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第9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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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医、酏。”彼先云六饮,后云水浆,与此先云浆不同,故云先云浆别於六饮。必别於六饮者,彼六饮为渴而饮,此浆为酳口,不为渴,故异之。
凡宰夫之具,馔于东房。凡,非一也。饮食之具,宰夫所掌也。酒浆不在凡中者,虽无尊,犹嫌在堂。
'疏'“凡宰”至“东房”。○注“凡非”至“在堂”。○释曰:云“酒浆不在凡中者,虽无尊,犹嫌在堂”者,以其酒浆常在堂,若不特言之,则凡中不含之,言谓酒浆仍在堂,故上特言之。
公如宾服,迎宾于大门内。不出大门,降於国君。
'疏'“公如”至“门内”。○注“不出”至“国君”。○释曰:自此尽“阶上北面再拜稽首”,论主君迎宾入拜至之事。云“不出大门,降於国君”者,按《周礼·司仪》云:“将币,交摈,三辞,车逆,拜辱,宾车进,答拜。”又云致饔饩,飨食,“皆如将币之仪”。是国君来则出迎也。
大夫纳宾。大夫,谓上摈也。纳宾以公命。公入门左,公再拜。宾辟,再拜稽首。左,西方,宾位也。辟,逡遁,不敢当君拜也。公揖入,宾从。揖入,道之。
及庙门,公揖入。庙,祢庙也。
'疏'“及庙门公揖入”。○注“庙祢庙也”。○释曰:《仪礼》之内单言庙者,皆据祢庙。是以《昏礼》纳采云“至于庙”,记云“凡行事必用昏昕,受诸祢庙”,以此而言,则言庙皆祢庙也。若非祢庙,则言庙祧,若《聘礼》云“不腆先君之祧”,问卿云“受于祖庙”之类是也。但受聘在祖庙,食飨在祢,燕轻於食飨,又在寝,是其差次也。
宾入,三揖。每曲揖,及当碑揖,相人偶。
至于阶,三让。让先升。
'疏'“至于阶三让”。○释曰:按《曲礼》云:“客若降等,则就主人之阶。主人固辞,然后客复就西阶。”此亦降等,初即就西阶者,此君与客食礼,礼之正,彼谓大夫士以小小燕食之礼,故与此不同也。
公升二等,宾升。远下人君。
'疏'“公升二等宾升”。○注“远下人君”。○释曰:言“远下人君”者,亦取君行一,臣行二之义也。
大夫立于东夹南,西面,北上。东夹南,东西节也。取节於夹,明东於堂。
'疏'“大夫”至“北上”。○注“东夹”至“於堂”。○释曰:此谓主国卿大夫立位。云“取节於夹,明东於堂”者,序已西为正堂,序东有夹室,今大夫立于夹室之南,是东于堂也。
士立于门东,北面,西上。统於门者,非其正位,辟宾在此。
'疏'“士立”至“西上”。○注“统於”至“在此”。○释曰:案《燕礼》、《大射》士在西方,东西北上,不统於门。又在门东北面,宜东统於君。今在门东西上,统於门者,以宾在门西,辟宾,在此非正位故也。
小臣,东堂下,南面,西上。宰,东夹北,西面,南上。宰,宰夫之属也。古文无南上。
'疏'“小臣”至“南上”。○注“宰宰”至“南上”。○释曰:云“宰东夹北,西面南上”者,谓在北堂之南,与夹室相当,故云夹北也。云“宰,宰夫之属也”者,以经云“南上”,则非止一人。但宰官之内,有宰夫之等,是以下有宰夫之官,皆於此立可知,故云之属也。若然,宰尊官,在小臣之下者,以其小臣位在北堂南,故先见之,非谓尊卑先后为次也。
内官之士,在宰东北,西面,南上。夫人之官,内宰之属也。自卿大夫至此,不先即位,从君而入者,明助君飨食,宾自无事。
