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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部分

剑桥中国史:辽夏宋金元史-第5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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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民族的继承法各异,如果在父母或者祖父母健在之时分家,唐律中规定是
要受罚的,但对于女真人,只要儿子能够自立,就可以建立自己的家庭,这
一习惯也在蒙古人中流行。金律明确地允许女真人当父亲或者祖父还在时,
儿孙单独成家另过。这种习俗导致所继承的家庭财产被过早分割,这可能源
于女真军事移民的贫困,早在大定时期(1161—1189 年)一位女真大臣就已
注意到了这一事实。
当金朝被蒙古帝国吞并时,《泰和律义》在新占领区的汉族人口中仍然
有效。直到 1271 年它才被正式废止,这正是蒙古大汗忽必烈建国号为元的同
一年。总而言之,金朝法律的发展,从无限制的血亲复仇到 1202 年以后汉族
的制度占据压倒优势,可以肯定地说,是与女真社会的进化并行的,这一进
化指的是从无阶级的氏族社会向一个按照汉族传统建立的多民族国家模式的
转变。我们也许还能够说,尚有控制的女真人法律审判的严酷性,在那几年
中被固有的不受控制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严酷性取代了。《泰和律义》被
正式废止因而就标志着在中国北部法律史上一个重要的转化时期的结束。①


① 见'646'《金史》,卷 45。



经济状况

农业和畜牧业

在金朝,土地原则上是一种商品,能够被继承、买卖或者抵押,但除了
必须种桑以外,官府对于农民和佃农在土地上必须种植何物,还没有统一的
规定。比较特殊的是屯田军,我们所掌握的史料无论是谈到一般的土地所有
权还是谈到属于猛安谋克的土地,往往并不是很清楚的。除了私有土地以外,
可垦土地中有相当大的部分属于官府,它们或者被作为公有地,或者被分配
给品官,作为给予他们的实物俸禄。至于私有土地、猛安谋克地以及官有土
地等在全部土地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我们并无准确的数字,而仅有一些孤立
的例子。举例说,1221 年在河南的可垦土地中,有大约 1/4 以这样或那样的
形式归属官府。此外,长城及其他军事要塞附近的全部土地,还有黄河两岸
的冲积平原也都被视为国有。政府掌握着如此大量的土地,最主要是用于分
配给屯田军户,但在土地尚未开垦或者尚未租佃的情况下,普通农民也可以
向国家申请一块土地去耕种。在 1214—1216 年间的灾荒之后,有 50 多万屯
田军户逃到河南和山东避难,并在那里向政府索要土地。看起来,官府或者
女真贵族是经常将土地从它法定的所有者手中强行夺走的,因为国家总在不
断颁布法规来反对这种滥用特权的行为。
在前几个世纪(延续至唐朝的前期与中期)曾在中国实行的那种均田政
策到金朝时,除了在屯田军内,已经不复存在。对于屯田军户,实行的是计
口授田的政策,其所分配的土地数额是根据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有所增减
的。一般来说,一个成年人(译者按:这里疑有误,《金史》原文为“其制:
每耒牛三头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顷四亩有奇”,也就是说,“一具”
并非指一个人,而是指二十五口人(见卷 47,第 1062—1063 页)。所受之
田,在世宗朝为 4 顷另 4 亩,外加 3 条耕牛。国家还制定了关于耕牛数量的
限制(以及由此而来的关于官民占田数量的限制),但它似乎只在新分配或
重新分配土地和耕牛时才产生效力,因为多年来贫富间巨大的差别一直在屯
田军中发展,就像在非屯田户的农业人口中一样。据我们所知,1183 年屯田
军占有大约 1690380 顷土地,这在金朝已耕种的土地总数中所占比重是相当
高的。至于金朝已耕地的总数,我们只有通过地税的数目进行间接计算:地
税为收成的 10%,其中,上等地每亩需交税 1.2 石,中等地每亩交税 1 石;
下等地为 0.8 石。我们还知道 1171 年全国从地税所得的岁入约为 900 万石谷
物。如果按每亩平均纳税 1 石来计算,纳税土地总数能够肯定在 90 万顷左右,
或者说为 1300 余万英亩。虽然这个 1171 年的数目与 1183 年已经相隔了 12
年,但我们还是能够得出结论,即在全盛的世宗统治时期,国家已耕田地中
有多数是掌握在屯田军户的手中。
金朝农业发展的水平,在地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河南,特别是开
封附近地区,明白无误地是农业生产的中心。在 1219 年,当金朝的国土已经
急剧减少的时候,河南的可垦土地还有 197 万顷,其中被耕种的还不到一半,
仅有 96 万余顷,这无疑是由于农业人口大规模迁移和边境地区战局不稳所引
起的。全国谷物(粟和稻)的总产量据估计可以到每年 9000 万石左右,其中
有 10%被国家作为地租征走。国家每年的开支,如果以谷物计算,在 1192 年
为 900 万石以上(700 万石粟和 200 万石稻),主要用于文武官吏的俸禄。



