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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部分

十三经注疏春秋谷梁传注疏-第5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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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屋亡国之社,不得上达也。必为之作屋,不使上通天也。缘有屋,故言灾。 
  秋,八月,甲寅,滕子结卒。 
  冬,十有二月,葬蔡昭公。不书弑君之贼,而昭公书葬。既谓之盗,若杀微贱小人,不足录之。 
  '疏'“冬十有”至“昭公”。○释曰:诸侯时葬,正也。今书月者以明危,亦见不葬而书葬者,《春秋》贼不讨则不书葬,若不书葬,则见贼不讨。今书葬者,使若弑者实是盗,微贱小人,虽讨讫不足录。
 
  葬滕顷公。顷音倾。 
  五年,春,城毗。 
  夏,齐侯伐宋。 
  晋赵鞅帅师伐卫。 
  秋,九月,癸酉,齐侯杵臼卒。杵,昌吕反。 
  冬,叔还如齐。 
  闰月,葬齐景公。不正其闰也。闰月,附月之馀日,丧事不数。○数,所主反。 
  '疏'注“闰月”至“不数”。○释曰:案经书闰月葬者,年若数闰,则十三月,故书闰月葬,以见丧事亦不数之例。
 
  六年,春,城邾瑕。 
  晋赵鞅帅师伐鲜虞。 
  吴伐陈。 
  夏,齐国夏及高张来奔。 
  叔还会吴于柤。柤,注加反。 
  秋,七月,庚寅,楚子轸卒。轸,之忍反。 
  齐阳生入于齐。 
  齐陈乞弑其君荼。不日,荼不正也。○荼音舒,又音徒,一音丈加反。 
  '疏'注“不日,荼不正也”。○释曰:隐三年“八月,庚辰,宋公和卒”,传云“诸侯日卒,正也”。荼不日,是不正也。
 
  阳生入而弑其君,以陈乞主之,何也?不以阳生君荼也。其不以阳生君荼,何也?阳生正,荼不正,不正则其曰君,何也?荼虽不正,巳受命矣。巳受命于景公而立,故可言君。入者,内弗受也。荼不正,何用弗受?以其受命,可以言弗受也。先君巳命立之,於义可以拒之。阳生其以国氏,何也?取国于荼也。何休曰:“即不使阳生以荼为君,不当去公子,见当国也。”又《穀梁》以为国氏者,取国于荼。齐小白又不取国于子纠,无乃近自相反乎?郑君释之曰:“阳生篡国,故不言公子。”不使君荼,谓书陈乞弑君尔。茶与小白,其事相似,荼弑乃后立,小白立乃后弑,虽然,俱篡国而受国焉尔。传曰“齐小白入于齐,恶之也”。阳生其以国氏何?取国于荼也。义適互相足,又何自反乎?子纠宜立,而小白篡之,非受国于子纠,则将谁乎?○当去,起吕反。见当,贤遍反。纠,居黝反。恶之,乌路反。 
  '疏'注“荼杀”至“后杀”。释曰:案上六年经书“齐阳生入于齐。齐陈乞杀其君荼”,传云“阳生入而弑其君,以陈乞主之,何也?不阳生君荼也”,是荼杀之后,阳生乃立。案庄九年夏“齐小白入于齐”,“九月,齐人取子纠杀之”,是小白立,乃后杀也。“义適互相足”者,庄九年传云“小白入于齐,恶之”,则阳生入于齐,亦恶之。此年传云“阳生其以国氏,取国于荼也”,则小白以其国氏,亦取国于子纠也。以义推之,適互相足,故郑云“子纠宜立,而小白篡之,非受国于子纠,则将许乎?”是也。
 
  冬,仲孙何忌帅师伐邾。 
  宋向巢帅师伐曹。 
  七年,春,宋皇瑗帅师侵郑。缓,于眷反。 
  晋魏曼多帅师侵卫。曼音万。 
  夏,公会吴于缯。缯,在陵反。 
  秋,公伐邾。八月,巳酉,入邾,以邾子益来。以者,不以者也。夫诸侯有罪,伯者虽执,犹以归于京师。鲁非霸王,而擅相执录,故日入以表恶之。○擅,市战反。恶,乌路反,传及注同。 
  '疏'注“夫诸侯”至“于京师”。○释曰:僖二十八年“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传云“归之于京师,缓辞也。断在京师也”,是卫侯有罪,晋文伯者执之,犹以归于京师之事。○注“故日入以表恶之”。○释曰:案范例云:“僖二十八年‘三月,丙午,晋侯入曹,执曹伯畀宋人’,传曰‘入者,内弗受也。日入,恶入者也’。次恶则月。”据此日入,与被例同,故知“日入以表恶之”。
 
