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谱电子书 > 经管其他电子书 > 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 >

第147部分

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第147部分

小说: 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绫保谥魅酥保裨啤扳陀谥魅酥稀保髦茸婊梗讼玮椭
 
  弓矢之新,沽功。设之宜新,沽示不用。今文沽作古。 
  '疏'“弓矢之新沽功”。○注“设之”至“作古”。○释曰:自此尽篇末,论死者用器弓矢粗恶之事。以其正经直云“用器弓矢”,不辨弓矢善恶,及弓矢之名,故记人明之。“设之宜新”者,为死者宜用新物。云“沽示不用”者,沽谓粗为之。
 
  有弭饰焉,弓无缘者谓之弭,弭以骨角为饰。 
  '疏'“有弭饰焉”。○注“弓无”至“为饰”。○释曰:案《尔雅》云:“弓有缘谓之弓,无缘谓之弭。”孙氏云:“缘系约而漆之,无缘不以系约,骨饰两头。”是此弭也。《诗》云“象弭鱼服”,是用象骨,弓隈既用角,明两头亦得用,故郑总云“骨角为饰”。
 
  亦张可也。亦使可张。 
  '疏'“亦张可也”。○注“亦使可张”。○释曰:生时之弓有张弛,此死者之弓,虽不射而沽,略亦使可张,故曰“亦”也。
 
  有柲,柲,弓檠。弛则缚之於弓里,备损伤,以竹为之。《诗》云:“竹柲绲縢。”古文柲作枈。 
  '疏'“有柲”。○注“柲弓”至“作枈”。○释曰:“柲,弓檠”者,案《冬官·弓人》造弓之时,弓成,纳之檠中,以定往来体,此弓檠,谓凡平弛弓之时,以竹状如弓,缚之於弓里,亦名之为柲者,以若马柲,然马柲所以制马,弓柲所以制弓,使不顿伤,故谓之柲。引《诗》云“竹柲绲縢”者,绲,绳也;縢,约也;谓以竹为柲,以绳约之。此经之柲虽粗略,用亦如此,故引之为证。
 
  设依、挞焉。依,缠弦也。挞,彛嗍傅酪病=砸晕の=裎奶⑽敗!
  '疏'“设依挞焉”。○注“依缠”至“为銛”。○释曰:言“依”者,谓以韦依缠其弦,即今时弓是也。云“挞,彛嗍傅馈闭撸蕴⑹噶畛觯缴币怨俏畯}侧,今死者用韦。云“皆以韦为之”者,谓依与挞,皆以韦为之,异於生者也。
 
  有韣。韣,弓衣也,以缁布为之。 
  '疏'“有韣”。○注“韣弓”至“为之”。○释曰:知“韣,弓矢”者,案《月令》云“带以弓韣”,故知韣弓衣也。郑知“用缁布为之”者,此无正文,郑验当时弓衣用缁布而言也。
 
  翭矢一乘,骨镞,短卫。翭犹候也,物而射之矢也。四矢曰乘,骨镞短卫,亦示不用也。生时翭矢金镞。凡为矢,五分笴长而羽其一。 
  '疏'“翭矢”至“短卫”。○注“翭犹”至“其一”。○释曰:言“候物而射之”者,案《司弓矢》郑注云:“可以司候射敌之近者及禽兽。”郑君两注,语异义同。云“骨镞短卫,亦示不用也”者,案上文沽功,郑云示不用,故此亦之。云“生时翭矢金镞”者,此亦《尔雅·释器》文,案彼云“金镞剪羽谓之翭”是也。此言短羽,即剪羽也。云“凡为矢五分笴长而羽其一”者,案《周礼·矢人》上“陈五矢”,下乃云“五分其长而羽其一”,故云“凡”以广之也。案郑彼注云:矢笴长三尺,五分羽一则六寸也。谓之羽者,指体而言。谓之卫者,以其无羽,则不平正,羽所以防卫其矢,不使不调,故名羽为卫。
 
