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苑珠林 所引外典之研究-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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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王五戒」,注稱「右此二驗出《冥報記》」此下「耿伏生」
、朱氏」兩條不注,再後一條「路伯達」始注云,「右此三驗
出《冥報》,但果如此,則可統注云「右此五驗出《冥報記》
」,不必分作兩注。且考宋、宮本皆作「《冥報拾遺》」,其
宮本早於高麗藏本(即大正藏底本),或應如宮本作「出《冥
報拾遺》」。
(三)1。「唐曹州人方山開好獵現報受苦」(卷六四,頁77
3中)
2。「唐汾州人劉摩兒好獵現報受苦」(卷六四,頁77
3中~ 773下)
3。「唐耄骼钪Y好獵現報受苦」(卷六四,頁773下
~ 774上)
按《法苑珠林》百卷本前四條為「隋王將軍」、「隋姜
略」、「隋冀州小兒」、「唐李壽」,注稱「右四驗出《冥
報記》,此下「方出開」、「李摩兒」兩條不注,再後一條
「李知禮」始注云,「右三驗出《冥報記》,果真如此,則
可統注云,「右七驗出《冥報記》」,不必分作兩注。百廿
卷本則「方山開」、「劉摩兒」兩條均注「出《冥報記》」
顧「李知禮」條又注云,「右三驗出《冥報拾遺》,與前注
不符。又考宋、元、明、宮本皆作「右三驗出《冥報拾遺》
」,合此觀之,當出《冥報拾遺》也(63)
丙、《冥報拾遺》
(一)「唐董雄念觀音」(卷二七,頁485上~485中)按大
正藏五一冊,《冥報記》卷中,其文末有「臨時病篤
在家,李敬玄來問疾,具說其事,臨病癒攝職,問臺
內宮吏,與玄說不殊,雄亦自說其事,而精厲彌篤,
雄今見在,為□厲令。」云云,《法苑珠林》無此文
,且注云「出《冥報拾遺》」,又比此條約少百六十
字,豈《冥報拾遺》亦曾別出此條耶?
(二)「齊有仕人姓梁」(卷三六,頁577下~578上(按大
正藏五一冊錄有《冥報記》中有「齊有仕人姓梁」,
文末「臨舅高經州說云,見齊人說之災」,《法苑珠
林》缺此兩句,且引睿赋鲆或灣觥囤笫斑z記》」
,《冥報拾遺》亦無「記」字,恐採自《冥報記》而
铡印甘斑z」兩字。又「災」當「云爾」或「云」之
訛。
(三)「唐釋徹師」(卷九五,頁989下)按此條事實與大正
藏五一冊,《冥報記》卷上,「釋僧徹」同,唯文繁
簡迥異,亦許餘令書復有臨書之處。
丁、高僧傳
(一)「南吳建業金像從地出像緣」(卷十三,頁383中)按
《法苑珠林》此條注云:「見《高僧傳》及《旌異記》
等」,考大正藏五○冊,《高僧傳》卷一,「康
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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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同前注。
322 頁
傳」載有此事,知此條乃道世依梁,慧皎《高僧傳》
改寫。
(二)「西晉泰山七國金像瑞緣」(卷十三,頁383中~383
下),按《法苑珠林》此條注云:「見《高僧傳》及
《旌異記》等」,考大正藏五○冊,《高僧傳》卷十
三,「釋慧達傳」載有此事,知此條乃道世依梁,慧
皎《高僧傳》改寫。
(三)「唐簡州三學山寺神燈」(卷三五,頁568上),按
《法苑珠林》此條注云:「右此一驗出《高僧傳》」
,慧皎為梁人,不可能說唐事。又宋、元、明、宮本
此條注出「《唐高僧傳》」,故此條應正名為《唐高
僧傳》。
戊、梁高僧傳
(一)「魏沙門釋曇А梗ň砦澹304中~304下),按《
法苑珠林》此條注云:「右一出《梁高僧傳》」,然
現今《梁高僧傳》未有此傳,又大正藏五○冊,《續
