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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部分

后汉纪(晋)袁宏-第6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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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胡三省曰:“武帝元光六年初举孝廉,至是年凡二百七年。” 

〔二〕 指上文左雄上言“诸生试家法,文吏试笺奏”,帝纳之而下诏。袁纪未言下诏之日,范书作十一月辛卯,与衡言“辛卯诏”正合。 

〔三〕 论语先进孔子曰:“参也鲁。” 

〔四〕 据通鉴补。 

〔五〕 时胡广等上书驳左雄之议,出为济阴太守。顷之。与诸郡守十余人皆坐谬举受黜。衡此对以驳雄议为主,为广等鸣冤也。 

    又察选举,一任三府,台阁秘密,振暴于外,货赂多行,人事流通。今真伪浑淆,昏乱清朝,此为上陵下替,分威共德,灾异之兴,不亦宜乎? 

    易不远复,论不惮改〔一〕,朋友交接且不宿过,况于帝王,承天理物,以天下为公者乎!中间以来,妖星见于上,震裂着于下〔二〕,天诫详矣,可为寒心。明者消祸于未萌,今既见矣,修政恐惧,则转祸为福矣。 

〔一〕 胡三省曰:易曰:“不远复,无祇悔。”论语曰:“过则勿惮改。” 

〔二〕 裂原作“烈”,据黄本迳改。 

上览众对,以李固对为第一〔一〕,诸常侍悉叩头谢罪,朝廷肃然。 

〔一〕 沈钦韩曰:“案融对碌碌无取,衡乃归咎于左雄,为胡广等讼冤。文人固陋如此,视固之直指近幸外戚,以感悟人主,有天壤之别矣。惜袁范各以意刊削,二书相校,同者才十之三,遂不见元本。”按融、衡二对不见范书,唯通鉴删取袁纪而引之。 

  拜固为议郎,权臣皆切齿于固,将加之罪。朝中名臣黄琼等救解之。岁中,梁商请为从事中郎。商以后父辅政,柔和自守,内竖乱政,不能有所裁。固奏记于商曰:“今四海云扰,背义趋利,父劝其子,兄勉其弟,皆先论价而后定位。夫致一贤则国赖其功,招一恶则天下被其害。数年已来,妖怪屡起,宫省之中,必有阴谋。将军位尊势重,诚令王政一整,必享不朽之福。” 商不能用。 

  戊午,太尉庞参、司〔空〕(徒)王龚以灾异免〔一〕。 

〔一〕 据黄本改。又庞参罢,范书乃七月事。 

六月,太常孔扶为司空。 

  丁丑,洛阳宣德亭地坼八十五丈。本志称李固曰:“阴类专恣,将有分坼之象。”其后中常侍专权忿争之应也。 

  八月己巳,大鸿胪施延为太尉。 

  冬十月,初随月律作应钟。 

三年(甲戌、一三四)
  夏戊戌,大赦天下〔一〕。赐民爵;八十已上米,人一斛;九十已上帛,人一匹,絮三斤。 
〔一〕 范书顺帝纪“夏”下有“五月”二字,袁纪脱。 

  秋七月,羌寇〔汉〕(濮)阳〔一〕。 

〔一〕 汉濮形近而讹。 

  冬十一月,羌寇武都。 

  壬寅,司徒刘〔崎〕(恺)、司空孔扶以灾异免〔一〕。 

〔一〕 恺死于延光二年,此“恺” 乃“崎”之误。 

  己巳〔一〕,大司农黄尚为司徒,光禄勋王卓为司空。 

〔一〕 是月壬辰朔,无己巳。“己巳”乃“乙巳”之讹。与壬寅隔二日,与事合。 

四年(乙亥、一三五)
  春二月丙子,诏曰:“自今中官得以养子为后。” 
  夏四月甲子,太尉施延以选举贪污免。 

  戊寅,执金吾梁商为大将军,故太尉庞参为太尉。 

  商推诚实不为华饰,尝病多藏厚亡为子孙累,故衣裘车马供用而已,租俸赏赐分与昆弟故旧,虚心下士,门无停宾,检约宗族亲戚,莫敢犯禁,朝廷由是敬惮之。在位所辟召,皆四海英俊,其所招引推进如李固、周举等数十人。 

  时魏郡霍谞舅宋光,为人所诬,引〔以〕刊定诏书系洛阳狱〔一〕,考讯楚毒。谞年十五,奏记于商曰:“谞闻春秋之义,原情定罪〔二〕。传曰:‘人心不同,其若面焉。’〔三〕斯盖谓天下窊隆广狭高卑之形耳,至于鼻从目横,眉在眼上,未有不然者。人心异者,刚柔舒急倨敬之间,至于趋利避害,畏死乐生,亦复同也。谞与光骨肉之亲,义有相隐,言光冤结,未有可信,请以人情平之。光衣冠子孙,径路平易,位极州郡,日望征辟,亦无瑕秽纤介之累,无故刊定诏书,欲何救解?就有所疑,当以道理求便,安能触冒死祸,以解微细?譬诸附子疗饥〔四〕,鸩毒止渴,未入腹胃,咽喉已绝,岂可为哉!光不定制书,情既可原,台阁执事,知而不治,吁嗟紫宫之门,泣血两观之下,伤和致灾,为害滋甚。明将军德盛位尊,人臣无二,言行动天地,举措移阴阳,诚肯留神省察,沛然信理,必有于公高门之福〔五〕,和气立应,天下幸甚。”商嘉谞辞意,即奏原光罪。 