  益之名,恶也。恶其不能死社稷。《春秋》有临天下之言焉,徐乾曰:“临者,抚有之也。王者无外,以天下为家,尽其有也。” 
  '疏'“春秋”至“言焉”。○释曰:此下三者,皆以内外辞别之。王者则以海内之辞言之,即僖二十八年“天王狩于河阳”,传曰“全天王之行也”是也。王者微弱,则以外辞言之,即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于郑”,传曰“失天下也”是也。
 
  有临一国之言焉,诸侯之临国,亦得有之,如王於天下。 
  '疏'“有临”至“言焉”。○释曰:此亦据内外言之,若宣九年“辛酉,晋侯卒于扈”,传曰“其地,于外也。其日,未逾竟也”。既以内外显地及日,是以一国言之。
 
  有临一家之言焉。大夫临家,犹诸侯临国。 
  '疏'“有临一家”至“焉”。○释曰:家谓采地,若文元年“毛伯来锡公命”,定四年“刘卷卒”,其毛、刘皆采邑名,大夫氏采为家。大夫称家,是以一家言之也。
 
  其言来者,有外鲁之辞焉。非巳内,有从外来者曰来。今鲁侯身自以归而曰来,是外之也。 
  '疏'“其言”至“辞焉”。○释曰:凡言来者,非巳内有,从外始来,即“邾庶其以漆闾丘来奔”是也。今书鲁侯“以邾子益来”,而文与庶其正同,文切直者,有外鲁侯之辞焉尔。
 
  宋人围曹。 
  冬,郑驷弘帅师救曹。 
  八年,春,王正月,宋公入曹,以曹伯阳归。 
  吴伐我。 
  夏,齐人取讙及阐。宣九年传曰“内不言取,言取,授之也,以是为赂齐”。此言取,盖亦赂也。鲁前年伐邾,以邾子益来。益,齐之甥也,畏齐,故赂之。○及阐,尺善反。恶内也。 
  归邾子益于邾。侵齐故也。○恶,乌路反。益之名,失国也。於王法当绝故。 
  '疏'“益之名,失国也”。○释曰:经书“归邾子益於邾”,则益得国。而云失国者,邾益不能死难,而从执辱,於王法而言,理当绝位。鲁归之,不得无罪,故书益之名,以明失国之故也。
 
  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癸亥,杞伯过卒。过音戈。 
  齐人归讙及阐。凯曰:“归邾子,故亦还其赂。” 
  九年,春,王二月,葬杞僖公。 
  宋皇瑗帅师取郑师于雍丘。雍丘,某地也。○雍,於用反。取,易辞也。以师而易取,郑病矣。以师之重,而宋以易得之辞言之,则郑师将劣矣。○易,以豉反。将,子匠反。 
  '疏'“以师而”至“郑病矣”。○释曰:凡书取,皆易辞,今以郑师之重,而今宋以易得之辞言之,郑之将帅微弱矣。亡军之咎,本由君不任其才,故为郑国病患。
 
  夏,楚人伐陈。 
  秋,宋公伐郑。 
  冬,十月。 
  十年,春,王二月,邾子益来奔。 
  公会吴伐齐。 
  三月,戊戌,齐侯阳生卒。 
  夏,宋人伐郑。 
  晋赵鞅帅师侵齐。 
  五月,公至自伐齐。传例曰:“恶事不致,公会夷狄伐齐之丧,而致之何也?”庄六年“公至自伐卫”,传曰“不致,则无以见公恶,事之成也”,将宜从此之例。○以见,贤遍反。 
  '疏'注“传例”至“不致”。○释曰:襄十年“公会晋侯”云云,“齐世子光会吴于柤”,传曰“会夷狄不致,恶事不致”是也。云“传曰不致,则无以见公恶,事之成也”者,案庄公五年“公会齐人”云云“伐卫”,注云“纳惠公朔”,“逆天王之命也”。六年“公至自伐卫”,传曰“恶事不致,此其致,何也?不致,则无用见公之恶,事之成也”是也。此年二月“公会吴伐齐”之丧,是恶事,宜不致而致,亦以见公恶事之成也。
 
