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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部分

文史通义作者章学诚-第4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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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未尝不别为一编,均隶太史。此文选志乘,交相裨益之明验也。近楚抚於《湖
广通志》之外,又选《三楚文献录》。江苏宋抚军聘邵毗陵修《明文录》外,更
撰《三吴文献录》等集,亦佐《江南通志》之不及。仆浅陋寡闻,未知他省皆如
是否?然即此一端,亦可类及。何如略仿《国风》遗意,取其有关民风流俗,参
伍质证,可资考校,分列诗文记序诸体,勒为一邑之书,与志相辅,当亦不为无
补。但此非足下之力所克为者,盍乘间为当事告焉?
一、列女宜分传例也。列女名传,创於刘向,分汇七篇,义近乎子;缀《颂》
述《雅》,学通乎《诗》,而比事属辞,实为史家之籍。班、马二史,均阙此传。
自范蔚宗东汉书中,始载《列女》,后史因之,遂为定则。然后世史家所谓列女,
则节烈之谓,而刘向所叙,乃罗列之谓也。节烈之烈为列女传,则贞节之与殉烈,
已自有殊;若孝女义妇,更不相入,而闺秀才妇,道姑仙女,永无入传之例矣。
夫妇道无成,节烈孝义之外,原可稍略;然班姬之盛德,曹昭之史才,蔡琰之文
学,岂转不及方技伶官之伦,更无可传之道哉?刘向传中,节烈孝义之外,才如
妾婧,奇如鲁女,无所不载;即下至施、旦,亦胥附焉。列之为义,可为广矣。
自东汉以后,诸史误以罗列之列,为殉烈之烈,於是法律之外,可载者少,而蔡
文姬之入史,人亦议之。今当另立贞节之传,以载旌奖之名;其正载之外,苟有
才情卓越,操守不同,或有文采可观,一长擅绝者,不妨入於列女,以附方技、
文苑、独行诸传之例;庶妇德之不尽出於节烈,而苟有一长足录者,亦不致有湮
没之叹云。狂瞽之言,幸惟择之!醉中草草,勿罪。
○与甄秀才论文选义例书(二)
辱示《文选》义例,大有意思,非熟知此道甘苦,何以得此?第有少意商复。
夫踵事增华,后来易为力;括代总选,须以史例观之。昭明草创,与马迁略同。
由六朝视两汉,略已,先秦略之略已。周则子夏《诗序》,屈子《离骚》而外,
无他策焉。亦犹天汉视先秦,略已,周则略之略已。五帝三王,则本纪略载而外,
不更详焉。昭明兼八代,《史记》采三古,而又当创事,故例疏而文约。《文苑》、
《文鉴》,皆包括一代;《汉书》《唐书》,皆专纪一朝;而又藉前规,故条密
而文详。《文苑》之补载陈随,则续昭明之未备;《文鉴》之并收制科,则广昭
明之未登。亦犹班固《地志》之兼采《职方》、《禹贡》,《隋书》诸志之补述
梁、陈、周、齐,例以义起,斟酌损益,固无不可耳。夫一代文献,史不尽详,
全恃大部总选,得载诸部文字於律令之外,参互考校,可补二十一史之不逮。其
事綦重,原与揣摩家评选文字不同,工拙繁简,不可屑屑校重。读书者但当采掇
大意,以为博古之功,斯有益耳。
△驳文选义例书再答
来书云:“得兄所论《文选》义例,甚以为不然。文章一道,所该甚广,史
特其中一类耳。选家之例,繁博不伦,四部九流,何所不有?而兄概欲以史拟之。
若马若班,若表若志,斤斤焉以萧唐诸选,削趾适履,求其一得符合。将毋陈大
士初学时文,而家书悉裁为八股式否?东西两京文字,入选寥寥,而班、范两史
排纂,遂为定本。惟李陵塞外一书,班史不载,便近齐梁小儿,果选裨史之不逮
乎?抑史裨选之不逮乎?编年有《纲目》,纪传有廿一史,历朝事已昭如日星。
而兄复思配以文选,连床架屋,岂为风云月露之辞,可以补柱下之藏耶?选事仿
於六朝,而史体亦坏於是,选之无裨於史明矣。考镜古今,论列得失,在乎卓荦
之士,不循循株守章句;孺歌妇叹,均可观采,岂皆与史等哉?昔人称杜甫诗史,
而杨万里驳之,以为《诗经》果可兼《尚书》否?兄观书素卓荦,而今言犹似牵
於训诂然者,仆窃不喜。或有不然,速赐裁示!”
