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净道论-第8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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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以取舍)这里的“取”是结生。“舍”是死,而此瑜伽行
者,以此等的取舍,(从生至死)限定一百年,提起于诸行之中的三
相。怎样的呢?即于此生之中的一切诸行都是无常。何以故?因
为是生灭转起、变易、暂时及与常相反之故。诸行生起,到达住位,
于住位中必成老衰,到达老位,必成坏灭,因为(生、老、灭的)常常
逼恼,难堪,是苦之基。与乐相反之故为苦。诸行生起,欲使勿至
住位,至住位欲使勿老,至老位欲使勿坏,对于这样的三处的任何
一种都是不得自在的,由于他们的空无自在之相,所以空、无主、不
自在,与我相反之故为无我。
(Ⅱ)(以年龄的增长而消灭)如是既以取舍而区限于一百年,
于色而提起三相之后,更以年龄的增长而消灭以提起色的三相。此
中”年龄的增长而消灭”即是由于年龄的增长的色的消灭,依此而
提起三相之义。怎样的呢?
(一)即彼(瑜伽者)于此一百年而区限为初龄、中龄、后龄的
三龄。此中最初的三十三年为初龄,其次的三十四年为中龄,其后
的三十三年为后龄。如是区划了三个年龄,而这样的提起三相:“在
初龄转起的色,不至于中龄,必在那初龄而灭,所以无常,无常故
苦,苦故无我。在中龄转起的色,不至于后龄,必在那中龄而灭,故
亦无常、苦、无我。在后龄的三十年间所转起的色,是不可能到达
于死后的,所以无常、苦、无我”。
(二)如是以初龄等的年龄的增长而消灭提起了三相之后,更
以钝十年、戏十年、美色十年、力十年、慧十年、退十年、前倾十年、
曲十年、蒙昧十年、卧十年的此等十个十年的年龄的增长而消灭提
起三相。
在此十个十年之中,(一)有一百年寿命的人的初十年,因为
那时他是鲁钝不定的孩子,故为“钝十年”。(二)此后的十年,因
为他大部是嬉戏的,故为“戏十年”。(三)其次的十年,因为他的
美色之处业已丰满广大,故为“美色十年”。(四)其次的十年,因为
他的力气业已盛大,故为“力十年”。(五)其次的十年,因为善能建
立确定了他的慧,甚至天赋劣慧之人,此时亦得发达一些,故为“慧
十年”。(六)其次的十年,因为此时他的嬉戏兴趣、美色、力、慧都
减缩了,故为“退十年”。(七)其次的十年,因为此时他的身体已向
前倾了,故为“前倾十年”。(八)其次的十年,因为此时他的身体弯
曲了如犁镵相似,故为“曲十年”,(九)其次的十年,因为此时他是
蒙昧健忘,对于他的所作片刻便忘记了的,故为“蒙昧十年”,(十)
其次的十年,因为百岁的人,卧的时间多,故为“卧十年”。
如是这瑜伽者以此等十个十年的年龄的增长而消灭以提起三
相,他便以如下的观察而提起三相:“在第一十年中转起的色,不能
到达第二的十年,必于那第一的十年而灭,故(此色)为无常、苦、无
我。在第二个十年中转起的色……乃至于第九的色,不能到达第
十的十年,必于彼处而灭,于第十的十年中转起的色,不能到达再
有(来世),必于此世而灭,故为无常、苦、无我”。
(三)如是既以十年的年龄的增长而消灭以提起三相之后,更
把这一百年分作五年的二十部分,以年龄的增长而消灭来提起三
相。怎样的呢?即作如下的观察:“在第一五年中转起的色,不能
到达第二的五年,必于彼处而灭。于第二的五年中转起的色……
乃至在第十九的五年中转起的色,不能到达第二十的五年,必于彼
处而灭。在第二十的五年中转起的色,不能至于死后,所以是无
常、苦、无我”。
(四)如是既以二十部分的年龄的增长而消灭以提起三相,再
分作二十五部分,以四年四年(的年龄的增长而消灭)而提起(三
相)。
(五)其次再以三年三年而分作三十三部分。
(六)以二年二年分作五十部分。
(七)以一年一年分作一百部分。
(八)其次更于每一年分为三部分,即雨季、冬季、夏季的三
季,以各季而提起这年龄的增长而消灭的色中的三相。怎样的呢?
