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杂阿含经分类选集简目11good!-第3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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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夫于色见是我;若见我者,是名为行。」
诸法本来无我,能了达而不起执,归于本性的空寂,就是涅盘。
总之,不问从无常说涅盘,或从无我说涅盘,都不离空义,都是以空义而说涅盘的。空,不但空常、空我,涅盘的本性就是空寂。
一分学者把涅盘说在离有为无常之外,把它实在化了,于是空与涅盘脱了节。须知涅盘就是有为法本性的空寂,只不过以无我无常,经过爱尽、离欲而已。这样,空与涅盘打成一片,一切法本性涅盘,即此一根本要义的申说。
【无我为根本之处空】
处,就是眼、耳、鼻、舌、身、意六处。也有分内六处、外六处为十二处的。释尊说处法门的注重点,与蕴法门的重在无常不同,它是特别注重到无我──空上面。『杂阿含』第一一七二经(390'(箧譬经),说蕴如拔刀贼(显无常义),处如空聚落。从这譬喻的意义,可见处法门与空无我义是更相符顺的。
阿含中从五蕴和合假名众生的当体,说明无我义,固亦有之;但大多是五蕴分开说的,如识蕴是我,前四蕴是我所等。又多从「无常故苦,苦故无我」,从无常的观点出发展转地来说明,即偏从主观(情意的)价值判断来说明的;很少从生命总体,从事实观察上,用一种直接的方法去说明无我的。
从有情自体直接辨析其空无我的,大都在处法门里。看阿含经讲的蕴与处,很容易生起两种不同的概念:说蕴都曰无常、苦、无我,少说到空,易生我无而色等蕴法可以有的观念。
六处法门,则说到我是依法建立的;我之所以是无,因法就是假的,我没有立脚点了。法若是常在实有,则依此法可以立我;若此法不能依以立我,必此法非常、非实。说不可执着我,必然说到法的不实。所以,从六处法门,容易生起法空的见解。
『杂阿含』二七三(396)经里,
提出这样的几个问题:
「云何为我?我何所为?何法是我?我于何住?」
第一个问题,是问我的自体,就是说依之成我的是什么?释尊答道:
眼色为二,耳声、鼻香、舌味、身触、意法为二。……譬如两手和合相对作声,如是缘眼色生眼识,三事和合触,触俱生受、想、思。
将十二处分为内根与外境二类。在内外相待接触的关系下生起识来,经中喻如两手(根境)相拍成声(识)。二合生识,三和合触,有了根、境、识三的关系,就有触(照阿含的本义看,识与根境之联络就是触,与经部假触说相近)。如是六受、六想、六思,都跟着生起了。这个就是我,就在这内外处关涉的综合上建立曰我。六处法门确与五蕴法不同,开头就以有情生命自体──六根和合为出发。缘起的存在,不是单独的,人的存在,必然就有世界的存在,于是六根的对象有六境存在。有生命自体,有待于自我的外界,内外接触,就有心识的精神活动;于是六触、六受,六想、六思都起来了。所谓我,就是如此。
第二问题,问我的动作事业,释尊的解答道:
「此等诸法非我非常,是无常之我,非恒非安隐变易之我。所以者何?比丘!谓生老死没受生之法。」
这内外和合之假名我,是在息息流变中,毫无外道所想象的常、乐;它的事业,就是受生、衰老、疾病与死没。
答第三问的何法是我,则云:
「比丘!诸行如幻如炎,剎那时顷尽朽,不实来、实去。」
十二处应特重六内处,所谓「诸行」,就是这眼等六内处。它的性质,如幻、如阳焰,剎那变坏的。是因缘和合法,缘合而生,所以生无所从来。缘散而灭,所以灭无所从去。虽然有,却不是实在的。这六处,就是如幻诸行,就是空寂、无自性的缘起。所谓我,就是这六根的缘境生起识、受、想、思来的活动的综合;世俗谛中的我,不过如此而已。
这如幻假我,即空寂无我的道理。更提出明显正确的说明它,就是解答第四个问题──我于何住。
