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是靠不住的(近距离看美国之二)-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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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个由反对党占多数的国会。可是,这些席位全部一个一个地来自各州的选民,尼克
松对于产生这样的局面,完全无可奈何。
民主党一直对尼克松总统与“水门事件”之间的关系疑虑重重。他们对于共和党在
总统大选中搞的“水门把戏”,当然要一查到底。新的国会刚刚开张,参院的多数派领
袖就写信给参院的司法委员会,建议国会组成一个中立的调查组,调查竞选中发生的不
正常情况。至于众议院的多数派领袖,始终相信,共和党在竞选中的违法事件其根子在
尼克松,他一上来就对他的众议院同事说,他们可以作弹劾总统的准备了。因为美国的
宪法规定,只有众议院有提出弹劾的权力。
与此同时,在司法方面,还有那二十三名普通华盛顿市民组成的大陪审团。为“水
门事件”组织的秘密听证仍在正常进行。越来越多的有关人员被传到听证会作证。
美国的证人在作证之前,都要一只手按在圣经上,一只手举起来宣誓,发誓自己此
后的作证说的都是实话。我曾经有很长时间里,一直对这样一个情节觉得挺好笑的,总
想,这管什么用啊。后来,渐渐发现,这样的一个仪式确实有它的道理。
相信这种仪式是源于这个国家很深的基督教传统,虽然美国一直是一个政教分离的
国家,虽然来到法庭的信仰不同宗教的各色人等都有,但是,这个显示敬畏上帝的基督
教仪式却一直延续了下来。各色人等的美国,也没有人提出要取消这个仪式。它已经被
抽去了宗教的色彩,却把神圣和敬畏抽象出来。大家都接受这样一个仪式,它已经自然
地成为法律尊严的一部分了。大家也认同这样一个契约,你在发了誓之后,就必须说实
话,否则,就是犯了伪证罪,而伪证罪在美国的法律中属于重罪。证人在法庭上如果出
尔反尔,法官也可以判其藐视法庭罪。
你还记得吗?我在去年给你讲的辛普森案中,有一个在关键时刻被辛普森的律师揭
露了证词虚假的佛曼警官。最后在法庭上,放了他的一些录音,是他在过去十年中,向
一个女剧作家提供的有关洛杉矶警察的情况。他在录音中谈到大量后来经司法部调查判
定是在吹牛。但是,这与“伪证”无关,因为这是他与女作家的私人谈话,而不是在法
庭的“誓言之下”说的谎,因此也没人可以据此起诉他有“伪证罪”。
但是,今年佛曼仍然被以“伪证罪”起诉。其原因是他一开始在辛普森一案作证时,
在法庭的“誓言之下”,宣称自己在十年内没有用过“黑鬼”一词。当时,估计辛普森
的律师已经掌握了他此言不实的证据,因此再三在法庭上要求佛曼确认他的这句证词。
他也信誓旦旦地确认了。
结果,就在那些当庭播放的录音中,发现他几十次使用该侮辱性字眼。此后在辛普
森的那个案子里,他引用宪法修正案第五条,拒绝回答一切问题,脱身而去。把他由于
作伪证而给这个案子带来的全部混乱,统统留给了狼狈不堪的检察官。
但是,当辛普森案件已经审理结束后的今年,佛曼还是由于“明明骂了人却在法庭
上发誓说没骂”这样一个问题,被迫走上被告席,成为一项重罪,即“伪证罪”的被告。
最后,他的律师代表他以“不抗辩”交换较轻的判刑。法庭判他三年监督,以及不得再
担任警察职务。他之所以从一个别人案子里的证人,变成自己案子里的罪犯,就因为他
有了一次“誓言之下”的谎言。
也就是说,在美国,一个人在任何地方撒谎,只牵涉一个道德问题。但是,在法庭
的“誓言之下”的谎言,不论这个谎言多么轻微,它就是一个重罪的犯罪行为。当然按
照常理,证人本身并不是被告,一个证人也应该不会担心受到什么法律处罚。但是如果
一个证人不想站到被告席上去,也不想进大牢的话,那么,当他手按着圣经发过誓之后,
