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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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辞曰:“甘醴惟厚,嘉荐令芳。嘉,善也。善荐,谓脯醢芳香也。
'疏'“醴辞”至“令芳”。○注“嘉善”至“香也”。○释曰:谓脯醢为善荐芳香者,谓作之依时,又造之依法,故使芳香而善也。
拜受祭之,以定尔祥。承天之休,寿考不忘。”休,美也。不忘,长有令名。
醮辞曰:“旨酒既清,嘉荐亶时。亶,诚也。古文亶为瘅。
始加元服,兄弟具来。孝友时格,永乃保之。”善父母为孝,善兄弟为友。时,是也。格,至也。永,长也。保,安也。行此乃能保之。今文格为嘏。凡醮者不祝。
'疏'注“善父”至“不祝”。○释曰:“善父母为孝,善兄弟为友”者,《尔雅》文。不言善事父母、善事兄弟者,欲见非且善事兄弟而亦为兄弟之所善者,诸行周备之意也。云“凡醮者不祝”者,案上文前后例,周与夏殷冠子法,其加冠祝辞三节不辨三代之异,则三代祝辞同可知也。至於周醮之辞三等别陈之者,以其数异,辞宜不同故也。若然,醮辞唯据適子而言,以其将著代重之,故备见祝辞也。此注云“凡醮者不祝”者,言“凡”谓庶子也,既不加冠於阼,又不礼於客位,无著代之理,故略而轻之也。亦不设祝辞者,《曾子问》注云“凡殇不祭”之类也。其天子冠礼祝辞,案《大戴礼·公冠》篇,成王冠周公为祝词,使王近於人,远於天,啬於时,惠於财。其辞既多,不可具载。其诸侯无文,盖亦有祝辞,异於士也。
再醮,曰:“旨酒既湑,嘉荐伊脯。湑,清也。伊,惟也。
'疏'注“湑清也伊惟也”。○释曰:湑,泲酒之称,故《伐木》诗云“有酒湑我”,注云:“湑,莤之文。”《凫鹥》诗云“尔酒既湑”,注云:“湑,酒之泲者。”是湑为清也。云“伊,惟也”者,助句辞,非为义也。
乃申尔服,礼仪有序。祭此嘉爵,承天之祜。”祜,福也。
三醮,曰:“旨酒令芳,笾豆有楚。”旨,美也。楚,陈列之貌。
'疏'注“旨美”至“之貌”。○释曰:《楚茨》诗亦云“笾豆有楚”,注云:“楚,陈列之貌。”是用其再醮之笾豆,不增改之,故云“有楚”也。
咸加尔服,肴升折俎。肴升折俎,亦谓豚。
'疏'注“肴升”至“谓豚”。○释曰:云“折俎”者,即谓折上若杀之豚也。
承天之庆,受福无疆。
字辞曰:“礼仪既备,令月吉日,昭告尔字。昭,明也。
'疏'“字辞”至“尔字”。○释曰:此字文在三代之下而言,则亦遂三代字辞同。此辞宾直西序东面,与子为字时言之也。
爰字孔嘉,髦士攸宜。爰,於也。孔,甚也。髦,俊也。攸,所也。
宜之于假,永受保之,曰伯某甫。”仲、叔、季,唯其所当。于犹为也。假,大也。宜之是为大矣。伯、仲、叔、季,长幼之称。甫是丈夫之美称。孔子为尼甫,周大夫有嘉甫,宋大夫有孔甫,是其类。甫,字或作父。
'疏'“宜之”至“所当”。○释曰:云“伯某甫”者,某若云嘉也。但设经不得定言人字,故言甫为且字,是以《礼记》诸侯薨,复曰“皋某甫复”。郑云:“某甫且字。”以臣不名,君且为某之字呼之。既此,某甫立为且字。言“伯、仲、叔、季”者,是长幼次第之称。若兄弟四人,则依次称之。夏殷质则积仲,周文则积叔,若管叔、霍叔之类是也。云“唯其所当”者,二十冠时与之作字,犹孔子生三月名之曰丘,至二十冠而字之曰仲尼。有兄曰伯,居第二则曰仲。但殷质,二十为字之时,兼伯、仲、叔、季呼之;周文,二十为字之时,未呼伯、仲,至五十乃加而呼之。故《檀弓》云“五十以伯仲”,周道也。是呼伯仲之时,则兼二十字而言。若孔子生於周代,从周礼呼尼甫,至五十去甫以尼配仲,而呼之曰仲尼是也。若然,二十冠而字之,未呼伯、仲、叔、季。