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通义作者章学诚-第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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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其在侯国,则由长帅正伯,以通於天子也。朝廷六部尚书之所治,则合天下
州县六科吏典之掌故以立政也。其自下而上,亦犹三代比闾族党、长帅正伯之遗
也。六部必合天下掌故而政存,史官必合天下纪载而籍备也。乃州县掌故,因事
为名,承行典吏,多添注於六科之外。而州县纪载,并无专人典守,大义阙如。
间有好事者流,修辑志乘,率凭一时采访,人多庸猥,例罕完善;甚至挟私诬罔,
贿赂行文。是以言及方志,荐绅先生每难言之。史官采风自下,州县志乘如是,
将凭何者为笔削资也?且有天下之史,有一国之史,有一家之史,有一人之史。
传状志述,一人之史也;家乘谱牒,一家之史也;部府县志,一国之史也;综纪
一朝,天下之史也。比人而后有家,比家而后有国,比国而后有天下。惟分者极
其详,然后合者能择善而无憾也。谱牒散而难稽,传志私而多谀;朝廷修史,必
将於方志取其裁。而方志之中,则统部取於诸府,诸府取於州县,亦自下而上之
道也。然则州县志书,下为谱牒传志持平,上为部府徵信,实朝史之要删也。期
会工程,赋税狱讼,州县恃有吏典掌故,能供六部之徵求;至於考献徵文,州县
仅恃猥滥无法之志乘,曾何足以当史官之采择乎?州县挈要之籍,既不足观,宜
乎朝史宁下求之谱牒传志,而不复问之州县矣。夫期会工程,赋税狱讼,六部不
由州县,而直问於民间,庸有当欤?则三代以后之史事,不亦难乎?夫文章视诸
政事而已矣。无三代之官守典籍,即无三代之文章;苟无三代之文章,虽有三代
之事功,不能昭揭如日月也。令史案牍,文学之儒,不屑道也。而经纶政教,未
有舍是而别出者也。后世专以史事责之於文学,而官司掌故,不为史氏备其法制
焉,斯则三代以后,离质言文,史事所以难言也。今天下大计,既始於州县,则
史事责成,亦当始於州县之志。州县有荒陋无稽之志,而无荒陋无稽之令史案牍。
志有因人臧否、因人工拙之义例文辞,案牍无因人臧否、因人工拙之义例文辞;
盖以登载有一定之法,典守有一定之人,所谓师三代之遗意也。故州县之志,不
可取办於一时,平日当於诸典吏中,特立志科,佥典吏之稍明於文法者,以充其
选。而且立为成法,俾如法以纪载,略如案牍之有公式焉,则无妄作聪明之弊矣。
积数十年之久,则访能文学而通史裁者,笔削以为成书,所谓待其人而后行也。
如是又积而又修之,於事不劳,而功效已为文史之儒所不能及,所谓政法亦存三
代文章之遗制也。
然则立为成法将奈何?六科案牍,约取大略,而录藏其副可也。官长师儒,
去官之日,取其平日行事善恶有实据者,录其始末可也。所属之中,家修其谱,
人撰其传志状述,必呈其副;学校师儒,采取公论,覈正而藏於志科可也。所属
人士,或有经史撰著,诗辞文笔,论定成编,必呈其副,藏於志科,兼录部目可
也。衙廨城池,学庙祠宇,堤堰桥梁,有所修建,必告於科,而呈其端委可也。
铭金刻石,纪事摛辞,必摩其本,而藏之於科可也。宾兴乡饮,读法讲书,凡有
举行,必书一时官秩及诸名姓,录其所闻所见可也。置藏室焉,水火不可得而侵
也。置锁椟焉,分科别类,岁月有时,封志以藏,无故不得而私启也。仿乡塾义
学之意,四乡各设采访一人,遴绅士之公正符人望者为之,俾搜遗文逸事,以时
呈纳可也。学校师儒,慎选老成,凡有呈纳,相与持公覈实可也。夫礼乐与政事,
相为表里者也。学士讨论礼乐,必询器数於宗祝,考音节於工师,乃为文章不讬
於空言也。令史案牍,则大臣讨论国政之所资,犹礼之有宗祝器数,乐之有工师
音节也。苟议政事而鄙令史案牍,定礼乐而不屑宗祝器数,与夫工师音节,则是
无质之文,不可用也。独於史氏之业,不为立法无弊,岂曰委之文学之儒已足办
欤?
