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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部分

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第3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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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射》。又乡大夫三年大比,兴贤者能者讫,而以乡射之礼五物询众庶,亦行此州长射礼以询之,亦是乡大夫在焉,故名为《乡射》。云“不改其礼”者,虽乡大夫在,其礼仍依州长射礼,故云不改其礼。案经乡大夫射於庠,云堂则由楹外,又云堂则物当楣,又云大夫用兕中,其礼与士射於序别,而云不改者,《大射》乡大夫、士射,先行乡饮酒礼,及未旅而射,为不改其实,亦有少异也。郑云“射礼於五礼属嘉礼”者,案《周礼·大宗伯》云:“以嘉礼亲万民。”下有“以宾射之礼亲故旧朋友”,故知属嘉礼也。
 
  乡射之礼。主人戒宾。宾出迎,再拜。主人答再拜,乃请。主人,州长也。乡大夫若在焉,则称乡大夫也。戒犹警也,语也。出迎,出门也。请,告也。告宾以射事,不言拜辱,此为习民以礼乐,不主为宾己也。不谋宾者时,不献贤能,事轻也。今郡国行此礼以季春。《周礼》乡老及乡大夫,三年正月献贤能之书於王,退而以乡射之礼五物询众庶。诸侯之乡大夫既贡士於其君,亦用此礼射而诣众庶乎? 
  '疏'“乡射”至“乃请”。○释曰:自此至“无介”,论州长将射,先戒宾之事。案大射前三日,宰夫戒宰及司马,又射前一日,乐人宿县。此不言日数,则戒宾与射同日矣,礼同乡饮酒也。以其乡射先行乡饮酒,乡饮酒戒宾与饮酒同日,知此《乡射》戒宾,与射亦同日也。○注“主人”至“庶乎”。○释曰:案乡大夫是诸侯乡大夫,则此州长亦诸侯之州长,以士为之。是以经云:“释获者执鹿中。”记云“士鹿中”,是皆为此州长射而言,是诸侯州长可知。若天子州长,中大夫为之,若然,记云“大夫兕中”者,为乡大夫询众庶而言也。云“乡大夫若在焉,则称乡大夫也”者,谓大夫来临礼之时,州长戒宾不自称,称乡大夫以戒宾也。云“出迎,出门也”者,谓出序之学门,亦如乡饮酒出庠门,皆有一门,入门即至堂耳。云“不言拜辱者,此为习民以礼乐,不主为宾己也”者,对乡饮酒主人戒宾,宾拜辱者,彼为宾也,非为习民以礼乐故也。云“不谋宾者时,不献贤能,事轻也”者,还决乡饮酒献贤能,故须就先生而谋宾、介,礼重,对此不献贤能为轻,故不谋宾也。云“今郡国行此礼以季春”者,汉时虽无诸侯国,而置郡为守,其王之子弟犹名国,其君曰相,故郑注《礼记》云“如今从大守相临之礼”是也。引之者,证时节与周异也。云“《周礼》”至“众庶”,皆《周礼·乡大夫职》文。引之者,证此乡射中兼有乡大夫行射礼,故有射於堂及兕中之事。云“五物”者,案彼云:“一曰和,二曰容,三曰主皮,四曰和容,五曰兴舞。”郑注云“和载六德,容包六行也。庶民无射礼,因田猎分禽则有主皮。主皮者,张皮射之,无侯也。主皮、和容、兴舞,则六艺之射与礼乐与?当射之时,民必观焉,因询之也”是也。郑云和载六德者,和是六德之下,六德大,故举下以载上也。容为孝者,人有孝行则性行含容,故以孝为容。孝是六行中之大,故举上以包下,故云容包六行也。云主皮六艺之射者,但六艺中,射总言诸射,不专据主皮。但三物教万民,射唯有主皮,此询众庶,不兼士已上,故以主皮为六艺之射。以和容为礼者,礼之用,和为贵。又行礼有容仪,是以汉时谓礼为容,故以礼为和容也。以乐为兴舞者,为乐必兴舞,故兴舞以表乐也。若然,六德与六行在身所有,故可举少以兼多,六艺施於外,非独身所行,不可举一以包六。但六者之中,御与书、数三者,於施化民为缓,故特举礼、乐与射而言之。郑以主皮、和容、兴舞,非射及礼乐之正名,故云“乎”以疑也。
 
  宾礼辞,许。主人再拜,宾答再拜。主人退,宾送,再拜。退,还射宫,省录射事。 
  '疏'注“退还”至“射事”。○释曰:射宫者,乡庠、州序是也。知“省录射事”者,即下文云“乃张侯”之等是也。下言饮酒之事,知不为饮酒事者,以饮酒者止为射事,故以射为主也。
 
