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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部分

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第14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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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尸入”至“人踊”。○注“踊不”至“主敬”。○释曰:云“踊不同文者,有先后也”者,主人在西序东面,众兄弟西阶下亦东面,妇人堂上当东序,西面,故主人与兄弟见尸先踊,妇人后见尸,故后踊,是有先后。云“尸入,主人不降者,丧事主哀不主敬”者,决《特牲》、《少牢》尸入,主人皆降立于阼阶东,敬尸,故此不降为主哀。
 
  淳尸盥,宗人授巾。淳,沃也。沃尸盥者,宾执事者也。 
  '疏'“淳尸”至“授巾”。○注“淳沃”至“者也”。○释曰:此直言盥,不言面位,案《特牲》云:“尸入门左,北面盥,宗人授巾。”上陈器时,匜水之等在西阶之东,合在门左,则以器就,《特牲》注云:“侍盥者执其器就之。”若然,《特牲》设尸盥“在门内之右”,注云:“尸尊不就洗,门内之右,象洗在东。”此虞礼反吉祭,故在西阶东。少牢礼异於士礼,故尸盥在西阶东,与此虞礼同也。云“沃尸盥者,宾执事者”也,案上文宾与主人皆在执事之中,既宗人授巾,明沃盥亦宾执事也。
 
  尸及阶,祝延尸。延,进也,告之以升。 
  '疏'“尸及阶祝延尸”。○注“延进”至“以升”。○释曰:案《特牲》云“祝延尸”,注云:“延,进也,在后诏侑曰延。”又案《少牢》注云“由后诏相之曰延”,然则延者,皆在后也。若然,记云“尸稷祝前乡尸”,又曰“降阶还及门,如出户”,注云:“降阶如升时。”以此言之,降在尸前。云如升者,直取与尸升同,不取后同,故《礼器》“诏侑无方”是也。
 
  尸升,宗人诏踊如初。言诏踊如初,则凡踊,宗人诏之。 
  '疏'“尸升”至“如初”。○注“言诏”至“诏之”。○释曰:云“言诏踊如初,则凡踊,宗人诏之”者,以其上无宗人诏踊之事,以此宗人诏踊,云如初,明前踊并明下文踊,皆宗人诏之,故郑云“凡”也。
 
  尸入户,踊如初,哭止。哭止,尊尸。妇人入于房。辟执事者。 
  '疏'“妇人入于房”。○注“辟执事者”。○释曰:以其妇人在堂上,执事者由堂东,故辟之入房也。
 
  主人及祝拜妥尸。尸拜,遂坐。妥,安坐也。 
  '疏'“主人”至“遂坐”。○释曰:案《郊特牲》注云:“尸即至尊之,坐或时不自安,则以拜安之。”此亦然。“妥,安坐也”,《尔雅》文。
 
  从者错篚于尸左席上,立于其北。北,席北也。 
  '疏'“从者”至“其北”。○注“北席北也”。○释曰:此虞礼篚象《特牲》肵俎,肵俎置于席北,明此篚亦在席北,以拟盛尸之馔也。
 
  尸取奠,左执之。取菹,擩于醢,祭于豆閒。祝命佐食堕祭。下祭曰堕,堕之犹言堕下也。《周礼》曰:“既祭,则藏其堕。”谓此也。今文堕为绥。《特牲》、《少牢》或为羞,失古正矣。齐、鲁之閒,谓祭为堕。 
  '疏'“尸取”至“堕祭”。○注“下祭”至“为堕”。○释曰:云“尸取奠,左执之”者,以右手将堕故也。云“下祭曰堕”者,以其凡祭皆手举之,向下祭之,故云下祭曰堕。云“堕之犹言堕下”者,案《左传》云子路“将堕三都”,以三都大高,故堕下之。取堕为下祭之义,故读从之。引《周礼·守祧职》云“既祭藏其堕,谓此也”者,谓此堕、祭一也。引之者,证《守祧》同之耳。云“今文堕为绥”,又云“《特牲》、《少牢》或为羞,失古正矣”者,此二字皆非堕下之义,故云失古正也。云“齐鲁之閒谓祭为堕”者,齐南鲁北谓祭为堕者,由堕下而祭,因即谓祭为堕,是郑从堕不从绥与羞之意也。案《特牲》云“祝命挼祭”,注云:“《士虞礼》古文曰:祝命佐食堕祭。《周礼》曰:既祭则藏其堕。堕与挼读同耳。今文改挼皆为绥,古文此皆为擩祭也。”又《少牢》尸将酢主人时,“上佐食以绥祭”,郑注云:“绥读为堕。”此三处经中堕皆不同者,此五字或为堕,或为挼,或为羞,或为绥,或为擩,此五者郑既以挼、绥及羞三者已从堕,复云古文作擩,以其《特牲》及此《士虞》皆有擩祭,故亦兼擩解。
 
