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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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对头的。苦乐决不是表象,而是意志的直接感受,在意志的显现中,在身体中。昔乐是身体对所忍受的外来印象,被迫而然的,一瞬间的中意或不中意。可以直接只是当作表象看的,因而要从刚才所讲的除出来的,只有施于身体的某些少数印象。这些印象不激动意志,身体也只是由于这些印象才是认识的直接客体;因为身体作为悟性中的直观就已经是和其他客体一样,是间接客体了。这里所指的是纯粹客观的感性官能的感受,如视觉、听觉、触觉等官能的感受,并且只限于这些器官是以其特有的,专擅的,与其本性符合的方式而有所感受的范围内,只在这时,那些感受才是对于这些器官的提高了的,专门化了的感觉力最微弱的刺激,其微弱的程度不足影响意志,不为意志的激动所干扰:而仅仅只是给悟性提供资料,直观就是从这些资料中产生的。对于感性器官任何一种更强烈的或其他种类的感受都是痛苦的,亦即是和意志相反的,所以感性器官也属于意志的客体性之一种。——神经衰弱就在于这些153外来作用原有的强度本仅足以使这些作用成为悟性的材料,现在却达到一种更高的强度,以至激动意志,即产生痛苦或快感,并且多半是痛苦,不过其中一部分是迟钝的模糊的:所以神经衰弱不仅是对于个别声音和强烈光线会有痛感,并且一般也造成病态的易怒善感的精神状态,然而又不是清晰的有所认识。还有些情况也足以表现身体和意志的同一性,其中之一就是意志每一次剧烈的、过度的激动,亦即激情,都绝对直接震撼身体及其内在动力,干扰其生命机能的运行。关于这一点,人们可在《自然界的意志》第二版第27页看到专门的论述。
最后,我对于自己的意志的认识,虽然是直接的,却是和我对于自己身体的认识分不开的。我不是整个地认识我的意志,我不是把它作为统一的,在本质上完整的认识它,而只是在它个别的活动中认识它,也就是在时间中认识它,而时间又是我的身体这个现象的形式,也是任何客体的形式;因此身体乃是我认识自己意志的条件。准此,没有我的身体,我便不能想象这个意志。在《根据律》那篇论文里,虽然曾把意志或者该说欲求的主体,当作表象或客体的一个特殊类别提出,然而即令是在那里,我们也已经看到这个客体和主体落到一处而合一了,即是说已不再是客体了。在那里我们把这种合一叫作最高意义上的奇迹。在某种限度内,本篇的文字整个儿的就是这个奇迹的解说。——只要我是把自己的意志真当作客体来认识,我就是把它当作身体来认识的;可是,我这就又到了上述那篇论文所提出的第一类表象了,也就是又到了实在客体。我们将在后文中逐渐逐渐更体会到那第一类表象恰好只能在那儿提出的第四类表象中找到它的解释,它的谜底,而第四类表象已不便作为和主体对立的客体看了;将更体会到我们准此就必须从支配第四类表象的动机律来理解支配第一类表象的因果律的内在本质,以及依这条规律而运行的'东西'的内在本质。
目前初步描述了的意志和身体的同一性,是只能象在这里这样作的加以指实;这里虽是第一次这样作,在后文中还要逐步加强这样作。这里所谓“指实”就是从直接的意识,从具体中的认识提升为理性的知识或转入抽象中的认识。在另一方面,这种同一性,由于其本性、又决不能加以证明的,也就是不能作为从另一个直接认识引伸出来的间接认识;这又正是因为这个同一性本身就是最直接的认识,并且如果我们不把它当作这样的认识来理解它,牢固地掌握它,那么我们就会徒劳地等待怎样间接地把它当作引伸出来的认识而再掌握它。它完全是一种特别的认识,因此它的真实性也不能纳入我在《根据律》那篇论文§29中及其后各节对于一切真理所作的四种区分中,亦即不能归类于逻辑的,经验的、形而上的和超逻辑的四种真理之中。