最好还是实话实说。所以,在美国法庭上,律师在向一个证人取得关键证词的时候,常
常在提出问题之前提醒证人,你的回答是在“誓言之下”的。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证人
是不敢把这样的提醒当作耳边风的。
因此,越来越多的证人被传到大陪审团面前,这对于尼克松绝对是一个严重的威胁。
你很难指望所有这些证人,都不考虑自己面临的重罪罪名,而一味地为了保住自己的上
司而当庭作伪证。事实上,已经不断有人讲出他们所知道的真相。例如,那名辞职的出
纳员,已经讲出了交给李迪的非法活动经费的准确数目。同时,也讲出了他的前上司,
共和党总统再选委员会副主席如何教他作伪证。线索已经在往上扯,之所以还没扯到根
子上,完全是因为那些已经坦白的人也对底细所知有限。
从尼克松这方面,“掩盖”的工作却变得越来越困难。困难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
是总统弄不到那么多违法的“堵嘴钱”,国库并不是总统的私人腰包。需要的钱必须是
到处“化缘”而来,这样,当前急需的钱,如这一批人的律师费,生活费都无法及时到
位,更不用说下一步还需要大量的钱去安顿这些人的家庭,等等。第一个问题解决得不
好,“堵嘴钱”落实得不顺利,自然马上就带来了“掩盖”工作的第二个困难,就是很
难堵住这么多张嘴。
已经在调查局掌握之中的这些人,都得到过将会受到“照顾”的许诺。这些许诺包
括律师费,一年几万的生活费,两年之内得到大赦出狱等等。对于许诺是否会兑现,这
些人本来就疑疑惑惑的。如果连审判之前的费用都不能及时到位,他们对于自己入狱之
后的将来会有什么安全感呢?被抛弃的感觉时时都会产生。因此,他们就像是一锅往外
冒的泡泡,几乎是捂都捂不住。
这里面,倒只有李迪是一个例外。他还是保持他原来理想主义的色彩。他向上面保
证他的沉默,并再三声称他的沉默不是以金钱为代价的。
除了“堵嘴钱”的因素之外,还有一个“掩盖”行动即将面临的难以对付的问题。
这就是,涉案的人害怕坐牢。所有涉案的人,在他们得到一个“好照顾”的承诺的时候,
也许确实想过,就豁出来坐上两年牢。但是,当这种想象越来越接近现实的时候,每个
人的反应是不同的。这种反应不仅与每个人的个人素质有关,更和这些人原来的地位和
处境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很自然,越是原来处境比较好,地位比较高的人,就越无法接受坐牢这个现实。至
于一些曾经或正在当着高官的人,更是以前想也没有想过自己要去坐牢这个可怕的念头。
对于他们来说,从白宫的座上客沦为阶下囚,无论刑期长短,哪怕只坐一天牢,也是人
生一个毁灭性的质变,是一场灭顶之灾。
因此,执法严格是司法部门一个强有力的威慑。在坐牢即将变为现实的最后一刻,
涉案者的心理防线是最容易一下子全面崩溃的。他们在一瞬间,会象抓住一根救命稻草
一样,愿意讲出一切真相以换取待在监狱外头。所以,在整个“掩盖”行动刚刚开始的
时候,这些参与“掩盖”的人对于这一现象是远远没有估计充分的。相反,他们,包括
尼克松在内,总是对于越上层,越是自己身边的人,信任的程度越高。却没有预料到这
些人实际上有着比常人更为薄弱的弱点。这样,他们的“掩盖”行动从一开始,就是在
一个火药堆上进行的。他们安全的唯一希望,就是通向这个火药堆的每一条引线都被掐
断。
可是,火药引线已经从几个方向被点着了。
首先是,“水门案件”已经被联邦调查局盯上的那几个涉案者,已经被大陪审团批
准由检察官起诉。“水门事件”要正式开庭审理了。也就是说,美国政府的司法分支在
这个案子上的作用,正式启动了。
负责这个案子的法官名叫西里卡,年轻时当过职业拳击手。他早早就念完了法学院,
68岁时,在艾森豪威尔执政期间,成为联邦地区法庭的一名首席法官。他也是一名共和
党人,出名的保守派。他也痛恨六十年代风潮中自由派的观点作为,以及自由派对于传
统美国生活的冲击。他的个人政治倾向看上去几乎和尼克松一模一样。因此,在他以往
