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黄春秋200908-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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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个人来反党!”这是把组成政治共同体(政党)的个人或某部分组织的性质,等同于整个党的整体性质,是违反系统论的。
2、批评“党天下”就是反党吗?
其实可以说,“党天下”理论的最早创立者是列宁。他在《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一书中说,社会是以群众为基础的,群众是划分为阶级的,阶级是由政党领导的,政党是由领袖集团支持的。这样从群众到阶级到政党,最后归结为几个领袖的“领导”。在别处他还毫不含糊地说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党专政。斯大林更发展为领袖个人的专政。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著名的马克思主义者罗莎·卢森堡,当时就曾批评列宁把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等同于党专政、领袖专政的错误。
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也曾坚决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主张建立联合政府。解放初期,国家副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委员、各部部长副部长中都有民主党派人士,并非一党的“天下”。邓小平早在1941年就批判“以党治国”、“党权高于一切”的错误,认为“‘以党治国’是国民党的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它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见《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1-12页)
储安平等批评“党天下”,也不过是要求共产党遵守共同纲领、建立联合政府的承诺,反对共产党一党君临天下,党权高于一切,其旨意是隐含有挑战共产党独享执政权的意思。但这同邓小平在1941年对“以党治国”、“党权高于一切”的批评,在实质上并无多大差别。“党天下”不过是另一种更尖锐的说法。对这类言论不予认同,完全可以公开进行辩论、争鸣或批评,而不应通过政治权力以“反右”名义强行打压、惩罚。
问题还在于,批“党天下”还只是一种政见,没有以暴力或煽动暴力推翻政权。
再则,党的执政地位不是天然的、世袭的,而是要经过人民选举而得到授权的。即使新中国是共产党“打下的天下”,也要经由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组成的政治协商会议在建国前夕正式选举,确认和授权共产党的领袖为国家领导人,共产党才在程序上取得执政的合法地位。1954年宪法及以后各次修宪,虽然在序言中肯定了党的领导,但并没有规定中国共产党必然或当然是执政党。领导党并不必然就是执政党。解放前我们党是革命的领导核心,就并非全国性的执政党。
1991年我曾发表过一篇论文,指出党的领导权不能等同于国家权力,党中央和地方党委不是高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更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党的执政地位不是天赋的权利,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见郭道晖:《权威、权利还是权力——党与人大的关系的法理思考》,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1期)当时有的人写文章批判我的这些观点,说是否定党的领导。可是,他们不会料到,11年后,我这句话几乎原样地写入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议里边(即“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曾庆红在他阐释这个决定的文章中特地援引了这句话,说它“精辟概括了我们党的历史教训”。(见曾庆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学习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人民日报》的评论员文章也援引这句话加以强调。任仲夷在一次谈话中也表示“非常赞同”四中全会决定中的这个提法。(见关山:《任仲夷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思想》)可我却因为早说了11年而被批为“离经叛道”。
我们共产党如果不克服日益严重的腐败,不肃清“以党治国”、“党权高于一切”的遗毒,不立新功的话,就有亡党的危险,苏共不是从执政党地位下台,成了在野党了吗?在台湾的国民党不是也一度被赶下来了?这是有前车之鉴的。
(三)如何区分“左右”
“右派”一词,本是指党派内部或党派之间相对于“左派”的一个派别,一般都属于内部不同政见的群体。在外国,也有称之为鹰派和鸽派、激进派和保守派的。毛泽东曾说:“除了沙漠,凡有人群的地方,都有左、中、右。”(毛选5卷428页)其实,敌对阵营中也可以分左中右。1957年6月反右以前,毛泽东也讲过多次右派问题,那时还是作为人民内部政治思想上的一个落后派别,或党内相对于教条主义的“修正主义”的思想派别来对待。即使他在反右前夕写的《事情正在起变化》一文中,也还是把批判“有反共情绪的右派”当作“意识形态上的锄毒草”,“不到某人‘严重违法乱纪’是不会受整的”。可是不到20天,右派被称为“反动分子。”(见《组织力量反击右派分子的猖狂进攻》,毛选5卷431页)再过一个月,进而定性为“反共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资产阶级反动派”了。(见《文汇报的资产阶级方向应当批判》)到处理右派时,不少人更成了“极右”亦即反革命分子,被“充军”边疆或投入监狱。
更可悲的是,以宪法和民主运动的视角辨析,左与右恰恰是被颠倒了。人民群众或公民个人要求民主,反对专制,要求革新政治,维护公民权利,实现言论自由,批评监督执政党和政府,是完全正当的,合法的。即使某些民主党派人士提出的主张属于所谓“资产阶级民主”范畴,但相对于毛泽东自诩的“马克思(实为斯大林主义)加秦始皇”的封建专制主义,相对于压制和侵犯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违宪行为而言,谁更“右”?其实当时所划的“右派”大都应当属于民主派、激进派、自由主义者,或者是不打引号的真左派。
这种左右颠倒的现象,也见诸解放后历次政治运动,如“反右倾”,其实是反纠正“左”倾;“反修正主义”实质上是抵制批判斯大林主义;“整走资派”其实是整异己派;文化大革命则是“大革文化的命!”
