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第4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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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画者,丹质。宾射之侯,燕射之侯,皆画云气於侧以为饰。必先以丹采其地,丹浅於赤。
'疏'“凡画者质丹”。○注“宾射”至“於赤”。○释曰:云“宾射之侯,燕射之侯”者,此乡射以采侯二正,是宾射之侯也,此兽侯也,又是燕射之侯,故郑并言之云“皆画云气於侧以为饰”者,郑解经凡言“画”者,皆画云气,故以云气解之也。盖象云色,若宾射之侯,天子九十步侯,朱、白、苍、黄、玄五正者,还画此五色云气於其侧;七十步侯,朱、白、苍三正者,还画此三色云气於其侧;五十步侯,朱、绿二正者,还画此二色云气於其侧,以为饰也。云“必先以丹采其地”者,欲画此五色、三色云气时,必先用丹采此地,乃於其上画云气也。天子侯九十步之内,更有七十、五十步侯。畿内诸侯七十步侯内,更有五十步侯。畿外诸侯者之九十步侯之内,更有七十、五十步侯。其画之采皆如其数也。以侯数非一,尊卑又不同,故云“凡”以广之,言凡画云气,以丹为质地者也。云“丹浅於赤”者,案《月令》云:“乘朱路,驾赤緌,载赤旂,衣朱衣。”朱与赤互言之,即为一物。又案《冬官·锺氏》云:“以朱湛丹秫。”四入为朱,色深而湛丹秫,故知丹浅於赤。郑言此者,欲见以丹为地,丹上得见赤色云之义,故言此也。
射自楹閒,物长如笴,其閒容弓,距随长武。自楹閒者,谓射於庠也。楹閒,中央东西之节也。物,谓射时所立处也。谓之物者,物犹事也,君子所有事也。长如笴者,谓从画之长短也。笴,矢幹也,长三尺,与跬相应,射者进退之节也。閒容弓者,上下射相去六尺也。距随者,物横画也,始前足至东头为距,后足来合而南面为随。武,迹也,尺二寸。
'疏'“射自”至“长武”。○注“自楹”至“二寸”。○释曰:云“自楹閒者,谓射於庠”也,知者,以其言楹閒则是庠,则物当楣,故知非射於序者也。云“楹閒,中央东西节也”者,以其楹閒北面无限,东楹西楹相当,故知东西之节也。云“长如笴者,谓从画之长短也”者,其下有距随为横,此言物长,又是从迹之称,故知南北之长短也。云“笴,矢幹也,长三尺”者,以《矢人职》得知也。云“与跬相应”者,《礼记·祭义》云:“故君子跬步而弗忘孝也。”一举足谓之跬,再举足谓之步。步射者,履物不过一跬,故知以三尺为限也。云“距随者,物横画也,始前足至东头为距,后足来合而南面为随”者,谓上射下射并足处皆然。言长武,武,迹也,中人之迹尺二寸,谓横尺二寸也。
序则物当栋,堂则物当楣。是制五架之屋也。正中曰栋,次曰楣,前曰庪。
'疏'“序则”至“当楣”。○注“是制”至“曰庪”。○释曰:云“是制五架之屋也”者,庠序皆然,但有室、无室为异。
命负侯者,由其位。於贱者,礼略。
'疏'“命负”至“其位”。○释曰:“其位”者,正据司马自在己位,遥命之。遥命者,由负侯者贱,略之故也。对司射比耦,则就其位,经无司马命负侯之位,故记之也。
凡適堂西,皆出入于司马之南。唯宾与大夫降阶,遂西取弓矢。尊者宜逸,由便也。
