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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部分

剑桥中国史:秦汉史-第9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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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睡虎地》,第 84—85、152、164、231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68、D3、D25、D164)。
⑦ 《睡虎地》,第 200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94)。
⑧ 《睡虎地》,第 84 页以下(何四维:《秦法律残简》,68)。
⑨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205—14 页。
① 《睡虎地》,第 84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68)。
②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207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1 卷,第 232 页。
③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210 页以下,注 6、11、17。
④ 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214—216 页。关于爵制,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第 126
页以下。
⑤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218—222 页。
① 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引言;《睡虎地》,第 91、92、131,143、150、177、178、204、261、 276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72、90、C5、C7、C20、D1、D48—50、D102、D103、E17、E24)。
② 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132 页以下;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东京,1982),第 165—
198 页。



放地点,交给地方当局管制。③至今我们还得不到关于这些流放者下一步命运
的材料,不知道他们是劳动还是关在监狱。





























































③ 见《睡虎地》,第 261 页以下(何四维:《秦法律残简》,E17)。



行政法规

从早期以来就一定有了一大套行政法规,但除去那些保存在 1975 年发现
的文书中的以外,留给我们的不多。虽然如此,我们还是可以根据史书和碑
铭中的大量零散记载推知这些法规的存在和它们的大旨。
第一,一定有很多把帝国在行政上划分为郡和国(它们又细分成县)的
规定;所有这些区域都由皇帝指派的官吏管理。随着帝国的扩大,新的郡不
断被设置,以适应新开发地区的纳税居民的增长。当扩张遇到阻碍或居民因
天灾和迁徙而大量减少时,这些行政单位就撤销或合并。县的下一级是乡,
乡把不同的单位结合起来,为的是征税和征用劳役。更高一级的是由几个郡
组成的一个大区,这些大区定时受到区刺史及其属员的巡察;④接近后汉末期
时,这些大区转变为州。
第二,整个帝国的政府有它整整一套法规和条例:中央政府由多种的上
下级机构组成,地方行政也是这样;政府官员从丞相到最低级官吏的任命、
提升、罢免,都有一定的法规。还有关于征税和劳役的条例。简而言之,有
一套繁多的法律和条令,以保证这个大帝国的结构复杂的政府行使职能。
虽然这些条例原文的大部分已失去而不可复得,但我们现在至少能整理
出一些法规的轮廓,如征税制度或文官的职能。
关于征税和劳役,①我们知道,在唐代(618—907 年)的改革以前,原
则上是成年人要缴纳人头税,因时期不同而或以钱或以物(一般是一定长度
的绢或麻布)缴纳。对商人的税率较高,奴隶主要为每一个奴隶缴纳两倍于
一般人的税额。再者,因时期的不同,对一户中的妇女(有时还对男少年)
征税较少,对儿童也是这样。除去人头税(在汉代,原则是 120 钱)以外,
还有土地税,汉初(公元前 200 年左右)定为收获的 1/15,几十年以后,减
为 1/30,并延续几个世纪而没有变。除去这些主要的税目之外,还有商业税,
财政紧急时候还有资产税。
土地税可以用部分的收获物缴纳;人头税在前汉时期缴纳现钱,但至少
从公元 1 世纪中叶以来,以实物缴纳的情况日益增多。一般是用一定长度的
麻织品,但有时也用绢或大量的丝。
应注意的是,地主阶级的大量佃农既不向政府缴纳人头税也不缴纳土地
税,而只向地主交租。②地租一直是很高的,一般为收获的一半或 2/3,当中
央力量强大时期,甚至国有土地的租额也是这样。
关于劳役,原则上是到达一定年龄(这在几个世纪的过程中有所不同)
的男子,从 15 到 23 岁之间起,理论上到 56 或 60 岁为止,必须在本县服一
定期限的劳役。这种劳役大多是公共工程,其中经常包括维修政府建筑物如
官廨或仓库等,有时是筑路、挖河或修堤。①遇到水灾,劳工就填塞决口,有


④ 关于帝国的行政组织,见上面第 2 章《地方组织》和《地方的变化和刺史》,第 7 章《郡与地方政府》,
第 8 章《地方行政管理》。
① 关于税制的详情,见下面第 10 章《税制》。
② 关于土地占有者阶级的情况,见下面第 10 章《农村社会结构》。
① 关于公元前 132 年黄河决口后使用劳役的情况,见《汉书》卷六,第 163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40 页);《汉书》卷二九,第 1679 页;《史记》卷二九,第 1410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3 卷,
第 527 页)。



时服劳役的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期限,直到堤坝修好。法令还许可雇人代替,
这表明这个制度只需要征用可征用的劳动力的一部分。②
秦代文书表明,在地方一级,男丁如不应征报到或从工地逃跑,要受笞
刑;如携带政府的工具逃跑则受罚更重。③官吏在下列情况下都要受惩处:如
不登记适龄服役的男青年;任用他们为“随从”而不去服劳役;或在同一时
期从同一户中征集一个以上的人服役。④
另一个对所有男子的义务是服兵役,但看来,应征者也仅是所有应服兵
役男子的一部分。应征的士兵头一年在本郡服役,第二年在保卫首都的军中
服役或在边境的戍军中服役;诸王国征集的士兵,整个服役期间都在该王国
境内。⑤
这个制度只在汉朝的前 200 年实行,到了后汉征兵就不实行了。征兵在
以后的朝代暂时恢复。后世的军队大部分是由志愿兵和异族雇佣兵组成的。
但不管这些军队的成分是异族还是土著,总有一套用于军队的法令和规定,
虽然史料中只提到很少的几条。
在考古材料中发现了很多条法规和大量的应用实例。①这些发现物表明,
当时要求精确的登录制度,包括建立库存物资和装备的清册,以及年度的和
半年一次的报告。其中包括一些我们没有想到的规定,如每年的射箭考试中
对成绩良好者的授奖,②获得路条需要行为良好的证明,③对因父母丧葬而准
假的文书,④税务报告,缉捕伪造文书者和逃犯的通知等。⑤总之,这些材料
虽是片段的,但也显示了受到一套法令和规定控制的一个官僚机器的工作情
况。
虽然敦煌和居延发现的汉代材料证明了这些法规的实际应用,可是这百
多条法规的实例却是写在秦代文书上的,因而可以肯定地推断,它们在汉代
依然有效。⑥由于这些法规是属于一个低级地方官员的,所以它们提供的是最
下层机构的行政细目,而没有触及其它的重要方面。这些材料的有关刑法部
分,主要集中于盗窃、窝赃,⑦用大量的不同器物(如,从缝针到戈矛)进行




