 僖二十五年,尽二十八年
卷十七 僖二十九年,尽三十二年
卷十八 文元年,尽四年
卷十九上 文五年,尽十年
卷十九下 文十一年,尽十五年
卷二十 文十六年,尽十八年
卷二十一 宣元年,尽四年
卷二十二 宣公五年,尽十一年
卷二十三 宣十二年
卷二十四 宣十三年至十八年
卷二十五 成元年,至二年
卷二十六 成三年,尽十年
卷二十七 成十一年,尽十五年
卷二十八 成十六年,尽十八年
卷二十九 襄元年,尽四年
卷三十 襄五年,尽九年
卷三十一 襄十年,尽十二年
卷三十二 襄十三年,尽十五年
卷三十三 襄十六年,尽十八年
卷三十四 襄十九年,尽二十一年
卷三十五 襄二十二年,尽二十四年
卷三十六 襄二十五年,尽二十五年
卷三十七 襄二十六年,尽二十六年
卷三十八 起二十七年,尽二十八年
卷三十九 起二十九年,尽二十九年
卷四十 襄三十年,尽三十一年
卷四十一 起元年,尽元年
卷四十二 昭二年,尽四年
卷四十三 昭五年,尽六年
卷四十四 昭七年,尽八年
卷四十五 昭九年,尽十二年
卷四十六 昭十三年
卷四十七 昭十四年,尽十六年
卷四十八 昭十七年,尽十九年
卷四十九 昭公二十年
卷五十 昭二十一年,尽二十三年
卷五十一 昭二十四年,尽二十五年
卷五十二 昭二十六年,尽二十八年
卷五十三 昭二十九年,尽三十二年
卷五十四 定元年,尽四年
卷五十五 定五年,尽九年
卷五十六 定公十年,尽十五年
卷五十七 哀元年,尽五年
卷五十八 哀公六年,尽十一年
卷五十九 哀十二年,尽十五年
卷六十 哀十六年,尽二十七年 


 