旌,各以其物。旌,总名也。杂帛为物,大夫士之所建也。言各者,乡射或於庠,或於谢。
'疏'“旌各以其物”。○注“旌总”至“於谢”。○释曰:云“旌,总名也”者,以《周礼·司常》云九旗,对文“通帛为旃,杂帛为物,全羽为旞,析羽为旌”各别。今名物为旌者,散文通,故云旌总名也。云“杂帛为物,大夫士之所建也”者,《司常》文。通帛者,通体并是绛帛,周所尚赤也。杂帛者,中绛,缘边白也,白,殷之正色,故郑彼注云言“先王正道佐职”也。云“各者,乡射或於庠,或於谢”者,诸侯乡大夫是大夫,询众庶,射於庠;射於谢、於序,是诸侯、州长。是士春秋习射于谢。大夫、士同建物而云各者,虽同建物,仞则大夫五仞、士三仞,不同,故云各也。
无物,则以白羽与朱羽糅,杠长三仞,以鸿脰韬上,二寻。无物者,谓小国之州长也。其乡大夫一命,其州长士不命,不命者无物。此翿旌也,翿亦所以进退众者。糅,杂也。杠,橦也。七尺曰仞。鸿,鸟之长脰者也。八尺曰寻。今文糅为缩,韬为翿。
'疏'“无物”至“二寻”。○注“无物”至“为翿”。○释曰:云“无物者,谓小国之州长也”者,案《典命》:“子男之卿再命,大夫一命,士不命。”大夫一命,得建物。士不命,则无物,是以不得与上“各以其物”同,别为此旌。云“此翿旌也”者,据下文“士鹿中翿旌”也。下云:“君国中射,则皮树中,以翿旌获。”此不命士与国君同者,士卑不嫌,命士以上,尊卑自异也。云“翿亦所以进退众”者,此非直用之於获,案《丧大记》君葬时,执翿居前诏倾亏,亦所以进退众人也。云“七尺曰仞”者,无正文,郑案《书传》云:雉长三丈高一丈,则墙高一丈。《礼记·祭义》云:“筑宫仞有三尺。”墙高一丈,云仞有三尺,除三尺之外只有七尺,故知七尺曰仞也。王肃则依《小尔雅》四尺曰仞,孔君则八尺曰仞,所见不同也。云“鸿,鸟之长脰者”也者,脰则项也。云“八尺曰寻”者,亦无正文,《冬官》云“车有六等之数”,云“殳长寻有四尺”,长丈二而云寻有四尺,除四尺则寻长八尺矣。
凡挟矢,於二指之閒横之。二指,谓左右手之第二指,此以食指、将指挟之。
'疏'“凡挟”至“横之”。○注“二指”至“挟之”。○释曰:云“二指,谓左右手之第二指”,知左右手皆挟之者,以云“二指之閒横之”,则知左右手也。云“此以食指、将指挟之”者,以左擘指拓弓,右擘指钩弦,故知挟矢以第二、第三指閒。第二指为食指,《左传》云“子公之食指动”是也。第三指为将指,《左传》云“吴王阖闾伤於将指”是也。故云食指将指之閒挟之。知不在无名指閒者,以无名指短,与将指不相应,故知不是也。
司射在司马之北。
'疏'“司射在司马之北”。○释曰:经不明言司射与司马南北相当,故明之也。
司马无事不执弓。以不主射,故也。
始射,获而未释获;复,释获;复,用乐行之。君子取人以渐。
'疏'“始射”至“行之”。○释曰:始射,获而未释获,据三耦射时。云“复释获”者,据第二番射时。复用乐行之,据第三番射时。
上射於右。於右物射。
楅,长如笴,博三寸,厚寸有半,龙首,其中蛇交,韦当。博,广也。两端为龙首,中央为蛇身相交也。蛇龙,君子之类也。交者,象君子取矢於楅上也。直心背之衣曰当,以丹韦为之。司马左右抚矢而乘之,分委於当。