「是故比丘!于空诸行,当知当喜当念空诸行常恒住不变易法空,无我我所。」
这是说:我无所住。如我有所住(立足点),所住必是真实、常恒的。但一切法皆是因缘和合、不实不恒的,所以欲求真实的我,是不可得的。它只是六根和合作用的假名我,真实自体是不可得的。
处法门中,特别注重到我的建立,无真实自我,唯有假名的诸行生灭。生是空法生,灭是空法灭,意义比蕴法门要明显得多。
与这经的意义相同的,还有『杂阿含』三0六经(408),现在也录下来作参考。
「眼色缘生眼识,三事和合触,触俱生受、想、思,此四无色阴;眼(则是)色(阴)。此等法,名为人,于斯等法作人想。……此诸法皆悉无常、有为、思愿缘生。若无常有为思愿缘生者,彼则是苦。又复彼苦,生亦苦,住亦苦,灭亦苦。数数出生,一切皆苦。」
从上看来,在表面上,我是假我,是依六处和合安立的;这似乎有「我无法有」的思想。其实,一一法若有实在性、常恒性,这一法就可安立我,就是我。唯其法法都没有实在性、常恒性,所以我不可立。法有,必定是如幻如化的世俗假有,才可以依以建立缘起因果。众生不了解这假名的缘起因果,在此因果相续上,执有常恒自在的自我。
而佛法,却在这世俗的缘起因果中,显出第一义的真空,
如『杂阿含』第三三五经,即开示此义:
「眼生时无有来处,灭时无有去处,如是眼不实而生,生已尽灭,有业报而无作者。此阴灭已,异阴相续,除俗数法。……俗数法者,谓此有故彼有,此起故彼起……。」
都是从六处法门而引入缘起胜义空的法门。
现在将五蕴与六处作个比较:蕴与处,表面似乎不同,实在内容是无所差异的。如说处法门,由内外处的根境和合生识,三和合触而与受、想、思俱生,这活动的过程就是五蕴。内六处,主要是色蕴,识、受、想、思(行)是无色四蕴。所以五蕴与六处,毕竟是同一的。
假使要说二者有所不同,那么,是这样的:六处以有情身心自体为中心,凡夫自觉为我,而向外缘取六境;这我是主动的,建立在能边。如说:「我眼能见色,我耳能闻声,乃至我意能知法」。
五蕴呢,它是在有情认识活动上说的,是依四识住建立的。识是能知的精神,有能知必有所知。这所知可分二类:一、一切外在的物质现象,就是色蕴。二、内在的心理形态,即受、想、行三蕴。不问是内是外,它都是识的所知,而识也是所知的,所以经中说:「一切所知是五阴」。凡夫在这五蕴上执我,这我都建立在所边,它与六处我之建立在能边略有不同。
总之,说建立点,六处是建立在身心和合的生命总体上,五蕴则建立在内外相知的认识关系上。说无我,蕴法门是五蕴别别而说,处法门则在六处和合上说。蕴法门,大都说「无常故苦,苦故无我」;处法门则直说诸行如幻如化,自性不可得空。不过,蕴法门中并不是没有明显的空义,只是说得不多吧了。
如『杂阿含』一二0二经、一二0三经(1302…3),及『中阿含』『频毘沙罗王迎佛经』,都说过蕴空,而『杂阿含』二六五经(48)说得最明显:
「观色如聚沫,受如水上泡,想如春时焰,诸行如芭蕉,诸识法如幻,日种姓尊说。……无实不坚固,无有我我所。」
古德站在法有的立场上,把这泡、沫、阳焰等譬喻,解释为生灭无常义。如从色受等一一法的自体上去理解,则五蕴如幻、如化、如泡沫、如阳焰,空义就显然了。
<<杂阿含经>>
第145 ( 33 ) 经 (上p138 )
如是我闻:一时,佛住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尔时、世尊告诸比丘:「色非是我,若色是我者,不应于色病、苦生;亦不应于色欲令如是,不令如是。以色无我故,于色有病、有苦生;亦得于色欲令如是,不令如是。受、想、行、识,亦复如是。比丘!于意云何?色为是常,为无常耶」?比丘白佛:「无常,世尊」!「比丘!若无常者,是苦不」?比丘白佛:「是苦,世尊」!「若无常、苦,是变易法,多闻圣弟子,于中宁见有我,异我,相在不」?比丘白佛:「不也,世尊」!「受、想、行、识,亦复如是。是故比丘!诸所有色,若过去、若未来、若现在,若内、若外,若麤,若细,若好、若丑,若远、若近,彼一切非我,不异我,不相在,如是观察。受、想、行、识,亦复如是。比丘!多闻圣弟子,于此五受阴非我、非我所,如实观察。如实观察已,于诸世间都无所取,无所取故无所著,无所著故自觉涅盘:我生已尽,梵行已立,所作已作,自知不受后有」。佛说此经已,诸比丘闻佛所说,欢喜奉行。