我们还知道,当时每人每月平均消费粮食 5 斗,或者说是每年 6 石。这就是
说,全国每年从土地上获得的平均收入正好足够供养它的人口,但是如果能
储备较充足的粮食,就需要有好的年成了。谈到粮食产量,金朝显然是无法
与南宋竞争的,那里的大多数地区,水稻每年都可收获不止一季。
金朝政府很早就意识到了这种粮食产量不稳的背景,并对用灌溉等措施
增加可耕土地等事予以了非常的关注,特别是在章宗朝。金朝的地方官,凡
在所治地区使可浇地亩扩大的,都能受到升官的奖励。增加粮食产量的另一
个措施是开垦梯田(零星坡地),这使山坡上的土地也得到开发。不过,所
有这些措施似乎都实行于相对较晚的时期,而且仅仅适用于局部,以至于金
朝从整体上看,粮食生产的环境并未得到根本的改善,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
稻米成为从宋向金进口的重要商品之一了。
养蚕肯定也在生产中起到了作用。凡因受田而得到土地的农户都需种植
桑树。据我们所知,要求屯田军户所种桑树的数目是每 40 亩中必须用一亩种
桑;另一段史料甚至提到,有些地区必须将 10%的土地用来义务种桑。虽然
丝绸的重要产地都在南宋,并且丝绸也是由宋向金输出的货物之一,但金显
然也已有了自己生产的纺织品,能够满足最基本的需要。
畜群的大规模牧放主要集中在东北地区的中部和西部、山西北部和甘
肃,包括现在属于内蒙古的地区。金朝将这些牧场从辽朝手中夺来,辽的畜
群也就因而落入到新主人手中。女真官员被指定作为司牧官,牧人则都是契
丹人或其他部落的人。司牧官及其下属都从猛安谋克人口中、包括奴隶中选
取。这些官吏要对他们所司的牲畜(马、骆驼、牛和羊)头数负责。如果牲
畜头数减少或者死亡数超过了规定的比例,他们便会受到惩罚和降黜;而当
牲畜的增长率高过了平均数则会受到奖励。最好的成绩是每年在每 10 头牲畜
中蕃息马(或驼、牛)2 匹或羊 4 只,同时马匹的死亡率低于 15%。1160—1162
年契丹的起义曾使金朝的畜群数下降到几乎为零;在 9 个牧场中,有 5 个牧
场所放牧的家畜已经完全失散和被叛军转移走,他们所拥有的畜群已经比他
们的敌人女真人更多。在剩下的 4 个牧场中,牲畜已经为数甚少。要想在这
些地区恢复原有的牲畜头数,需要很长的时间。很久以后,到 1188 年,畜群
终于再次达到了可观的头数。掌握在政府手中的牲畜头数共计 47 万匹马,13
万头牛,4000 峰骆驼和 87 万只羊。①
不仅在金朝北部,而且在以前中国南方的一些省份也都有牧场存在,虽
然规模要小得多并为定居的农业所局限。在河南的开封附近,有 6.3 万顷土
地(在已耕地中只占很小比例)被用来作为牧场,在山西省则有 3.5 万顷。
鉴于马匹在战争中的极端重要性,在紧急关头国内所有的马匹一律被括充
公。屯田军户的畜群按常规都是从北方补给的,因此 1215 年东北平原的失
陷,便使金朝发动战争的可能性明显减少了。
狩猎曾是原始时代女真人主要的生产活动之一,而当作为国家中心的朝
廷南迁之后,狩猎便日渐成为少数统治者的一种体育运动了。金代的前几朝
皇帝直到海陵王时为止,都仿效契丹辽在一年四季的狩猎习俗:春季钓鱼和
打野鹅,秋天打鹿,冬天猎虎。不过这些季节性的狩猎活动在迁都到北京之
后已经成为不可能,因为他们已意识到这种大规模的围猎活动会妨碍农业生


