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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部分

剑桥中国史:秦汉史-第9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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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关于代田法的最初采用时间有一些混乱,《汉书》卷二四认为在近于武帝末期开始实行,作为重新充实
国家财力的重农政策的一部分,那时的国家财力因武帝的军事远征已严重空虚。据说赵过在任搜粟都尉期
间负责推行代田法,但搜粟都尉这个官职在武帝晚年到武帝之死(公元前 87 年)这一期间实际上由桑弘羊
担任,赵过只能在这一年或以后任这个官职。因此,代田法的实行只能在武帝以后。居延汉简上曾提到一
个以此法命名的粮仓,叫作代田仓,又一次证明在居延地区确实曾实行代田法。见西嵨:《中国经济史研
究》,第 101 页以下。
① 这可能暗示这种工具是为了牛耕而制造的,对无牛而只能使用人力的农民来说不适用。
① 如《齐民要术》卷一所引文,见石声汉:《齐民要术今释》(北京,1957)第 1 卷,第 13 页。



之书》,是列于《汉书?艺文志》的各种农学著作的唯一代表作,也是唯一
的我们能知其内容的农学书。全书很久以前就不存在了,但从其他书中发现
的片断的引文整理出了它的一部分内容,共三千多字。②
这部书除去论述犁田、播种、收获等事的一般理论外,还包括详细论述
种植以下诸种农作物的方法,如稷、麦、稻、黍、大豆、大麻、瓜、葫芦、
芋头以及桑等,还谈到了精耕细作的区田法。
这部书除去实践的指示之外,还包含有以充满整个汉代思想界的阴阳五
行说为基础的论述算命的篇章。但总的说来,《氾胜之书》内容主要是重视
实践和经验的,和《吕氏春秋》最后四篇强调全面的农业政策形成鲜明的对
照。因此,它的作者被看作是中国农业科学的奠基人。
这部书的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是对称之为区田法的增产方法的论述。它
有两种不同的方法,一是在沟里播种,一是在坑里播种。前者以 30 步(41.4
米)长、八步(11 米)宽的土地为一标准亩,横分为 15 块,块与块之间留
一窄小的人行道。每块地又横分为 24 个小沟,种子就播种在沟里。如果种的
是穗状的和粘性的稷,每个沟就种成两行,行距五寸(11.5 厘米),这表示
一亩可生长 15000 棵苗,①苗距和每亩的总苗数,自然按照谷物的种类而有所
不同。
在采用浅坑播种的地方,一个标准土地单位被分为若干个一尺(23 厘
米)和五寸(11.5 厘米)的方格,每格中挖一个六寸(13.8 厘米)深、六寸
宽的小坑,叫作一区,一亩有 3840 个小坑。每坑撒种 20 颗,上面浇上一升
(0.2 公升)用土拌匀的粪。每亩撒上两升种子,每坑可生产三升(0.6 公升)
谷物,每亩(0.113 英亩)可生产 100 石(2000 公升)谷物,十亩年产 1000
石(20000 公升)谷物,可供耕种者 26 年食用。这个数字是指上好的土地说
的,对中、下等级的土地来说,坑就要大一些,间隔就要远一些,其产量也
就按比例地降低。②
这种方法的好处不止一端。只需对坑里播下的种子供水、肥,土地的肥
沃不是主要的;甚至可用于供水有问题的高地和坡地。不像代田法,区田法
不需要牛耕,产量却非常高。氾胜之与政府合作,发明并推广这种方法,甚
至实际上是为了贫农,政府总是迫切地把农民作为国力主要基础来加以供
养,并且要保护他们不受大地主的不断蚕食。
尽管为了提倡区田法在当时和以后作了种种努力(尤其是在后汉、三国、
北魏、晋、元、明、清等朝),但这种方法从没有被真正地建立起来,而足
以促使中国北方农业发生持久的变化。其主要缺点始终是需要投入很密集的
劳动力,同时不可能大量提高人均产量。这样,氾胜之的著作对华北旱田的
基本耕作方法的论述虽然很有价值(在这方面,它给作于 6 世纪的《齐民要
术》以很大影响),但区田法仍有许多尚待改进之处。
与氾胜之书有关而应该提出的另外一点,是关于小麦的种植。在他的时
代之前,已有人提倡在京畿地区种植小麦,其根据是种小麦被认为与种其他