'疏'“内官”至“南上”。○注“夫人”至“无事”。○释曰:云“夫人之官内宰之属也”者,经云“内官”,按《周礼·天官·内宰》下大夫掌王后已下,彼天子内官,诸侯未必有内宰,以其言内官之士,以士为之,明当天子内宰,故举内宰况之也。云“自卿大夫至此,不先即位,从君而入者,明助君飨食,宾自无事”者,按前聘时,君迎客于大门内时,卿大夫已下入庙即位者,受聘事重,非飨食之事,故先入庙即位。此已下虽有宰及宰夫者,皆有事,及大夫二牲、士庶羞之等,皆助君食宾,非己之事,故后入也。
介,门西,北面,西上。西上,自统於宾也。然则承摈以下,立於士西,少进东上。
'疏'“介门”至“西上”。○注“西上”至“东上”。○释曰:云“然则承摈以下,立于士西,少进东上”者,以其介统於宾而西上,则摈统於君而东上可知。承摈以下,既是有事之人承摈,是大夫又尊於士,故知少进东上。不言上摈者,上摈有事,其位不定,故不言。
公当楣北乡,至再拜,宾降也,公再拜。楣谓之梁。至再拜者,兴礼俟宾,嘉其来也。公再拜,宾降矣。
'疏'“公当”至“再拜”。○注“楣谓”至“降矣”。○释曰:自此尽“稽首”,论公拜至宾答拜之事。云“公再拜,宾降矣”者,释经宾降在“至再拜”下,“公再拜”上。以其至再拜者,公已一拜,宾即降,下公再拜者,宾降后,又一拜。虽一拜,本当再拜,故皆以再拜言之。犹下侑币之时,“公一拜,宾降,公再拜”,注云:宾不敢俟成拜也。若然,郑云“公再拜,宾降矣”者,解经“至再拜,客降”也。
宾西阶东、北面答拜。西阶东,少就主君,敬也。摈者辞,辞拜於下。
拜也。公降一等,辞曰:“寡君从子,虽将拜,兴也。”宾降再拜,公降,摈者释辞矣。宾犹降,终其再拜稽首。兴,起也。
'疏'“宾西”至“答拜”。○释曰:自此尽“稽首”,论宾降答拜之事。此云“答拜”,下云“拜也”,并据公未降之前,宾为一拜。以其宾始一拜之閒,公降一等,故閒在一辞之中,是以郑云宾降再拜,释经北面拜答及拜也。云“公降,摈者释辞矣”者,解经“辞曰寡君从子虽将拜兴也”,郑注云“宾犹降,终其再拜稽首”者,按下文“宾栗阶升,不拜”,升既不拜,略於下。虽辞宾,犹终降,再拜稽首也。若然,摈者辞拜於下之时,其位在下,故下记云“卿摈由下”,注云“不升堂”是也。按下文云“摈者退,负东塾而立”,注云“无事”,又云“摈者进相币”,然则摈者有事则进,无事则退,故负东塾也。
宾栗阶升,不拜。自以己拜也。栗,是栗也。不拾级连步,趣主国君之命,不拾级而下曰辵。
'疏'“宾栗阶升不拜”。○注“自以”至“曰辵”。○释曰:云“自以己拜也”者,於堂下终为再拜稽首,故於堂上不拜也。云“栗,实栗也”者,谓疾之意也。云“不拾级连步”者,《曲礼》云“拾级聚足连步以上”,郑注云:“拾当为涉声之误也。级,等也。涉等聚足,谓前足蹑一等,后足从之并。”此涉级也。连步,郑云“重蹉跌也”,连步谓足相随不相过也。其连步据足而言,涉级据阶而说,其实一也。此等寻常升法,此栗阶据趋君命而上,按《燕礼》记云:“凡君所辞皆栗阶”,注云:“栗,蹙也。谓越等急趋君命也。”又曰“凡栗阶不过二等”,注云:“其始升犹聚足连步,越二等,左右足各一发而升堂。”是栗阶之法也。云“不拾级而下曰辵”者,凡升降有四种,云辵者,君臣急谏诤,则越三等为辵阶,越一等为历阶,又有连步,又有栗阶,为四等也,义已具於《燕礼》记疏也。
命之,成拜,阶上北面再拜稽首。宾降拜,主“君辞之,宾虽终拜,於主君之意犹为不成”。
'疏'“命之”至“稽首”。○注“宾降”至“不成”。○释曰:按《论语》孔子云:“拜下,礼也,今拜乎上,泰也。”是以上文主君虽辞宾,犹终拜於下,尽臣之礼,为成拜。“主君之意犹以为不成”,故命之升成拜,宾遂主君之意,故升更拜也。
士举鼎,去幂于外,次入。陈鼎于碑,南面,西上。右人抽扃,坐奠于鼎西,南顺,出自鼎西,左人待载。入由东,出由西,明为宾也。今文奠为委,古文待为持。
'疏'“士举”至“待载”。○注“入由”至“为持”。○释曰:自此尽“逆退复位”,论鼎入已载之事。云“去幂於外,次入”者,次入,谓序入也。故《少牢》云序入去幂於外者,以其入当载於俎,故去之也。《士丧》、《士虞》皆入,乃去幂者,丧礼变于吉故也。