高僧傳》卷六有「釋慧曇鳌梗c《珠林》內容同
,知此當更正為出《續高僧傳》(即《唐高僧傳》)
。
(二)「梁沙門釋慧韶」(卷五,頁305上),按《法苑珠林》
此條注云:「右此一驗出《梁高僧傳》,然現今《梁高
僧傳》未有此傳,又大正藏五○冊,《續高僧傳》卷六
,「釋慧韶傳」載有此事,故今當更正「出《續高僧傳
》即《唐高僧》)」。
己、唐高僧傳
(一)「齊沙門釋普明」(卷十七,頁409上~409中)按《
法苑珠林》此條云:「右此一驗出《唐高僧傳》」,
然大正藏五○冊,《續高僧傳》卷十九,卷二○皆有
「釋普明傳」所載事實皆不同《法苑珠林》,若此條
果出於《唐高僧傳》,當可校補今本之不足。
四、引書方式
如前所言,《法苑珠林》雖為類書體,卻是道世有其深
意來編纂;這樣的看法,亦可由其引書方式中證明它有別於
中土類書的編纂。我國古代類書都是根據第一手的原始文獻
,而且編纂者也不加主觀論斷,這是傳統工具書的編纂方式
。(64)而《法苑珠林》則不然。
關於《法苑珠林》所引據外典的引書方式,可分從其形
式及其內涵,作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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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載克瑜、唐建華兩人共同主編,《類書的沿革》一本
書中談到我國古代類書的特點有三:第一、編纂類書
時,不加入編撰者的主觀論斷;第二、類書一般都有
原文出處;第三、我國類書所依據都是第一手的原始
文獻;第四、從編排的結構上來看,類書是按類排比
的。(見《類書的沿革》,頁2~3,四川省圖書館學
會編印,1981年)
323 頁
(一)形式上
《法苑珠林》之引書方式,其形式就其標示書名之方
法與位置而言:
甲、標示書名之方法有:
1。引作者並加書名及篇名;如卷六一,崔鴻《十六國春秋
?北涼錄》。(65)
2。引作者及書名;如卷三六,顧微《廣州記》。(66)
3。引書名加篇加;如卷三六,《周易?繫辭》。(67)
4。引書名;如卷二八,《博物志》,(68)此為引書之常
例。
5。引篇名;如卷九七,「郊特生」、「祭義」。(69)
6。引眾書之名;如卷十三,「見高僧傳及旌異記等」(70)
,其或因兼採書而為之,或諸書皆敘一事,果如前者,
道世引文己經其改寫,若是後者,以今本《高僧傳》為
例,引文亦經道世割裂,故其引文,當非第一手的原始
文獻,亦可由此得證。
7。未明出處者;
(A)如卷五三,「秦太守趙正」、「晉沙門釋僧叡」、「
晉沙門支孝龍」、「晉沙門康僧淵」四驗、(71)卷
五四,「晉抵世常」、(72)卷五六,「晉張氏」、
「晉劉伯祖」二驗、(73)卷九四,「晉庾紹之」。
(74)
(B)另有如卷十三及卷十四之感應緣計有四七驗,(75)
亦見於道宣《集神州三寶感通錄》卷中。(76)又卷
三八之感應緣計有二○驗,(77)亦見於道宣《集神
州三寶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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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見大正藏五三冊,頁749上。
(66)見大正藏五三冊,頁573下。
(67)見大正藏五三冊,頁574上。
(68)見大正藏五三冊,頁496中。
(69)見大正藏五三冊,頁999上。
(70)見大正藏五三冊,頁383下。
(71)見大正藏五三冊,頁684中~685上。
(72)見大正藏五三冊,頁694下~695上。
(73)見大正藏五三冊,頁712中~712下。
(74)見大正藏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