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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部分

总统是靠不住的(近距离看美国之二)-第5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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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过程都有非常大的区别。从一开始,在起诉之前,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重罪 
刑事案就必须通过大陪审团的审前听证,以防止检察官对于平民的无理起诉。因为没有 
大陪审团的批准,美国政府的行政分支就根本无法对一个平民提出起诉。 
    所以,辛普森案的刑事诉讼是经过大陪审团审查的。记得我在去年的信中告诉过你, 
就在过这一关的时候,政府的检察官就差一点没能过去。因为检方提交的证据,是警察 
在申请搜捕状之前从辛普森家取得的。要不是最后检方以紧急状况为理由得到法官同意, 
按照美国法律,这些证据就不能呈堂,等于作废了。证据作废当然也就很难起诉了。 
    但是,这一道专为刑事诉讼所设计的监督关卡,在民事案件中是不存在的。辛普森 
的民事诉讼中也根本就没有出现过大陪审团。法庭直接就决定受理原告的起诉了。这是 
为什么呢?这就是因为两种诉讼的原告是截然不同的缘故。美国人认为,在刑事诉讼中, 
检方是实力强大的政府,而辩方是势单力薄的平民。诉讼双方从一开始就处于严重的不 
平等地位。因此,必须再增加大陪审团这样一个中间的监督力量,以增加平民受到公平 
审判的几率。而在民事诉讼中,双方都是平民,双方的较量是平等的,如果给被告以过 
多的支持,就等于是侵犯了也是平民的原告一方的公民权利,反而显得不公平了,反之 
亦然。 
    在这场民事诉讼中,辛普森所聘请的律师团是完全不同的一班人马。也许你会问, 
既然在上一次的刑事诉讼中,辛普森所聘请的“梦幻律师团”一举获胜,而且他们已经 
完全熟悉案情和证据,那么为什么辛普森不让他们一鼓作气“乘胜追击”,而去冒更大 
的风险重聘律师呢? 
    这是因为随着两种诉讼性质的不同,它们的辩护方法和策略也不同,在美国的法律 
界,这是两门不同的学问,是完全不同的两拨子人在那里操作,这就是刑事律师与民事 
律师两套人马。一般来说,他们之间也是隔行如隔山,不互串角色的。形成这个隔阂的 
最重要原因,就是这两种诉讼对于证据的要求是截然不同的。 
    在辛普森的刑事诉讼中,我们已经看到了,美国的“刑事证据法则”要求检方必须 
提出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是杀了人。要求检方的证据必须是确凿无疑的,证人必须是 
诚实可靠的。按照法律的术语,检方必须提供“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而且,证明被 
告有罪的负担和责任,是在检方一边。在检方提出“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之前,被告 
就是无罪的。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的要求是怎样的呢?被告的律师不必提出确切的证据,证 
明被告没有杀人。因为法律规定,“证明的负担”不在被告一方。他们只需要对检方的 
杀人证据尽量提出合理的疑问。如果被告律师能够证明检方的证据确实是“有疑问的”, 
大功就基本告成了。正如辛普森的刑事辩护律师考克伦所说,我们什么也不用证明。 
    在陪审团核议刑事案的时候,要求的就是百分之一百的陪审团员必须百分之一百地 
坚信,检方提出的辛普森杀人的证据证词都是没有疑问的。只要有百分之一的疑问,按 
照刑事诉讼对陪审团的要求,他们的结果就必须是判定被告“罪名不能成立”。 
    民事赔偿的判决标准就完全不同了。民事案件要求的仅仅是“证据的衡量”,就是 
原告被告双方都提出证据,原告提出被告杀人的证据,被告则提出没有杀人的证据。然 