或曰:州县既立志科,不患文献之散逸矣。由州县而达乎史官,其地悬而其
势亦无统要,府与布政使司,可不过而问欤?曰:州县奉行不实,司府必当以条
察也。至於志科,既约六科案牍之要,以存其籍矣。府吏必约州县志科之要,以
为府志取裁;司吏必约府科之要,以为通志取裁;不特司府之志,有所取裁,且
兼收并蓄,参互考求,可以稽州县志科之实否也。至於统部大僚,司科亦於去官
之日,如州县志科之於其官长师儒,录其平日行事善恶有实据者,详其始末,存
於科也。诸府官僚,府科亦於去官之日,录如州县可也。此则府志科吏,不特合
州县科册而存其副,司志科吏,不特合诸府科而存其副,且有自为其司与府者,
不容略也。
或曰:是於史事,诚有裨矣。不识政理亦有赖於是欤?曰:文章政事,未有
不相表里者也。令史案牍,政事之凭藉也。有事出不虞,而失於水火者焉,有收
藏不谨,而蚀於湿蠹者焉;有奸吏舞法,而窜窃更改者焉;如皆录其要,而藏副
於志科,则无数者之患矣。此补於政理者不鲜也。谱牒不掌於官,亦今古异宜,
天下门族之繁,不能悉覈於京曹也。然祠袭争夺,则有讼焉;产业继嗣,则有讼
焉;冒姓占籍,降服归宗,则有讼焉;昏姻违律,则有讼焉;户役隐漏,则有讼
焉。或谱据遗失,或奸徒伪撰,临时炫惑,丛弊滋焉。平日凡有谱牒,悉呈其副
於志科,则无数者之患矣。此补於政理者,又不鲜也。古无私门之著述,盖自战
国以还,未有可以古法拘也。然文字不隶於官守,则人不胜自用之私。圣学衰而
横议乱其教,史官失而野史逞其私;晚近文集传志之猥滥,说部是非之混淆,其
渎乱纪载,荧惑清议,盖有不可得而胜诘者矣。苟於论定成编之业,必呈副於志
科,而学校师儒从公讨论,则地近而易於质实,时近而不能讬於传闻,又不致有
数者之患矣。此补於政理者,殆不可以胜计也。故曰文章政事,未有不相表里者
也。
○地志统部
阳湖洪编修亮吉,尝撰辑《乾隆府厅州县志》,其分部乃用《一统志》例,
以布政使司分隶府厅州县。余於十年前,访洪君於其家,谓此书於今制当称部院,
不当泥布政使司旧文。因历言今制分部与初制异者,以明例义。洪君意未然也。
近见其所刻《卷施阁文集》,内有《与章进士书》,繁称博引,痛驳分部之说。
余终不敢谓然。又其所辨,多余向所已剖,不当复云云者。则余本旨,洪君殆亦
不甚忆矣。因疏别其说,存示子弟,明其所见然耳,不敢谓己说之必是也。
统部之制,封建之世,则有方伯。郡县之世,则自汉分十三部州;六朝州郡,
制度迭改,其统部之官,虽有都督总管诸名,而建府无常,故唐人修五代地志,
即《隋志》。不得统部之说,至以《禹贡》九州,画分郡县,其弊然也。唐人分
道,宋人分路,虽官制统辖不常,而道路之名不改;故修地志者,但举道路而分
部明也。元制虽亦分路,而诸路俱以行省平章为主,故又称行省。而明改行省为
十三布政使司,其守土之官,则曰布政使司布政使。布政使司者,分部之名,而
布政使者,统部之官,不可混也。然布政使司,连四字为言,而行省则又可单称
为省,人情乐趋简便,故制度虽改,而当时流俗,止称为省。沿习既久,往往见
於章奏文移,积渐非一日矣。我朝布政使司,仍明旧制;而沿习称省,亦仍明旧。
此如汉制子弟封国,颁爵为王,而诏诰章奏,乃称为诸侯王;当时本非诸侯,则
亦徇古而沿其名也。但初制尽如明旧,故正名自当为布政使司。百馀年来,因时
制宜,名称虽沿明故,而体制与明渐殊。
今洪君书以乾隆为名,则循名责实,必当称部院而不当称布政使司矣。盖初
制巡抚无专地,前明两京无布政使司,而顺天、应天间设巡抚;顺天之外,又有
正定,应天之外,又有凤阳诸抚。不似今之统辖全部,自有专地。此当称部院者
一也。初制巡抚无专官。故康熙以前,巡抚有二品三品四品之不同,其兼侍郎则
二品,副都御史则三品,佥都御史则四品;今则皆兼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矣。
其画一制度,不复如钦差无定之例。此当称部院者二也。学差关部,皆有京职,