雍人以俎入,陈于鼎南。旅人南面加匕于鼎,退。旅人,雍人之属。旅食者也。雍人言入,旅人言退,文互相备也。出入之由,亦如举鼎者。匕俎每器一人,诸侯官多也。
'疏'“雍人”至“鼎退”。○注“旅人”至“多也”。○释曰:云“旅人,雍人之属”者,即《燕礼》云:“尊士旅食于门西,两圜壶。”郑云:“士旅食者,所谓庶人在官者也。”引《王制》解之者是也。云“雍人言入,旅人言退,文互相备也”者,雍人言入亦退,旅人言退亦入,皆入而退去,故云文互相备也。云“每器一人,诸侯官多也”者,按《少牢》云:“鼎序入,雍正执一匕以从,雍府执四匕以从,司士合执二俎以从,司士赞者二人,皆合执二俎以相从。”是大夫官少,故每人兼执也。若然,《特牲》云“赞者执俎及匕从鼎入”,《士虞》亦云“匕俎从士”,《昏礼》亦云“匕俎从设”,彼注云:“执匕者,执俎者,从鼎而入,设之。”不言并合者,士官弥少,并合可知。不言者,文不具或可。士礼又异於大夫,执鼎人兼执匕俎,故《士丧礼》小敛大敛奠举鼎者,兼执俎也。若依前释,则《士丧礼》略威仪故也。
大夫长盥,洗东南,西面,北上,序进盥。退者与进者交于前。卒盥,序进,南面匕。长,以长幼也。序犹更也。前,洗南。
'疏'“大夫”至“面匕”。○注“长以”至“洗南”。○释曰:云“进盥,退者与进者交于前”,郑云前谓洗南,但言前,不云北。《乡饮酒》、《乡射》宾盥北面,则此大夫亦皆北面可知。云“长,以长幼也”者,若《燕礼》云“命长”之类,皆据长幼为长,不谓众中之长者也。
载者西面。载者,左人。亦序自鼎东,西面於其前,大夫匕则载之。
'疏'“载者西面”。○注“载者”至“载之”。○释曰:前云“左人待载”,其时鼎东南面,今大夫鼎北面南,匕之左人当载,故序自鼎东西面,於其前矣。俎正当鼎南,则载者在鼎南稍东也。
鱼腊饪。饪,孰也。食礼宜孰,飨有腥者。
'疏'“鱼腊饪”。○注“饪孰”至“宜孰”。○释曰:上文直云“羹定”,肉谓之羹,恐鱼腊不在羹定之中,故此特著鱼腊饪也。以食礼尚孰,故皆饪也。○注“飨有腥者”。○释曰:《乐记》云大飨“而俎腥鱼”,郑注云:“以腥鱼为俎,实不臑孰之。”是飨礼有腥也。又宣公十一年:“冬,晋侯使士会平王室,定王享之。原襄公相礼,殽烝。武子私问其故。王闻之召武子曰:季氏,而弗闻乎?王享有体荐,宴有折俎,公当享,卿当宴,王室之礼也。”又《国语》云:禘郊之事则有全烝,王公立饫则有房烝,亲戚宴飨则有殽烝。以此观之,明飨有腥,以飨礼用体荐。体荐则腥矣。故《礼记》云“腥其俎”,谓豚解而腥之,豚解者,皆腥也。
载体进奏。体,谓牲与腊也。奏,谓皮肤之理也。进其理,本在前。下大夫体七个。
'疏'“载体进奏”。○注“体谓”至“七个”。○释曰:三牲与腊皆载体,直言体,不辨体形及数,以下鱼、肠胃、伦肤皆言七,则此亦七体,故郑云“下大夫体七个”。若然,七个此不言体形,按《士虞记》云“升左肩、臂、臑、肫、骼、脊、胁”七体,彼丧礼用左。又按《乡饮酒》、《乡射记》皆云“右胖进腠”,则此亦用右胖,肩、臑、臂、肫、骼、脊、胁可知。既用右胖,则左胖为庶羞。其庶羞者,此下大夫十六豆,上大夫二十豆是也。若致飧及归饔饩,腥鼎皆无庶羞。《乡饮酒》、《乡射》、《燕礼》、《大射》虽同用狗一牲,以其亨,亨亦皆有庶羞也。云“奏,谓皮肤之理。进其理,本在前”者,此谓生人食法,故进本,本谓近上者。若祭祀则进末,故《少牢》云“进下”,郑云“变於食生”是也。
鱼七,缩俎,寝右。右首也。寝右进鬐也。乾鱼近腴,多骨鲠。
'疏'“鱼七缩俎寝右”。○注“右首”至“骨鲠”。○释曰:云“缩俎”者,於人为横,缩,纵也。鱼在俎为纵,於人亦横。云寝右,郑云“右首也,寝右,进鬐”也,宾在户牖之閒南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