今於二十加冠而言者,一则是殷家冠时,遂以二十字呼之;二则见周家若不死,至五十乃加而呼之。若二十已后死,虽未满五十,即得呼伯仲。知义然者,见庆父乃是庄公之弟,桓六年庄公生,至闵公二年庆公死,时庄公未满五十,庆父乃是庄公之弟,时未五十,庆父死,号曰共仲。是其死后虽未五十,得呼仲叔季。故二十冠时,则以伯、仲、叔、季当拟之,故云“唯其所当”也。○注“干犹”至“作父”。○释曰:知“甫是丈夫之美称”者,以其人之贤愚,皆以为字,故隐元年,“公及邾仪父盟于蔑”。《穀梁传》云:“仪,字也。父犹傅也,男子之美称也”是也。云“孔子为尼甫”者,哀十六年,孔丘卒,哀公诔之曰:“哀哉,尼甫!”因字号谥曰尼甫也。云“周大夫有嘉甫”者,桓公十五年,“天王使嘉甫来求车”是也。云“宋大夫有孔甫,是其类”者,案《左氏传》桓二年“孔父嘉为司马”是也。郑引此者,证有冠而为此字之意,故云是其类也。又甫字或作父者,字亦通,或尼甫、嘉甫、孔甫等,见为父字者也。
屦,夏用葛。玄端黑屦,青絇繶纯,纯博寸。屦者顺裳色,玄端黑屦,以玄裳为正也。絇之言拘也,以为行戒,状如刀衣鼻,在屦头。繶,缝中紃也。纯,缘也。三者皆青。博,广也。
'疏'“屦夏”至“博寸”。○注“屦者”至“广也”。○释曰:自此至“繐屦”,论三服之屦。不於上与服同陈者,一则屦用皮葛,冬夏不同;二则屦在下,不宜与服同列,故退在於此。此言夏用葛,下云冬皮,则春宜从夏,秋宜从冬,故举冬夏寒暑极时而言。《诗》魏地以葛屦屦霜,剌褊也。云“屦者顺裳色”者,礼之通例;衣与冠同,屦与裳同,故云顺裳色也。云“玄端黑屦,以玄裳为正也”者,以其玄端有玄裳、黄裳、杂裳,经唯云玄端黑屦,与玄裳同色,不取黄裳、杂裳,故云以玄裳为正也。云“絇之言拘也,以为行戒”者,以拘者自拘持之言,故云以为行戒也。云“状如刀衣鼻,在屦头”者,此以汉法言之。今之屦头见有下鼻,似刀衣鼻,故以为况也。云“繶,缝中紃也”者,谓牙底相接之缝中有绦紃也。云“纯,缘也”者,谓绕口缘边也。云“皆青”者,以经三者同云青也。云“博,广也”者,谓纯所施广一寸也。
素积白屦,以魁柎之,缁絇繶纯,纯博寸。魁,蜃蛤。柎,注者。
'疏'“素积”至“博寸”。○注“魁蜃蛤柎注者”。○释曰:以魁蛤灰柎之者,取其白耳。云“魁,蜃蛤”者,魁即蜃蛤,一物,是以《周礼·地官·掌蜃》掌“共白盛之蜃”,郑司农云谓蜃炭,引此士冠白屦以魁柎之,“玄谓今东莱用蛤,谓之乂灰云”是也。云“柎,注者”,以蛤灰涂注於上,使色白也。
爵弁纁屦,黑絇繶纯,纯博寸。爵弁屦以黑为饰,爵弁尊,其屦饰以缋次。
'疏'“爵弁”至“博寸”。○注“爵弁”至“缋次”。○释曰:案此三服见屦不同,何者?玄端以衣见屦,以玄端有黄裳之等,裳不得举裳见屦,故举玄端见屦也。皮弁以素积见屦,屦裳同色,是其正也。爵弁既不举裳,又不举衣,而以爵弁见屦者,上陈服已言纁裳,裳色自显,以与六冕同玄衣纁裳,与冕服之嫌,故不以衣裳而以首服见屦也。云“爵弁屦以黑为饰,爵弁尊,其屦饰以缋次”者,案《冬官》画缋之事云:“青与白相次,赤与黑相次,玄与黄相次。”郑云:“此言画缋六色所象,及布采之第次,缋以为衣。”又云:“青与赤谓之文,赤与白谓之章,白与黑谓之黼,黑与青谓之黻。”郑云:“此言剌绣采所用,绣以为裳。”此是对方为缋次,比方为绣次。案郑注《屦人》云:“复下曰舄禅,下曰屦。”又注云:“凡舄之饰,如缋之次;凡屦之饰,如绣之次也”者,即上黑屦以青为絇繶纯,白屦以黑为絇繶纯,则白与黑,黑与青为绣次之事也。今次爵弁纁屦,纁,南方之色赤。不以西方白为絇繶纯,而以北方黑为絇繶纯者,取对方缋次为饰。举舄者,尊爵弁是祭服,故饰与舄同也。
冬,皮屦可也。
'疏'“冬皮屦可也”。○释曰:冬时寒,许用皮,故云“可也”。
不屦繐履。繐屦,丧屦也。缕不灰治曰繐。