去其京职,即无其官矣。今巡抚新除,吏部必请应否兼兵部都察院衔。虽故事相
沿,未有不兼衔者;但既有应否之请,则亦有可不兼衔之理矣。按《会典》、
《品级考》诸书,已列巡抚为从二品,注云:“加侍郎衔正二。”则巡抚虽不兼
京衔,已有一定阶级,正如宋之京朝官,知州军知县事,虽有京衔,不得谓州县
非职方也。此当称部院者三也。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今戎政为总督专司,而巡
抚亦有标兵,固无论矣。坛庙祭祀,向由布政使主祭者,而今用巡抚主祭。则当
称部院者四也。宾兴大典,向用布政使印钤榜者,而今用巡抚关防。此当称部院
者五也。初制布政使司有左右,使分理吏户礼工之事。都司掌兵,按察使司提刑。
是布政二使,内比六部;而按察一使,内比都察院也。今裁二使归一,而分驿传
之责於按察使,裁都司而兵权归於督抚,其职任与前异。故上自诏旨,下及章奏
文移,皆指督抚为封疆,而不曰轺使;皆谓布政之司为钱谷总汇,按察之司为刑
名总汇,而不以布政使为封疆。此尤准时立制,必当称部院者六也。督抚虽同曰
封疆,而总督头衔则称部堂;盖兵部堂官,虽兼右都御史,而仍以戎政为主者也。
巡抚头衔则称部院;盖都察院堂官,虽兼兵部侍郎,而仍以察吏为主者也。故今
制陪京以外,有不隶总督之府州县,而断无不隶巡抚之府州县也。如河南、山东、
山西,有巡抚而无总督。巡抚不必兼总督衔。直隶、四川、甘肃,有总督而无巡
抚,则总督必兼巡抚衔。督抚事权相等,何以有督无抚,督必兼抚衔哉?正以巡
抚部院,画一职方制度,并非无端多此兼衔。此尤生今之时,宜达今之体制,其
必当称部院者七也。今天下有十九布政使司,而《会典》则例,六部文移,若吏
部大计,户部奏销,礼部会试,刑部秋勘,皆止知有十八直省,而不知有十九布
政使司;盖巡抚止有十八部院故也。(巡抚实止十五,总督兼缺有三。)故江苏
部院,相沿称江苏省久矣。苏松布政使司,与江淮布政使司,分治八府三州,不
闻公私文告,有苏松直省、江淮直省之分。此尤见分部制度,今日万万不当称使
司,必当称部院者八也。洪君以巡抚印用关防,不如布政使司正印,不得为地方
正主,可谓知一十而忘其为二五矣。如洪君说,则其所为府厅州县之称,亦不当
也。府州县固自有印,厅乃直隶同知,止有关防而无印也。同知发知府印,而关
防可领职方;巡抚分都察院印,而关防不可以领职方,何明於小而暗於大也?此
当称部院者九也。洪君又谓今制督抚,当如汉用丞相长史出刺州事,州虽领郡,
而《汉志》仍以郡国为主,不以刺史列於其间。此比不甚亲切。今制惟江苏一部
院,有两布政使司;此外使司所治,即部院所治,不比汉制之一州必领若干郡也。
然即洪君所言,则阚氏《十三州志》,自有专书,何尝不以州刺史著职方哉。此
当称部院者十也。
夫制度更改,必有明文。前明初遣巡抚与三使司官,宾主间耳。其稍尊者,
不过王臣列於诸侯之上例耳。自后台权渐重,三司奉行台旨。然制度未改,一切
计典奏销,宾兴祭祀,皆布政使专主,故为统部长官,不得以权轻而改其称也。
我朝百馀年来,职掌制度,逐渐更易。至今日而布政使官与按察使官,分治钱谷
刑名,同为部院属吏,略如元制行省之有参政参议耳。一切大政大典,夺布政使
职而归部院者,历有明文,此朝野所共知也。而统部之当称使司,与改称部院,
乃转无明文,何哉?以官私文告,皆沿习便而称直省,不特部院无更新之名,即
使司亦并未沿旧之名耳。律令典例,诏旨文移,皆有直省之称;惟《一统志》尚
沿旧例,称布政使司,偶未改正。洪君既以乾隆名志,岂可不知乾隆六十年中时
事乎?
或曰:《统志》乃馆阁书,洪君遵制度而立例,何可非之?余谓统志初例已
定,其后相沿未及改耳。(初例本当以司为主。)其制度之改使司而为部院者,
以渐而更,非有一旦创新之举,故馆阁不及改也。私门自著,例以义起,正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