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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部分

剑桥中国史:秦汉史-第10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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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 10 万,每年消耗五至六亿钱)。②
从以上所说可以清楚地看出,汉帝国的财政规模是庞大的,据桓谭(公
元前 43—公元 28 年)的《新论》说,前汉政府每年取自人民的税收是 40 多
亿钱,一半用于官员的俸禄,另一半储备起来以应急需。少府的岁入总数是
13 亿钱。③《汉书》记载元帝时期(公元前 49—前 33 年)的财政储备如下:
大司农经管 40 亿,水衡都尉经管 25 亿,少府经管 18 亿。④所有这些巨大的
数字都必须由政府有关部门详细记帐。
构成岁入和支出的项目包括谷物、丝麻、黄金和最重要的常用来表示总
价值的钱。虽然这一时期官吏的俸禄一般是以谷物为单位来计算,但以钱交
纳的税占全部税收的很大比例,于是在政府财政部门的操持下每年有几十亿
货币流通。因而纳税者必须卖掉他们的产品去换取铜钱,这就给商人提供了
牟利的大好机会。
可能是这样:在秦代,平民向少府缴税时,宫廷所占用的比例大于政府
所占用的,但在整个前汉时代,政府的财政逐渐而稳步地扩大,终于和宫廷
财政的比例相当。后汉初期,光武帝(公元 25—57 年在位)进行了大的改革,
把少府的全部岁入转给大司农掌管;公元 40 年以后,水衡都尉的官署被撤
销,铸钱也成了大司农的特权。少府这时变成了只是办理宫廷杂务的一个行
政机构,并且日益为宦官所把持。除去盐铁的机构这个小的例外(这时归郡


③ 关于这件事,见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126 页以下和上面第 2 章《侯与爵》。
① 《汉书》卷六八,第 2947 页。
② 《汉书》卷七二,第 3076 页(韦慕庭:《西汉奴隶制》,第 174 页以下、397 页以下)。
③ 桓谭著作的残篇现保存于《太平御览》,见蒂莫特思?波科拉:《和桓谭的其他作品》(安阿伯,
1975),第 49 页和 59 页注 21。原文的 83 亿被认为是 13 亿之误,这里采用这个校正数。
④ 见《汉书》卷八六,第 3494 页。



县主管),大司农这时成了当时唯一的国家中央财政机构。
后汉时期,货币仍继续在经济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据《后汉书》所开
列的公元 50 年的官吏俸禄,他们所收的一半是货币一半是谷物。①但是,货
币经济开始逐渐衰微。虽然纳税大部分还是付货币,但国家所得的硬通货(铜
钱)却越来越少,这是由于纳税的农民在减少,越来越多的小农处于地方上
有权势的地主的控制之下。最后,为了尽力弥补这个损失,在桓帝(公元 146
—168 年)和灵帝(公元 168—189 年)时期,政府对所有的土地每亩(0.046
公顷,0.113 英亩)加征 10 个钱,并卖官鬻爵。灵帝把用这种方法得来的钱
存贮在西园的所谓“万金堂”;这种行为完全不顾这样的事实:独立的宫廷
财政已成为一个长久的过去事情,不能以专制君主的独断行动来恢复。