② 可雇人代服役事,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 1 卷,第 162 页以下。
③ 《睡虎地》,第 207、220、221、278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143、D144、E6)。
④ 《睡虎地》,第 131、143、147、222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C2、C20、C25、D175)。
⑤ 关于服兵役的情况,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17 页。
① 这些遗物基本上是手写的残简,在中国西北的敦煌和居延附近的不同遗址发现;关于这些文书,例如见
沙畹:《斯坦因在东突厥斯坦发现的中国文书》(牛津,1913);马伯乐:《斯坦因第三次中亚考察发现
的中国文书》(伦敦,1953);鲁惟一:《汉代行政记录》;劳榦:《居延汉简考释》(台北,1960);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居延汉简甲、乙编》(北京,1980)。最近居延出土的汉简尚待刊布,其
中包括大量的完整文书。另外还应加上湖北睡虎地的秦代文书;后者中的法律文书已由何四维译出,收于
《秦法律残简》中。
② 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 118 页。
③ 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 110 页。
④ 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 83 页;何四维:《1975 年湖北发现的秦代文献》,第 107 页以下。
⑤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73 页;何四维:《诸王之乱》,第 318 页。
⑥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26 页以下、第 333 页。
⑦ 《睡虎地》,第 150—173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1—D40)。



斗殴等事,⑧而几乎没有提到杀人。此外,还有几条对未得到官方允许而擅自
杀婴和伤残或杀害别人的儿童或奴隶等事的处理。⑨
在具有大量文牍工作的行政事务方面,①特别注意于对官方文书的处理;
例如,他们的离任到任时间必须仔细注明;应收到而没有收到的信件必须追
查;所有的公文必须按时发出,拖延要受罚。②另外一些条例对地方下级机关
人员的任免时间也作了规定。它们规定对任职而不称职的官员也要予以处
罚。③特别要避免任用那些以前被免职并永不叙用的人员。④
秦律中有很多关于谷物贮存、分配口粮和仓库管理等的条例。对谷物的
情况要作定时报告,⑤对于收进来的谷物的堆放、⑥登记、库存账目、⑦防止浪
费和偷盗、⑧处罚舞弊⑨等事,也有详细的规定。还有一个关于应在什么时候
核查和怎样核查的单独规定。⑩因此就制定了所有的仓库都必须有衡器和量
器,(11)而且这些工具要每年测验一次;(12)衡器和量器如有损失,则要受
罚。(13)如计量工具不准确,有关人员则要受罚。(14)
对于每亩(约 450 平方米或约一英亩的 1/10)所用的不同种子(如谷子、
豌豆、黄豆等)的数量也有严格规定,①这可能因为汉代的习惯是贷种给农民。
②按一定标准的原粮,舂成白米的数量也有规定,这可能是作为女犯人的劳动
定额。③舂出来的米发给犯人作为口粮,定量按照工种对男子、妇女、儿童各
有详细的规定。④我们有相当多的关于汉代在西北边境敦煌、居延一带戍军的
口粮的材料;这些材料表明,汉代实际应用的规定与秦代的十分类似。⑤
除去谷物之外,牛、马也是秦律中的项目;这些牲畜受到定时的检查,
如果主管人对它们不精心照料和使它们受伤,也要受罚。⑥
由于中国学者如劳榦、严耕望,日本学者(这里仅举几个人)如加藤繁、
森谷光雄、滨口重国、镰田重雄、大庭脩、宫崎市定等人的艰苦的研究,文


⑧ 《睡虎地》,第 185—190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64—D76)。
①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载《通报》,45(1957 年),第 19 页。
② 《睡虎地》,第 103—104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95—96)。
③ 汉代官吏荐人不当而受罚事,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193 页注 5、第 278 页。
④ 《睡虎地》,第 127 页以下,第 130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C1、C4)。关于“废”这个术语,
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90 注 5。
⑤ 《睡虎地》,第 24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
⑥ 《睡虎地》,第 35 页以下、第 98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 19、86)。
⑦ 《睡虎地》,第 35、38—39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9、21)。
⑧ 《睡虎地》,第 96—98、113—116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82—84、B1—B6、D127—D130)。
⑨ 《睡虎地》,第 99—100、 113、115—116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 86—87、B1、 B5—B6、
D131—D132)。
⑩ 《睡虎地》,第 96—101、112—126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82—89、B1—B29)。
① 《睡虎地》,第 43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27)。
② 见《汉书》卷四,第 117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242—243 页);《汉书》卷九,第 279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302—303 页)。
③ 见上面注 51。
④ 《睡虎地》,第 49、51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2、15)。
⑤ 见鲁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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