□《春秋左传正义》□注  晋·杜 预□疏  唐·孔颖达
□整理 明月奴□制作 真  如□发布 读书中文网  
  
《春秋左传正义》



卷一 春秋序 

 卷一 春秋序   


 
  《春秋左氏传》序○陆曰:“此元凯所作。既以释经,故依例音之。本或题为‘春秋左传序’者。沈文何以为‘释例序’,今不用。” 
  '疏'正义曰:此序题目,文多不同,或云:“春秋序”,或云“左氏传序”,或云“春秋经传集解序”,或云“春秋左氏传序”。案晋宋古本及今定本并云“春秋左氏传序”,今依用之。南人多云此本“释例序”,后人移之於此,且有题曰“春秋释例序”,置之《释例》之端。今所不用。晋大尉刘寔与杜同时人也,宋大学博士贺道养去杜亦近,俱为此序作注,题并不言“释例序”,明非“释例序”也。又晋宋古本,序在《集解》之端。徐邈以晋世言五经音训,为此序作音。且此序称“分年相附,随而解之,名曰《经传集解》”,是言为《集解》作序也。“又别集诸例,从而释之,名曰《释例》。异同之说,《释例》详之”。是其据《集解》而指《释例》,安得为“释例序”也?序与叙,音义同。《尔雅·释诂》云:“叙,绪也。”然则举其纲要,若茧之抽绪。孔子为《书》作《序》,为《易》作《序卦》,子夏为《诗》作《序》,故杜亦称《序》,序《春秋》名义、经传体例及已为解之意也。此序大略,凡有十一段,明义以“春秋”是此书大名,先解立名之由。自“春秋”至“所记之名也”,明史官记事之书、名曰“春秋”之义。自“周礼有史官”至“其实一也”。明天子诸侯皆有史官、必须记事之义。自“韩宣子適鲁”至“旧典礼经也”。言周史记事、褒贬得失、本有dafa之意。自“周德既衰”至“从而明之”,言典礼废缺、善恶无章,故仲尼所以脩此经之意。自“左丘明受经於仲尼”至“所脩之要故也”,言丘明作传,务在解经,而有无传之意。自“身为国史”至“然后为得也”,言经旨之表不应,须传有通经之意。自“其发凡以言例”至“非例也”,言丘明传有三等之体。自“故发传之体有三”至“三叛人名之类是也”,言仲尼脩经有五种之例。自“推此五体”至“人伦之纪备矣”,总言圣贤大趣足以周悉人道,所说经、传理毕,故以此言结之。自“或曰《春秋》以错文见义”至“《释例》详之也”,言已异於先儒,自明作《集解》、《释例》之意。自“或曰《春秋》之作”下尽“亦无取焉”,大明《春秋》之早晚、始隐终麟、先儒错缪之意。贾逵《大史公十二诸侯年表序》云:“鲁君子左丘明作传。”据刘向《别录》云:“左丘明授曾申,申授吴起,起授其子期,期授楚人铎椒。铎椒作《抄撮》八卷,授虞卿;虞卿作《抄撮》九卷,授荀卿;荀卿授张苍。”此经既遭焚书而亦废灭。及鲁共王坏孔子旧宅,於壁中得古文逸《礼》有三十九篇,《书》十六篇。天汉之后,孔安国献之,遭巫蛊仓卒之难,未及施行。及《春秋左氏》丘明所修,皆古文旧书,多者二十馀通,藏於秘府,伏而未发。汉武帝时,河间献《左氏》及古文《周官》。光武之世,议立《左氏》学,公羊之徒上书讼《公羊》抵《左氏》,《左氏》之学不立。成帝时,刘歆校秘书,见府中古文《春秋左氏传》,歆大好之。时丞相尹咸以能治《左氏》,与歆共校传。歆略从咸及丞相翟方进受,质问大义。初《左氏传》多古字古言,学者传训诂而已。及歆治《左氏》,引传文以释经,转相发明,由是章句义理备焉。歆以为左丘明好恶与圣人同,亲见夫子,而公羊、穀梁在七十二弟子后,传闻之与亲见,其详略不同。歆数以问向,向不能非也。及歆亲近,欲建立《左氏春秋》及《毛诗》、逸《礼》、《古文尚书》,皆列於学官。哀帝令歆与五经博士讲论其义,诸儒博士或不肯置对,歆因移书於大常博士,责让之。和帝元兴十一年,郑兴父子及歆创通大义奏上,《左氏》始得立学,遂行於世。至章帝时,贾逵上《春秋大义》四十条,以抵《公羊》、《穀梁》,帝赐布五百匹。又与《左氏》作《长义》。至郑康成,箴《左氏膏肓》,发《公羊墨守》,起《穀梁废疾》。自此以后,二传遂微,《左氏》学显矣。
 
  “春秋”者,鲁史记之名也。 
  '疏'“春秋”至“名也”。○人臣奉主,品目不同。掌事曰司,掌书曰史。史官记事,为书立名,以“春秋”二字为记事之书名也。○正义曰:从此以下至“所记之名也”,明史官记事之书名曰“春秋”之意。“春秋”之名,经无所见,唯传记有之。昭二年,韩起聘鲁,称“见《鲁春秋》”。《外传·晋语》司马侯对晋悼公云“羊舌肸习於《春秋》”,《楚语》申叔时论傅太子之法云“教之以《春秋》”。《礼·坊记》云:“《鲁春秋》记晋丧曰‘其君之子奚齐’。”又《经解》曰:“属辞比事,《春秋》教也。”凡此诸文所说,皆在孔子之前,则知未修之时旧有“春秋”之目。其名起远,亦难得而详。《礼记·内则》称五帝有史官,既有史官,必应记事,但未必名为“春秋”耳。据周世法则,每国有史记,当同名“春秋”,独言“鲁史记”者,仲尼脩鲁史所记,以为《春秋》,止解仲尼所修《春秋》,故指言鲁史,言脩鲁史《春秋》以为褒贬之法也。
 
