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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部分

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第8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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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受宾礼,无辞也。介受主国宾己之礼,无所辞也。以其当陈之以反命也。有宾丧,嫌其辞之。 
  '疏'“介受宾礼无辞也”。○注“介受”至“辞之”。○释曰:云“介受主国宾己之礼”者,谓公币、私币之属,故郑云“当陈之以反命也”。言“无辞”者,虽无三辞,以其殡受饔饩之时礼辞,受食三辞,明介亦有礼辞。云“无所辞也”者,以有宾丧,嫌介有三辞,故云介受宾礼无辞也。
 
  不飨食。 
  '疏'“不飨食”。○释曰:案上遭君丧,受饔饩不受飨食。郑云“受正不受加”,此云“不飨食”,介不就君受飨食,明受饔饩正礼也。
 
  归,介复命,柩止于门外。门外,大门外也。必以柩造朝,达其忠心。 
  '疏'“归介”至“门外”。○注“门外”至“忠心”。○释曰:知“门外,是大门外”者,国君有三门:皋、应、路;又有三朝:内朝在路寝庭,正朝在路门外,应门外无朝,外朝当在皋门外。经直云“止於门外”,无入门之言,明知止於大门外,外朝之上。是以上宾拜赐,皆云“於门外”,亦在外朝矣。故郑云“必以柩造朝,达其忠心”也。
 
  介卒复命,出,奉柩送之。君吊,卒殡。卒殡,成节乃去。 
  '疏'“介卒”至“卒殡”。○注“卒殡成节乃去”。○释曰:当介复命之时,宾之尸柩在外朝,上介卒复命,谓复命讫,出君大门,奉宾之柩,送至宾之家。尸柩入殡於两楹之閒,君往就吊。“卒殡”者,谓殡讫,殡是丧之大节。故云“卒殡,成节乃”去,谓君与大夫尽去。
 
  若大夫介卒,亦如之。不言上介者,小聘,上介,士也。 
  '疏'“若大”至“如之”。○注“不言”至“士也”。○释曰:云“不言上介者,小聘,上介,士也”者,案经大夫介卒,据大聘上介是大夫而言。今郑以经不言上介,则大夫介卒,中兼有聘使大夫,其卒亦如之。故郑云不言上介小聘上介士也,欲兼见小聘之法也。若小聘,上介、末介皆士,则入下文“士介死”中,以其下文更不见小聘宾介死法,故此兼言之也。
 
  士介死,为之棺敛之,不具佗衣物也,自以时服也。 
  '疏'注“不具”至“服也”。○释曰:以其士介卑,其礼降於宾与上介,非直具棺,他衣物亦具之。此士介直具棺,不具他物也。其士介从者,自用时服敛之。
 
  君不吊焉。主国君使人吊,不亲往。 
  '疏'“君不吊焉”。○注“主国”至“亲往”。○释曰:云“主国君使人吊,不亲往”者,对上经宾死,“君吊,介为主人”。此士,云“不吊”者,明不亲吊,使人吊之可知也。
 
  若宾死,未将命,则既敛于棺,造于朝,介将命。未将命,谓俟閒之后也。以柩造朝,以已至朝,志在达君命。 
  '疏'“若宾”至“将命”。○注“未将”至“君命”。○释曰:前云“宾入境而死”,谓在路死,未至国。此经更说宾至朝俟閒之后,使大夫致馆,未行聘享,而宾在馆死之事,故郑云“俟閒之后”。是以郑云“以柩造朝”,以其既至朝,志在达君命,则知上国外死,不以柩造朝可知。
 
  若介死,归复命,唯上介造于朝。若介死,虽士介,宾既复命,往,卒殡乃归。往,谓送柩。 
  小聘曰问。不享,有献,不及夫人。主人不筵几,不礼。面不升,不郊劳。记贬於聘,所以为小也。献,私献也。面犹觌也。 
  '疏'“小聘”至“郊劳”。○注“记贬”至“觌也”。○释曰:自此尽“三介”,论侯伯行小聘之事。云“不享”者,谓不以束帛加璧,献国所有。云“不礼”者,聘讫,不以齐酒礼宾。“面不升”者,谓私觌庭中受之,不升堂,此对大聘升堂受。若然,不言私觌而言面者,对大聘言觌,故辟之而言面也。
 
  其礼,如为介,三介。如为介,如为大聘上介。 
  '疏'“其礼”至“三介”。○注“如为”至“上介”。○释曰:云“其礼如为介”者,谓特问使大夫得主国之礼多少,如大聘卿。此大夫为上介之时,即上文介之礼,飧饔饩及食燕之等。三介者,大夫降於卿二等故也。举此侯伯之小聘,则公之臣,子男之臣,小聘礼数,其义可知也。
 