② 关于收集的残篇,见石声汉:《氾胜之书今释》(北京,1956)。此书已译成英文(北京,1959);又
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 280 页以下。
① 原文作 15750,但这个数字与同一段文字的其他数字不符。总数不同地被计算为 15840 或 15180 棵。见
石声汉:《氾胜之书》,第 38—42 页。
② 见石声汉:《氾胜之书》,第 43 页以下。



作物稍有不同。①氾胜之提到麦田必须和其他作物的田完全隔开。麦田要在
五、六两月犁两次。这样,在夏天其他作物就不可能生长在麦田里。同样的
种麦方法也见于《齐民要术》,并表明一年种两次或两年种三次的方法还没
有普遍实行。只是到了唐代后半叶以后,这种改进的耕作才变得普遍了。
由于后汉的优秀农业著作已不存在,所以我们几乎不知道这一时代的旱
田农业发展情况。唯一存在的有关著作也是残缺不全的,这就是生活在近于
后汉末的崔寔作的《四民月令》。这部书不只限于论述农业技术,因此就提
供了当时影响农业状况的总的思想。
崔寔生于现在北京地区的一个权势之家,在桓帝(公元 146—168 年)、
灵帝(公元 168—189 年)时期任过多种官职,包括郡守(在这个职位上,他
很有成绩)和尚书。他也是一部讨论当时政治问题的书——《政论》——的
作者,该书的一些残篇仍被保留下来。当我们读《四民月令》时,记住以下
的背景是重要的,即它的作者不仅是一个权势之家的成员,继承了他祖父、
父亲的家学,而且他生活的时代正当后汉王朝式微,社会也因迫害士人和黄
巾造反而快要崩溃之际。
《四民月令》的全文已不存在,我们只能从它的残篇中整理出它的部分
文字。②“月令”这个词是表示一年之中每个月份中的事情,取自《礼记》中
一篇的题名,但《礼记》这一篇说的是学者或国家官员阶级的活动,而《四
民月令》的范围则包括四个主要社会集团(土、农、工、商),虽然它没有
描写它们各自的活动。实际上大概只有权势之家才能举行《四民月令》中所
说的各种活动,从而可以有把握地推想,这部书基本上是给它们写的。它对
维护家庭团结的节日和礼仪的指示,对进行农活、家务、防卫、交易等适当
时间的指示,为权势人家的生活和当时的农业状况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概念。
《四民月令》中最重要的指示是关于每月的节日和礼仪,特别是祭祖。
从大年初一开始,接着是二月、六月、八月,十一月、十二月,这些月里都
有节日和礼仪。祭祖之外还祭家神和农神,前者包括门神、户神、灶神、井
神。应注意的是,祭祖和扫墓是在二月和八月里的特定日子举行,这和里中
一年两次的节日相冲突,因为按照传统,里的这两种节日也在这些天里举行,
但《四民月令》里没有提到此事。这表明那时的地方势族不常与作为共同体
的社会秩序基础的里的体制合作。
《四民月令》特别注意族属团结这件事。除去在新年时亲戚之间互相祝
贺之外,还规定了对同族和姻戚的实际帮助方式。这包括在谷物生长之前的
三月份给穷亲戚送捐助和在九月份帮助孤寡病残者过冬。这表明扩大了的家
庭是由很多富裕程度不同的父系家长家庭组成的,每一个家庭有自己的土
地,各自耕种。
据《四民月令》给父系家长家庭下的界说,除去家庭成员之外,还包括
从事纺织、洗涤、酿造、养蚕等活动的各种家务奴隶和仆人。它宣称:“遂
合耦田器,养耕牛,选任田者,以俟农事之起”。①这表明生产和经营主要由


① 见《汉书》卷二四上,第 1137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177 页以下)。
② 见石声汉:《四民月令校注》(北京 1965),德文译文见克里斯丁?赫尔泽:《汉代崔寔的四民月令》,
论文,汉堡大学,1963 年;许焯云:《汉代农业》,第 280—294 页;帕特里夏?艾伯里:《从〈四民月
令〉看东汉庄园和家族管理》,载《东方经济社会史刊》,17:2(1974),第 173—205 页。
① 见石声汉:《四民月令校注》,第 77 页。