惠书甚华而能辨,所赐於仆,岂浅鲜哉?然意旨似犹不甚相悉,而盛意不可
虚,故敢以书报。文章一道,体制初不相沿,而原本各有所自。古人文字,其初
繁然杂出,惟用所适,岂斤斤焉立一色目,而规规以求其一似哉?若云文事本博,
而史特於中占其一类,则类将不胜其繁。《伯夷》、《屈原》诸传,夹叙夹议;
而《庄周》、《列子》之书,又多假叙事以行文。兄以选例不可一概,则此等文
字,将何以画分乎?经史子集,久列四库,其原始亦非远。试论六艺之初,则经
目本无有也。大《易》非以圣人之书而尊之,一子书耳。《书》与《春秋》,两
史籍耳。《诗》三百篇,文集耳。《仪礼》、《周官》,律令会典耳。自《易》
藏太卜而外,其馀四者,均隶柱下之籍,而后人取以考证古今得失之林,未闻沾
沾取其若《纲目》纪传者,而专为史类,其他体近繁博,遽不得与於是选也。
《诗》亡而后《春秋》作,《诗》类今之文选耳,而亦得与史相终始何哉?土风
殊异,人事兴衰,纪传所不及详,编年所不能录,而参互考验,其合於是中者,
如《鸱枭》之於《金縢》,《乘舟》之於《左传》之类;其出於是外者,如《七
月》追述周先,《商颂》兼及异代之类;岂非文章史事,固相终始者与?两京文
字,入选甚少,不敌班、范所收,使当年早有如选《文苑》其人,裁为大部盛典,
则两汉事迹,吾知更赫赫如昨日矣。史体坏於六朝,自是风气日下,非关《文选》。
昭明所收过略,乃可恨耳。所云不循循株守章句,不必列文於史中,顾斤斤画文
於史外,其见尚可谓之卓荦否?杨万里不通太史观风之意,故驳诗史之说。以兄
之卓见而惑之,何哉?
○修志十议 (呈天门胡明府)
修志有二便:地近则易覈,时近则迹真。有三长:识足以断凡例,明足以决
去取,公足以绝请讬。有五难:清晰天度难,考衷古界难,调剂众议难,广徵藏
书难,预杜是非难。有八忌:忌条理混杂,忌详略失体,忌偏尚文辞,忌妆点名
胜,忌擅翻旧案,忌浮记功绩,忌泥古不变,忌贪载传奇。有四体:皇恩庆典宜
作纪,官师科甲宜作谱,典籍法制宜作考,名宦人物宜作传。有四要:要简,要
严,要覈,要雅。今拟乘二便,尽三长,去五难,除八忌,而立四体,以归四要。
请略议其所以然者为十条。先陈事宜,后定凡例,庶乎画宫於堵之意云。
一,议职掌。提调专主决断是非,总裁专主笔削文辞,投牒者叙而不议,参
阅者议而不断,庶各不相侵,事有专责。
二,议考证。邑志虽小,体例无所不备。考核不厌精详,折衷务祈尽善。所
有应用之书,自省府邻境诸志而外,如《廿二史》、《三楚文献录》、《一统志》、
圣祖仁皇帝御纂《方舆路程图》、《大清会典》、《赋役全书》之属,俱须加意
采访。他若邑绅所撰野乘、私记、文编、稗史、家谱、图牒之类,凡可资搜讨者,
亦须出示徵收,博观约取。其六曹案牍,律令文移,有关政教典故、风土利弊者,
概令录出副本,一体送馆,以凭详慎铨次。庶能钜细无遗,永垂信史。
三,议徵信。邑志尤重人物,取舍贵辨真伪。凡旧志人物列传,例应有改无
削。新志人物,一凭本家子孙列状投柜,核实无虚,送馆立传。此俱无可议者。
但所送行状,务有可记之实,详悉开列,以备采择,方准收录。如开送名宦,必
详曾任何职,实兴何利,实除何弊,实於何事有益国计民生,乃为合例。如但云
清廉勤慎,慈惠严明,全无实徵,但作计荐考语体者,概不收受。又如卓行亦必
开列行如何卓,文苑亦必开列著有何书,见推士林,儒林亦必核其有功何经,何
等著作有关名教,孝友亦必开明於何事见其能孝能友。品虽毋论庸奇偏全,要有
真迹,便易采访。否则行皆曾、史,学皆程、朱,文皆马、班,品皆夷、惠,鱼
鱼鹿鹿,何以辨真伪哉?至前志所收人物,果有遗漏,或生平大节,载不尽详,
亦准其与新收人物,一例开送,核实增补。
四,议徵文。人物之次,艺文为要。近世志艺文者,类辑诗文记序,其体直
如文选;而一邑著述目录,作者源流始末,俱无稽考,非志体也。今拟更定凡例,
一仿班《志》刘《略》;标分部汇,删芜撷秀,跋其端委,自勒一考,可为他日
馆阁校雠取材,斯则有裨文献耳。但艺文入志,例取盖棺论定;现存之人,虽有
著作,例不入志。此系御纂续考馆成法,不同近日志乘,掇拾诗文,可取一时题