  无介。虽先饮酒,主於射也,其序宾之礼略。 
  '疏'“无介”。○注“虽先”至“礼略”。○释曰:郑云“虽先饮酒”者,自此已下,先言饮酒,献后乃射,以是《礼记·射义》云“古者诸侯之射也,必先行燕礼,卿、大夫、士之射也,必先行《乡饮酒》之礼”是也。但《乡饮酒》之礼有介一人以辅宾,此无介者,主於射,序宾之礼略,故无介以辅宾也。
 
  乃席宾,南面,东上。不言於户牖之閒者,此射於序。 
  '疏'“乃席”至“东上”。○注“不言”至“於序”。○释曰:自此以下至“羹定”,论将射,预前设席位、尊罍、乐悬及张侯之事也。云“不言於户牖之閒”者,此射於序者,决乡饮酒在庠,以其序无室,庠有室,此据州长射於序,以其无室、无户牖,设席亦当户牖之处耳。言“东上”,亦主人在东,故席端在东,不得以《曲礼》“席南向北向,西方为上”,因阴阳解之也。
 
  众宾之席继而西。言继者,甫欲习众庶,未有所殊别。 
  '疏'“众宾”至“而西”。○注“言继”至“殊别”。○释曰:甫,始也。言始欲习众庶,未有所殊别,此决《乡饮酒》三宾之席不属殊别,彼有德之人,故各自特,不继,有所殊别。
 
  席主人於阼阶上,西面。阼阶,东阶。 
  尊於宾席之东,两壶,斯禁。左玄酒,皆加勺。篚在其南,东肆。斯禁,禁切地无足者也。设尊者北面,西曰左,尚之也。肆,陈也。 
  '疏'“尊於”至“东肆”。○注“斯禁”至“陈也”。○释曰:云“斯禁,禁切地无足者也”者,案州长是士,应言禁制,不言者,其中兼有卿、大夫礼,故举大夫斯禁,与《乡饮酒》同。云“设尊者北面,西曰左,尚之也”者,经云“左玄酒”,据人设尊,北面,故以西为左。若据酒,则以南面为正,地道尊右,以西为右,玄酒在右,故云尚之。若然,云左,据设尊,又云尚之,据酒尊也。
 
  设洗于阼阶东南,南北以堂深,东西当东荣。水在洗东,篚在洗西,南肆。荣,屋异也。 
  县于洗东北,西面。此县谓磬也。县於东方,辟射位也。但县磬者,半天子之士,无锺。 
  '疏'注“此县”至“无锺”。○释曰:云“此县谓磬也”者,对《大射》县锺、磬、镈具有也。云“县於东方,辟射位也”者,此言决《乡饮酒》无射事,县於阶閒也。云“但县磬者,半天子之士,无锺”者,案《周礼·小胥职》云:“半为堵,全为肆。”郑云:“锺磬者,编县之二八十六枚而在一虡谓之堵。锺一堵、磬一堵谓之肆。半之者,谓诸侯之卿、大夫、士也,诸侯之卿、大夫半天子之卿、大夫。”天子之卿、大夫判县者,东西各有锺磬为肆。诸侯之卿、大夫判县者,分一肆於两厢,东县磬,西县锺。若天子之士特县者,直东厢有锺磬,二虡为一肆,诸侯之士分取磬而已。县於东方为特县,故云无锺,对大夫及天子士有锺。若然,此既兼乡大夫询众庶,当为判县,宜有锺,而总云无锺者,方以礼乐化民,虽大夫亦同士特县也。若《乡饮酒》方宾乡人之贤者,从士礼也。其天子诸侯锺、磬、镈具,卿、大夫、天子士已下亦无镈。知者,以其诸侯卿、大夫、士半天子卿、大夫、士,若有镈,添锺、磬为三,半不得,故知卿大夫已下皆无镈也。
 
  乃张侯,下纲不及地武。侯,谓所射布也。纲,持舌绳也。武,迹也。中人之迹尺二寸。侯象人,纲即其足也,是以取数焉。 
  '疏'“乃张”至“地武”。○注“侯谓”至“数焉”。○释曰:此已下,论预张侯之事。郑知侯用布,案下记云兽侯,大夫士皆言布侯。则馀宾射、大射,其侯皆用布,此乡射采侯二正,亦用布可知。云“纲,持舌绳也”者,《周礼·梓人》云:“上纲与下纲出舌寻,縜寸焉”。注云:“纲所以系侯於植者也。”故云纲持舌绳也。云“武,迹也。中人之迹尺二寸”者,无正文,盖目验当时而言,似云中人定扼围九寸也。汉礼云五武成步,步六尺,或据此而言也。云“侯象人”者,案郑注《梓人》云:“上下皆出舌一寻者,亦人张手之节也。”以其张侯之法,下两舌半上舌,两头纲皆出一寻,即是上广下狭,象人张足六尺,张臂八尺,故云象人也。云“纲即其足也”者,谓经下纲象足。云“是以取数焉”者,以下纲象足,张之六尺,是取数於武也。
 