  志矢一乘,轩輖中,亦短卫。志犹拟也,习射之矢。《书》云:“若射之有志。”輖,挚也,无镞短卫,亦示不用。生时志矢骨镞。凡为矢,前重后轻也。 
  '疏'“志矢”至“短卫”。○注“志犹”至“轻也”。○释曰:云“志犹拟也”者,凡射,志意有所准拟,故云志犹拟也。云“习射之矢”者,案《司弓矢》郑注云“恒矢之属,轩輖中,所谓志”,以此言之,则此恒矢也,在八矢之下。知是习射矢者,以其矢中特轻,於习射宜也。案六弓,唐弓、大弓亦授习射者,则此矢配唐、大也。引《尚书·盘庚》者,证志为准拟之事。輖轾者,郑读輖从轾,以其车傍周,非是轩轾之轾,故读从执下至。云“无镞短卫,亦示不用”者,知此矢无镞者,上经翭矢言骨镞,此经不云镞,故知无镞,示不用也。若然,翭矢生时用金镞,死用骨镞;志矢生时用骨镞,死则令去之。云“生时志矢骨镞”者,亦《尔雅·释器》文。案彼云:“骨镞不剪羽,谓之志。”此志矢是也。云“凡为矢前重后轻也”者,案《司弓矢》郑注云:“凡枉矢之制,枉矢之属,五分二在前,三在后。杀矢之属,参分一在前,二在后。矰矢之属,七分三在前,四在后。恒矢之属,轩輖中。”若然,前重后轻者,据杀矢、翭矢、枉矢、絜矢、矰矢、茀矢而言。引之者,证此志是恒矢、庳矢,无前重后轻之义。但《周礼》有八矢,唯用此二矢者,以其八矢之内,翭矢居前最重,恒矢居后最轻,既不尽用,故取其首尾者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整理 明月奴□制作 真  如□发布 读书中文网  
  
《仪礼注疏》



卷四十二 士虞礼第十四 

 卷四十二 士虞礼第十四   


 
  '疏'《士虞礼》第十四。○郑《目录》云:“虞,安也。士既葬父母,迎精而反,日中祭之於殡宫以安之。虞於五礼属凶。《大戴》第六,《小戴》第八,《别录》第十四。”○释曰:案此经云“侧亨于庙门外之右”,又记云“陈牲于庙门外”,皆云庙,《目录》云“祭之殡宫”者,庙则殡宫也。故郑注《士丧礼》“凡宫有鬼神曰庙”,以其虞,卒哭在寝,祔乃在庙,是以郑注《丧服小记》云“虞於寝,祔於祖庙”是也。
 
  士虞礼。特豕馈食。馈犹归也。 
  '疏'“士虞礼特豕馈食”。○注“馈犹归也”。○释曰:自此尽“南顺”,论陈鼎镬祭器几筵等之事。案《左氏传》云:“卜日曰牲。”是以《特牲》云牲,大夫已上称牲,亦称牢,故云少牢。此虞为丧祭,又葬日虞,因其吉日,故略无卜牲之礼,故指豕体而言,不云牲,大夫以上亦当然。《杂记》云“大夫之虞也,犆牲”,又此下记云“陈牲於庙门外”,《檀弓》云“与有司视虞牲”,皆言牲者,记人之言,不依常例故也。然《少牢》云:“司马刲羊,士击豕。”不言牲者,据杀特须指事而言,亦非常例也。云“馈犹归”者,谓以物与神及人皆言馈,是以此虞及《特牲》、《少牢》皆言馈。《坊记》云:“父母在,馈献不及车马。”是生死皆言馈。又案《周礼·玉府》云掌“凡王之献金玉、兵器”,注:“谓百工为王所作,可以献遗诸侯。古者致物於人,尊之则曰献,通行曰馈。”以此而言,献虽主於尊,其《春秋》齐侯来献鲁戎捷,尊鲁也。其云馈者,上下通称,故祭祀於神而言馈。阳货馈孔子豚而言馈,《乡党》云“朋友之馈”,是上下通言馈。《膳夫》云“凡王之馈食用六穀”,注云:“进物於尊曰馈。此馈之盛者,王举之馔也。”彼郑据当文是进于王,故云进物于尊,其实通也。
 
  侧亨于庙门外之右,东面。侧亨,亨一胖也。亨於爨用镬,不於门东,未可以吉也。是日也,以虞易奠,祔而以吉祭易丧祭。鬼神所在则曰庙,尊言之。 
  '疏'“侧亨”至“东面”。○注“侧亨”至“言之”。○释曰:云“侧亨,亨一胖”也,知者,案吉礼皆全,左右胖皆亨,不云“侧”。此云“侧亨”,明亨一胖而已。必亨一胖者,以其虞不致爵,自献宾已后,则无主人、主妇及宾已下之俎,故唯亨一胖也。若然,《特牲》亦云侧杀者,彼虽亨左右胖,少牢二,特牲一,故以一牲为侧,各有所对故也。云“亨於爨用镬”者,亦案《少牢》有羊镬,故亨在镬。云“不於门东,未可以吉也”者,以虞为丧祭,不於门东,对《特牲》吉礼,鼎镬皆在门东,此云“门外之右”,是门之西,未可以吉也。云“是日也”至“丧祭”,皆《檀弓》文。云“是日”,谓葬日,日中而虞,易去奠,以死事之,故立尸而祭之。云“祔而以吉祭易丧祭”者,案下记云:“三虞、卒哭、他,用刚日,亦如初,曰:哀荐成事。”郑注引《檀弓》文,“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如是,则卒哭即是吉祭。而郑此注云祔为吉祭者,卒哭对虞为吉祭,卒哭比祔为丧祭,故下记云“卒哭,祭乃饯”,云“尊两甒於庙门外之右,少南,洗在尊东南,水在洗东,篚在西”,注云:“在门之左,又少南。”则鼎镬亦在门左。又云“明日,以其班祔,沐浴”,又云“其他如馈食”,是祔乃与《特牲》吉祭同,以祔为吉祭,是以云祔而以吉祭易丧祭也。云“鬼神所在则曰庙,尊言之”者,对时庙与寝别,今虽葬,既以其迎魂而反,神还在寝,故以寝为庙,虞於中祭之也。
 
