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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部分

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印顺法师-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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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 律]│ 梵行久住     │  正法久住·爱重毗尼
'P201'
[五分律]│ 梵行久住     │  正法久住·梵行久住

   


  『僧只律』所说,始终一贯,以「正法久住」为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的究极理想。其他的律部,都不能一致。『铜 律』说「梵行久住」,又说「正法久住,爱重毗尼」。爱重毗尼 vinaya^nuggaha^ya一句,应为重律学派特有的说明。『五分律』所说,显为折衷的综合说。『僧只律』所说∶「正法得久住,为诸人天开甘露施门故」,与『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所说,意义是相通的。『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五三二上)解说得最好∶ 


   「我之净行(梵行)当得久住者,谓如法宣说,广利人天,展转相教,令我正法久住世故 」。 


  从僧众修证说,是「梵行久住」。从佛陀的证觉施化说,是「正法久住」。二者是相互关联的;在佛教的大理想中,这是同一内容的不同说明。当佛陀初成正觉,在赴波罗捺Va^ra^n!asi^ 的途中,曾宣告自己的理想,如『四分律』卷三二(大正二二·七八七下)说∶ 


   「世间唯一佛,澹然常安隐。我是世无著,我为世间最;诸天及世人,无有与我等。欲於波罗捺,转无上法轮。世间皆盲冥,当击甘露鼓」(10)。 


  「转无上法轮」、「击甘露鼓」,说法并不容易,但还是容易的。修行解脱是不容易的,但 'P202' 还不是最难的。佛的正法,能展转无穷的延续,常在世间,不致如古佛那样的人去法灭(近於人亡政息),才是佛陀心中的重要课题。释迦佛的悲智中,确定的认为∶惟有为众生广说经法;更重要的是制立学处,立说波罗提木叉法。依和乐清净的僧伽──有组织的集体力量,外化内证,才能从梵行久住中,达成正法久住,广利人天的大理想。古德在波罗提木叉的分别探究中,圆满的窥见了佛陀的深意!不但阐明了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的真实意趣;法与毗尼的统一,更圆满的表达了佛的精神! 


  波罗提木叉的分别论究,从种种的观点,得来制立学处的不同意义(如『增一』中说)。然後综合为「十事利益」,是各部毗尼(波罗提木叉分别)所共说的。至於一大理想,分别说部系 Vibhajyava^din的『铜 律』、『五分律』、『四分律』是这样说的(11)∶ A佛在毗兰若邑安居,三月食马麦。B舍利弗起问,佛为分别古佛的教化情形,以说明「梵行久住」,是由於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这可说是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序说,以阐明制立学处的理想所在)。C佛到毗舍离,须提那迦兰陀子出家。後因荒歉,乞食难得,回故乡去。为生母与故二所诱惑,陷於重大的恶行;佛陀因此开始制立学处。 