家庭担任,而不是由奴隶或佃农担任。不仅如此,它还对农田作业的所有阶
段给予诸如自给自足和大规模农业的详细说明。一户之中年长的男孩都要干
农活这件事,证明他们的学习(学习五经)只是在农闲季节,而年幼的男孩
是全时制学习。大规模的农业不可能都由家长和家人干,所以可能使用奴隶
和雇工。《四民月令》虽然没有提到租佃,但这种事可能存在于富裕的庄园
周围的贫农中。
靠近富裕的庄园有贫农存在的这件事,从《四民月令》对买卖商品的一
系列指示中得到证实,有些商品是既卖又买,而且其中有草鞋和麦种,这表
明它是一个农村集市而不是都市的市场。因此买卖这类产品的目的(它不是
为了大规模生产者的消费)只是从农民身上赚钱。由于这一时期的农民必须
以现金交纳他们的日益沉重的赋税(不算土地税),他们被迫在收获季节出
卖他们的谷物以便得到所需的货币,而在农闲季节当他们需要粮食和种子时
再买回来。①

华中华南稻田农业的发展

讨论这个主题,必须集中在长江中下游的情况,因为虽然农业在四川盆
地从战国末期起和华南的珠江流域自秦以来都已有了发展,但这些地区除去
石雕和殉葬物之外没有留下历史材料。在汉代,长江流域的农业生产仍远比
华北落后。前汉时期这个地区的种稻方法据《汉书》所述为“火耕水耨”,
而且据说种稻地区人少地多,盛产蔬果鱼贝。由于这样的优越自然条件和不
虞匮乏,所以几乎没有促使讲求精耕细作的动力。社会组织还处于原始状态,
也几乎不存在货币经济。
理解这种落后的线索,在于知道称之为“火耕水耨”的性质。①由于原始
资料没有对这个名词给以精确的说明,所以我们不得不求助于对这名词的各
种解释,其中最可靠的是应劭(大约死于公元 204 年)②的解释,其说如下:


烧草下水种稻,草与稻并生,高七八寸,因悉芟去,复下水灌之,草死,稻独长,所谓火
耕水耨。

显然,这是一种直接把种子播在稻田的方法,而不是插秧。在两个阶段的程
序中,头一次浇水是为了促使生苗;而在成长期间的第二次浇水是为了除草。
种子一定要播成行列,以便在成长阶段早期易于除草。应劭没有解释清楚的
是,田地是接着种还是在下一次播种前休耕?烧的草是在休耕期前长出的还
是收获后立即长出的?甚至是旧茬?



① 据另一作者计算,一个农户必须搞到现金,以支付它的基本费用的 1/4。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
67—80 页。
①  “火耕水耨”这个说法见于多种古籍,如《史记》卷三○,第 1437 页;《盐铁论》第二篇(“二”当作
“三”——译者),第 20 页(盖尔译:《盐铁论》,第 18—19 页);《汉书》卷六,第 182 页(德效骞
译:《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72 页等;又见杨联陞:《晋代经济史注》,收于《中国制度史研究》(坎布
里奇,麻省,1961),第 175 页。又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 120 页。
② 《汉书》卷六,第 1833 页,应劭注。



幸而郑玄在他的《周礼注》中提出了关于种稻的补充资料,其文如下:③


玄谓将以泽地为稼者,必于夏六月之时大雨时,行以水,病绝草之后生者。至秋水涸芟之,
明年乃稼。

这里没有谈到烧草,但表明了田地休耕一年。其它的资料证明,当应劭和郑
玄著书时,“火耕水耨”法还在实行;他们所描写的肯定是向一事,更可能
的是,应劭所说还包含有休耕的方法。
更进一步的证明是《齐民要术》提出来的,它在 6 世纪时给种稻作的描
述基本上和应劭说的相同:①


稻无所缘,唯岁易为良。选地欲近上流。三月种者为上时,四月上旬为中时,中旬为下时。
先放水,十日后,曳陆轴十遍。地既熟,净淘种子浮者不去,秋则生稗。渍,经三宿,漉出,
内草篅中■之。复经三宿,芽生,长二分,一亩三升,掷。三日之中,令人驱鸟。稻苗长七八
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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