原来它和所有这些真理都不同,它既不是一个抽象表象对另一表象的关系,也不是一个抽象表象对直观的表象作用或抽象的表象作用必需的形式的关系,而 是指一个对关系的判断,这种关系乃是一个直观表象,即身体对一个根本不是表象,与表象在种类上不同的东西、即意志的关系。因此,我想使这种真理突出于其他一切真理之上,把它叫作最高意义上的哲学真理。人们可以用各种不同的方式来表达这一真理,可以说:我的身体和我的意志是同一事物;或者说:我把它当作直观表象而称之为我的身体的东西,只要它是在一种完全不同的,没有其他可以比拟的方式下为我所意识,我就称之为我的意志;或者说:我的身体是我的意志的客体性;或者说:如果把我的身体是我的表象'这一面' 置之不论,那么,我的身体就只还是我的意志;如此等等。
§19
当我们在第一篇里,把自己的身体和这直观世界的其他一切客体一样,都说成只是认识着的主体的表象时,'曾不免' 有内心的争执;可是现在我们明白了在每人的意识中是什么东西把自己身体的表象,和其他的在别的方面仍与之相同的一切表象区别开来。这区别就在于身体还在完全另一个在种类上不同的方式中出现于意识,这个方式人们就用意志这个词来标志。并且正是我们对于自己身体所有的这一双重认识给我们指出了理解身体本身,身体随动机而有的作用和运动,以及身体对外来作用所受的影响'等等' 的钥匙;一句话,给了我们理解身体在不作为表象时,而是在表象以外,它自在的本身是什么的钥匙。这不是我们对于一切其他实在客体的本质、作用和所受的影响直接能有的理解。
认识着的主体正是由于这一特殊的关系对这么一个身体的关系而是个体。'当然,' 如不在这特殊关系中看,身体对于认识着的主体也只是一个表象,无异于其他一切表象。可是认识着的主体借以成为个体的这个关系就正是因此而只在每个主体和其所有一切表象中的唯一的一个表象之间了,所以主体对于这唯一的表象就不仅是把它作为表象,而是同时在完全另一方式中意识着它,也就是把它作为意志而意识着它。然而,如果这主体脱离了这个特殊关系,脱离了对唯一的'与自己' 同一的东西所有的两种完全不同的双重认识,那么,这唯一的东西,身体,仍然是一个表象,无异于其他表象,那么,为了在这方面找到一个头绪,认识着的个体要么是必须假定这唯一的表象所以与众不同,仅在于只是对这一表象他的认识才有这样的双重关系,只在这一个直观客体中他同时具有以两种方式来理解的可能,然而这[可]不是以这个客体和其他一切客体之间的区别来解释的,而是以他的认识对这一客体的关系不同于他对一切其他客体的关系来解释的。要么是必须假定这唯一的客体在本质上不同于其他一切客体,在一切客体中唯独它同时是意志和表象,而其余的则相反,仅仅只是表象,也就只是些幻象;所以他的身体是世界上唯一真实的个体,亦即是唯一的意志现象和主体的唯一直接客体。——至于其他客体仅仅作为表象看,是和他的身体相同的,亦即和身体一样充塞空间(只是本身作为表象才可能有的'空间'),在空间中起作用。这固然是可以从对于表象'有' 先验妥当'性'的因果律得到确实证明的,而因果律是不容许一个没有原因的后果的,可是如果撇开从后果根本只许推论到一个原因而不是推论到一个相同的原因这一点不谈,那么人们以此就总还是在单纯的表象范围之内,而因果律就单是对表象有效的,过此它决不能越雷池一步。至于在个体看来只是作为表象而认识的诸客体是否也和他自己的身体一样,是一个意志的诸现象,这一点,如在前一篇已经说过的,就是外在世界的真实性这问题的本来意义。否认这一点就是理论上的自我主义的旨趣。这种自我主义正是由此而把自己个体以外所有的现象都当作幻象,犹如实践上的自我主义在实践的方面做着完全相同的事一样,即是只把自己本人真当作人,而把其余一切人都看作幻象,只当作幻象对待。理论的自我主义固然是用推证再也驳不倒的,不过它在哲学上决不是除了作为怀疑诡辩外,亦即除了带来假象外还有什么可靠的用处。