'疏'“不屦繐屦”。○注“繐屦”至“曰繐”。○释曰:案《丧服》记云:“繐衰四升有半。”繐衰既是丧服,明繐屦亦是丧屦,故郑云“丧屦”也。云“缕不灰治曰繐”者,斩衰冠六升,传云“锻而勿灰”,则四升半,不灰治可知。言此者,欲见大功未可以冠子,恐人以冠子,故於屦末因禁之也。
记。冠义。
'疏'“记冠义”。○释曰:凡言“记”者,皆是记经不备,兼记经外远古之言。郑注《燕礼》云:“后世衰微,幽、厉尤甚,礼乐之书,稍稍废弃。”盖自尔之后有记乎?又案《丧服》记子夏为之作传,不应自造,还自解之。记当在子夏之前,孔子之时,未知定谁所录。云“冠义”者,记《士冠》中之义者,记时不同,故有二记。此则在子夏前。其《周礼·考工记》,六国时所录,故遭秦燔灭典籍,有《韦氏》、《雕氏》阙,其记则在秦汉之际儒者加之,故《王制》有正“听之棘木之下”,异时所记,故其言亦殊也。
始冠,缁布之冠也。大古冠布,齐则缁之。其緌也,孔子曰:“吾未之闻也,冠而敝之可也。”大古,唐、虞以上。緌,缨饰。未之闻,大古质,盖亦无饰。重古,始冠冠其齐冠。白布冠,今之丧冠是也。
'疏'“始冠”至“可也”。○注“大古”至“是也”。○释曰:此经直言加缁布冠,不言有緌无緌,又不言加冠之后此缁布冠更著以不,故言不緌,不更著之事也。云“大古冠布”者,谓著白布冠也。云“齐则缁之”者,将祭而齐则为缁者,以鬼神尚幽暗也。云“其緌也,孔子曰:吾未之闻也”者,孔子时有緌者,故非时人緌之,诸侯则得著緌,故《玉藻》云:“缁布冠缋緌,诸侯之冠也。”郑云:“尊者饰也。”元缺一字士冠不得緌也。云“冠而敝之可也”者,据士以卜冠时用之,冠讫,则敝去之不复著也。若庶人犹著之,故《诗》云:“彼都人士,台笠缁撮。”是用缁布冠笼其发,是庶人常服之矣。云“大古,唐、虞以上”者,此记与《郊特牲》皆陈三代之冠,云牟追、章甫、委貌之等,郑注《郊特牲》云:“三代改制,齐冠不复用也。以白布冠质,以为丧冠也。”三代既有此,明大古是唐、虞已上可知。云“未之闻,大古质,盖亦无饰”者,此经据孔子时非其著緌,未知大古有緌以不,故郑云大古质,无饰也。云“重古,始冠冠其齐冠”者,以经云始冠缁布之冠,即云大古冠布则齐冠一也,故郑云冠其齐冠也。云“白布冠者今之丧冠是也”者,以其大古时,吉凶同服白布冠,未有丧冠。三代有牟追之等,则以白布冠为丧冠。若然,丧服起自夏禹以下也。
適子冠於阼,以著代也。醮於客位,加有成也。醮,夏、殷之礼,每加於阼阶,醮之於客位,所以尊敬之,成其为人也。
三加弥尊,论其志也。弥犹益也。冠服后加益尊。论其志者,欲其德之进也。
'疏'“適子”至“成也”。○注“醮夏”至“人也”。○释曰:此记人说夏、殷法,可兼于周。以其於阼及三加皆同,唯醮醴有异,故知举二以见一也。
冠而字之,敬其名也。名者,质,所受於父母,冠成人,益文,故敬之也。今文无之。
'疏'“冠而”至“名也”。○注“名者”至“无之”。○释曰:案《内则》云,子生三月父名之,不言母。今云“受於父母”者,夫妇一体,受父即是受於母,故兼言也。云“冠成人,益文”者,对名是受於父母,为质,字者受於宾,为文。故君父之前称名,至於他人称字也。是敬定名也。
委貌,周道也。章甫,殷道也。毋追,夏后氏之道也。委犹安也。言,所以安正容貌。章,明也。殷质,言以表明丈夫也。甫,或为父,今文为斧。毋,发声也。追犹堆也。夏后氏质,以其形名之。三冠皆所服以行道也,其制之异同未之闻。
'疏'“委貌”至“道也”。○释曰:记人历陈此三代冠者,上缁布冠也。诸元缺起此侯已下,始加之冠,此委貌之等。记人以经有缁布冠、皮弁、爵弁、玄冠,故还记缁布冠以下四种之冠,以解经之四者,此委貌即解经“易服,服玄冠”是也。○注“委犹”至“之闻”。○释曰:云“今文为斧”者,义无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