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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走+向+解+脱_zjp-第12部分

小说: 走+向+解+脱_zjp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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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他人:即财物应完全属于他人。若将自己的财物错认为他人的财物,而生起了盗心,并作了偷盗,则得支分罪。
  曾有人认为“他人的财物”不应包括油条、稀饭等食品,理由是这类物品价值菲薄,人们不会有很大的执著,即便偷了也只犯支分罪。智贤律师曾指出,若上述观点成立,则在粮食奇缺的饥荒之年,偷走一百匹马所背的粮食也不犯根本罪了。再者,藏地人们对酥油、人参果等食品也比较执著,可见上述之说显然不能成立。
  又有人认为尸陀林里的衣服、木板等为世间一般人所鄙弃,对此所作的偷盗的过患很小,最多也只得支分罪。对此,印度的法友论师在《戒律根本论大疏》中指出,尸陀林里的衣服、木板等一般已被国王、寺庙等授权给予了天葬师,假如该地的天葬师确实有权又有执著,则只要所偷之物价值过量,便得根本罪。若天葬师虽无权力,但另有非人对衣服等产生了执著,而去偷盗也可能得支分罪。
  以上所举的两例说明一个问题,即被偷的财物无论多么轻微下劣,只要具备了盗戒的犯缘,都有可能犯根本罪,故修行人应处处小心谨慎,不能鲁莽行事。
  ㈢主人具权有执之资财:
  就犯根本罪而言,他人的财物尚需具备两个条件:1、主人于资财有权,2、主人于该权力有执著。犯他胜罪,必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
  这里的有执是指凡夫对某财物权力的执著,而并非指我执,及其种子等,因此凡夫也有对某财物消除了“有执”的可能性。有执有权的主人,包括持戒清净者,破戒者,有闻思修功德者,无闻思修功德者,内道,外道,地位较高者,地位低下者,富翁,贫民,造五无间罪者……,总之包括了一切的男女黄门。
  如果无权有执,则不犯戒如乘车时,本是5元的票价,车主强要6元,这额外的1元,车主有贪执,但没有权力收取,故属有执无权,这时不犯任何罪。
  如果有权无执,则犯支分罪:一类是已消除了人我执著的圣者,如佛、菩萨、罗汉对自己的衣、钵虽有权,但他们都没有执著;一类虽是凡夫,但对财物(或某种财物)已消除了执著,如北俱卢洲的人对财物都没有执著,或如他人已舍弃的财物,尽管他对此财物仍有权,但已没有了执著,或者此财物虽属于某人,但该人尚未意识到已拥有这种财物等等。
  以上情况下行偷盗均只得支分罪,而不会导致根本罪,但在最后的这一种情况,如果此人后来意识到自己拥有这种财物时,小偷所犯的支分罪之上又增加了一个根本罪。如国外甲已经给国内亲友乙寄了一万元钱,但丙中途将钱取走了,这笔钱的拥有权已属于了国内的乙,乙在还没有发现之前不可能有执著,故属有权无执类型,丙只得支分罪。后来一旦甲通知了乙,从乙对这一万元钱产生了执著之时起,丙在支分罪之上又增加了根本罪。类似情况在法友论师的《戒律根本论大疏》中有具体的说明。
  那么哪些人对财物有权呢?法友论师在《戒律根本论大疏》中列出了四种类型:
  1、以发心、加行而成为主人。
  ⑴、以发心而成为主人的情况。他人已一心一意地对财物做了布施,这时受布施的人已实际上成了该财物的主人。例如,甲已决定准备送给乙一台电脑,乙也知道了甲已发心送自己一台电脑,但甲后来收回了这个发心,若乙对电脑已产生了执著,则甲会犯根本罪。
  ⑵、以加行而成为主人的情况。如果甲发心布施某种财物,并且乙已用手接过甲送来的该财物,乙即成了该财物的主人。如果是无主人的财物,首先拾到的人即是该财物的主人。但如果该财物的主人尚未对该财物舍去权力和执著,且价值过量,则拾去并占为己有的人会犯根本罪。