即“于雨季四个月中转起的色,不能到达冬季,必于彼处而灭。于
冬季转起的色,不能到达夏季,必于彼处而灭。更于夏季转起的
色,不能到达雨季,必于彼处而灭。所以是无常、苦、无我”。
(九)既已如是提起,更于一年而分为六部分,即“于雨季二个
月转起的色,必于彼处而灭,不能到达秋季。于秋季转起的色,不
能到冬季……于冬季转起的色,不能到达冷季……于冷季转起的
色,不能到达春季……于春季转起的色,不能到达夏季……更于夏
季转起的色,必于彼处而灭,不能到达雨季,所以是无常、苦、无
我”。如是以年龄的增长而消灭提起色中的三相。
(十)既已如是提起,更以(一个月的)黑、白二分而提起三相:
即“于黑分转起的色,不能到达白分,于白分转起的色不能到达黑
分,必于彼处而灭,故是无常、苦、无我”。
(十一)以昼夜提起三相:“于夜间转起的色,不能到达昼间,
必于彼处而灭,于昼间转起的色,不能到达夜间,必于彼处而灭,所
以是无常、苦、无我”。
(十二)此后分一昼夜为早晨等六部分而以提起三相:“于早
晨转起的色,不能到达日中。于日中转起的色,不能至夕,夕间转
起的色不能至初夜,初夜转起的色不能至中夜,中夜转起的色不
能至后夜,必于彼处而灭。更于后夜转起的色不能至早晨,必于彼
处而灭。所以是无常、苦、无我”。
(十三)既已如是提起,更于彼同样之色,以往、返、前视、侧
视、屈、伸而提起三相:“往时转起的色不能到达返时,必于彼处而
灭,于返时转起的色不至于前视,于前视转起之色不至于侧视,于
侧视转起之色不至于屈时,于屈时转起之色不至于伸时,必于彼处
而灭。所以是无常、苦、无我”。
(十四)此后更于一步而分举足、向前、伸足、下足、置足、踏地
的六部分。
此中:“举足”——是把足从地举起。“向前”——是把足举向
前面。“伸足”——是看看是否有木桩、棘、蛇等任何东西而把足避
去这里那里。“下足”——是把足放下来。“置足”——是置足于地
面。“踏地”——是另足再举之时,把这一足踏紧于地。此中举足之
时,则地水二界劣而钝,而其他的(火风)二界优而强。于向前及伸
足亦然。于下足之时,则火风二界劣而钝,其他的二界优而强。于
置足及踏地亦然。
如是分成了六部分,依彼等的年龄的增长而消灭的色以提起
三相。怎样的呢?即他作这样的观察:“于举足时转起的诸界及所
造色等一切诸法,不能到达向前,必于彼处(举足)而灭。所以是无
常、苦、无我。于向前转起的色不至于伸足,于伸足转起的不至于
下足,于下足转起的不至于置足,于置足转起的不至于踏地,必于
彼处而灭。如是于此处(于六部分中的任何部分)生起的(色)不能
到达其他的部分,即于此处一节节、一连结一连结、一分分的破坏
了诸行,正如放在锅内炒的胡麻子而作答答之声的(破坏了)一样。
所以(此色)是无常、苦、无我”。如是观诸行节节破坏者的思惟于
色是很微细的。
关于这微细的(思惟的)譬喻如下:如一位使用惯了木柴和蒿
等火把的乡下人,从未见过油灯的,一旦进城来,看见店内辉煌的
灯火,向一人道:“朋友,这样美丽的是什么”?此人回答他说:“这
有什么美丽?不过是灯火而已。由于油尽及灯芯尽,则此(灯的)去
路将不可得而见了”。另一人(第三者)对他(指第二者)说:“此说
尚属粗浅。因为这灯芯次第的燃烧三分之每一分的灯焰都不能到
达其他的部分便灭了的”。另有一人对他(指第三者)说:“此说亦属
