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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俱舍论·世间品 所记有关「缘起-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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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rva…kalayaj   kriyayaj   ktva…vidher   iti。
               samana…kartrkayoh purvakala iti vacanat。) ”。
               其實,對於不諳梵語的藏文讀者而言,這段譯文是全
               然洠в幸饬x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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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aw cid ”(奘師將之譯為「少行法」), 實為賓詞補語
        。 因此,奘師將原文之句譯為「無少行法有在起前,先至於
        緣,後時方起。 」這種譯法雖然是照顧到了梵語中不甚重要
        的語序,但顯然是無法同時兼顧原文的句構。 因為我們若是
        把奘師此譯的前一分句解讀為 「洠в腥魏我环ǹ梢栽谏鹨
        前先行存在」,則與真諦的譯讀應該是一致的; 至於奘師此
        譯的後一分句, 吾人亦可將之判讀為「它先遇合了其生起的
        條件, 然後方才起現」然則如此一來,吾人實難在奘師譯文
        之中見出前後這兩個分句之間的關係。 因此,原文本來相當
        清楚的意思反而在奘師譯文之中變得模糊不清。( 裕А20) 或
        許奘師在傳譯此句之際, 他心目中的意思是在說「吾人難以
        設想有任何一法能在生起以前先行存在, 它可以先遇合了其
        生起的條件 ,然後方才起現」, ( 裕А21) 但是《光記》與
       《寶疏》顯然都洠в须S順此一路數來理解奘師
        ──────────────
        ( 裕А20) 《光記》於此疏之曰:「若有少行法有在起前,可
                  得說言『先至於緣, 後時方起』,既無行法有在
                  起前, 先至緣已,後時方起,如何得說『至緣已
                  起』?」他的意思是說: 「如果有任何一法在其
                  生起以前先行存在, 則可以說『它先遇合了其生
                  起的條件,然後方才起現。 』(亦即論主的詞義
                  解釋方可成立)但是, 既然洠в腥魏我环ㄊ窃谄
                  生起以前先行存在, 而可以先遇合了其生起的條
                  件,然後方才起現; 那麼如何可以說『它遇合了
                  其生起的條件,然後方才起現,是緣起的意思。』
                  呢? 這也就是說論主若視“ pratitya ”為獨立
                  分詞 , 則論主之釋“ pratityasamutpada ”為
                 “pratyayaj prapya samud…bhavah ”根本上是講
                  不通的。 」普光把此句的文義判為是一項獨立的
                  理由, 用以表示文法學者反對論主的詞義解釋,
                  這一點雖然在義理上是洠в袉栴}的, 但是與原文
                  之義顯然並不相符, 因為如此一來,則難以見出
                  本句在義理結構上與第三句之間 可能存在的邏輯
                  關係,從而使第三句變得似乎是可有可無的。
                 《寶疏》在這一點上和《光記》之說相同(其疏文
                  可見之於裕А15 ), 也是把本句視為是文法學者
                  用來批評論主的詞義解釋所提出來的一項理由。
                  他們的這種詮釋, 當然是受到奘師譯文的影響
                 (或許玄奘本人正是如此來理解原文之義也說不定)。
        ( 裕А2 1) 事實上,這個意思正是 Poussin 對奘師譯文的判
                  讀(參見 L。M。Pruden  的英文轉譯, pp。413 ~
                  4。 )。 然而,這層意思或許是 Poussin 從其它
                  相關文獻得來的, 蓋藏文譯本與《稱友疏》(稱
                  友於其相關疏文之中並直接未牒引“ yah ”所引
                  領的形容詞子句)乃至《光記》和 《寶疏》均未
                  依 Poussin 的譯讀方式來理解原文之義,而且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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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一譯文。
          至於第三句, 真諦譯之為「無事不依作者成故」(因為
        洠в腥魏蝿幼骺梢圆灰揽孔髡叨桑〈司渲g明顯的是
        為了配合其第二句的譯文; 而由其第二與第三兩句的譯文,
        我們也可以清楚見出在真諦的詮釋之下, 這兩個分句之間在
        義理結構上可能存在的邏輯關係。 實則,這層關係在原文的
        表層句構裡並未浮現, 故而真諦此一帶有詮釋風格的譯文,
        可以說是試圖浮顯其深層句構之作, 就此而言,吾人以為此
        一譯文仍可算是頗為成功的意譯。 至於奘師之譯,所謂「非
        無作者可有作用」,吾人若對照原文“ na ca apy akartrka
        'sti kriya ”,則可以見出奘師此句之譯仍是隨順原文語序
        而來的「硬譯」, 既未考懀г牡木錁嫞踩粺o視於漢語
        的語法;就中,「非」之一詞乃譯自“ na ca api ”(甚且
        也洠в校 笩o作者」一語實譯自“ akartrka ”,而「可
        有作用」之句則譯自“ asti kriya ”。 實則,吾人若就原
        文而言,“ akartrka ”乃是用以修飾“ kriya ”的形容詞
        (此二者均為主格, 藏本譯作“ byed pa po med pahi bya
        ba ”,故而或可譯作「缺乏作者的作用」),而“ na ”是
        用以否定本句的動詞“ asti ”; 因此,若譯之為「無作者
        不可有作用」,( 裕А22) 這雖然不盡符合原文的表層句構,
        但是就其深層句構而言, 則可以說是相應原文之義的,而且
        也比較像是道地的漢語構句方式。 奘師所以並未如此翻譯,
        究其原因, 極有可能是在過度牽就原文語序的情況下,忽略
        了文義上應有的斟酌, 從而造就了「非
        ──────────────
                 們也很難見出在奘師譯文之中可以有這一層的意思
                 。
        ( 裕А22) Poussin 正是如此來判讀此句(參見  L。M。Pruden
                 前揭書,p。414。 )。 然而,這層意思極可能是他
                 得自稱友的疏文或來自藏本之譯,而非直接出自對
                 奘師之譯的判讀。《光記》對本句的疏文如次:
                「非無作者法體,可有作用; 以彼作用,必依體故
                 。」普光此處顯然是把奘師譯文中「非無」一詞,
                 視為是雙重否定的意思而將之理解為「有作者法體
                 ,可有作用;以彼作用,必依體故。」實則,在奘
                 師譯文之中的「非無」一詞,正如吾人在前文中所
                 分析的,乃是譯自原文“na ca apy a…'kartrka'”
                 ,故而並不能視之為是雙重否定的意思,因此我們
                 可以知道普光在判讀奘師譯文之際,根本無法見出
                 其「非」之一詞實際上的語法作用(雖然他的疏釋
                 在義理上與原文之義是相應的),蓋奘師此句譯文
                 實非道地的漢語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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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作者可有作用」這種不似漢語的構句形式。( 裕А23)
           根據以上兩家譯文的比對與分析,我們不但可以見出真
        諦以詮釋為導向的翻譯風格, 同時也可以看到玄奘近似逐語
        直譯式的譯筆。 此中,前者在翻譯上致力於抉發原文的深層
        語意, 而無視於其表層句構,對於特屬梵文語法的概念,諸
        如“ ktva ”以及其使用規則,不是未加理會, 便是語焉不
        詳的一筆帶過, 這些翻譯上的特色似乎多少都反映出了譯者
        梵土出身的外籍身份。 至於後者的傳譯特色,則是大異其趣
        , 他從不放過任何有關梵文語法概念的介紹,努力的要把這
        個「舶來品」銷入內地, 而無視於南船北馬的不同消費習性
        , 他不但試圖謹守原文的表層句構,甚且步步為營的履跡其
        語序, 這種幾近乎朝拢降姆g風格,和他「留學僧」的身
        份顯然是有關的。 真諦若仍駐錫西土,則他或述而不作以講
        論斯學, 或造論作疏而暢明玄旨,其左操經典的解釋權,誰
        曰不宜?即使他攜貝葉梵筴而枺鼇頋h地, 在其一生的譯述事
        業之中, 此一經典的解釋權似乎也未曾因人地事的差異而離
        乎其手。 然而,對於玄奘而言,其西行梵土而修學取經,縱
        然是博樱杭浾摑M於囊袋, 似乎仍無改於其朝拢纳矸
        , 對他來說,彼土所傳,不論小大,俱是「拢龝梗蚨
        衣沐浴以樱В』蚨S戒焚香而譯,其如履薄冰的肅穆之情,
        豈因人地事之不同而稍減於心, 而「依義不依語」的解讀之
        念,或許正被他視為是一種亟須對治的僭越我慢哩﹗