  他人将财物偷走后,并对该财物产生了执著,而被偷者也舍弃了对该财物的权力和执著,这样小偷已成了该财物的主人。假如被偷者事后后悔,又将财物强行索回,被偷者即会犯根本罪。
  2、以地域而成为有权的人:
  此地域如不同的国家、法律,不同的习俗等等,如养路费、过境费、路桥费、车票、门票以及各类税收等等。
  在乘无人售票的公共汽车,因车上拥挤容易逃票时,或在收费站前因混乱而容易蒙混过关等时候,都要保持正知正念,绝对不能贪小便宜,以防犯戒,但遇到车匪路霸等情况时,因他们虽有执但无权,故不付钱仍不犯戒。
  3、以种姓而成为有权的主人:
  如子女对父母财物有继承权,父母去世后,遗产即由子女拥有。
  也许有人认为偷亡者的财物并不太严重。但亡者财物自有其继承人,若是僧人,自应按戒律的规定行事,若是在家人,也有继承其财产的子女、配偶等,故对亡者财产作偷盗同样有可能犯根本罪。另外,亡者在中阴时有一定的神通,能知道自己的财产是否被他人偷走等,又加上中阴身对上一世的财产都比较执著,因此往往会对偷盗的人制造各种违缘。比较而言,偷盗亡者财物所获的过失会更大。
  4、佛宣说后成为有权的主人。这条分三类:
  ⑴、供养佛的财物。佛涅槃后为造佛像或对佛像作的供养,这类供养不能转作法宝或僧宝上使用;已说明了塑造或供养释迦牟尼佛像的,也不能移作塑造或供养另外的如药师佛像用;供养佛像的自然也不能移作塑造佛像上用。
  我们平时在佛堂中对佛像的供养,如水果、净水等物,可以在供完后食用,此不在盗戒之列,但已受过事部以上灌顶的人(如阿弥陀佛灌顶、释迦牟尼佛灌顶、大威德灌顶、大圆满灌顶等),按照事部的戒律,都不能再自己食用对佛像的供养,而只能将供品搁置在屋顶等的清净地方或作布施用。
  ⑵、供养法的财物。这又分胜义法和假立法两类:
  (、对胜义法的供养,即是对涅槃寂灭法的供养。《大毗婆沙论》中指出僧众和个人都不能享用这类供养,应以之建造佛塔,因为佛经中指出佛塔代表了佛涅槃的寂灭法。
  (、对假立法的供养。
  这又分二:A、对修行的证法供养。这属于僧众的财产,因为修行的证法在僧众的心相续上;B、对教法的供养。在《戒律根本论》等论著中说,这属于如理如法讲法法师的财产,但若供养人已发心以此供养购请具体的经典、论典时,则应按其具体发心而办理,不得更改。
  ⑶、对僧众和具体僧人的供养。
  ㈣、价值过量
  根据律经《律上分》、《戒律三百颂》、《日光疏》,确定是否价值过量,先应分清下列四种情况(在此先假定2元为价值过量的标准):
  1、一人偷一人的财物。只要价值超过2元,则会犯根本罪。
  2、多人偷多人的财物。这时应再分清双方对该财物是否作分配。不管哪一方,若作了分配,应以是否每人平均偷了(或被偷了)2元作为衡量是否价值过量的标准;若不作分配,则双方不管有多少人,都应视为一人来计算,即将这一方是否偷了(或被偷了)2元作为衡量标准,这样就产生了下列四种类型(假定偷方有5人,被偷方有10人)。
  ⑴、双方都不分配,留作公用。此类型如同一人偷一人的财物一样,即只要被偷物价值超过2元,偷方即会犯根本罪。
  ⑵、若偷方将财物偷来后作为公用,不作分配,而被偷方准备或已将财物作了分配,这样偷方不管有多少人,均按一人计算,而被偷方如果每人被偷去了2元,即总共被偷去2(1(10=20元,偷方就犯根本罪。
  ⑶、若偷方将偷来的财物分给个人,被偷方对该财物未作分配,则被偷方不管人数有多少,均按一人计算,而偷方从个人来说,若有人所分得的财物等于或超过了2元,即犯根本罪,所分得的财物不及2元的不犯根本罪。若是均分,则若偷了2(5(1=10元,偷方的所有人都犯根本罪。
  ⑷、双方对财物都作分配。偷方个人对被偷方每人平均偷上2元的即犯根本罪,即偷方5人中只要有人分得了等于或超过2(10=20元的即犯根本罪,若是均分,则若偷上2(5(10=100元偷方所有的人便都犯根本罪。
  3、一人偷多人的财物。若偷来的是被偷方已分或将分的财物,则一人偷被偷方每人2元便犯根本罪。假设被偷方有10人,偷的人若偷上2(10=20元便犯根本罪;若偷来的是被偷方不分的财物,则被偷方不管有多少人,都按一人计算,即只要偷的财物超过2元即犯根本罪。