  记事者,以事系日。○系,工帝反。以日系月,以月系时,以时系年,所以纪远近、别同异也。○别,彼列反。 
  '疏'“记事”至“异也”。既辨“春秋”之名,又言记事之法。系者,以下缀上、以末连本之辞。言於此日而有此事,故以事系日;月统日,故以日系月;时统月,故以月系时;年统时,故以时系年:所以纪理年月远近,分别事之同异也。若“隐三年,春,王二月,已巳,日有食之”、“二年,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之类,是事之所系年时月日四者皆具文也。史之所记,皆应具文,而《春秋》之经文多不具,或时而不月,月而不日,亦有日不系月、月而无时者。史之所记,日必系月,月必系时,《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之间,有日无月者十四,有月无时者二,或史文先阙而仲尼不改,或仲尼备文而后人脱误。四时必具,乃得成年,桓十七年五月,无夏;昭十年十二月,无冬:二者皆有月而无时。既得其月,时则可知,仲尼不应故阙其时,独书其月,当是仲尼之后写者脱漏。其日不系於月,或是史先阙文,若僖二十八年冬下无月,而有壬申、丁丑,计一时之间再有此日,虽欲改正,何以可知?仲尼无以复知,当是本文自阙,不得不因其阙文,使有日而无月。如此之类,盖是史文先阙,未必后人脱误。其时而不月、月而不日者,史官立文,亦互自有详略,何则?案经朝聘、侵伐、执杀大夫、土功之属,或时或月未有书日者;其要盟、战败、崩薨、卒葬之属,虽不尽书日,而书日者多,是其本有详略也。计记事之初日月应备,但国史总集其事,书之於策,简其精粗,合其同异,量事而制法,率意以约文,史非一人,辞无定式,故日月参差,不可齐等。及仲尼脩故,因鲁史成文,史有详略,日有具否,不得不即因而用之。案经传书日者,凡六百八十一事:自文公以上,书日者二百四十九;宣公以下亦俱六公,书日者四百三十二。计年数略同,而日数向倍,此则久远遗落,不与近同;且他国之告有详有略,若告不以日,鲁史无由得其日而书之,如是,则当时之史亦不能使日月皆具。当时已自不具,仲尼从后脩之,旧典参差,日月不等,仲尼安能尽得知其日月皆使齐同?去其日月,则或害事之先后;备其日月,则古史有所不载,自然须旧有日者因而详之,旧无日者因而略之,亦既自有详略,不可以为褒贬,故《春秋》诸事皆不以日月为例。其以日月为义例者,唯卿卒、日食二事而已。故隐元年,冬,十有二月,“公子益师卒”。传曰“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桓十七年,“冬,十月,朔,日有食之”。传曰“不书日,官失之也”。丘明发传,唯此二条。明二条以外,皆无义例。既不以日为例,独於此二条见义者,君之卿佐,是谓股肱,股肱或亏,何痛如之!病则亲问,敛则亲与。卿佐之丧,公不与小敛,则知君之恩薄。但是事之小失,不足以贬人君。君自不临臣丧,亦非死者之罪,意欲垂戒於后,无辞可以寄文;而人臣轻贱,死日可略,故特假日以见义也。日食者,天之变。甲乙者,历之纪。朔是日月之会,其食必在朔日,是故史书日食必记月朔。朔有甲乙,乃可推求,故日有食之,须书朔日。日与不日,唯此而已。月与不月,传本无义。《公羊》、《穀梁》之书,道听涂说之学,或日或月,妄生褒贬。先儒溺於二传,横为《左氏》造日月褒贬之例,故杜於大夫卒例备详说之。仲尼刊定日无褒贬,而此序言史官记事必系日月时年者,自言记事之体须有所系,不言系之具否皆有义例也。《春秋·感精符》曰:“日者,阳之精,耀魄光明,所以察下也。”《淮南子》曰:“积阳之热气生火,火气之精者为日。”刘熙《释名》曰:“日,实也,光明盛实。”是说日之义也。日之在天,随天转运,出则为昼,入则为夜,故每一出谓之一日。日之先后,无所分别,故圣人作甲乙以纪之。《世本》云:“容成造历,大桡作甲子。”宋忠注云:“皆黄帝史官也。”《感精符》曰:“月者,阴之精,地之理也”。《淮南子》曰:“积阴之寒气久者为水,水气之精者为月。”刘熙《释名》曰:“月,阙也,满而阙也。”是说月之义也。月之行天,其疾於日十三倍有馀,积二十九日过半而行及日与月相会。张衡《灵宪》曰:“日譬火,月譬水,火外光,水含景,故月光生於日之所照,魄生於日之所蔽。当日则光盈,就日则明尽。”然则以明一尽谓之一月,所以总纪诸月也。三月乃为一时,四时乃为一年,故递相统摄,纪理庶事。“纪远近”者,前年远於后年,后月近於前月,异其年月,则远近明也。“别同异”者,共在月下,则同月之事;各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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