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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102唯识二十颂述记-第5部分

小说: 102唯识二十颂述记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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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有教為因。述曰。經部等答。有教為因。證知識外。有實色等。此總答也。舊論云。阿含是因。正云阿笈摩。此翻為傳。義當為教。
    論。謂若唯識似色等現無別色等佛不應說有色等處。述曰。此顯教因。若一切法。唯有內識。此識能變。似色等眼等十處相現。無離識外實色等處。世尊經中。亦應不說有色等十種處。眼等色等。自體變礙。名有色等處。謂經中說。云何為眼。謂四大所造眼識所依淨色為性。乃至廣說。
    論。此教非因有別意故。述曰。就第一段。自下第三。次有三頌。釋外所引有色等教。引教證不成。故知唯有識。初之一頌。引教證色有別意。成唯識。次有一頌。引教證色有密意。成唯識。後之一頌。引教證色有勝利。成唯識。今總非云此教非因。何故非因。有別意故。
    云何別意。
    論。頌曰依彼所化生世尊密意趣說有色等處如化生有情。述曰。上三句。顯別意。第四句。引喻成。第一句。顯機宜。第二句。能化意。第三句。說色等。由所化宜。其能化者。十二處中。說有色等十有色處。如佛亦說化生有情。即是中有。為化斷見。說有中有。非是實有化生有情。經部中有說如大乘。但假有情。無實我故。此中所言密意趣者。意趣有四。一平等意趣。如佛說我曾名勝觀。二別時意趣。如說願生極樂界等。三別義意趣。如說諸法皆無性等。四眾生意樂意趣。如說一善根。或時稱讚。或時毀訾。乃至廣說。今約第四眾生意樂趣。說有色等十處。故名為密意。非許實有。說色等處。
    論曰。如佛說有化生有情。述曰。此釋第四能成喻句。有斷見外道。聞說無我。來問佛云。我體既無。誰往後世如佛世尊。為答斷見者。說有中有化生有情。能往後世。非為實有。說化生也。若非實有。佛如何說。
    論。彼但依心相續不斷能往後世密意趣說不說實有化生有情。述曰。以諸色等斷。或不續。諸轉識等。或斷。或耄АNǖ诎诵南嗬m不斷。能從前世。往於後世。結生不斷。佛觀此心密意。說有化生有情。非觀實有化生有情。乃復說也。此舉極成。以況二家不極成法。
    問何故化生。知非實有密意趣說。
    論。說無有情我但有法因故。述曰。由佛經中。說無有情我。及生者等八種事。但有其法。但有其因。從因所起。因即所由。所從生法。一切名因。都無實物。故知化生密意趣說。然舊論偈說。無眾生及我。但法有因果。今勘三梵本。並無果字。然有故字。由此經故知。說化生是密意教。若無故者。其理不成。無因成故。
    論。說色等處契經亦爾。述曰。此合法喻。若爾如何。
    論。依所化生宜受彼教密意趣說非別實有。述曰。解上三句頌。觀宜密說。非別實有色等十處。機宜如何。所化眾生。執有實我。為破彼我執。說有色等十。令除一實見。故舊論頌云。色等入有教。為化執我人。即此頌云依所化機宜。說色等也。
    論。依何密意說色等十。述曰。外人復問。言佛密意。說有色等。依何密意。
    論。頌曰。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述曰。此即第二。說密意頌。舊論說言。故佛說此二。以內外處。名之為二。似有色處。故言為十。亦不相摺V^六內識。從自種子。生現行時。其現行識變似色等境相而轉。非外實有色等十處。為破實我。成內外處。世尊說有色等十處。是此中意。
    論曰。此說何義。述曰。此釋頌文。故假問起。
    論。似色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述曰。釋初二句頌。似色現識者。謂即眼識能現。似色而轉之識。無實色故。名為似色。識現似色。故說眼識名似色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生者。從能生己識體之種。此種由境界等諸緣合。已異本相續。名為轉變。此了色識。從自種子。緣青黃等。種種行相差別而生。