但是作为严肃的信念,那就只能在疯人院里找到这种理论上的自我主义;而作为这样的信念,人们要做的与其是用推论的证明来驳斥它,倒不如用一个疗程来对付它。既然如此,我们就不再在它身上纠缠下去,而只把它看作永远要争论的怀疑论的最后一个堡垒就得了。我们的认识永远是束缚在个体性上的,并且也正是因此而有其局限性。真正说起来,正是这局限性才产生了我们对于哲学的需要。如果我们这种认识必然带来的后果是每人只能是“一”却能认识其他一切,那么,我们,正是因此而努力以哲学来扩大知识领域的我们。就157会把在这里和我们作对的,理论的自我主义'所提出' 的那个怀疑论点当作一个小小的边防堡垒看待;尽管永远攻它不下,好在它的守备人员也绝对冲不出来,因此人们大可以放心走过去,把它留在后方并没有危险。
准此,我们以后就要把现在既已弄明白了的认识,亦即我们对于自己身体的本质和作用所有的双重认识,在两种完全不同的方式下所得到的认识,当作一把钥匙使用,以便探讨自然中任何一现象的本质:并且所有一切客体并不是我们自己的身体,从而在我们的意识中也不是在双重方式下知道的,而只是单纯表象,那些客体也要按前面所说身体的类似性来判断;所以要假定这些客体一方面完全和身体一样,也是表象,以此和身体为同类;另一方面,如果人们把它们的实际存在原是主体的表象这一面放在一边,那么,还剩下的那'一面',就其本质说,就必须和我们在自己身上叫做意志的东西是同一回事了。原来,我们还能以什么另一种的实际存在或实在性附置于其余的物体世界之旁吗?到哪里去找我们构成这样一个世界的因素呢?除了意志和表象之外,根本没有什么我们'能'知道,能思议的东西了。这个物体世界直接只存在于我们的表象中,如果我们要把我们所知道的一种最大的实在性附置于这个物体世界之旁,那么我们就给它每人自己身体所有的那种实在性,因为身体对于任何一个人都是最实在的东西。但是如果我们分析这个身体的实在性和它的活动,那么,除了它是我们的表象外,我们在身体中所碰到的就只有意志了。除此而外,身体的实在性也就以此告罄了。因此,我们再没有什么地方还可找到别样儿的实在性来附置于物体世界了。如果说物体世界除了只是我们的表象以外,还应是什么,那么,我们就必须说,它除了是表象而外,也就是在它自在的本身,在它最内在的本质上,又是我们在自己身上直接发现为意志的东西。我说“在它最内在的本质上”,那么我们首先就得进一步认识意志的这个本质,以便我们知道如何区分意志和不属于意志自身而已是属于它那些级别繁多的现象的东西。例如有“认识”相随伴和以此认识为条件而被动机所决定'这情况' 就是这类东西。我们在后文中就会看清楚这些东西并不属于意志的本质,而只是属于意志作为动物或人那些鲜明的现象。因此,我如果说促使石子降落到地面上来的力,就其本质说,在它自在的本身上,在一切表象之外,也是意志,人们就不会对这句话有这种怪诞的想法,说这石子也是按照一个认识了的动机而运动的,因为在人'身上' 意志是这样显现的。——可是从现在起,我们就要更详尽地,更明晰地证实前此初步地,一般地阐述过的东西,井指出其根据而加以充分的发挥。。
§20
如上所说,意志,作为'人' 自己的身体的本质自身,作为这身体除了是直观的客体,除了是表象之外的东西,首先就在这身体的有意的运动中把它自己透露出来,只要这些运动不是别的而是个别意志活动的“可见性”。这“可见性”和意志活动是直接而完全同时发起的,和意志活动是同一回事;只是由于这“可见性”转入了“认识”的形式,亦即成为表象,才和意志活动有区别。
可是意志的这些活动还永远有一个自身以外的根据,在动机中的根据。不过动机所规定的决不超出我此时,此地,在此情况丁欲求什么;既不规定我根本有欲求,也不规定我根本欲求什么,亦即不规定那些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