〔一〕 据范书补。 

〔二〕 昭公十九年公羊传言许止虽弑君而不罪之事也。 

〔三〕 襄公三十一年左传曰:子产对子皮曰:“人心之不同如其面焉,吾岂敢谓子面如吾面乎!”故疑袁纪“其若”二字误倒。 

〔四〕 战国策燕策曰:苏秦为燕说齐宣王曰:“人之饥,所以不食乌喙者,以为虽偷充腹而与死同患也。”沈钦韩引急就篇注曰:“乌喙,形如乌之嘴也。附子,附大根而旁出者。一岁为侧子,二岁为鸟喙,三岁为附子,四岁为乌头,五岁为天雄。”附子乃毛莨科多年生草本植物,根、茎、叶俱有毒,根尤甚。 

〔五〕 汉书于定国传载于公语曰: “少高大闾门,令容驷马高盖车。我治狱多阴德,未尝有所冤,子孙必有兴者。” 

  闰月丁亥,日有蚀之。 

  十二月甲寅,京都地震。诏百寮上封事,靡有所讳。 

永和元年(丙子,一三六)
  春正月己巳,大赦天下。 
  诏问公卿北乡侯宜加谥列昭穆与木主否,群僚皆谓宜加谥。司隶校尉周举议曰:“北乡侯本非正统,奸臣所立,立未逾岁,年号未改,皇天不佑,大命夭昏。孔子作春秋为制,王子猛不称崩〔一〕,鲁子野不书葬〔二〕。北乡无他功德,以王礼葬,于事已崇,不宜称谥。”上从之。 

  夏四月壬寅,追号皇后母开封君。 

  冬十月丁未,永福殿火〔一〕。 

〔一〕 范书顺帝纪、扬厚传及续汉志均作“承福殿”。 

  丙子,太尉庞参以久病策罢。故司空王龚为太尉〔一〕。 

〔一〕 按十年辛巳朔,无丙子。范书作“十一月”是。又王龚为太尉,范书作“十一月乙巳”。 

  十月〔一〕,武陵太守奏蛮夷望上恩,请入贡,比汉民。议者以为可听。尚书令虞诩曰:“自古圣王,不臣异俗。非德不能及,威不能加,以蛮夷兽心,贪婪难整。是故羁縻绥抚,受而不逆,叛而不追。今赋而税之,必有怨叛,叛而伐之,必复兴士众。计其所得,不价所费,必有后悔之不追。”上不从。 

〔一〕 前有十月,此不当复出。或系衍文,或乃十一、二月之误。 

  诩字升卿,陈国武平人。祖父经为狱吏,常效于公之治狱。及诩之生,经曰:“吾虽不能及于公,子孙可至九卿。”故字曰升卿。少失父母,与祖父母居。年十三通尚书,国相见而奇之,欲以为吏。诩曰:“祖母年九十,居贫,非诩无以供养。”乃止。 

二年(丁丑、一三七)
  春,武陵蛮夷以贡非旧约叛。 
  三月乙卯,司空王卓薨。丁丑,光禄勋郭〔虔〕(干)为司空。〔一〕 

〔一〕 据范书及袁纪下文改。 

  夏四月丙申,地震。 

  五月癸丑,山阳君宋姚有罪,归里舍。 

  秋七月,日南蛮反。交址刺史樊演出讨失利,寇遂攻掠郡县。上甚忧之,议者宜遣大将军发荆、扬、兖、豫四万人赴救。 

  大将军从事中郎李固议曰:“荆、扬安稳,发其吏救之可也。今荆、扬盗贼盘结,武陵、南郡〔蛮〕夷未集〔一〕,长沙、桂阳数被征发,难复扰动,其不可一也。兖、豫之民,闻万里征役,无有还期,恐十五万户不得一士,郡县迫促,惧有叛亡,其不可二也。南州水土温暑,〔加〕(如)有瘴气〔二〕,恐死者十四五,必道路奔散不能禁,其不可三也。士卒比到,万里疲劳,不可复斗,其不可四也。军行三十里为程,九千余里,三百日乃到。计人日五升,用米〔六〕十万斛〔三〕,尚不计将吏驴马之食,但自致费〔且〕(但)若此,〔四〕其不可五也。设使军到,死亡者众,不足当,复益发,此为刻割心腹而乐四支〔五〕,其不可六也。今二郡徒叛,还自相攻,但坐征发之故,何况乃发四州赴万里哉!其不可七也。前中郎将尹就使益州,益州谚曰:‘虏来尚可,尹来杀我。’后就征还,以兵付刺史张乔,因其民困,旬月破灭殄尽。此发将无益之效,州郡(不)可任之验也〔六〕。可但选有勇略仁惠,以为刺史、太守,勿与争锋,以恩信招来,赦杀伤之罪,以息发军。故并州刺史祝良性多勇决;及张乔前在益州,实有破虏之功,皆可任用也。文帝遣冯唐即赦魏尚〔为〕云中太守,就拜龚舍为泰山太守〔七〕,祝良等可用,皆宜即拜,便道之官。”于是拜祝良为九真太守,张乔为交址太守,二郡即安。 