'疏'“楅长”至“韦当”。○注“博广”至“於当”。○释曰:云“蛇龙,君子之类也”者,《易》云:“龙战于野,其血玄黄。”郑注云:“圣人喻龙,君子喻蛇。”是蛇龙总为君子之类也。云“直心背之衣曰当”者,直通身之言,其楅两头为龙首,於背上通身著当。言当心中央也。知“丹韦为之”者,周尚赤,上云“凡画者丹质”,又《周礼》九旗之帛皆用绛,故知此当亦以丹韦为之。云“司马左右抚矢而乘之,分委於当”者,若未分时,总在於当,今则四四在一边,不谓分讫,乃至於两当也。
楅,魨,横而拳之,南面坐而奠之,南北当洗。魨,赤黑漆也。
'疏'“楅魨”至“当洗”。○注“魨赤黑漆也”。○释曰:云“南面坐而奠之”者,取向弟子持矢北面,故南面奠之。云“南北当洗”者,恐南北不知远近,故记言南北当洗,南北节也。
射者有过,则挞之。过,谓矢扬中人。凡射时矢中人,当刑之。今乡会众贤以礼乐劝民,而射者中人,本意在侯,去伤害之心远,是以轻之,以扑挞於中庭而已。《书》曰:“扑作教刑。”
'疏'“射者”至“挞之”。○注“过谓”至“教刑”。○释曰:云“是以轻之,以扑挞於中庭而已”,引《书》者,谓《尚书·尧典》之文,彼据教学,故彼注云:“不勤道业则挞之。”引之者,於射时司射摚耍嗍墙躺浞ǎ室ぬ⒎咐裰撸且浴渡惺椤芬嘣啤昂钜悦髦⒁约侵笔且病
众宾不与射者不降。不以无事乱有事。古文与为豫。
'疏'“众宾”至“不降”。○注“不以”至“为豫”。○释曰:乡射不得与射者,虽誓,仅有存焉。三宾已上,容其有文无武者,许其不射,故记者言之也。
取诱射之矢者,既拾取矢,而后兼诱射之乘矢而取之。谓反位巳礼成,乃更进取之,不相因也。
'疏'“取诱”至“取之”。○注“谓反”至“因也”。○释曰:云“不相因”者,既自拾取已之乘矢,反位,东西望讫,上射乃更向前,兼取诱射之矢。礼以变为敬,故不相因。
宾、主人射,则司射摈升降,卒射即席,而反位卒事。摈宾主人升降者,皆尊之也。不使司马摈其升降,主於射。
'疏'“宾主”至“卒事”。○注“摈宾”至“於射”。○释曰:云“不使司马摈其升降,主於射”者,必以司射决之者,以司马本是司正,不主射事,司射主射事,故使司射也。
鹿中,髤,前足跪,凿背,容八筭。释获者奉之,先首。前足跪者,象教扰之兽受负也。
'疏'注“前足”至“负也”。○释曰:服不氏教扰猛兽,猛兽不堪受负。其有合负物者,教扰则屈前足以受负,若今扆受负则四足俱屈之类也。
大夫降,立于堂西以俟射。尊大夫,不使久列於射位。
'疏'“大夫”至“俟射”。○注“尊大”至“射位”。○释曰:谓主人、大夫降时,宾、主先射,大夫则立于堂西,其耦在司马之西射位,大夫且立於堂西,射至,乃取其耦共升射。
大夫与士射,袒薰襦。不肉袒,殊於耦。耦少退于物。下大夫也,既发则然。
司射,释弓矢视筭。与献释获者释弓矢。唯此二事,休武主文,释弓矢耳。然则摈升降不释。
'疏'“司射”至“弓矢”。○注“唯此”至“不释”。○释曰:此二者经文自具记之者,以唯此二事释,欲显出宾、主升降时不释,故言之。是以郑云“然则摈升降不释”也。
礼射不主皮。主皮之射者,胜者又射,不胜者降。礼射,谓以礼乐射也。大射、宾射、燕射是矣。不主皮者,贵其容体比於礼,其节比於乐,不待中为备也。言不胜者降,则不复升射也。主皮者无侯,张兽皮而射之,主於获也。《尚书传》曰:战斗不可不习,故於蒐狩以闲之也。闲之者,贯之也。贯之者,习之也。凡祭,取馀获陈於泽,然后卿大夫相与射也。中者,虽不中也取;不中者,虽中也不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