  『僧只律』,有BC而没有A。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广律,直从C迦兰陀子 'P203' Sudinna…kalandaka…putra出家说起,没有A与B部分。『律藏之研究』,讨论律藏序分的新古,以为∶『铜 律』与『五分律』最古,其次是『四分律』。『摩诃僧只律』比上三律为新,因为插入了舍利弗的「前生因缘」。说一切有部律,削除了序分,是新的;而『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最新(12)。新与古,我在上面说过∶有结构(组织形式)的新与古;有材料(内容)的新与古;在材料中,有主体部分,或附属部分的新与古;有一般形式──语文的新与古。新与古的论究,原是并不太容易的!『律藏之研究』,似乎没有从律序的主体去体会!对於这一问题,我持有恰好相反的意见。佛以「十事利益」,制立学处,是一切部派所公认的。十事利益,为制立学处的一般利益,多方面的意义,应为部派未分,一味和合时代的公论。在波罗提木叉的论究中,条理十事利益,渐显发了梵行久住或正法久住,为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的究极理想。这一大理想,是存在於十事利益的终了。在部派的三大系中,(分别说部离出以後的)上座部所展开的部派──说一切有部,没有说到,表示了古形的波罗提木叉分别,还没有这一部分。大众部 Maha^sa^m!ghika与分别说部的波罗提木叉分别,都有这一(B)传说,可以从阿育王As/oka 时代,大众部与分别说部合作,而说一切有部被拒北移的事实中得到说明。佛在毗兰若 Veran~ja安居,吃了三月的马麦,『僧只律』没有说到。三月食马麦,『十诵律』与『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都是说到过的;这是佛教界公认的事实。但食马麦是一回事,舍利弗起问, 'P204' 阐明制立学处的大理由──梵行久住,又是一回事,并没有什麽必然的关系。至少,在说一切有部中,是没有关系的。不能因为说一切有部,知道食马麦的故事,而论证AB部分,为说一切有部所有意削除的。以文学的新古而论,说一切有部律,关於三月食马麦的叙述,即使文学的形式,比分别说部律为新;但说一切有部所没有的,分别说部律所独有的部分,决不能证明为古形所应有的,而只是削除了。其实,以三月食马麦为律序的部分,只是『铜 律』、『五分律』、『四分律』──分别说部律所独有的传说而已。 


  三月食马麦,与制立学处,有什麽关联呢?须提那迦兰陀子,为了年岁荒歉,乞食难得,贪求生活的丰裕,还归故乡,因而陷於恶行。佛陀遇到荒歉,三月食马麦,也恬澹的坚忍过去。分别说部的律师们,应该是重视这二事的对比意义。将三月食马麦故事,与舍利弗问梵行久住相联合,接著说到迦兰陀子须提那的犯戒。这暗示了∶出家受持学处,应有少欲知足,精苦坚忍的精神,不为生活丰裕所诱惑的意义。本来无关的事理,约某一意义而联结起来,甚至集成长篇;在佛教的传说中,这并不是少有的,这应该是能为现代佛学研究者所同意的! 


  在波罗提木叉的分别论究过程中,充分阐明了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的大利益,大理想。说一切有部──一切学派共传的「十事利益」,是古形的。『摩诃僧只律』与分别说部的广律,揭示制立学处的究极理想──梵行或正法久住,要迟一些。与三月食马麦的传说相结合,以暗示 'P205' 出家学道,要能恬澹精苦,那是分别说部的新编了。但我不是说,三月食马麦的传说是新的。 


   
注【27…001】『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三八(大正二四·三九九上)。 
注【27…002】『铜 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一一──一四)。『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中──下)。『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上──下)。『摩诃僧只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 
注【27…003】『铜 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三二)。『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三中── 下)。『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0下)。『摩诃僧只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八下)。『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一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中)。 
注【27…004】『毗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0一上)。 
注【27…005】『增支部』「二集」(南传一七·一六0──一六一)。 
注【27…006】『铜 律』「附随」(南传五·三八一──三八三)。 
注【27…007】『四分律』卷五七(大正二二·九九0下)。 
注【27…008】『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0一二上)。 
注【27…009】『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三五(大正二四·三八四上)。 
注【27…010】『铜 律』「大品」「大犍度」(南传三·一五)。『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一0四上)等,都有此说。 'P206' 
注【27…011】『铜 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一 0──三0)。『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上──三中)。『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八下──五七0中)。 
注【27…012】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三七六──三七九)。


   


 第二项 毗尼的五事分别

  「波罗提木叉分别」Pra^timoks!a…vibhan%ga,或「经分别」Suttavibhan%ga,是「波罗提木叉经」的分别广说。在组织上,当然依著「戒经」的组织次第。但所依的「戒经」,是波罗提木叉的实体,而不是布萨pos!adha所用的,说波罗提木叉的布萨仪轨。所以作为布萨仪轨的「序说」、「结说」,以及「结问清净」等部分,在各部广律中,虽有附录或不完全的附录,而都是不加解说的。在「波罗提木叉经」八篇中,也没有解说「灭诤法」Abhikaran!a…s/amatha。「波罗提木叉分别」,是依波罗提木叉经的前七篇,一篇一篇的,一条一条的分别广说。 