第287 ( 220 ) 经 (上p268 )
如是我闻:一时,佛住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尔时、世尊告诸比丘:「有似趣涅盘道迹。云何为似趣涅盘道迹?观察眼非我,若色,眼识,眼触因缘生受──内觉若苦、若乐、不苦不乐,彼亦观察非我。耳、鼻、舌、身、意,亦复如是,是名似趣涅盘道迹」。佛说此经已,诸比丘闻佛所说,欢喜奉行。
<<阿含之空>>
阿含中所提到的我见,
有多种的分类法,都是以缘起来遣除的。如『杂阿含』九六一经(13302),说明以缘起离断常见(断见常见是在我与身的同异上安立的)。九六二经(13303),说明以缘起离十四不可记见(十四不可记见也都是以我见安立的,如世间有边无边等四句及常无常等四句。其所谓「世间」,就是我所见。如来灭后有无等四句,纯在我见上安立。命与身一、命与身异,是明我与我所的关系)。第四八经,说明以缘起离三际见(过去我曾有,现在我正有,未来我当有等)。而三0二经(483),明以缘起离苦乐自作、他作、共作、无因作诸见。
总之,一切我见、常见、断见、无因见、邪因见……等等诸戏论,都以缘起的如幻空寂遣除它,所以『中论』说佛是「能说是因缘(缘起),善灭诸戏论」。缘起法门,以离我见为本的一切戏论为大用,见之于实际修证上,便能离我我所,得大解脱而实证涅盘。
【我法空有】
我空法空的意思,上面虽也略略提到,但因这是佛法主要的诤论点,所以再综合的一谈。从阿含看,「我无法有」,是释尊常常说到的。如『杂含』第三三五经(456)说:「有果报而无作者。」第一二0二经(1302)说:「唯有空阴聚,无是众生者。」作者与众生,是「我」的异名,释尊都说它是无。果报、阴聚等「法」,却说它是有。而第二六二经(45)说须陀洹得法眼净的时候,谓:「不复见我,唯见正法」。很明显的,在圣者体验所得的境界中,是「我无法有」的。释尊又曾说过:「见苦则不见于我,若见于我则不见苦。」从各方面看来,「我无法有」,可说是释尊说法的基本方式。
问题是在:「我无」,所无的是什么样的我?「法有」,是怎样的有?假有或实有?这在各家各派,虽作了种种的解释,但「我无法有」,总是可以代表佛法与外道不共的特色。
这,应一说「我」的意义。印度当时一般人,都认为我是一种常恒、自在者。这里的两个主要命题,是「命与身一」,「命与身异」。命是生命,就是我;身是以根身为中心的一切能所和合的活动。简单说,命与身就是我与五蕴(或六处)。有的外道,主张命与身是一,谓我就是法,法就是我,法是自我活动的表现,佛敎就叫它「即蕴计我」。另有外道,主张命与身异,在五蕴身心之外,别执一个形而上的我,就是所谓「离蕴计我」。自我的基本主张,不外这两种。
因自我而执身命一异,虽是完全虚妄;但有情与身心,为一切中心,在佛法中是要建立的。扩大的观点,命与身,就是我与世间或我与宇宙的问题。我,不单是自己,而是一一有情。对有情而存在的,就是世间。这「世间」,可以包括根身与境界;我则单是身心相续的生命。
如上面引的『杂含』二七三经(396),问「云何为我」,答复时谓以六处为本的身心活动叫我。这样,好像我的范围比世间狭了些。不过『杂阿含』二三0经(301)约六处来安立世间;第三七经(149)又谓:「色(五蕴)无常苦变易法,是名世间世间法」,另约五蕴来安立世间法。以有情为本的蕴、处出发,以此安立我(有情),同时也以此安立法。这样,我与世间毕竟是不相离而相等的了。
不但如此,即一切法,照『杂含』三二一经(426)「眼及色……是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