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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部分

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第15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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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尸卒爵,祝受,不相爵。主人拜,尸答拜。不相爵,丧祭於礼略。相爵者,《特牲》曰:“送爵,皇尸卒爵。”祝酌授尸,尸以醋主人,主人拜受爵,尸答拜。醋,报。 
  主人坐祭,卒爵,拜,尸答拜。筵祝,南面。祝接神,尊也。筵用萑席。 
  '疏'“筵祝南面”。○注“祝接”至“萑席”。○释曰:上文尸用苇席,其祝席经记虽不言,以尸用在丧,故不用萑,今祝宜与平常同,故用萑也。云“祝接神,尊也”者,解先得献之事。
 
  主人献祝,祝拜,坐受爵,主人答拜。献祝,因反西面位。 
  '疏'“主人”至“答拜”。○注“献祝”至“面位”。○释曰:云“献祝,因反西面位”者,以《少牢》云主人受酢时,“主人拜受爵,尸答拜,主人西面奠爵”。《特牲》云“主人拜受角”,虽不言西面,彼注云:“退者,进受爵反位。”则西面也,是吉祭时主人西面,故上注云“北面以酳酢变吉也”,今至酳酢及献祝讫,明因反西面位可知也。
 
  荐菹醢,设俎。祝左执爵,祭荐,奠爵,兴,取肺,坐祭,哜之,兴,加于俎,祭酒,尝之,肝从。祝取肝擩盐,振祭,哜之,加于俎,卒爵,拜。主人答拜。今文无擩盐。 
  '疏'“荐菹”至“答拜”。○释曰:此直言“荐菹醢设俎”者,不见荐彻之人,案下文云“祝荐席彻入于房”,注云:“彻荐席者,执事者。”则此设者亦执事可知。
 
  祝坐受主人。主人酌献佐食,佐食北面拜,坐受爵,主人答拜。佐食祭酒,卒爵,拜。主人答拜,受爵,出,实于篚,升堂,复位。篚在庭,不复入,事已也。亦因取杖,乃东面立。 
  '疏'注“篚在”至“面立”。○释曰:云“篚在庭”者,此虽无文,约同荐车设迁奠之等也。云“不复入,事已也,亦因取杖,乃东西面立”者,上文哭时,主人升堂,西序东面,又上文云“主人倚杖入”,今升堂复位,不复入室,以其事已,因得取杖复东面位也。
 
  主妇洗足爵于房中,酌,亚献尸,如主人仪。爵有足,轻者饰也。《昏礼》曰:“内洗在北堂,直室东隅。” 
  '疏'“主妇”至“人仪”。○注“爵有”至“东隅”。○释曰:自此尽“入于房”,论主妇献尸并献祝及佐食之事。云“如主人仪”者,即上主人酳尸,尸拜受爵,主人北面答拜之等。今主妇亚献亦然,故云如主人仪也。云“爵有足,轻者饰也”者,主妇,主人之妇,为舅姑齐衰,是轻於主人,故爵有足为饰也。引《昏礼》者,证经洗爵于房中,不言设洗处,宜与《昏礼》同也。
 
  自反两笾,枣、栗,设于会南,枣在西。尚枣,枣美。 
  '疏'“自反”至“在西”。○注“尚枣枣美”。○释曰:案《特牲》:“宗妇执两笾,主妇受,设于敦南。”此主妇自反两笾,不使宗妇者,以丧尚纵,纵,反吉故。然上主人献,使赞荐菹醢,注云:齐斩之服不执事者。彼为主人献,故不使主妇荐,此亚献,己所有事,故自荐可知。
 
  尸祭笾、祭酒如初。宾以燔从,如初。尸祭燔、卒爵如初。酌献祝,笾、燔从,献佐食,皆如初。以虚爵入于房。初,主人仪。 
  '疏'“尸祭”至“于房”。○注“初主人仪”。○释曰:此“尸祭笾”已下,至“笾燔从献佐食”,皆举主人献尸,宾长以肝从,至佐食祭酒,卒爵拜,主人答拜,受爵出,实于篚,并如主人仪,故皆云“如初”也。
 
  宾长洗繶爵,三献,燔从,如初仪。繶爵,口足之閒有篆文,又弥饰。 
  '疏'“宾长”至“初仪”。○注“繶爵”至“弥饰”。○释曰:此一节论宾长终三献之事。云“繶爵,口足之閒有篆又弥饰”者,案《屦人》繶是屦之牙底之閒,缝中之饰,则此爵云繶者,亦是爵口足之閒有饰可知。云“又弥饰”,以其主妇有足已是有饰,今口足之閒又加饰也。
 