税制

汉代的税一般说来有两种,即租和赋,两者的区别开始于春秋时期。租
原是人民献给统治者的贡品,作为在他的宗祠进行礼仪和节日活动的礼物。
它也叫作税,意思是人民把他们生产品的一部分分给统治者。赋起初是一种
服兵役的义务,后来变成交纳某些物品。因而习惯地把租用作皇帝个人和朝
廷的费用,而赋用作军事费用,这就是为什么汉代把很多交纳少府的税叫作
租,而把交纳大司农的税常叫作赋的原因。但是,汉代的土地税(即由租)
形成国家岁入的一部分,而对未成年人的人头税(即口赋)归于少府;旧的
区分已不再严格保持。
然而,的确还有一些租形成朝廷岁入的一部分。这就是对登记商人的租
(市租)和对出海捕鱼收益的租(海租),这些都是取之于自然物产和工商
业的利润。赋包括对成年人的人头税(算赋)、算赋中的财产税(算訾)和
本来是代替劳役的更赋。除去口赋之外,这些赋形成国家岁入的一部分。另
外,还有劳役和兵役。可以把这些税分为所得税(如田租和商业税)、人头
税(算赋、口赋、更赋和劳役)和财产税(如算訾等,这些将在下面讨论)。
上面已经谈到汉行政的目的是通过征税和劳役来控制个体农民(而不是控制
家庭单位)。可以从普遍实行各种人头税和劳役的措施中非常清楚地看出这
个目的。为此而制作户的簿册,簿册的根据是每年进行人口调查,把一个县
的每一个居民都要列入。汉代的这些人口调查,相对地说被认为比后代的准
确,因为后代的人口调查充满了遗漏和其他错误。①
表 15  公元 2—146 年的登记的人口











① 《后汉书?志》卷二八,第 3632—3633 页,关于这点是有争议的,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
第 203 页以下、209 页以下,认为官俸实际上是 70%货币和 30%谷物。他的论点受到杨联陞的反驳,见《中
国经济史中的数字和单位》,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12(1949),第 216—225 页;也受到布目潮沨的
反驳,见《半钱半谷论》。又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 125 页以下。




时期
前汉
后汉






57
75
88
105
125
136 — 141
140
144
145
146





12366470
4279634
5860573
7456784
9237112
9647838
10780000
9455609
9946919
9937680
9348227





57671400
21007820
34125021
43356367
53256229
48690789
53869588
48000000
49730550
49524183
47566772



从取自现存的人口统计数的表 15 看来,后汉初期登记的户数大为减少,这主
要是由于随着王莽统治而发生的动乱和不安。在这次行政管理的混乱中,许
多户可以逃避当局的注意。数字的减少决不意味着人口的锐减,倒不如说是
行政控制废弛的一种表现。这个表说明国家可以使他们缴税和服劳役的人口
的实际数字。①土地税即田租,是按实际的谷物产量征收,其税率大约定于公
元前 205 年,即为产量的 1/15。②这个税率可能以后有所提高,但在公元前
195 年惠帝即位对又恢复为 1/15。公元前 168 年,免去税的一半,次年又完
全免税,以后的 11 年显然是继续免税。在这期间采取晁错(公元前 154 年被
杀)的建议,对献给皇帝谷物的人赏赐爵位。公元前 156 年,土地税回复到
1/30,以后就保持下来作为标准的税率。除去土地税之外,似乎还需交纳草
秸以作国有牲畜的饲料,但详情不明。①后汉时期,由于大量的军事花费,土
地税开始按 1/10 征收,但在公元 30 年,当局势有所稳定后,税率又恢复为
1/30,在汉代的其余时期,就一直保持不变。②
虽然法定的土地税可能是收获的 1/30,但一个参加盐铁讨论会的人的话
清楚地说明,实际上是以所耕地面积为基础而征税(“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
税”)。③可以假定,某一块地的税额是以地的肥沃程度和平均产量为基础,
那就需要作某种土地调查。这样的土地调查,在前汉末以前没有记录留下来。
公元 39 年,光武帝中兴以后再次命令进行全国土地调查。后汉的一系列调查
所提供的表 16 上的数字,表明政府可指望在不同时期进行征税的土地数额。



① 上表的公元 2 年和 140 年的人口数字的材料,分别见于《汉书》卷二八下,第 1640 页和《后汉书?志》
卷二三,第 3533 页。其他年的数字,取自《后汉书?志》卷二三,第 3534 页的注释。这些数字依据不同
的资料,它们不一定都有详细说明。公元 2 年和 140 年的数字根据毕汉斯的《人口统计》第 58—59 页的材
料进行了更正。
② 见《汉书》卷二四上,第 1127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149 页以下)。
① 《后汉书》卷一上,第 5 页;见注 4 引《东观汉记》文;《后汉书?志》卷七,第 3170 页。
② 《后汉书》卷一下,第 50 页。
③ 《盐铁论》卷三(第十五篇),第 196 页(盖尔译:《盐铁论》,第 94 页)。
④ 来源见《后汉书》卷一下,第 65 页;可耕地数字见《汉书》卷二八下,第 1640 页和《后汉书?志》卷