后,就是由陪审团去衡量。不仅衡量的标准是完全平等的,同时也不要求陪审团所有的 
人都要有一致看法。只要衡量下来,陪审团中的大多数人(在辛普森案中,要求十二个 
陪审员中的九人)认为其中一方证据的可信度达到百分之五十一,而另一方证据的可信 
度只有百分之四十九,那么,前者就赢了。 
    对证据的这样两种完全不同的要求,当然也就给辩护律师提出了完全不同的要求。 
他们因此会采取根本不同的策略,去应付原告律师不同的进攻方法。所以,辛普森民事 
诉讼的战幕一拉开,其形势和刑事诉讼就是完全不一样的。 
    坦白地说,辛普森民事诉讼案中的原告律师,与一年前刑事诉讼中的女检察官克拉 
克和黑人检察官达顿相比,可是好办多了。他们的策略,就是除了刑事诉讼中已经提出 
过的直接证据以外,还向陪审团提出大量的对辛普森不利的疑问。在“辛普森杀人”的 
论据上,尽量增大比重。 
    在原告律师的策略中,有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当初刑事审判中的检察官根本用不上 
的。这就牵涉到这两种诉讼规定中的另一个重大区别。 
    在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中还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有权不回答对自己不利的诘问。 
因此,就象我刚才所提到的,在刑事审判中,自始至终辛普森本人没有上过证人席。在 
刑事诉讼中,选择出庭作证和拒绝出庭作证,是被告的公民权利。完全根据他对“怎样 
做对自己更有利”的判断,来作出决定。他当然可以认为这是一个为自己辩护的机会, 
而选择出庭作证。也完全可以因为感觉自己对付不了盘问,怕会给陪审团留下不良印象 
而选择不出庭作证。 
    在辛普森的刑事诉讼中,根据宪法修正案的规定,被告有权面对自己的证据。因此, 
法庭上的一切都不可以瞒着辛普森进行。即使有的时候,争执一些陪审团还不能接触的 
材料,把陪审团都暂时请出了法庭,辛普森照样有权坐在那里。在法庭安排陪审团查看 
杀人现场时,辛普森也有权一同前往。只是在查看非常血腥的场地时,陪审团提出,希 
望这个时候辛普森不在他们身边,否则他们实在感觉不舒服。只有这一次,在预先征得 
辛普森本人同意之后,他留在车子里,没有下车。 
    在刑事诉讼中,辛普森自始自终拥有面对自己的证据的权力。法庭上双方争得昏天 
黑地的时候,辛普森始终衣衫笔挺坐在椅子上。他的梦幻律师团决定让他“放弃”作证 
的权利,结果他从没有象其他证人那样,当着陪审团的面,直接受到过检察官的严厉诘 
问,长达九个月的庭审过程中,居然就是没有一个人有权询问辛普森本人有关案情的任 
何问题。 
    然而,在民事案件中,被告没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只要原告律师提出要求,他 
就必须走上证人席。他可以按规定拒绝回答非常有限的一些问题,例如,涉及他和律师 
之间交谈内容的问题是触犯律师与客户隐私权的,他可以不回答。又如,和他私人财产 
有关的问题,他也可以不回答。但是,其它问题他都必须当庭回答。 
    因此,对于辛普森来说,这成为一个巨大的挑战。因为,他和前妻妮可显然有过长 
期的感情不合的历史,最终还导致了他们的离异。不论是离异前还是离异后,根据人们 
在刑事审判中所得出的印象,一般都认为,在他们两人的相处中,发生过多次暴力冲突。 
在刑事审判中,在检察官强调辛普森的暴力倾向时,辛普森的律师也曾经非正面回答地 
提到过,辛普森并不是一个完人,他们所要证明的,并不是辛普森没有打过妻子,而是 
他没有杀人。作为律师,这样的回答还是相当聪明的,因为家里打架和杀人毕竟有本质 
的区别。由于辛普森当时并没有作证,因此,检察官对于这个情节的追究还是很有限的。 
    但是,在民事审判中就大不相同了。辛普森被迫出庭作证。原告律师可以在辛普森 
对于妮可的暴力问题上大作文章。他们可以追问细节,可以试图激怒辛普森,逼他发急。 
如果辛普森承认了曾经打过妮可,那么,原告律师就可以把这个家庭暴力问题尽量推到 
危险的边缘。尽量使得陪审团相信,辛普森是一个具有暴力倾向的危险分子,他无法控 
制自己的情绪冲动,从对妮可使用暴力到杀害妮可之间,只有一步之遥,等等。 