〔一〕 据范书南蛮传补。 

〔二〕 据范书南蛮传改。 

〔三〕 据范书南蛮传补。 

〔四〕 据陈澧校而改。 

〔五〕 范书南蛮传“乐”作“补” 。 

〔六〕 据文意删。 

〔七〕 据钮永建校而补。又魏尚事见汉书冯唐传,龚舍事见汉书两龚传。 

  冬十月,行幸长安,祀陵庙。 

  丁卯〔一〕,京师地震。 

〔一〕 十月乙亥朔,无丁卯。范书作十一月事,疑袁纪有脱文。 

三年(戊寅、一三八)
  春二月乙亥,京师地震。 
  夏闰月己酉,京师地震。 

  秋八月乙卯,太白昼见。本志以为大将军梁商父子贵盛之象也。〔一〕 

〔一〕 此亦东观记天文志之文。 

  己未,司徒黄尚以灾异罢。 

  九月癸酉,光禄勋刘寿为司徒〔一〕。 

〔一〕 范书作“九月己酉”。按是月庚午朔,无己酉,范书误。又袁纪“光禄”下原脱“ 勋”字,迳补。 

  十二月戊申,日有蚀之〔一〕。会稽(九)郡以闻〔二〕,京师不见。 

〔一〕 续汉志及范书均作“十二月戊戌朔”。 

〔二〕 据续汉志删。 
  
  
  

后汉孝顺皇帝纪下卷第十九  袁宏
四年(己卯、一三九)
  春二月乙亥,京师地震〔一〕。 
〔一〕 范书、续汉志均作“三月” ,黄本正作“三月”,蒋本见下文有“二月”,妄改之耳。按此条当移至“夏四月戊午”条前。袁纪于此当脱 “春正月庚辰,中常侍张达等有罪诛”句,故下述此事始末。又梁商所言“达和气”,即指春正月皇帝亲率三公九卿迎春于东郊,以致和气之意。 

  初,上之立,阉官之力也,由是宠之,始专政事,争执权势。中常侍张达等乃谗中常侍曹腾、孟贲与将军商召诸王子〔一〕,请收之。上曰:“将军父子我所亲,必是共嫉之耳。”乃诛达等,辞及在位大臣。商上表曰:“春秋之义,功在元帅,罪在首恶〔二〕,赏不僣溢,刑不淫滥,五帝三王所以致康乂也。窃闻考故中常侍张达等,语多所〔牵〕及大臣〔三〕,大狱一起,无辜者众,非所以达和气,平政化也。宜早决竟,以息逮捕之烦。”上从之。 

〔一〕 范书梁冀传“张达”作“张逵”。 

〔二〕 成公二年左传曰:晋郤克率鲁、卫、曹败齐于鞍。晋师归,范文子后入。武子曰: “无为吾望尔也乎?”对曰:“师有功,国人喜以逆之,先入,必属耳目焉,是代帅受名也,故不敢。”此即 “功在元帅”之意也。又僖公二年公羊传曰:“虞,微国也,曷为使虞首恶?虞受赂,假灭国者道,以取亡焉。”其解经“虞师、晋师灭下阳”句,乃“罪在首恶” 之意也。 

〔三〕 据陈璞校记补。 

  二月,以商少子虎贲中郎将不疑为步兵校尉。商上书曰:“不疑童孺,猥处成人之位,是以寝不安席,食不甘味。昔者晏平仲辞鄁殿以守其富〔一〕,公〔仪〕(鱼)休不〔受〕(爱)鱼食以定其位。〔二〕臣虽不才,亦愿固福禄于圣世。故敢布腹心,触罪归诚。” 上许之,以不疑为侍中、奉车都尉。 

〔一〕 襄公二十八年左传曰:“庆氏亡,与晏子鄁殿其鄙六十,弗受。晏子对子尾曰:“ 不受鄁殿,非恶富也,恐失富也。且夫富,如布帛之有幅焉。为之制度,使无迁也。夫民,生厚而用利,于是乎正德以幅之,使无黜嫚,谓之幅利。利过则为败。吾不敢贪多,所谓幅也。”后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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