  妇人复位。复堂上西面位,事已,尸将出,当哭踊。 
  '疏'“妇人复位”。○注“复堂”至“哭踊”。○释曰:自此尽“拜稽颡”,论祭讫送尸,及改馔为阳厌之事。云“复堂上西面位”者,上云主人即位於门外,如朝夕临位,妇人及内兄弟服,即位於堂亦如之,以下更不见别有妇人位,明复位者还此位可知。又案《士丧礼》凡临位,妇人即位于堂南上即面位也。云“尸将出,当哭踊”者,以哭送,此丧祭故踊,《特牲》吉祭不哭踊,故亦无此复位之事也。
 
  祝出户,西面告利成。主人哭,西面告,告主人也。利犹养也。成,毕也。言养礼毕也。不言养礼毕,於尸閒嫌。 
  '疏'“祝出”至“人哭”。○注“西面”至“閒嫌”。○释曰:云“西面告,告主人也”者,以处主人东面,故祝西面对而告之。云“不言养礼毕,於尸閒嫌”者,若言养礼毕,即於尸中閒有嫌讽去之。或本閒作闲音,以养尸事毕,而尸空闲,嫌讽去之。
 
  皆哭。丈夫妇人於主人哭,斯哭矣。 
  '疏'“皆哭”。○注“丈夫”至“哭矣”。○释曰:言上云主人哭,则主人之外,緦麻以上,在位者皆哭。故郑总“丈夫、妇人於主人哭斯哭矣”。
 
  祝入,尸谡。谡,起也。祝入而无事,尸则知起矣。不告尸者,无遣尊者之道也。古文谡或为休。 
  '疏'“祝入尸谡”。○注“谡起”至“为休”。○释曰:云“祝入而无事,尸则知起矣”者,虽不告尸无事,尸亦知无事,礼毕而起矣。云“不告尸者,无遣尊者之道也”者,谓不告尸以礼毕者,尸尊,若告之,则如发遣尊者,故云不告尸者无遣尊者之道也。
 
  从者奉篚哭,如初。初,哭从尸。祝前尸,出户,踊如初,降堂,踊如初,出门,亦如之。前,道也。如初者,出如入,降如升,三者之节悲哀同。 
  '疏'“祝前”至“如之”。○注“前道”至“哀同”。○释曰:案上文尸入门,丈夫踊,妇人踊。尸及阶,祝延尸,尸升,宗人诏踊如初。尸入户,踊如初,故此郑云“出如入,降如升,三者之节悲哀同”,是以如之,得有三者也。
 
  祝反,入彻,设于西北隅,如其设也。几在南,厞用席。改设馔者,不知鬼神之节,改设之。庶几歆飨,所以为厌饫也。几在南变古文,明东面。不南面,渐也。厞,隐也,于厞隐之处,从其幽闇。 
  '疏'“祝反”至“用席”。○注“改设”至“幽闇”。○释曰:祝反入,谓送尸出门,而反入彻神前之馔,故设於西北隅也。云“如其设也”者,谓设于西北隅,次第一如奥中东面设。云“几在南,变古文”者,上文阴厌时,设几席于室中东面,右几,今云几在南,明其同。必变文者,案《少牢》大夫礼阳厌时南,亦几在右,此言右几,嫌与大夫同南面而右几,故变文云几在南,与前在奥同,故云“明东面”也。又以《特牲》云:“祝筵几于室中,东面。”至於改馔云:“佐食彻尸荐俎,敦设于西北隅,几在南。”是与此同也。云“不南面,渐也”者,以《特牲》东面右几,今虞为丧祭,是向吉有渐,故设几与吉祭同。“厞,隐也。于厞隐之处,从其幽闇”者,谓以席为障,使之隐,故云厞隐从其幽闇也。
 
  祝荐席,彻入于房。祝自执其俎出。彻荐席者,执事者。祝荐席,则初自房来。 
  '疏'“祝荐”至“俎出”。○注“彻荐”至“房来”。○释曰:云“彻荐席者,执事者”,但祝之荐席,设与彻不言其人,知使执事者,以其主人之士不言官者皆为之故也。云“祝荐席,则初自房来”者,以其上文神席在西序下,此祝经记俱不言,今知自房来者,见《公食大夫》记云“筵出自房”。《昏礼》与《士冠》席皆亦在于房,故比祝席亦自房来,今还于房可知也。
 
  赞阖牖户。鬼神尚居幽闇,或者远人乎?赞,佐食者。 
  '疏'“赞阖牖户”。○注“鬼神”至“食者”。○释曰:云“或者远人者乎”,《礼记·郊特牲》文。此郑玄之义,非直取鬼神居幽闇,或取远人之意故也,知是生人之意。云“赞佐食”者,自上以来行事,唯有祝与佐食,以其云“祝自执其俎出”,故知阖牖户者是佐食也。
 
  主人降,宾出。宗人诏主人。降,宾则出庙门。主人出门,哭止,皆复位。门外未入位。 
  '疏'注“门外未入位”。○释曰:知是门外位者,以经云“出门”,乃更云“皆复位”,明“门外未入位”可知。
 