  4、多人偷一人的财物。若多人不将偷来的财物分配,则多人如同一人,即只要偷的总价值等于或超过2元,即犯根本戒;若多人将偷来的财物分配,则所分得的财物的价值超过2元的人,即犯根本罪。
  佛在制戒时,确定以五磨洒为价值过量的标准。磨洒不是一种钱币,而是一个货币计量单位,又译作摩娑迦。一磨洒价值80个贝齿(贝齿即是一种贝壳)。五个磨洒也就价值400个贝齿。又五个磨洒等于四分之一个嘎夏巴奈,也就是20个磨洒等于一个嘎夏巴奈。有时也有以不到或超过五磨洒作为过量的标准,如《律上分》中记载:佛对持戒第一的优婆离尊者说,有的地方12个磨洒等于一个嘎夏巴奈,这样在那个地方就应该是3个磨洒就已过量;又有的地方40个磨洒等于一个嘎夏巴奈,这样,在那里就应该是10个磨洒才过量。总之,只要等于或超过了佛制戒时所在的王舍城的五磨洒,也就是1/4个嘎夏巴奈的价值,即犯根本罪。
  佛制定价值过量是以当时王舍城判死刑的偷盗犯所偷的价值为标准的,这在《别解脱经》、《毗奈耶经》中有记载,佛陀此举的密意是为了表明他胜罪的过患非常巨大,远远超过支分罪,就象世俗中死罪是最严重的罪,远远超过其余的坐牢、罚款等罪一样。故以后即应以当时确定的价值(五磨洒)为标准,而不能以以后该地判死刑所偷的价值为标准。
  《律上分》中说,嘎夏巴奈是古印度孔雀王朝时期制造的钱币,在印度的《律上分》的注释中也指出,嘎夏巴奈是一种银币,银币上铸有优美的文字,每个嘎夏巴奈有半钱重(当时的半钱与现在半钱的重量并不一致),这种叫真嘎夏巴奈,又有一种假的嘎夏巴奈,用来代表磨洒,也就是人们给和嘎夏巴奈价值相同的东西所取的名称。
  龙树菩萨在《戒律偈文》中说:偷1/4个嘎夏巴奈,即破戒律。一个嘎夏巴奈值半钱银子,1/4嘎夏巴奈也即是1/8钱的银子。莲花戒论师在《戒律偈文释》介绍了一印度论师的观点:“偷1/8钱的银子即成他胜罪。”布玛目札的《戒律根本论》“小疏”中说:“佛在世时,偷1/8钱的银子也作为犯他胜罪。”上述三位大论师所说完全一致,故麦彭仁波切也据此以1/8钱银子作为过量的标准。
  佛在世时,大家对价值过量的具体数量很清楚,但现在贝齿的价值与以前不同,每一“钱”的重量也与以前不同,故麦彭仁波切采用了当时印度流行的相思豆的计算方法。相思豆是一种很小的果子,头黑身红,因为很小,每一颗也长得很均匀,因此误差率也很小,麦彭仁波切引用古代印度经论中的记载,古印度的一钱正好是80颗相思豆的重量(也相当于192颗青稞),1/8钱就是10颗相思豆。
  若10颗相思豆换算成现在通行的计量单位“克”,9颗相思豆的质量等于1克,价值过量的10颗相思豆就是(1+1/9)克,即1。11克,这也就是佛制价值过量的银子的重量,我们现在只需确定了这个重量,再把它换算成现在的货币单位就很容易了。
  比如在我们这一带(四川省色达县),一枚27克的民国时期的银元现在卖60至70元,按戒律中计算价值时应取最小值的规定(即按每枚60元计算),每克银子在这里就卖2。22元,再乘以(1+1/9)克,即1。11克,得出的结果是2。47元,即现在在我们这里,偷了超过2。47元的东西即会犯根本罪。如果在这里偷美元的话,以1:8的汇率计算,只偷0。31美元即犯根本罪,其余国家的货币都可依此类推。
  但在不同地方(如汉地、国外),不同时间(如古代、现代),银子的价值又不尽相同,因此不能都用这里的2。47元作为标准,而应该用1。11克乘以当时当地的银子的价钱作为标准。
  二、发心
  发心即是偷盗时的心理活动,分1、想;2、发心两大类。
  1、想:指偷盗时对于被偷物(基)的四缘确定无误,或大致无误,即会犯根本罪。如知道某物属于他人的,或大致属于他人等。以下几种情况则犯支分罪:
  ⑴、人的财物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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