  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尸,尸祭之。祭奠,祝祝。主人拜如初。尸尝醴,奠之。如初,亦祝祝卒,乃再拜稽首。 
  '疏'“佐食”至“奠之”。○注“如初”至“稽首”。○释曰:云“如初,亦祝祝卒,乃再拜稽首”者,亦如上文,迎尸前祝祝卒也。
 
  佐食举肺脊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左手执之。右手将有事也。尸食之时,亦奠肺脊于豆。 
  '疏'“佐食”至“执之”。○注“右手”至“于豆”。○释曰:案《特牲》“祝命尔敦,佐食尔黍稷于席上”,“举肺脊以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彼举肺脊在尔敦后,此举肺脊在尔敦前者,彼吉祭,吉凶相变故也。云“右手将有事也”者,为下文祭鉶、尝鉶是也。云“尸食之时,亦奠肺脊於豆”者,解经无奠文。知不执以食卒者,案下文云“尸卒食,佐食受肺脊实于篚”,在尸手当云受肺脊,又知在豆者,《特牲》云“尸实举於菹豆”是也。案《特牲》尸“乃食食举”,注云:“举言食者,明凡解体皆连肉。”《少牢》云“食举”,注云:“举,牢肺正脊也,先饭啖之,以为道也。”此丧祭不言食举,亦食举可知。是以《特牲》注云“肺,气之主也”,脊正体之贵者,先食啖之,所以道食通气也。案下文注云“尸不受鱼腊,以丧不备味”,则亦不食庶羞矣。
 
  祝命佐食迩敦。佐食举黍,错于席上。迩,近也。尸祭鉶、尝鉶。右手也。《少牢》曰:“以柶祭羊鉶,遂以祭豕鉶,尝羊鉶。” 
  '疏'“尸祭鉶尝鉶”。○注“右手”至“羊鉶”。○释曰:知以右手者,上经云“佐食举肺脊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左手执之”,郑云“右手将有事”,指此尝鉶用右手也。引《少牢》者,证此经尝祭之时亦用柶。案下记云:“鉶芼用苦,若薇有滑,夏用葵,冬用荁,有柶。”是用柶祭之义。
 
  泰羹湆自门入,设于鉶南,胾四豆,设于左。博异味也。湆,肉汁也。胾,切肉也。 
  '疏'“泰羹”至“于左”。○注“博异”至“肉也”。○释曰:云“设于鉶南”者,以泰羹湆未设,故继鉶而言之,其实觯北留空处,以待泰羹。云“胾四豆,设于左”者,案《特牲》“四豆设于左,南上”,云左者,正豆之左。又《少牢》云:“上佐食羞胾,两瓦豆,有醢,设于荐豆之北。”注云:“设於荐豆之北,以其加也。”言北亦是左也。云“博异味”者,以其有湆有胾故也。
 
  尸饭,播馀于篚。不反馀也。古者饭用手,吉时播馀于会。古文播为半。 
  '疏'“尸饭播馀于篚”。○注“不反”至“为半”。○释曰:云“古者饭用手”者,案《曲礼》云“无抟饭”,又云“无放饭”,“饭黍毋以箸”,故知古者饭用手。言此者,证播饭去手为放饭。云“吉时播馀于会”者可知,故决之。
 
  三饭,佐食举幹,尸受,振祭,哜之,实于篚。饭门啖肉,安食气。 
  '疏'“三饭”至“于篚”。○注“饭閒”至“食气”。○释曰:云“饭閒啖肉安食气”者,以其胳胁骨体连肉,又在三饭之閒,故云饭閒啖肉安食气。
 
  又三饭,举胳,祭如初。佐食举鱼、腊,实于篚。尸不受鱼腊,以丧不备味。 
  '疏'“又三”至“于篚”。○注“尸不”至“备味”。○释曰:云“尸不受鱼腊”者,案经“佐食举鱼腊”,不云尸受哜之,明尸不受鱼腊可知。云“以丧不备味”者,案《特牲》三举鱼腊,尸皆振祭哜之,此佐食举鱼腊,实於篚,尸不哜,故云丧不备味。
 
  又三饭,举肩,祭如初。后举肩者,贵要成也。 
  '疏'“又三”至“如初”。○注“后举”至“成也”。○释曰:云“后举肩者,贵要成也”者,案《礼记·祭统》云“周人贵肩”,故云贵者要成也。要成者,据后食即饱也。
 