粗浅。因为灯焰是灭于这(灯芯的)每一指长之间,每半指之间,每
一线之处,每一丝之处,都不能到达另一丝的”。然而除了一丝丝
却不可能得见有灯焰的。
此(譬喻)中:一人之智在“由于油尽及灯芯尽,则此灯的去路
将不可得而见了”,是譬如瑜伽者以取舍(从生至死)限定一百年的
色中而提起三相。一人之智在“这灯芯的三分之每一分的灯焰都
不能到达其他的部分便灭了的”,是譬如瑜伽者于区划一百年为三
分的年龄的增长而消灭的色中而提起三相。一人之智在“灯焰是
灭于这(灯芯的)每一指长之间,不能到达其他的部分”,是譬如瑜
伽者于区限十年、五年、三年、二年、一年的色中而提起三相。一人
之智在“灯焰是灭于每半指之间,不能到达其他的部分”,是譬如瑜
伽者以季节而分一年为三分及六分,于所限的四个月及二个月的
色中而提起三相。一人之智在“灯焰是灭于一线之处,不能到达其
他的部分”,是譬如瑜伽者于所区划的黑分、白分及昼夜,并于所分
划一昼夜为六分的早晨等的色中而提起三相。一人之智在“灯焰
是灭于一丝丝之处,不能到达其他的部分”,是譬如瑜伽者于所区
划的往还等及举足等的一一部分的色中而提起三相。
(Ⅲ)(以食所成)他既然以这样的种种行相于年龄的增长而
消灭的色中而提起三相之后,再分析那同样的色,作为食所成等的
四部分,于一一部分而提起三相。此中:他对于食所成色是以饥饿
与饱满而得明了。即于饥饿之时所等起的色是萎疲的,其恶色恶
形,好象烧过了的木桩及如藏伏于炭篓之中的乌鸦一样。于饱满
之时所等起的色是肥满软润及快触的。那瑜伽者把握此色如是而
于彼处提起三相:“于饥饿之时转起的色,必于此处而灭,不能到达
饱满之时,于饱满之时转起的色,必于此处而灭,不能到达饥饿之
时。所以是无常、苦、无我”。
(Ⅳ)(以时节所成)对于时节所成色是以寒及热而得明了,即
于热时等起的色是萎疲丑恶的,于寒时等起的色是肥满软润及快
触的。那瑜伽者把握此色如是而于彼处提起三相:“于热时转起的
色,必于此处而灭,不能到达寒时,于寒时转起的色必于此处而灭,
不能到达热时,所以是无常、苦、无我”。
(Ⅴ)(以业生)对于业生色以六处门而得明了。即于眼门由
眼、身、性十法而有三十业生色,并有支持它们的时节、心、食等起
的(以食素为第八的)二十四,共计五十四色。于耳、鼻、舌门亦然。
于身门中,则由身、性十法及由时节等起等(的二十四)共有四十四
色。于意门中,则由心所依、身、性十法及时节等起等(的二十四)
共有五十四色。那瑜伽者把握此一切色而于彼处提起三相:“于眼
门转起的色,必于此处而灭,不至耳门。于耳门转起的色不至鼻
门,于鼻门转起的色不至舌门,于舌门转起的色不至身门,于身门
转起的色,必于此处而灭,不至意门。所以是无常、苦、无我”。
(Ⅵ)(以心等起)对于心等起色,以喜忧而得明了。即于喜时
生起之色是润软丰满与快触的。于忧时生起的色是萎疲丑恶的。
那瑜伽者把握此色而于彼处提起三相:“于喜时转起的色,必于此
处而灭,不至忧时。于忧时转起的色,必于此处而灭,不至喜时。所
以是无常、苦、无我”。
如是把握了心等起色,并于彼处提起三相的瑜伽者,则明此义:
生命与身体,苦受与乐受,
只是一心相应,刹那迅速而灭。
纵使存续了八万四千小劫的诸天,
也不得二心生存于一起。
此世的死者或生者的诸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