椤伽大义今释(1965)-第4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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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者,自己虽然不亲自去杀生,却用钱来做网,使为了钱财的人,肯去捕捉一切动物。那些杀生的人们,便用财物,乃至用种种手段,如以钩网等东西,来捕取空中水陆等处种种众生,用不同的杀害方法,来达到屠贩求利的目的。但你要知道,世界上绝没有不教以食肉,不贪求食肉,不希望食肉,生而便有食鱼食肉的人。由于这些道理,所以不应食肉。我有时候,为了地理环境,与其他原因,制立遮戒(注四十九),允许比丘们可以食五净肉(注五十),或说除了象、马、龙、蛇、人、鬼、猕猴、猪、狗、牛等十种以外,其余的肉是可以吃的。但那是为了时间地区等等原因的不得已的说法。现在于此经中,却绝对地断除食肉,不论何种肉类,任何时间,都不可以吃它,除了疗病等不得已的原因以外,方便开遮,其余的便一切应断。佛法修行的究竟处,甚至可断一切饮食,何况食鱼食肉呢!所以佛绝不叫人食肉。因为佛是以大悲心为前提的,应该视一切众生,犹如独子,所以不令人们自食子肉。”这时,佛就归纳这些道理,作了一篇偈语说:
曾悉为亲属。鄙秽不净杂。不净所生长。闻气悉恐怖。
一切肉与葱。及诸韭蒜等。种种放逸酒。修行常远离。
亦常离麻油。及诸穿孔床。以彼诸细虫。于中极恐怖。
饮食生放逸。放逸生诸觉。从觉生贪欲。是故不应食。
由食生贪欲。贪令心迷醉。迷醉长爱欲。生死不解脱。
为利杀众生。以财网诸肉。二俱是恶业。死堕叫呼狱。
若无教想求。则无三净肉。彼非无因有。是故不应食。
彼诸修行者。由是悉远离。十方佛世尊。一切威呵责。
展转更相食。死堕虎狼类。臭秽可厌恶。所生常愚痴。
多生旅陀罗(以屠杀为业者)。猎师谭婆种(食狗肉者)。
或生陀夷尼。及诸食肉性。罗刹猫狸等。遍于是个生。
缚象与大云。央掘利魔罗(注五十一)。及此楞伽经。
我悉制断肉。
诸佛及菩萨。声闻所呵责。食已无惭愧。生生常痴冥。
先说见闻疑。已断一切肉。妄想不觉知。故生食肉处。
如彼贪欲过。障碍圣解脱。酒肉葱韭蒜。悉为圣道障。
未来世众生。于肉愚痴说。言此净无罪。佛听我等食。
食如服药想。亦如食子肉。知足生厌离。修行行乞食。
安住慈心者。我说常厌离。虎狼诸恶兽。恒可同游止。
若食诸血肉。众生悉恐怖。是故修行者。慈心不食肉。
食肉无慈慧。永背正解脱。及违圣表相。是故不应食。
得生梵志种。及诸修行处。智慧富贵家。斯由不食肉。
(这人偈语的道理,意义已由平易的文词字句中,明白地说了,而且大要已如上文所讲,所以不须再加译述。)
(注四十八)六亲:父母妻子兄弟也。
(注四十九)遮戒:佛所遮止之事也。
(注 五 十)五净肉:一、我眼不见其杀者。二、不闻为我杀者。三、无为我而杀之疑者。四、诸鸟兽命尽自死者。五、鸟残,鹰鹫等食他鸟兽所余之肉也。
(注五十一)央倔利魔罗:佛陀在世时,住于舍卫城者。信奉杀人为得涅槃,乃至欲杀其母。佛怜悯之,为说正法,即改过而入佛门,后得罗汉果。有央掘魔罗经,说佛济度央掘魔罗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