  记。久无事,则聘焉。事,谓盟会之属。 
  '疏'“记久”至“聘焉”。○注“事谓盟会之属”。○释曰:此云“久无事,则聘焉”者,则《周礼》殷聘也。是以《周礼·大行人》云:“凡诸侯之邦交,岁相问也,殷相聘也,世相朝也。”注云:“小聘曰问。殷,中也。久无事,又於殷朝者,及而相聘也。”云“事,谓盟会之属”者,案《春秋》有事而会,不协而盟。是以《春秋》有会而不盟,盟必因会,若有盟会相见,故云久无事则聘焉。
 
  若有故,则卒聘。束帛加书将命,百名以上书於策,不及百名书於方。故,谓灾患及时事相告请也。将犹致也。名,书文也,今谓之字。策,简也。方,板也。 
  '疏'“若有”至“於方”。○注“故谓”至“板也”。○释曰:云“故,谓灾患及时相告请”者,此即上经云“若有言”一也。言灾患,上注引《春秋》臧孙辰告籴于齐、公子遂如楚乞师。此云“及时事”者,即上注引《春秋》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是也。云“名,书文,今谓之字”者,郑注《论语》亦云:“古者曰名,今世曰字。”许氏《说文》亦然。言此者,欲见经云“名”,名者即今之文字也。云“策,简方。板也”者,简谓据一片而言,策是编连之称,是以《左传》云南史氏“执简以往”,是简者未编之称。此经云“百名以上书之於策”,是其众简相连之名。郑作《论语序》云:“《易》、《诗》、《书》、《礼》、《乐》、《春秋》,策皆尺二寸,《孝经》谦,半之,《论语》八寸策者,三分居一,又谦焉。”是其策之长短。郑注《尚书》:“三十字,一简之文。”服虔注《左氏》云:“古文篆书,一简八分字。”是一简容字多少者。云“方,板”者,以其百名以下书之於方,若今之祝板,不假连编之策。一板书尽,故言方板也。
 
  主人使人与客读诸门外。受其意,既聘享,宾出而读之。读之不於内者,人稠处严,不得审悉。主人,主国君也。人,内史也。书必玺之。 
  '疏'“主人”至“门外”。○注“受其”至“玺之”。○释曰:云“既聘享,宾出而读之”者,上经云:“若有言,则以束帛如享礼。”文承聘享之后,故知此读诸门外,故云既聘享也。郑知人是内史者,案《内史职》云:“凡四方之事书,内史读之。”此云“使人与客读诸门外”者,亦是四方事书,故知人是内史也。知书必玺之者,案襄二十九年《左传》云:公如楚,“还,及方城,季武子取卞,使公冶问,玺书追而与之”。故知此书亦玺之也。
 
  客将归,使大夫以其束帛反命于馆。为书报也。 
  '疏'“客将”至“于馆”。○注“为书报”也。○释曰:此为书报上有故之事,彼以束帛加书将命,此亦以束帛加书反命于馆。
 
  明日君馆之。既报,馆之,书问尚疾也。 
  '疏'“明日君馆之”。○注“既报”至“疾也”。○释曰:为昨日为书报之,今日君始就馆送客者,书问之道尚疾故也。必须尚疾者,以其所报告请,多是密事,是以郑云“既报,馆之,书问尚疾也”。
 
  既受行,出,遂见宰,问几月之资。资,行用也。古者君臣谋密草创,未知所之远近,问行用,当知多少而已。古文资作赍。 
  '疏'“既受”至“之资”。○注“资行”至“作赍”。○释曰:使者受命於君,但知出聘,不知远近,故云“古者君臣谋密草创,未知所之远近”,故问宰行粮多少,即知远近也,故知须问之。
 
  使者既受行日,朝同位。谓前夕币之閒,同位者,使者北面,介立于左少退,别其处臣也。 
  '疏'“使者”至“同位”。○注“谓前”至“臣也”。○释曰:云“既受行日”者,谓已受命日,夕币之前,使者及介朝君之时,皆同位,北面,东上;在朝处,臣东方,西面,北上,故郑云“同位者,使者北面,介立于左,少退,以别处臣也。”
 