    論。佛依彼種及所現色如次說為眼處色處。述曰。依眼識種。說為眼處。依於眼識所現似色。說為色處。種名為根。相名為色。故言如次。
    論。如是乃至似樱F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述曰。如是者。牒眼識。乃至者。略中也。謂略中間耳鼻舌三識也。舉五識中。初後二識。以作其法。准餘可知。
    論。佛依彼種及所現樱绱握f為身處樱帯J鲈弧4艘嗳缜啊4艘饧词俏逵猩幏N。名為內根。境名為外處。觀所緣論。亦作是說。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為因。功能即是種子異名。亦說五根體即識種。成唯識論第四卷中。略有二說。有說眼等五根。即五識種。無現眼等為俱有根。唯自因緣生已種子。名為眼等。即引此頌及觀所緣。以為兆C。觀所緣說。第八識上。五識種子。名五根故。又說常與境。互得為因故。其五外境。許有依他色處無諍。其陳那等。依此唯識。於觀所緣。作如是說。有說非理。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十八界種。應成雜亂。如是便有十一過失。廣如彼說。然護法論師。假朋陳那執。復轉救言。能感五識增上業種。名五色根。非作因緣。生五識種。其安惠等。復破彼言。應五色根。非無記故。如是便有十二過失。亦廣如彼。然陳那等。即隨文解。更無異釋。其安惠等。釋此等文云。種子功能名五根者。為破離識實有色等。於識所變似眼根等。以有發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非謂色根。即識業種。破經部等心外實色。由未建立有第八識。若不說種為眼等根。眼等便離六識而有。故說種子。為眼等根。故今於此有二師釋。於中一一更別開義。如彼疏解。
    論。依斯密意說色等十。述曰。此總結也。依破於我。於識種子說為眼等。於識所現現行似色。名為色等。非離於識。別有眼等。眼等不離第八識故。
    論。此密意說有何勝利。述曰。此下第三。辨教勝利。外人復問。如是說教。有何勝利。勝利者。果利也。
    論。頌曰依此教能入數取趣無我所執法無我復依餘教入。述曰。上二句。說人無法勝利。下二句。說法無我勝利。補特伽羅。名數取趣。以能數數取諸趣故。有其果位。亦立因名。由無實我故數取趣。
    論曰。依此所說十二處教受化者能入數取趣無我。述曰。此釋上二句頌。總立宗也。次當廣釋。知十二處。無實我故。受化者。入有情無我。若言人者。趣唯一故。
    論。謂若了知從六二法有六識轉都無見者乃至知者。述曰。六二法者。即十二處。內六處外六處。謂根及境。由說十二處教。若知六識。從根及境六二法生。了知自身唯眼能見。都無見者。乃至。了知唯意知法。都無知者。此中見者等。外道等執實我能故。了知根境。除我執也。
    論。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悟入有情無我。述曰。二乘根機者。名為應受有情無我教。由知唯有根境識等。無實我故。二乘根者。便入有情無我正理。除計我執。得二乘果。是密意說十二處教之勝利也。
    論。復依此餘說唯識教受化者能入所執法無我。述曰。此釋下二句頌。總立宗也。次當廣釋。文有其三。一釋頌。二申難。三正答。此初也。說一切法唯有識者。是有情無我。密意教餘故。受化者。能入一切法無我。我主宰義。知法無主宰。名法無我也。
    論。謂若了知唯識現似色等法起此中都無色等相法。述曰。由說唯識教。若能了知一切法唯識現。似色等諸法生起。無實色等。了知此中。都無色等體用相法。除法執也。
    論。應受諸法無我教者便能悟入諸法無我。述曰。菩薩根機。名為應受法無我教。由知諸法唯有識故。菩薩根者。便能悟入諸法無我。除計法執。得成佛果。是諸法空。唯有識教之勝利也。然佛世尊。有三時教。此唯識教。第三時說。令得佛果。故非密意。有情無我教。是第一時教。令得二乘果。故名密意說。
    論。若知諸法一切種無入法無我。述曰。外人既聞諸法皆空說唯識教。自下設難。此牒大乘義。下方申正難。若能了知一切諸法。一切皆無。得入於法無我理者。
    論。是則唯識亦畢竟無何所安立。述曰。此正難也。既言一切諸法皆無。即無有識。唯識既無。今此論中。何所安立得入佛果。其安立者。即牒論初立宗言。問義同前釋。