即使是对可耕地征税,征产量的 1/30 的税率可以说是优惠的;而到了后
汉末期更进而下降为 1%。但实际上对农民来说并不像表面上那么有利,因为
它决不表示是农民的全部税赋负担:土地税虽减少了,而财产税却在增多。
无论怎么说,低田租只能对自耕农和大地主有利,而与佃农无关,佃农必须
把他们收获的一半交给地主(如董仲舒和王莽所指出的)。⑤因此,遭自然灾
害而免税的好处,贫苦的佃农几乎得不到。
算赋或口算是一种人头税,征收的对象是所有从 15 岁到 56
表 16  公元 2—146 年登记的可耕地面积
时    期
前    汉
后    汉


105
125
144
145
146
可耕地*
8270536
7320170
6942892
6896271
6957676
6930123
*以“顷”算,一顷=接近 11.39 英亩。



岁的男女;它可能始于战国时代,并肯定存在于秦代。前汉初期的税率
为每人一算(120 钱),这个税率保持得相当稳定。公元前 189 年,为了增
加人口,规定所有从 15 岁到 30 岁的未婚妇女要交纳五算(600 钱),但后
来在下一代皇帝降低到 40 钱。公元前 140 年,对有 80 岁以上人口的家庭减
免二算(240 钱)。公元前 52 年,一算减到 90 钱,公元前 31 年,进而减到
80 钱。后汉时期的公元 85 年,对产妇免征人头税三年,对其妻子怀孕的男
丁免征人头税一年。对新定居的流民和没有土地的新迁入者,有时也免征人
头税。对商人和奴隶的人头税是二算(240 钱),为普通人的一倍。①口赋也
称口钱,征收对象是 3 岁到 14 岁的未成年人,税率是每人每年 20 钱。如上
所说,这笔岁入归于宫廷,但武帝时期增加的 3 钱则归国库以作饲养军马的
费用。从元帝时期(公元前 49—前 33 年)以后,并可推断直到后汉,征收
对象的年龄只是 7 岁到 14 岁的未成年人。①
更赋据说最初用来折三天的戍边任务,征收的对象是成年男子(大概是
15 岁到 56 岁),税率是每人 3 钱。他们不管健康状况或社会地位,都必须
缴纳。但那些交纳更赋的人并不能免除正常的兵役和劳役。②


二三,第 2534 页的详细附注。
⑤ 《汉书》卷二四上,第 1137、1143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182、209 页)。
① 加藤繁认为,成帝(公元前 33— 前 7 年)以前,1 算并不固定为 120 钱;这个观点在他以下一篇论文中
最容易理解:《汉代的人头税——算赋的研究》,载《东洋文库研究部纪要》,1(1926),第 51—68 页。
但平中苓次则认为,税率在汉初就固定了。见他的《中国古代的田制和税法》(京都,1967),第 9 章关
于这个问题的研究。
① 平中(《中国古代的田制和税法》,第 302 页以下)认为,对 7 到 14 岁未成年人的口赋,起初就定为 23
钱,到了武帝时期,把年龄下移到三岁,并把其中的三钱用作骑兵的马的费用。
② 《史记》卷一○六,第 2823 页,《汉书》卷七,第 229 和 230 页的如淳(盛年期 221—265 年)的注(德
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170 页);《汉书》卷二四上,第 1143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



算訾即财产税是建立在个人自报财产价值的基础上,税率是每 10000 钱
一算(120 钱)。最初实行是在公元前 203 年,与算赋同年开始,但到了公
元前 119 年,又被武帝大加改变。在这一年,对商人和制造商的税率猛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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