咏,广登尺幅者也。凡本朝前代学士文人,果有卓然成家,可垂不朽之业,无论
经史子集,方技杂流,释门道藏,图画谱牒,帖括训诂,均得净录副本,投柜
送馆,以凭核纂。然所送之书,须属共见共闻;即未刻行,亦必论完成集者,方
准收录。倘系抄撮稿本,畸零篇页,及从无序跋论定之书,概不入编,庶乎循名
责实之意。惟旧志原有目录,而藏书至今散逸者,仍准入志,而於目录之下,注
一“亡”字以别之。
五,议传例。史传之作,例取盖棺论定,不为生人立传。历考两汉以下,如
《非有先生》、《李赤》诸传,皆以传为游戏。《圬者》、《橐驼》之作,则借
传为议论。至《何蕃》、《方山》等传,则又作贻赠序文之用。沿至宋人,遂多
为生人作传,其实非史法也。邑志列传,全用史例,凡现存之人,例不入传。惟
妇人守节,已邀旌典;或虽未旌奖,而年例已符,操守粹白者,统得破格录入。
盖妇人从一而终,既无他志,其一生责任已毕,可无更俟没身。而此等单寒之家,
不必尽如文苑卓行之出入缙绅;或在穷乡僻壤,子孙困於无力,以及偶格成例;
今日不予表章,恐后此修志,不免遗漏,故搜求至汲汲也。至去任之官,苟一时
政绩卓然可传,舆论交推,更无拟议者,虽未经没身论定,於法亦得立传。盖志
为此县而作,为宰有功此县,则甘棠可留;虽或缘故被劾,及乡论未详,安得没
其现施事迹?且其人已去,即无谀颂之嫌,而隔越方州,亦无遥访其人存否之例。
惟其人现居本县,或现升本省上官及有统辖者,仍不立传;所以远迎合之嫌,杜
是非之议耳。其例得立传人物,投递行状,务取生平大节合史例者,详慎开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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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者,虽有所凭,亦不收录,庶免凫履羊鸣之诮。
六,议书法。典故作考,人物作传,二体去取,均须断制尽善,有体有要,
乃属不刊之书,可为后人取法。如考体但重政教典礼,民风土俗,而浮夸形胜,
附会景物者,在所当略。其有古迹胜概,确乎可凭,名人题咏,卓然可纪者,亦
从小书分注之例,酌量附入正考之下;所以釐正史体,别於稗乘耳。盖志体譬之
治室,厅堂甲第,谓之府宅可也。若依岩之构,跨水之亭,谓之别业可,谓之正
寝则不可。玉{鹿主}丝绦,谓之仙服可,谓之绅笏则不可。此乃郡县志乘,与卧
游清福诸编之分别也。列传亦以名宦乡贤,忠孝节义,儒林卓行为重。文苑方技
有长可见者,次之。如职官而无可纪之迹,科目而无可著之业,於法均不得立传。
盖志属信史,非如宪纲册籍,一以爵秩衣冠为序者也。其不应立传者,官师另立
历任年谱,邑绅另有科甲年谱,年经月纬之下,但注姓名,不得更有浮辞填入。
即其中有应立传者,亦不必更於谱内,注明有传字样,以昭画一。若如近日通行
之例,则纪官师者,既有职官志,以载受事年月,又有名宦志,以载历任政绩;
而於他事有见於生祠碑颂、政绩序记者,又收入艺文志。记邑绅者,既有科目志,
又有人物志,亦分及第年分与一生行业为两志;而其行业有见於志铭传诔者,则
又收入艺文志。一人之事,叠见三四门类,於是或於此处注传见某卷,於彼处注
详见某志,字样纷错,事实倒乱,体裁烦碎,莫此为甚。今日修志,尤当首为釐
定,一破俗例者也。
七,议援引。史志引用成文,期明事实,非尚文辞。苟於事实有关,即胥吏
文移,亦所采录,况上此者乎?苟於事实无关,虽班扬述作,亦所不取,况下此
者乎?但旧志艺文所录文辞,今悉散隶本人本事之下,则篇次繁简不伦;收入考
传方幅之内,其势不无删润。如恐嫌似剿袭,则於本文之上,仍标作者姓名,以
明其所自而已。而标题之法,一仿《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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