(四)反右违宪违法
从法治观点看,将无罪公民“划”为人民之外的“右派”,当作敌人或罪犯处理,剥夺其政治权利,有的还剥夺其人身权利,投入监狱,这是对人权和公民政治权利与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至少是犯了过失罪;从程序上说,不经司法机关审判,仅由基层党委依据党的内部文件(如《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以“党法”代国法,以党委决定代法院审判,由基层党委包办,作出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的处罚,而且不许“右派”辩护、申诉,更不许翻案,完全剥夺了这些人的诉讼权利。这些都是严重的越权、侵权、违宪行为。将公民“错划”为右派,20年来都不许甄别,更是历次政治运动没有过的。至于那种狂风暴雨的反右大批判,则是在执政党的指使下群众性的诽谤运动(文革中更如此),从民事权利上说,是对公民名誉权的严重侵犯,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被害人的物质与精神损失。
至于作为策动和主持反右的执政党和国家领导人,还应当承担国家责任。对受害人进行政治道歉和国家赔偿。
可是迄今,执政党对绝大多数“右派”只采取了所谓“改正”措施(这不失为一个承担政治责任的、得人心的重大举措),而没有以党和政府的名义,向被错划的公民、党员正式道歉和赔偿。这是同作为法治国家的政府和作为要“依法执政”的执政党所应担当的政治责任和应当具备的政德不相符的。
关于承担国家政治责任,二战后一个最著名的事例是,前西德总理维利·勃兰特1971年访问波兰时,在被德国纳粹杀害的波兰人的纪念碑前下跪。勃兰特在上世纪40年代曾是参加抵抗纳粹活动的青年,30年后当了德国总理,却代表德国向被自己的前任杀害的受难者下跪,他说这样做“不仅是对波兰人,实际上首先是对本国人民”,“承认我们的责任,不仅有助于洗刷我们的良心,而且有助于大家生活在一起”。这一勇敢的承担政治责任的行为,为国家领导人承担国家责任和进行政治道歉开启了良好的范例。
此后,法国总统希拉克为在德国占领法国期间法国人帮助迫害犹太人的行为道歉。1993年,俄国总统叶利钦为苏联1968年入侵捷克斯洛伐克道歉。1993年、1996年、1997年,南非总统克拉克数次为南非白人统治时期的种族隔离政策道歉。1997年挪威国王为挪威政府对闪族少数族裔的压迫道歉。1997年英国首相布莱尔为土豆饥荒饿死无数爱尔兰人而道歉。有的国家或地方领导人甚至为几百年前国家的罪错道歉。如2008年美国国会正式通过决议,为200年前美国实行的奴隶制道歉。在澳大利亚,1998年人权组织发起设定每年5月26日为“国家道歉日”,以反省18世纪70年代被英国殖民者掠走10万土著儿童去英国进行所谓“欧化教育”,图谋从思想文化上征服土著人,他们被称为“被盗窃的一代”。
国家罪错由国家领导人出面向人民、向受害者作政治道歉,有利于抚慰受伤害者的心灵,获得社会公平感,化解民怨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解。这已成为文明国家的一种政治道德惯例。更根本的目的还在促使领导人反省导致损害的政治经济根源,汲取历史教训,检视制度和具体体制上的问题,加以改革。因为国家责任固然与领导人的个人罪错相连,但也不能只是追究个人责任,而忽视制度的更张。后者才是防止重犯错误的治本之道。
(作者现任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导师组成员,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
(责任编辑 吴思)
中国信访机制回顾与展望·魏兴荣
一直以来信访制度都被认为是共产党人的一个发明。其实不然。据一些学者考证,中国的信访机制自古有之。比如中国古代的“告御状”即指冤民越级直接上书中央机关甚或可以直接诉冤于皇帝的申冤方式。在那些悠远的年代,就有类似于信访制度的规定,比如魏晋南北朝时期所设“登闻鼓”,即冤者不服判决,可以不受诉讼审级的限制,击鼓鸣冤直接诉冤于皇帝,有专人受理并由皇帝指定官吏重新审理的“登闻鼓”直诉制度。此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朝。新中国成立后,信访现象仍然不绝,随之而来也出现了应对这种现象的信访制度。古也好,今也好,何以中国一直就有信访这种现象及相应的制度呢?恐怕主要的还是我们中国的权力体系自古至今缺乏权力机关之间的制衡机制、相互约束机制、缺乏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导致的司法不公,造成冤狱,行政滥权或不作为,侵犯民权,造成老百姓的冤屈。且此种冤屈缺乏正当的化解、纠正途径和机制,致使冤民上访、越级访的现象自古至今经久不息而致。
新中国成立不久,新的信访制度便随之产生。比如1951年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出台,1957年党中央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暂行办法(草案)》等。至1996年,我国第一部信访法规——国务院《信访条例》正式施行,2005年5月1日起又施行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这些规定的出台,为信访事项的处理奠定了制度性的框架。
信访制度的设立,应该基于有效地解决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和谐的功能而存在,而有生命力。但新中国的信访机制运行了半个多世纪,究竟成效如何呢?实践证明,现行信访制度的成本很高,成效却很有限,难以导入推动问题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路径。回顾以往,在我国信访制度已走过的半个多世纪的漫长历程中,信访制度从其诞生之初承担着协助领导同志收集和传达民意的秘书部门工作。到改革开放之初的一段特殊的历史时期对平反冤假错案和拨乱反正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以至发展到今天,信访的内容日益广泛和复杂,社会矛盾集中体现在信访活动中,致使信访制度几乎承载了整个社会制度变革及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的艰巨重任,信访制度的功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就目前的信访体制而言,信访制度的脆弱性、缺乏法律依据性与信访任务的艰巨性所形成的巨大反差,使得运行多年的信访制度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质疑,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功效的有限性也日益凸显。因此,我们必须对现有的信访制度进行反思,透视它离推动社会和谐的目标究竟有多远,它有无能力完成它所承载的社会重任,它所做的工作与当政者的期许是否在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