① 金朝拥有的马匹数还不及一个世纪以前的 1086 年辽朝拥有马匹数的一半那时的一次籍查曾查出辽朝共
拥有马 100 万匹,见'645'《辽史》,卷 24,第 291 页。



产。这样,狩猎就被限制于每年冬季举行一个月。而对猛安谋克户来说,则
仅限于每年冬季举行两次,每次不超过 10 天。

制造业与手工业

虽然在常见史料中并没有特别地加以说明,但我们还是能够肯定地说,
过去北宋领土上平民百姓所从事的技艺和手工业,在金占领这些地区后仍是
城镇居民从事的职业。金朝统治时期,中国社会内部社会结构的变动,在上
层确实要比在中下层更剧烈,中国社会中经济活动的变动肯定也同样如此。
大量史料还向我们证实了官营手工业和商品生产中国家垄断即榷货的存在。
榷货的种类包括盐、酒、粬、醋、香、茶、矾、丹、锡和铁。其中有一些,
例如盐和酒,必须在官府的监督之下才能生产,并需通过官方才能经营,而
像茶和丹一类,则在输入和出售的环节上需有官府的特许。
从税收的角度来看,盐是最重要的商品。盐的集中产地在山东,在那里
盐的主要生产和销售中心早在唐朝时就已经繁荣起来。东北和大漠南北地区
也有一些盐池和盐湖,所产之盐仅供当地消费,但即使产量如此之少,辽朝
也要征税。女真军队入主中原之后,盐业生产规模扩大,不得不建立起新的
垄断机构。金代以七个盐使司来控制盐业生产和经营,其中以山东盐使司获
利最丰。盐的销售必须要凭官府的钞(用于大宗销售)和引(用于零售)才
得允许。其重量标准(袋或套)因地区而有不同。我们掌握一些盐价的详细
数字:每市斤 30 至 43 文之间。我们可以据此来与大约同时期(1180 年前后)
的米价每 1 斗 300 文作一个比较。也就是说,如果按重量来算,盐与米差不
多一样昂贵。①
零售贸易有时也掌握在当地大商贾手中,他们在本地的活动是垄断榷
场,这对于小商小贩是一种损害。大商人这些活动之所以成为可能,是由于
盐钞与盐引就像支票或纸币一样是一种不记名的不限量可转让证券。但是,
尽管有这些牟利者的侵入,国家却仍然可以从盐课中获取巨额利润。国家每
年规定出一个从盐课所得利润的固定限额,并以此来调节产量、销量,它成
为国家岁课中最大的一宗。1198 年以前,七盐使司岁课收入一直不少于
6226636 贯。以后增加到 10774512 贯,这个数字几乎等于国家岁入的一半。
另一种由官府作坊生产的商品是酒。对酒的禁榷与北宋其他财政制度一
起出台于 1125 年。就像禁止私人生产和经营盐业一样,国家也禁止私人酿
酒。从榷酒所获利润也有额度,也就是说也制定指标,但是我们从史料记载
的少量数字中可知,酒税的利润要远远低于盐课。酒的主要垄断机构设在中
都(今北京),每年所获利润仅为几十万贯。很显然,禁止私人酿酒的法令
是经常被违反的,特别是在女真贵族的家族之中。另一方面,也常有些合法
的例外,诸如在一些特定场合如婚礼和丧礼时都需酿酒。从税收的角度来看,
粬和酒是一样的,它也被列入禁榷之列,主要是因为它是酿酒所必不可缺的


① 我们几乎找不到任何有关金朝统治下对于物价的详细记载,只发现了一些有关价格的零散数字,例如,
在楼钥(1137—1213 年)记述宋朝使节出使金朝(1169—1170 年)情况的《北行日录》中,曾有一些关于
物价的记载,如在金朝边界附近一个州的集镇上,楼钥曾用 210 文钱买了 1 磅面粉,120 文 1 斗粟或其他
谷物,240 文 1 斗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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