  宗人告事毕,宾出,主人送,拜稽颡。送拜者,明于大门外也。宾执事者皆去,即彻室中之馔者,兄弟也。 
  '疏'“宗人”至“稽颡”。○注“送拜”至“弟也”。○释曰:云“送拜者,明于大门外也”者,以其上文云复位,是殡门外,未出大门,此云“送拜”,是大门外送拜可知。知“彻室中之馔者兄弟也”者,宾即执事,而云“宾出”,则室中无执事之人,唯有兄弟,故彻室中之馔者兄弟可知也。
 
  记。虞,沐浴,不栉。沐浴者,将祭,自絜清。不栉,未在於饰也。唯三年之丧不栉,期以下栉可也。今文曰沐浴。 
  '疏'“记虞沐浴不栉”。○注“沐浴”至“沐浴”。○释曰:云“唯三年之丧不栉,期以下栉可也”者,经云不据三年为主,案下文“班祔”,而明期以下,虞而沐浴、栉可也。
 
  陈牲于庙门外,北首,西上,寝右。言牲,腊在其中。西上,变吉。寝右者,当升左胖也。腊用棜。《檀弓》曰:“既反哭,主人与有司视虞牲。” 
  '疏'“陈牲”至“寝右”。○注“言牲”至“虞牲”。○释曰:知腊在牲中者,《士虞》唯有一豕,而云“西上”,明知兼免腊得云西上也。云“西上,变吉”者,案《少牢》二牲东上,是吉祭东上,今此西上,是变吉也。云“寝右者,当升左胖也”者,若然,《特牲》腊在东,置於棜东首,牲在西,尚右,今虞礼反吉,故寝右升左胖。知“腊用棜”者,案《特牲》陈鼎於门外北面,北上,棜在南,南顺,实兽于其上,东首是也。引《檀弓》者,证虞时有牲之事。
 
  日中而行事。朝葬,日中而虞,君子举事必用辰正也。再虞、三虞皆质明。 
  '疏'“日中而行事”。○注“朝葬”至“质明”。○释曰:云“辰正”者,谓朝夕日中也,以朝有葬事,故至日中而行虞事也。云“再虞三虞皆质明”者,以朝无葬事,故皆质明而行虞事,是用朝之辰正也。
 
  杀于庙门西,主人不视。豚解。主人视牲不视杀,凡为丧事略也。豚解,解前后胫脊胁而已,孰乃体解,升於鼎也。今文无庙。 
  '疏'“杀于”至“豚解”。○注“主人”至“无庙”。○释曰:云“主人视牲不视杀,凡为丧事略也”者,案《特牲馈食礼》宗人“告濯具,宾出,主人出,皆复外位”,郑云:“为视牲也。”又曰:“告事毕,宾出,主人拜送,夙兴,主人服如初,立于门外东方,南面,视侧杀。”然则特牲吉祭,故主人视牲又视杀。今虞为丧事,故主人视牲不视杀,是其略也。“凡”者,众辞,但此经与《特牲馈食》不同者,皆为丧事略,故云凡以广之。“豚解,解前后胫脊胁而已,孰乃体解,升於鼎也”者,体解下文七体是也。
 
  羹饪,升左肩、臂、臑、肫、骼、脊、胁、离肺,肤祭三,取诸左膉上,肺祭一,实于上鼎。肉谓之羹。饪,孰也。脊胁,正脊、正胁也。丧祭略,七体耳。离肺,举肺也。《少牢馈食礼》曰:“举肺一,长终肺。祭肺三,皆刌。”膉,脰肉也。古文曰左股上。此字从肉殳,殳矛之殳声。 
  '疏'“羹饪”至“上鼎”。○注“肉谓”至“殳声”。○释曰:肉谓之羹,《尔雅·释器》文。饪孰,《释言》文。云“脊胁,正脊、正胁也”者,案《特牲》注云:“不贬正脊,不夺正也。”然则此为丧祭,体数虽略,亦不夺正,故知脊胁正脊正胁也。云“丧祭略,七体耳”者,案《特牲》“尸俎,右肩、臂、臑、肫、胳,正脊二骨,横脊、长胁二骨,短胁”,注云:“士之正祭礼九体,贬於大夫,有并骨二,亦得十一之名。合《少牢》之体数,此所谓放而不致者。”然则此所升唯七体,故云丧祭略七体耳。云“离肺,举肺也”者,案《特牲》注云“离犹扌奎也。小而长,午割之,亦不提心,谓之举肺”是也。引《少牢馈食礼》者,证离肺举肺之异也。云“膉,脰肉也”者,案《少牢》云:“雍人伦肤九,实于一鼎。”注云:“伦,择也。肤,胁革肉择之取美者。”案下注“今以脰肉贬於纯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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