  「波罗提木叉分别」的集成,是古代的持律者vinayadhara,分别论究波罗提木叉的结晶。各部广律,虽名称不一致,而都有大体相同的部分(波罗提木叉的多少与次第不同,「波罗提木叉分别」,当然也就不同)。所以在部派未分化以前,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原形,应该已经 'P207' 存在。其後随部派的分化,各有多少的补充与修正,形成现有各部广律中,与「波罗提木叉分别」相当的部分。 


  古代持律者,分别波罗提木叉,著重於五项的论究,如『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00四中)说∶ 


   「毗尼有五事答∶一、序;二、制;三、重制;四、修多罗;五、随顺修多罗∶是为五」。 


  『僧只律』有类似的五事记,如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中)说∶ 


   「毗尼有五事记∶何等五?一、修多罗;二、毗尼;三、义;四、教;五、轻重。修多罗者,五修多罗。毗尼者,二部毗尼略广。义者,句句有义。教者,如世尊┅┅说四大教法。轻重者,盗满五,重;减五,偷兰遮。是名五事记」。 


  「五事答」与「五事记」,应该是同一原文的异译。vya^karan!a,译为记。如一向等四记,或译四种答。vya^karan!a有分别、解说、解答、决了疑问的意思。毗尼vinaya──二部毗尼,指波罗提木叉。毗尼有五事答(记),就是对波罗提木叉,有五事的分别解说。这是『僧只律』与『四分律』共传的古说。『四分律』的五答,是依所制的每一学处说的。「序」、「制」、「重制」──三事,又如『四分律』说∶「平断犯罪,一、戒序;二、制;三、重制。有三 'P208' 法平断不犯,戒序、制、重制」(1)。犯与不犯,如要加以平断,要从三事去分别学处。一、制立学处的序──因缘。二、依犯戒因缘而制立学处。三、重制是补充或修正。这三事,是对於制立学处因缘的分别。从这三项去分别论究,才能了解这一学处,确定现在发生的事情,是否违犯了这一学处。依三事而分别犯与不犯,也见於『十诵律』∶「三事决定知(决定知就是「记」)毗尼相∶一、本起;二、结戒;三、随结」(2)。又见於『毗尼母经』∶「犯罪凡有三种∶一者,初犯罪缘;二者,因犯故制;三者,重制。┅┅是故三处得决(决就是「记」)所犯事。复有三处决了非犯」(3)。『四分律』所说的(第四)「修多罗」,是波罗提木叉经,也就是经文(学处)的分别决了。「随顺修多罗」,是依修多罗所说,而分别决了。『四分律』所说的「毗尼有五事答」,实为上座部Sthavira各部律的共同意见。 


  『摩诃僧只律』的「毗尼有五事记」,是约波罗提木叉全体而说。「修多罗」,是五篇,是被称为「五部经」的。「毗尼」,是二部波罗提木叉。前二者,就是佛世的初编,与最初结集的再编(这是制与重制的另一解说)。「义」,是每一学处的文义分别。「教」,是四大教法。当时传诵的五经与二部,文义已有传说的不同。所以要经共同的论决,审定佛制的本义。「轻重」,就是判决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了。大众部Maha^sa^m!ghika所传的「毗尼有五事记」,与上座系不完全相同,而古人分别论究波罗提木叉的方法,仍然大体相同。 'P209' 


  现存的各部「波罗提木叉分别」,是这样的∶一、依犯戒因缘而制立学处;二、学处文句的分别解说;三、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的分别决了。「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内容,不就是「毗尼有五事记(答)」吗!『善见律毗婆沙』有类似的四毗尼,如卷六(大正二四·七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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