       【參·文法學者的結論】

        梵本 aha ca atra
                 (138。7)   pratyeti   purvam   utpadad   yady
                           asattvan  na  yujyate  |
                 (138。8)   saha  cet  ktva  na  siddho   'tra
                           purva…kala…vidhanata  iti |
        藏譯 (129b。1)  hdir smras pa |
                  gal te hbyuv  svon  phrad  nas  yin  |
        ──────────────
        ( 裕А23) 或許是基於此一原因,而使得法寶無法理解奘師此
                 句之譯的意思,故而在《寶疏》之中,我們也無緣
                 得見他對本句的疏釋之文(就《寶疏》的體例而言
                 ,這種情況並不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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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d  phyir  ruv ba ma yin  no |
                      gal te lhan gcig (D。cig) hdir te (D。de)
                      ni |
                      ma grub svon du byed pahi  (byed  pahi;
                      D。byed) phyir ro ∥
        今譯而且,此中有人曾經說:

                         如果﹝事物窃讴z它鹨郧埃龊
                        ﹝其生起的條件,然後起現弧∮伸订z該
                         一事物在它生起以前麃K無其存在性,所
                         以﹝這種說法麃K不合理。如果﹝事物是
                         在它生起的當下,瑫r﹝遇合了其生起
                         的條件而生起弧 々z巴尼尼的八章篇
                        ( Panini: Astadhyayi )有云:「當同
                         一個作用主體而有兩項作用活動之際,獨
                         立分詞語尾“ ktva ”要附加在前一時段
                         的作用活動上。 」若「緣」 (pratitya)
                         與「起」 (samutpada)  兩項作用活動是
                         同時而有,則谇耙粫r段﹝的作用活動
                         附加“ ktva ”囊幎ㄖ拢酥校
                        ﹝若視「緣」 (pratitya) 一詞為附加了
                         獨立分詞語尾“ ktva ”,便不得成立。

        真諦此中彼說偈:
            能至先於生,無有故不然;言俱亦不然,由事約前後。

        玄奘故說頌曰:
            至緣若起先,非有不應理;若俱便壞已,彼應先說故。

        附:《稱友疏》 ( 裕А24)
        ──────────────
        ( 裕А24)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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