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2004年精粹_上-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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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刘永行、刘永好两兄弟的“育新良种场”(希望集团前身)准备收购四川内江饲料厂,被有关部门“枪毙”,理由是:“私营企业岂敢收购国企?”据说,当年,组建成都希望集团后,刘氏兄弟不堪社会压力,向四川新津县委领导提出,想把自己的企业“送给国家”。好在那位领导并没有支持刘家兄弟此举,才有了后来刘永好这位《福布斯》富豪榜的中国常客。
回潮之风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后告一段落。
“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胆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不能像小脚女人一样。”“深圳发展这么快,是靠实干干出来的,不是靠讲话讲出来的,不是靠写文章写出来的。”88岁高龄的邓小平,思路异常清晰,语言犀利逼人,每一个词句,都毫不留情地刺向那些阻碍改革开放的思维和力量。
南巡之后,中共十四大召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全面确立,取代“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这一条,很快写进了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二次宪法修正案中。
1993年春天的一天,四川省委统战部的一位干部找到刘永好,说准备推荐他为全国政协委员。“没过多久就让我填了表。同时,四川省工商联还推荐我为全国工商联的副主席。”刘永好时隔11年后向记者回忆。
包括刘永好、张宏伟在内的50多名民营企业家,第一次走进全国政协大会会场,这是1993年“两会”最引人注目的“看点”之一。新经济成分的代表们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开始发出自己的声音。
当年“两会”结束后的6月,中国私营经济研究学会在山西太原开成立大会,于光远不能参加,给大会修书一封,这篇名曰《很大的题目,很短的文章》的千字短文,从理论的高度,集中阐明了保护私有财产的重要性。
这篇《很大的题目,很短的文章》8月份在《光明日报》原文照登,学界震动。支持者有之,反之者亦有之。
“邓小平曾说,不要争论,所以双方‘架’也没吵起来。”张厚义在于光远后也曾发文呼吁“法律保护私有财产”,“那时我们都意识到了,私营经济发展壮大了,人们的财富增加了,保护个人财产的法律却不完善,那将是市场经济发展道路上的一个隐患。”
张厚义的话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印证。
经历了太多风雨飘摇的私营企业主,缺乏对政策的信心以及再生产的热情。晓亮1995年到福建参加一个会议,旁边一名私营企业家就跟他讲:我现在口袋里就有护照,如果上午政策变了,下午我就走。
“很长一段时期,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们在一种痛苦和荒诞中度过。当时出现了两种现象,要么花天酒地,想方设法把钱糟蹋完,‘包二奶’也开始在那时出现了。另一种情况就是将财产转移到国外。”全国工商联原副主席保育钧痛惜地告诉记者,中国外逃资本每年逾百亿,绝大多数来自私营企业主。他们有的花重金购买他国护照,摇身一变,以外资的形式返回国内,“一去一来,损耗的成本无法估量!”
直到1997年中共召开十五大,把私营经济的地位从“有益补充”上升到“重要组成部分”,私营企业主的担忧才慢慢减少。
自那以后,私企重新明晰产权的“脱帽”行动成风。那一年,苏南摘掉集体私有制“红帽子”的私企超过5000家。全国统战部和工商联、私营经济研究会联合进行的“第四次私营企业”调查显示,全国有1/4以上的企业戴过“红帽子”。
1998-2004:柳暗花明
1980年,云南昭通一位农妇养了3头猪,养了大半年,她卖得400元。5年后,她花8000元,盖起了自家的两层楼房。
1993年,甘肃酒泉地矿队两夫妻,用5000元的价格,买得了单位分给的75平米住房的70%的产权;2000年,他们加了3000元,取得了房屋的全部产权。
1999年,北京市鑫凯公司的高级软件员陶哲家,以近50万元的价格,搬进了东北郊被称作“中产者聚居地”的望京小区。
历史的车轮不停前行,改革开放20多年来,各阶层的人都拥有了与自己社会资源相匹配的“私有财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本质上不仅仅是富人的事,它与每个公民相关。
几乎没有人可以否认,中国的私营企业主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了自己的阶层。张厚义将之命名为“新富阶层”。
这个阶层的政治代言人———全国工商联,从1998年“两会”开始,共三次提交团体提案,要求立法保护私有财产。私营企业主阶层的迫切愿望,开始凝聚成一种共同的政治诉求进入国家主流渠道。
保育钧,在任国家工商联副主席期间,直接负责了1998年和2002年提案的起草工作。
这份1997年就开始动议的提案,在1998年春天,作为全国工商联第一号团体提案递交给全国政协。
这份被称为“开共和国历史先河”的提案主要表述了两方面内容:(一)修订《宪法》中有关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款,明确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合法的私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以保护法律的公正和平等。(二)根据中共十五大精神,清理过去法规中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和条文,尽快制定《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
5个月后的1998年8月7日,全国人大一纸答复寄到了全国工商联。主要两个内容,一是正在进行的修宪工作将对建议进行认真研究,二是在起草《物权法》时予以考虑。
然而,第二年宪法进行第三次修改,保护私有财产的问题没能提上议事日程。保育钧对这个结果并不感意外,他以“时机过早”来解释:“当时,许多人的思想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发挥得还不够,还不充分,很多人不能接受这个观点。中共十六大还没有开,没有从思想上扫清障碍。关系到修宪,任何国家都是慎之又慎。”
时隔4年,2002年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全国工商联又提出了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一号”提案。为何老调重谈?保育钧说,那年“两会”之前,他和工商联的一些同志商量,既然1998年提案之后上面没有“批”,就是一种宽容和默许,“那就再提”。
于丁柱说,前后两个提案侧重不同:第一次提案是明确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而第二次就是建议如何具体修改宪法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第二次答复比第一次详尽得多,但大意相同:宪法中已有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文,为保持根本大法稳定性,能不改就不改,以后可在《民法典》、《物权法》等财产保护法中考虑。