  不系左下纲,中掩束之。事未至也。 
  '疏'“不系”至“束之”。○注“事未至也”。○释曰:案下记云:“东方谓之右个。”注云:“侯以向堂为面也。”则此左下纲以西畔而言。云“中掩束之”者,案记云:乡侯一丈,“倍中以为躬”;躬二丈,“倍躬以为左右舌”;舌四丈,两舌各出一丈。又云“下舌半上舌”,则左右各出五尺。今将此五尺与下纲不系者,中掩左厢向东,待将射乃解之,故云“事未至”也。
 
  乏参侯道,居侯党之一,西五步。容谓之乏,所以为获者御矢也。侯道五十步,此乏去侯北十丈,西三丈。 
  '疏'“乏参”至“五步”。○注“容谓”至“三丈”。○释曰:乏参侯道者,谓三分侯道。云“居侯党之一”者,党,旁也。谓在侯西北邪向之,故以旁言之。其居旁之一者,谓侯道内三分之,居一分之地十丈也。云“西五步”者,据侯之正北落西有五步,即三丈也。云“容谓之乏”者,案《周礼·射人职》云:“王以六耦射三侯,三获三容。五正。”彼据王三侯有三容。容者以革为之,可以容身,故云容也。云“乏”者,谓矢於此匮乏不去,故云乏也。云“获者御矢也”者,谓唱获者恐矢至身,故云获者御矢也。云“侯道五十步”者,记云乡侯五十弓。弓之下制六尺,与步相应,故郑云步也。云“此乏去侯北十丈”者,五十步计之,步六尺,五十步则三十丈,三分取一为十丈。云“西三丈”者,经云“西五步”,五六三十,故云三丈也。远近如此者,一得避矢,一得去堂二十丈,闻唱获声是其节也。
 
  羹定。肉谓之羹。定犹孰也,谓狗孰可食。 
  '疏'“羹定”。○注“肉谓”至“可食”。○释曰:云“谓狗孰”者,此与《乡饮酒》同,亨狗於东方是也。
 
  主人朝服,乃速宾。宾朝服出迎,再拜。主人答再拜,退,宾送,再拜。速,召也。射宾轻也。戒时玄端。今郡国行此乡射礼,皮弁服,与《礼》为异。 
  '疏'“主人”至“再拜”。○释曰:自此至“当楣北面答再拜”,论主召宾从己之事。此主人与宾俱朝服,案《乡饮酒》宾主俱不言服者,以彼宾礼重,故戒与速宾俱朝服,故不言。此习礼轻,是故戒时玄端,召时乃朝服,故须言之也。必此戒时玄端者,见《公食大夫》云:“宾朝服,即位于大门外,如聘。”注云:“於是朝服,则初时玄端。”宜与彼同,皆是戒时不言服,后速时朝服,故知此亦戒时玄端矣。且《乡饮酒》戒速俱不言服,知皆朝服者,下记云“乡朝服而谋宾介”是也。云“今郡国”已下,引之者,欲见与周异也。
 
  宾及众宾遂从之。 
  及门,主人一相出迎于门外,再拜。宾答再拜。相,主人家臣,摈赞传命者。 
  '疏'“宾及”至“再拜”。○注“相主”至“命者”。○释曰:《乡饮酒》云:“宾及众宾皆从之。”彼兼介,故云“皆”。此无介,故不言皆也。云“主人一相出迎于门外”,注与《乡饮酒》同,此亦主人自迎,而言一相者,使之传宾,言兼相礼也。
 
  揖众宾。差卑,礼宜异。 
  '疏'“揖众宾”。○注“差卑礼宜异”。○释曰:此宾与众宾同是乡人无爵者,而云“差卑”者,唯据立为宾者尊,众宾即不为卑,不论有爵无也。云“礼宜异”者,宾则拜之,众宾则揖之,是其异也。
 
  主人以宾揖,先入。以犹与也。先入,入门右西面。 
  '疏'“主人”至“先入”。○注“以犹”至“西面”。○释曰:云“以,犹与”者,案《左氏传》云“蔡人以吴子与楚人战于柏举”,彼以者,能东西之曰以,以谓驱使前人之称,此言嫌有驱使之称,故以为与,谓主人与宾,是以为平敌之义,故须训之。云“先入,入门右西面”者,此注亦与《乡饮酒》同。以其宾入东面,故西面待之。
 
  宾厌众宾,众宾皆入门左,东面北上。宾少进。引手曰厌。少进,差在前也。今文皆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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