  举鱼、腊俎、俎释三个。释犹遗也。遗之者,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个犹枚也。今俗或名枚曰个,音相近。此腊亦七体,如其牲也。 
  '疏'“举鱼”至“三个”。○注“释犹”至“牲也”。○释曰:此经直举鱼腊俎盛於篚,俎释三个,不言盛牲体者,案下记云“羹饪升左肩、臂、臑、肫、胳、脊、胁”七体,此上经佐食,初举脊,次举幹,又举胳,终举肩,总举四体,唯有臂、臑、肫三者,佐食即当俎释三个,不复盛牲体,故直举鱼腊而已。云“遗之者,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此《上曲礼》文,案彼注“欢谓饮食,竭谓衣服”。於此引之并据饮食者,彼注对文,此注散文,则欢与忠通,故总证牲体也。又案《特牲》“释三个”注云:“谓改馔於西北隅遗之。”与此注不同者,此注亦有改馔之义,又兼有此不尽欢忠之礼。云“今俗或名枚曰个,音相近”者,经中个人下竖牵俗语,名枚曰个者,人傍著固,字虽不同,音声相近,同是一个之义。云“此腊亦七体,如其牲也”者,案下记牲有七体,此腊亦不过特牲体,故云如其牲,言此以对彼。案彼特牲吉祭十一体,是以《特牲》记云“腊如牲骨”,乃有十一体,与此不同,吉礼异故也。
 
  尸卒食,佐食受肺脊,实于篚,反黍,如初设。九饭而已,士礼也。篚犹吉祭之有肵俎。 
  '疏'“尸卒”至“初设”。○注“九饭”至“肵俎”。○释曰:云“反黍如初设”者,案上设黍稷在俎南,西黍东稷,次上文佐食举黍,错于席上,此尸卒食,故反黍于本处,如初设。云“九饭而已,士礼也”者,少牢十一饭,诸侯十三饭,天子十五饭,故云九饭士礼也。云“篚犹吉祭之有肵俎”者,案《特牲》、《少牢》尸举牲体振祭哜之,皆加於肵俎,此尸举牲体振祭哜之,皆实於篚,故云篚犹吉祭之有肵俎。
 
  主人洗废爵,酌酒酳尸。尸拜受爵,主人北面答拜。尸祭酒,尝之。爵无足曰废爵。酳,安食也。主人北面以酳酢,变吉也。凡异者皆变吉。古文酳作酌。 
  '疏'“主人”至“尝之”。○注“爵无”至“作酌”。○释曰:自此尽“升堂复位”,论主人初献尸并献祝及献佐食之事。云“爵无足曰废爵”者,案下文“主妇洗足爵”,郑云:“爵有足,轻者饰也。”则主人丧重,爵无足可知。凡诸言废者,皆是无足废敦之类是也。云“主人北面以酳酢,变吉也”者,案《特牲》、《少牢》尸拜受,主人西面拜送,与此面相反,故云变吉也。案《特牲》直有主人送拜,虽不见主人面位,约与《少牢》同,皆西面也。云“凡异者皆变吉”者,案《特牲》云“主人拜送”,此云主人答拜;《特牲》云:“尸卒角,祝受尸角,曰送爵。”此不云送爵;《特牲》济肝讫,加於菹豆,此哜肝讫,加於俎,皆是异於吉时,故云凡异者皆变吉。
 
  宾长以肝从,实于俎,缩,右盐。缩,从也。从,实肝炙於俎也。丧祭进柢。右盐於俎近北,便尸取之也。缩执俎,言右盐,则肝盐并也。 
  '疏'“宾长”至“右盐”。○注“缩从”至“并也”。○释曰:云“缩,从也。从,实肝炙於俎也。丧祭进柢”者,案下记云“载犹进柢”,柢,本也,谓肝之本,头进之向尸。云“右盐於俎近北,便尸取之也”者,从执俎一头向尸,据执俎之人左畔有肝,右畔有盐,西面向尸,尸东面,以右手取肝於俎右畔,擩盐於左畔,是以盐於俎之近北,便尸取之。云“缩执俎,言右盐,则肝盐并也”者,谓俎既缩,执则狭肝,盐不容相远,是执俎人右畔有盐,左畔有肝,故云“并”也。
 
  尸左执爵,右取肝,擩盐,振祭,哜之,加于俎。宾降,反俎于西塾,复位。取肝,右手也。加于俎,从其牲体也。以丧不志於味。 
  '疏'“尸左”至“复位”。○注“取肝”至“於味”。○释曰:复位者,谓宾长也,尸既振肝讫,复西阶前众兄弟之南,东面位。云“以丧不志於味”者,决《特牲》、《少牢》尸哜肝讫,加菹豆以近身。此虞礼,尸哜肝讫,不加于菹豆,而远加於俎,以同牲体者,以丧志不在於味,故远身加俎也。若然,《特牲》、《少牢》祝不敢与尸同加於菹豆,哜肝讫,加于俎,与此尸同者,祝无不在位之嫌,礼穷则同故也。
 
  尸卒爵,祝受,不相爵。主人拜,尸答拜。不相爵,丧祭於礼略。相爵者,《特牲》曰:“送爵,皇尸卒爵。”祝酌授尸,尸以醋主人,主人拜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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