    論。非知諸法一切種無乃得名為入法無我。述曰。下論師答。非是令知一切種類唯識亦無。乃得名為入法無我。意存二性。故若非知一切種無。令知何等。
    論。然達愚夫遍計所執自性差別諸法無我如是乃名入法無我。述曰。二乘異生諸愚夫等。起計所執。自性諸法。差別諸法。以為實有。即是諸法。體及用也。令知此所執性。體用都無。名入法無我。非知真俗凡拢染场R喽紵o故。名入法無我。
    論。非諸佛境離言法性亦都無故名法無我。述曰。諸佛正體後得二智。所知諸法。謂依他性。圓成實性。二性非無。此之二性。性離言說戲論所執。非謂知此二性亦無。入法無我。即於三性。但知初無餘二性有。名為唯識。入諸法空。亦菩薩境。但言佛者。從勝人說。既爾。若執唯識是有。應得入於諸法無我。
    論。餘識所執此唯識性其體亦無名法無我。述曰。若執唯識。亦計所執。除入法空。名法無我。若不執時。此唯識體。性離言故。非除入空。
    論。不爾餘識所執境有則唯識理應不得成。述曰。若所執唯識非法執。爾者。此所執境體既非無應非唯識。以實執有猶不遣故。理猶未曉。其義如何。
    論。許諸餘識有實境故。述曰。以執唯識識。是執法識餘此既有實境。如何名唯識。然我宗中。識無心外實有之境。名為唯識。故執唯識亦法執收。成唯識說。若執唯識亦是法執。
    論。由此道理說立唯識教普令悟入一切法無我。述曰。即此總結經論二教。由於此中所有道理。佛說唯識之教。我立唯識之教。普令有情入法無我。或我說我立。二俱雙結。名為說立。非說是經。
    論。非一切種撥有性故。述曰。由有唯識。無計所執。入法無我。非是一切種。唯識等亦無。能入法無我。所以者何。撥有性故。依他圓成二性是有。若說為無。便是邪見。撥於有性。故此不能入法無我。許有唯識。無計所執。名為正見。入法無我。不撥於有。名處中道。契真正理。此意即摺灞娴纫病

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上
承久二年庚辛七月二十九日移
點了永恩生年五十四
偏為上生丙院值遇彌勒也
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下

   翻經沙門基撰
 



    論。復云何知佛依如是密意趣說有色等處。述曰。第一段中。自下第四。返破他宗外境非實有。證知唯有識。於中有三。初小乘等。因前起問。次舉頌下。論主正破。後已辨極微非一實下。結歸唯識。此即初也。先牒大乘前所說意。後方申難。論主前說。依生無我者。佛說色等十。今牒之。云何知如是密說有色等處。
    論。非別實有色等外法為色等識各別境耶。述曰。自下外人正為徵問。非離於識。別有實體。色等外法。為色等識。各別境耶。其眼等識。緣色等故。變似色等。名色等識。非說色等。名色等識。
    論。頌曰。以彼境非一亦非多極微又非和合等極微不成故。述曰。自下第二。論主正破。合有五頌。於中有三。初之一頌。合破小乘外道二種。次有三頌。正破小乘。後有一頌。正破外道。設破小乘。此即初也。就初頌中。第一句破外道。下三句破小乘。破小乘中。第一句。破古薩婆多毘婆沙師。下二句。破經部。及親薩婆多順正理師。又非和合等。立宗。極微不成故。立因。驗此兼破極微和集。此唯識論。世親年邁。正理論後方始作也。至下當知。
    論曰。此何所說。述曰。自下破執。於中有三。初假問起。次敘外執。後正破之。此假問也。體例如前。
    論。謂若實有外色等處與色等識各別為境。述曰。此下敘執。外道小乘。若執實有離識之外。有色等處。與緣色等能緣之識。各別為境。
    此即總敘小乘外道遍計之義。自下別敘。
    論。如是外境或應是一。述曰。此外道計。執色等法體唯是一。
    論。如勝論者執有分色。述曰。此顯執師。是吠世師迦。此云勝論。造此論師名勝論者。釋此立名。說斯緣起。如餘處辨。此師本計。有六句義。後有末執。立十句義。如成唯識。然六句者。一實。二德。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實中有九。謂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其地水火風。是極微性。若劫壞時。此等不滅。散在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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