  出祖,释軷,祭酒脯,乃饮酒于其侧。祖,始也。既受聘享之礼,行出国门,止陈车骑,释酒脯之奠於軷,为行始也。《诗传》曰:軷,道祭也。谓祭道路之神。《春秋传》曰:軷涉山川。然则軷,山行之名也。道路以险阻为难,是以委土为山,或伏牲其上,使者为軷,祭酒脯祈告也。卿大夫处者,於是饯之,饮酒於其侧。礼毕,乘车轹之而遂行,舍於近郊矣。其牲,犬羊可也。古文軷作祓。 
  '疏'“出祖”至“其侧”。○注“祖始”至“作祓”。○释曰:云“既受聘享之礼,行出国门,止陈车骑,释酒脯之奠於軷”者,凡道路之神有二:在国内释币於行者,谓平適道路之神;出国门释奠於軷者,谓山行道路之神;是以委土为山象,国中不得軷名,国外即得軷称。引《诗传》曰者,证軷祭道路之神也。引《春秋传》曰者,案襄二十八年《左氏传》子大叔云:“軷涉山川,蒙犯霜露。”引之者,证軷是山行之名,涉者水行之称。故《啵肥疲骸按蠓蜉R涉,我心则忧。”《毛传》云:“草行曰軷,水行曰涉。”云“是以委土为山”者,案《月令》冬祀行,郑注:“行庙门外之西,为軷壤,厚二寸,广五尺,轮四尺。祀行之礼,北面设主於軷上。国外祀山行之神为軷壤,大小与之同。”郑注《夏官·大驭》云:“封土为山象,以菩刍棘柏为神主,既祭之,以车轹之而去,喻无险难也。”云“或伏牲其上”者,案《周礼·犬人》云:“掌犬牲,凡祭祀供犬牲,用牷物,伏瘗亦如之。”郑注云:“伏,谓伏犬,以王车轹之。”故知有伏牲其上。云“使者为軷祭酒脯祈告也”者,案《周礼·大驭》:“掌驭玉路以祀。及犯軷,王自左驭,驭下祝,登,受辔。”彼天子礼,使驭祭。此大夫礼,故使者自祭,犯軷而去。云“卿大夫处者,於是饯之”者,案《诗》云“饮饯于祢”,是处者送行人而饮酒,名曰饯也。云“遂行,舍于郊”者,即上经云舍于近郊是也。云“其有牲,犬羊可”者,《犬人职》云:“伏、瘗亦如之。”是用犬也。《诗》云“取羝以軷”,是用羊也。是犬羊各用其一,未必并用之。言可者,人君有牲,大夫无牲,直用酒脯。若然,此见出行时祭軷,案《韩奕》诗云:“韩侯出祖,出宿于屠。显父饯之,清酒百壶。”是韩侯入觐天子,出京城为祖道。又《左氏传》:“郑忽逆妇妫于陈,先配而后祖,陈钅咸子曰:是不为夫妇,诬其祖矣。”《郑志》以祖为祭道神,是亦将还而后祖道,此聘使还亦宜有祖,但文不具。
 
  所以朝天子,圭与缫皆九寸,剡上寸半,厚半寸,博三寸,缫三采六等,朱白仓。圭,所执以为瑞节也。剡上,象天圜地方也。杂采曰缫,以韦衣木板,饰以三色。再就,所以荐玉,重慎也。九寸,上公之圭也。古文缫或作藻,今文作璪。 
  '疏'“所以”至“白仓”。○注“圭所”至“作璪”。○释曰:云“圭,所执以为瑞节”者,案《周礼·大宗伯》云:“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国。”又云:“王执镇圭,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子执穀璧,男执蒲璧。”是以其圭为瑞。又案《周礼·掌节》有玉节之节,即是节与瑞别矣。今此云瑞节,但连言节者,案节不得言瑞,瑞亦是节信,故连言节也。云“剡上,象天圜地方也”者,下不剡象地方,上剡象天圜。案《杂记》赞大行曰:博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此经直剡上寸半,不言左右,文不具也。凡圭,天子镇圭,公桓圭,侯信圭,皆博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唯长短依命数不同。云“杂采曰缫”者,凡言缫者,皆象水草之文。天子五采,公侯伯三采,子男二采,皆是杂采也。云“以韦衣木板,饰以三色。再就”者,依《汉礼器制度》而知也。但木板大小,一如玉制,然后以韦衣之,大小一如其板,经云“三采六等”,注云:“三色再就者,就即等也。”是一采为再就,三采即六等也,是以郑注《典瑞》云一匝为一就。《典瑞》云侯伯“三采三就”者,以一采虽有再匝,并为一就。《觐礼》注云朱白仓为六色者,亦是一采一匝为二色,三采故六色。三采,据公侯伯子男则二采,故《典瑞》云子男“皆二采再就”是也。所以荐玉重慎者,玉者宝而脆,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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