  鱼、腊爨亚之,北上。爨,灶。 
  '疏'“鱼腊”至“北上”。○注“爨灶”。○释曰:上豕爨在门右,东面。此鱼腊各别镬,言“北上”,则次在豕鼎之北,而云“爨,灶”者,周公经为爨,至孔子时为灶,故王孙贾问孔子曰:“与其媚於奥,宁媚於灶。”是前后异名,故郑举后决前也。
 
  饎爨在东壁,西面。炊黍稷曰饎。饎北上,上齐於屋宇。於虞有亨饎之爨,弥吉。 
  '疏'“饎爨”至“西面”。○注“炊黍”至“弥吉”。○释曰:以三镬在西方反吉。案《特牲》云:“主妇视饎,爨于西堂下。”宗妇主之在西方,今在东,亦反吉也。《少牢》廪爨在饔爨之北,在门外者,是大夫主之,廪人掌男子之事,故与牲爨同在门外东方也。知“炊黍稷曰饎”者,案《周礼·饎人》云:“掌凡祭祀共盛。”齐盛即黍稷,故知也。云“北上,上齐于屋宇”者,此案《特牲》记云“饎爨在西壁”,郑注云:“西壁,堂之西墙下。旧说云南北直屋,梠稷在南。”彼此东西皆言壁。彼云屋梠,此云屋宇,故知此亦齐屋也。云“於虞有亨饎之爨,弥吉”者,以其小敛、大敛未有黍稷,朔月荐新之等,始有黍稷。向吉,仍未有爨,至此始有亨饎之爨,故云弥吉。
 
  设洗于西阶西南,水在洗西,篚在东。反吉也。亦当西荣,南北以堂深。 
  '疏'“设洗”至“在东”。○注“反吉”至“堂深”。○释曰:如其上文设爨反吉,此亦反吉。又上下篇吉时设洗,皆当东荣,南北以堂深,今在西阶西南,亦当西荣,南北以堂深可知也。
 
  尊于室中北墉下,当户,两甒醴、酒,酒在东,无禁,幂用絺布,加勺,南枋。酒在东,上醴也。絺布,葛属。 
  '疏'“尊于”至“南枋”。○注“酒在”至“葛属”。○释曰:云“酒在东,上醴也”者,醴法,上古酒是人所常饮,故在东,吉礼玄酒在酒上。今以丧祭礼无玄酒,则醴代玄酒,在上,故云上醴也。云“絺布,葛属”者,絺绤以葛为之,布则以麻为之。今絺布并言,则此麻葛杂,故有两号,是以郑云葛属也。
 
  素几、苇席,在西序下。有几,始鬼神也。 
  '疏'“素几”至“席下”。○注“有几始鬼神也”。○释曰:经几席具有,注唯云几者,以其大敛奠时已有席,至此虞祭乃有几故也。然案《檀弓》云:“虞而立尸,有几筵。”筵则席,虞祭始有者,以几筵相将,故连言筵,其虞有几。若天子诸侯始死,则几席具,故《周礼·司几筵》云“每焘一几”,据始殡及葬时,是始死即几席具也。
 
  苴刌茅,长五寸,束之,实于篚,馔于西坫上。苴犹藉也。 
  '疏'“苴刌”至“坫上”。○注“苴犹藉也”。○释曰:此苴而云藉祭,故《易》云:“藉用白茅,无咎。”
 
  馔两豆菹、醢于西楹之东,醢在西,一鉶亚之。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便其设之。 
  '疏'“馔两”至“亚之”。○注“醢在”至“设之”。○释曰:此馔继西楹言之,则以西楹为主,向东陈之。云“一鉶亚之”者,菹以东也。云“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便其设之”者,以其尸在奥东面设者,西面设於尸前,菹在南,醢在北。今於西楹东馔之,菹在东,醢在西,是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至尸前西面,又左菹右醢,故云便也。
 
  从献豆两,亚之,四笾亚之,北上。豆从主人献祝,笾从主妇献尸祝,北上,菹与枣。不东陈,别於正。 
  '疏'“从献”至“北上”。○注“豆从”至“於正”。○释曰:此从献豆笾,虽文承一鉶之下,而云“亚之”。下别云“北上”,是不从鉶东为次,宜於鉶东北,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