尽管如此,全国工商联没有停下脚步,2003年“两会”,私产入宪提案再次提交。这一次,有了明显回应。2003年年中,中央成立修宪领导小组,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内容是修改的重要议题之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位官员向记者表示,这次修宪成功有一个“注脚”,那就是十六大已经明确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私产入宪事实上在十六大召开后就必修无疑了”。
很少有人留意到,几乎与全国工商联提出第一份团体提案同时,与政协礼堂遥遥相望的人民大会堂那边,第一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深圳私营企业主郑卓辉,花了三天半时间游说广东团代表,获得49名代表附议,以个人名义发起了“保护私有财产”的人大议案。
这是第一份在全国人大代表中有关私产入宪的个人议案。
尽管一份个人议案和三次团体提案,都是由非公有制经济代表或其组织提出来的,他们的初衷当然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其结果是惠泽所有“有私产的人”。
与其把“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概念第一次写入社会主义宪法,看作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史上“破天荒的创举”,不如说这是中国对26年改革开放成果的一个接纳与肯定,由改革开放衍生而出的“私有”概念,从被打击、排斥到被接受、保护,漫长而曲折的全过程终于圆满终结。
多次参与宪法修改的宪法学专家许崇德说,比修改本身更重要的,是执行。
这无疑是问题的核心。早在1982年的宪法,已经有保护公民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的相关内容,但在南京的拆迁办公室、北京的金水桥畔、漯河的京广线上,屡屡有人为有法不依付出了生命代价和惨痛的后果。
还是以温家宝总理在记者发布会上引用的毛泽东诗词,为这个话题作一个结尾吧:
雄关漫道真如铁,
而今迈步从头越。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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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私产对大多数人的意义
南方周末 2004…03…18 15:34:55
□吴忠民
■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列入宪法,有助于使社会各个群体之间产生良性的而不是恶性的互动,既可以防止“劫富济贫”,也可以防止“劫贫济富”。换言之,其意义不仅在于对民营企业家等高收入群体的“合法地位”及其财产的保护,而且更在于对除此之外的大多数社会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列入宪法是中国社会具有重大意义的一件事情。出于中国现在的民营企业家群体的社会“合法性地位”亟须确立的情势等原因,人们可能会产生某种误解,认为这件事情只是对高收入群体有利。实际上,这件事情的意义不仅在于对民营企业家等高收入群体的“合法地位”及其财产的保护,而且更在于对除此之外的大多数社会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换言之,“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对于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更加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就大多数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利的保护而言,“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规定是必不可少的。私有财产包括个人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是大多数社会成员基本生计的必要屏障,是其安身立命的基础条件。对大多数人(中等收入人群和低收入群体)来说,同高收入群体相比,其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数量自然要少得多。
虽然如此,应当看到的是,这有限的私有财产对于大多数人基本生存需求的边际效应来说并不低于(甚至要高于)高收入群体。比如,对于为数不少的收入不高的城市居民来说,其私人住房的面积很小。由于他们无力购置新房,或者需要费很大力气多年储蓄资金才买得起新房,所以这面积很小的住房却是他们基本生计的须臾不可缺少之物。在这样的情况下,强行圈地、强行拆迁对于相关的大多数社会成员基本利益的损害与打击程度是可想而知的了。
显然,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列入宪法,将之上升到国家大法的位置,无疑会防止其他群体的对于中等收入人群和低收入群体以各种各样的名义进行的剥夺,防止将大多数人的基本财产强行充公或变相充公,从而有效地维护大多数人的基本利益。
另外,以“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列入宪法为契机,还有助于纠正以往一些不合理的规定。比如,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居住用地的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70年,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这种做法同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要求明显地不一致,因而应当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矫正,以切实保护公民的基本利益。
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对于大多数社会成员基本发展权利及其可以预期的发展空间的保护也是十分必要的。保护私有财产不仅事关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问题,而且事关其发展的基本前景。不能否认的是,公民的私有财产状况同其发展前景密切相联。这不仅仅因为积累财富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一个重要目标,而且还因为具体的财富状况是社会成员赖以发展的基本平台。
所以,将保护私有财产列入宪法并予以有效的实施,有助于排除大多数社会成员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有助于其财富的可预见积累,有助于增强其发展前景的可预期性。尤其是在中国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这一规定的现实意义显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