  葬齐悼公。 
  卫公孟彄自齐归于卫。彄,苦侯反。 
  薛伯夷卒。 
  秋,葬薛惠公。 
  冬,楚公子结帅师伐陈。 
  吴救陈。 
  十有一年,春,齐国书帅师伐我。 
  夏,陈辕颇出奔郑。颇,破何反。 
  五月,公会吴伐齐。甲戍,齐国书帅师及吴战于艾陵,齐师败绩。获齐国书。与华元同义。艾陵,齐地。○艾,五盖反。 
  '疏'注“与华元同义”。○释曰:宣二年“宋华元帅师,及郑公子归生帅师,战于大棘,宋师败绩。获宋华元”,传曰“获者,不与之辞也。言尽其众,以救其将也。以三军敌华元,华元虽获,不病也”,是与此同义。
 
  秋,七月,辛酉,滕子虞母卒。 
  冬,十有一月,葬滕隐公。 
  卫世叔齐出奔宋。 
  十有二年,春,用田赋。古者九夫为井,十六井为丘。丘赋之法,因其田财,通共出马一匹,牛三头。今别其田及家财,各出此赋。言用者,非所宜用。○别,如字,又彼列反。 
  '疏'“用田赋”。○释曰:古者一丘之田,方十六井,一百四十四夫。军赋之法,因其田财,通出马一匹,牛三头。今乃分别其田及家财,各令出此赋,则一丘之田,出马二匹,牛六头,故曰“用田赋”,言非所宜用也。谓之田赋者,古者但赋其家财,今又计田贡,故曰田赋也。○注“古者九夫”至“为丘”。○释曰:案《周礼·小司徒职》“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然则井方一里,九夫;邑方二里,四井,三十六夫;丘方四里,十六井,百四十四夫;甸方八里,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军赋之法,丘出马一匹,牛三头;甸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八里,据实出赋者言之,其畔各加一里,治沟洫者。《司马法》城方十里,出革车一乘者,通计治沟洫者言之,其实一也。今指解经云“用田赋”者,是丘之赋,故云“九夫为井,十六井为丘”也。然经即云“用田赋”,而使丘民,以成元年“作丘甲”,民尽作甲,则知此“用田赋”,亦令一丘之民用田赋也。宣十五年“初税亩”,则计亩以税。所税亩,十亩税其一,此则通公田什一,而不亩计,故彼言税,而此言赋也。○注“丘赋”至“三头”。○释曰:凡丘赋之法,因其民之所受,公田什一,及私家之财,通融共出马一匹,牛三头。以一丘之民,共出此赋,以家财为主,故曰丘赋。今又分别其所受公田,各令出此马牛之赋,故曰“用田赋”也。《论语》曰:“哀公云:‘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即此田财并赋之验也。
 
  古者公田什一,用田赋,非正也。古者五口之家,受田百亩,为官田十亩,是为私得其什,而官税其一,故曰“什一”。周谓之彻,殷谓之助,夏谓之贡,其实一也,皆通法也。今乃弃中平之法,而田财并赋,言其赋民甚矣。○为官,于伪反。税,舒锐反。夏谓,户雅反。 
  '疏'“古者公”至“非正也”。○释曰:凡受农田,皆私田百亩,公田十亩。但由公田私田,皆公家所受,故总曰“公田什一”,则以田之什一及家财,而出马牛之赋,是其正也。今鲁用田与财,各出马牛之赋,非正也。○注“古者五”至“百亩”。○释曰:《周礼·小司徒》云:“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郑注曰:“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男女五人以下,则授之以下地,所养者寡也。正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有夫有妇,然后为家,自二人以生於十人为九等,则七、六、五为其中也。老者一人,其馀疆弱相半,此其大数也。”然则《周礼》七人、五人、六人三等,范唯言“五口之家,受田百亩”,指下等言之。其实六人,七人亦受田百亩,与《周礼》不异也。“为官田十亩”者,受田百亩之外,又受十亩以为公田,是为私得其十,而官税其一,故《汉书·殖货志》“井田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馀二十亩为庐舍”,则家得二亩半,凡家受田一百十二亩半也。今传言“公田什一”者,举其全数,据出税言之。“周谓之彻,殷谓之助,夏谓之贡,其实一也”者,出《孟子》文。彼云滕文公问为国於孟子,孟子对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上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是也。然三代受亩悉皆什一,则夫皆一百一十亩。夏后政宽,计其五十亩,而贡五亩於公;殷人计其七十亩,而助十亩於公;周人尽计一百一十亩,而彻十亩於公。彻者通也。什一而税,为天下通法,故《诗》云“彻田为粮”是也。“皆通法”者,《孟子》云“重之于尧舜,大桀小桀。轻之於尧舜,人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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