    如果他否认自己打过妮可,否认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事实,那么,他又站在一个撒谎 
者的悬崖边,一失足同样后果难以想象。我们提到过,在法庭上作证之前,是必须宣誓 
说真话的。凡是说假话,就要冒被控以伪证罪的风险。当然,还是有人冒险在法庭上撒 
谎。可是,哪怕人们并不能真的证明这是一个谎言,只要给陪审团留下一个撒谎的印象, 
仍然是一个证人最失败最糟糕的状态。 
    在走上证人席之前,辛普森又无法知道原告证人究竟会提出什么样的问题,他防不 
胜防。在这种情况下,辛普森在应对的策略上,的确处于两难境地。于是,不知道是他 
的律师出的主意,还是他自己的决定,反正,他走出了错误的一步,他决定否认一切。 
    而这一次原告律师用的一个重要策略,就是先逼着辛普森对一些问题作出否定回答, 
留下一个撒谎者的形象,再在这个基础上,把提问逐渐过度到杀人的细节上,迫使辛普 
森一遍遍地重复否定这些细节。使得陪审团有这样的感觉:辛普森对前面问题的明摆着 
的证据的否定都是在撒谎,那么,辛普森对于后面否定杀人的一系列回答,也可能是在 
撒谎。所以,辛普森否定一切不利证词的选择,正是在民事审判中一步步走进了原告律 
师的预定圈套。 
    他从一开始作证就否认一切。面对妮可生前留下的鼻青眼肿照片,他宣称他从来没 
有碰过妮可一下。他说妮可是个强壮的女人,妮可在冲突中打过他,可是,他从没有还 
过手。 
    更令人无法置信的是,在现场留下的可疑脚印,是一种相当名贵的名牌鞋。当然, 
鞋子是工厂制造的,并不是只造一双,但是这种鞋实在太贵,穿的人是不多的。不过即 
使辛普森有这样一双鞋,也不能一定说就是现场发现脚印的这一双。但是,辛普森坚决 
否认自己有过同样类型的鞋子。 
    原告律师出示了作为证据的辛普森穿着同样的鞋子的照片,照片被放得如此之大, 
以致于从他抬起的脚步上,都可以认出鞋底的花纹恰与杀人现场的鞋印类似。于是辛普 
森坚持说照片是原告一方伪造的。 
    结果,原告律师又请来了摄影专家。摄影专家对陪审团说,尽管照片是可以伪造, 
可是,他实在不认为有任何理由说这张照片就是伪造的。更何况,辛普森是个名人,他 
长期来一直是摄影师的目标。他宣称原告方“伪造照片”的话一放出去,原告方立即从 
美国各地不同的摄影师那里,得到了31张不同的照片。在这些照片上,辛普森都穿着同 
样的这一种鞋。原告律师当场强调,如果他没有作案,他根本没有必要否认自己有这样 
一双鞋。 
    于是,在辛普森否认一些看上去明显的事实,给陪审团造成一个撒谎的印象以后, 
原告律师话题一转,开始问一些与谋杀有关的话题。例如,你那天晚上去过妮可的住处 
吗?你刺杀了高德曼吗?你是否用刀差一点割下了妮可的头?等等。辛普森对一系列陪 
审团相信是事实的问题,刚刚硬着头皮说了一连串的“不”,现在,又马上对这些性命 
悠关的提问,也说出一串“不”来,你说能让陪审团怎么想? 
    总之,辛普森在民事审判中被迫作证的结果,是一场彻底的失败。有一个陪审员事 
后甚至说,“他应该在上台前,把他的故事先顺一顺。”另一位陪审员则在事后表示, 
有一些很明显的事情,辛普森却说不是这样。其结果就是,“我们真的不知道什么应该 
相信他,什么不应该相信他。”还有一个陪审员在事后说,他就是在辛普森一连串的否 
认他曾打骂过妮可开始,怀疑辛普森是在隐瞒什么,怀疑他是在法庭上撒谎。原告律师 
的这一策略绝对是成功的。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再三提醒陪审团,这个民事诉讼与追求正义无关。 
辛普森的律师希望能够利用民事诉讼的这一性质,尽量减少陪审团倾注于死者家属的感 
情比重,使得陪审团相信,这两名死者的家属并不是在乎是否“讨到公道”,他们的实 
际目标,只是打算利用死者敲榨一笔钱财。而陪审团不应该让他们“得逞”。 
    妮可的父母在女儿死后,及辛普森的刑事诉讼期间,妮可和辛普森所生的两个孩子 
一直由他们代为抚养。但是,辛普森在刑事诉讼中胜诉之后,马上进入了与他们争夺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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