的法官生涯中,他的判案有不少是被自由派占上风的上诉法院推翻的。这对于一个首席
法官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令人沮丧的记录。
就在刚刚开始的“水门事件”审理过程中,在对李迪起诉时,开庭不久,他已经有
两个决定被上诉法院推翻。一个被推翻的决定是这么回事,“洛杉矶时报”的一名记者
有一份采访录音,采访对象是“水门案”的一个被告,也就是“水门事件”发生时,那
个悠悠地在大楼外观赏夜景,忽略了那两个“嬉皮”打扮的便衣警察,“玩忽职守”的
望风者。在被采访时他说出了一些实情,而这些实情的坦白显然有利于对李迪的定罪。
法官西里卡就要这名记者交出采访录音带。
谁知这名时报记者居然不干。因为在美国,记者与他的采访对象之间的关系,就像
律师和他的客户,心理医生和他的病人,神父和他的信徒一样,他们之间的谈话内容是
受法律保护的。记者的新闻来源受到“新闻自由”的宪法保护,如果他不愿意交出来,
谁也奈何不了他。法官西里卡一怒之下,就以“藐视法庭罪”当场拘留了记者。因为判
“藐视法庭罪”在美国是法官的权力,不必通过陪审团。但是,如果被判的人不服,当
然可以上诉,由上诉法院对于法官的这一权力进行监督和审查,以防法官的权力被滥用。
结果记者上诉之后,上诉法院立即下令,限法官西里卡在两小时内把记者给放了。他当
然只好乖乖地服从。
另一个西里卡被上诉法院推翻的判决是有关证据呈堂的问题。这我在去年给你的信
中也提到过的,在美国,由于宪法修正案对于搜捕状的严格规定,因此,所有在法庭上
出现的证据都必须是合法得到的。凡是以非法手段得到的证据都不得在法庭上出现。判
定证据是否可以呈堂,也是法官的权力,但是这一权力同样受到上诉法院的监督。
当时,对李迪起诉的证据之一,是我前面所提到过的,联邦调查局曾经在法律限定
还不很明确的情况下,应尼克松的要求在白宫装的电话窃听器的录音。这个电话并不是
李迪打的,但是其涉及的内容与案情有关。
结果,打电话的人得知录音要呈堂,立即向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请求帮助。这个联盟
我在去年也向你介绍过,他们专门提供最好的律师,为公民权受到侵犯的平民打官司,
甚至经常是免费的。这一次,他们又代表了那名打电话的人,在电话录音呈堂之前提出
异议。最后,法官西里卡判定该窃听录音可以呈堂。但是,这一判定又被上诉法院给否
决了。
西里卡法官在他以往的判案历史中,尽管有过多次他的判决被上诉法院推翻的记录,
但是,他也有他的杀手锏。就是在他的权力范围之内,他会把这个权力用足。你知道,
在美国,法官是没有权力判定被告是否罪名成立的。这一权力始终在陪审团手中。但是,
在判定“罪名成立”之后,同一罪名的刑期长短,是有一个有限的可调幅度的,也就是
同一罪名可判的最高刑期与最低刑期之间,有一个差距。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量刑,
法官是有一定的权力的。西里卡就常常把判最重刑期,作为自己对罪犯的一个威慑武器。
看到这里,你一定会有些迷惑不解。既然法官西里卡与尼克松以及被告李迪一样,
也同是一个共和党人,也同样持有十分顽固的保守派观点,那么,他对落在自己手上的
这么一个案子,一个对于自己所属的政党在竞选中发生的丑闻案件,为什么非但没有庇
护和“手下留情”的倾向,反而看上去好象是在卖力“追杀”?
你的问题是十分自然的。但是,在美国,法官西里卡的反应也是很自然的。为什么
这样说呢?因为我前面也有过介绍,在这里除了少数政治活动家,个人对于一个政党如
果产生认同的话,他基本上只有观点认同,而几乎没有什么组织认同。所以,首先,法
官西里卡不会对政党组织有任何顾忌和心理压力。因此,他是一个终身的共和党人,只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