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览群书2004年第03期-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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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
[本刊特稿]
经济法:自由经济的大宪章.......................乔新生
北大老教授 的耶鲁三题........................何九盈
[讲演录]
在人生观提供者大转换的时代:反省快乐 批判消费...........郑也夫
[女性专题]
“姬别霸王”的历史记忆与“虞美人”的象征歧义.............王子今
女性叙事:走出戏剧性?........................吴志翔
请告诉我黑暗的尽头..........................施依秀
“对女人如何说法”..........................周筱赞
爱的钟摆:在平等的不在场与在场之间..................刘 宏
奥斯丁:写乡野的几户人家...................李文俊 蔡 慧
[学术评论]
儒家传统中的启蒙精神在当代......................心 竹
“人类历史上一件极痛苦的事”.....................吴 钩
“让讽刺和近期成为这个时代的趔的代言”................苍 耳
“现代性”的上海悖论.........................孽 羽
中国“现代性”视野中的近现代佛教...................张志强
千秋光焰照诗坛............................刘梦芙
[书人书事]
怀念燕卜荪先生............................张金言
《周佛海日记》中的鲁迅兄弟......................朱 正
胡适送给鲁迅的书...........................赵丽霞
[序与跋]
“录之者尚有人”...........................戴 逸
中国近现代笑话艺术的集大成者.....................薛宝琨
此情可待成追忆............................朱向泓
从圣徒到先知.............................止 庵
[读书时空]
讲述基督教神学的故事.........................王晓朝
“李约瑟难题”的哲学探解.......................钟明奇
[书人茶座]
我们,是遥远的罪恶的一部分......................田 松
北京天桥杂忆.............................王学泰
马连朗出山..............................秦 杰
经济法:自由经济的大宪章
■ 乔新生
经济法是 一国宪政的承包商
在法学界,人们把经济法称为自由经济的大宪章。经济法是如何获取这一殊荣的呢?其实,了解经济法的发展历史,人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
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前,立法权掌握在少数贵族手中。普罗大众只有遵守法律的义务,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因此,试图从资产阶级革命之前的法律制度中读出平等、自由、博爱的内容,无疑是天方夜谭。一些年轻的法学工作者在进行法理思考时,试图从古罗马法中找到现代民法的精神,这只不过是一种想当然的文字游戏而已。现代的法制诞生于封建社会末期,因为,只有资产阶级的法律才第一次写上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内容。
这样的历史界定,对我们分析经济法非常有必要。因为经济法是利益妥协的产物,没有宪政革命,也就没有现代的经济法。
资产阶级革命的最大成果,就是把包括立法者在内的所有的阶层看作是平等的竞争主体,他们通过合乎规则的博弈程序,实现权利义务的再分配。早期的民法,虽然规范城邦制国家的市民社会,但它把国家的社会关系一分为二,市民社会的规则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社会关系。凯撒的归于凯撒,市民的归于市民。这种城邦国家的社会结构分裂状态,恰恰是统治者所乐观其成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第一次实现了平等与博爱,法律才真正成为了具有广泛意义的普遍的规则。
然而,只有公民之间的普遍交易规则并不足以建立完整的国家秩序。军队的杀伐、王室的消费都需要大量的财富。在这种情况下,财富的支配者与财富的创造者必须达成分配协议,否则内乱必然发生。1215年,英国的议会和英国的国王达成了征税协议,其中规定,未经议会决定,国王不得课税。这是当代宪政的发端,也是经济法的最初表现形式。1627年通过的权利请愿书又一次重申,没有议会的一致同意,任何人不得强迫给予贷款、捐赠、税金和类似的负担。正是这种税收分配协议,造就了现代的宪政体制。因此,有人说,税收是代议制之母。
早期的经济法,虽然带有明显的身份特征,是封建贵族与国王讨价还价的产物,但是,它确实催生了宪政体制,是自由经济的大宪章。
在现代民主社会,议会的功能绝对不仅仅是审查预算法案,也不仅仅是监督国王或总统的日常支出。议会的功能随着国家任务的繁重而日益被强化了。现代的经济法早已脱离了与国王讨价还价限制国王开支的时代。但是,在现代民主国家,议会与总统之间的矛盾仍然集中在财政和预算体制上。经济法是一国宪政的承包商,它承担着协调均衡各方利益的重大职能。经济法的存在,丰富和充实了宪法的内容,平衡了各方的关系,从动态的角度实现了整个社会的均衡发展。
今天,我们分析经济法的本质,旨在正本清源。因为,在历史的演进中,我们在经济法的身上附加了太多不必要的光环。其实,经济法从产生的那一刻起,就与一个国家的宪法发展联系在一起。经济法虽然关注经济问题,但它超越了微观的个体之间的竞争关系。它从国家的宪政层次,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创造了一个博弈的平台。经济法和宪法的联系是如此地紧密,以至于学术界不约而同地将经济法看作是自由经济的大宪章。
在不同的国家,经济法的表现有所不同。在美国这样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宪法中税收权利的规定非常明确。联邦政府和联邦议会之间更多的是预算上的争执。在政党政治下,任何一个党派要想赢得选民的支持,只能减税而不能增加税收,或者只能增加部分群体的税收,而不能增加所有人的税收负担,现代政府不得不通过政治手段或其他的方式与社会各界达成妥协。反垄断法是社会各界在税收之外讨价还价的结果。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之间不得形成价格共谋,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得危害市场竞争秩序。美国的经济法以反垄断法为核心,以财税法和金融法为常态,构成了独具特色的现代经济法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由于反垄断法维护了美国的自由竞争体制,因而被称作自由竞争的大宪章。在大陆法国家,经济法的表现有所不同,不论是德国还是法国,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深入人心,政府干预的触角无所不在。作为宪法的承包商,经济法不仅表现在税收制度方面,而且还表现在反不正当竞争、反限制竞争以及反垄断等各个方面。经济法涉及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
了解经济法的本质和发展历史,我们不难发现,经济法和民法有天壤之别。民法最早来源于简单的商品经济社会,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前,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规则就已经确立。甚至可以这样说,民法不是国家制定的法,而是国家认可的法,它是国家对流行于中世纪甚至更古老的商业交易规则的一种法律认可。经济法则不同,经济法是人造的法,是政府的法,是封建社会末期,封建贵族和国王之间博弈的结果。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封建贵族与国王之间协商的结果不仅成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确立了今后各个阶层利益分配的方式和程序。经济法不仅丰富了各国宪政的内容,而且实现了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历史的长河中,经济法对于确立现代政治文明、法律文明功莫大焉。
那么,经济法与宪法、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是什么关系呢?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它规范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关系,是一个国家公民基本价值观的体现。在宪法之内,我们可以看到国家权力机关的运作关系,看到宪法所载明的一个国家的发展目标。在宪法之外,我们可以看到反映一个国家基本的价值观念的民商法,反映一个国家经济脉搏跳动的经济法,反映一个国家规范社会秩序的刑法以及实现权利救济的诉讼法。经济法更直接地把握国家经济发展的方向,小心地平衡着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它利用民商法所蕴含的价值观念和行政法所使用的调整手段不断地整合着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在扮演承包商角色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与民商法以及行政法发生对接关系。经济法使用行政法的手段,必然要借助于行政法律规范,建立必要的执法机构,确立经济执法机关基本的职责,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必要的执法措施。在与市场主体重新建立利益分配关系的时候,经济法又必须借助于协商与谈判等方式,与市场主体达成某种妥协的分配方案。经济法这种既游离于民商法和行政法之外,又融人民商法和行政法之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经济法的承包商角色。在政治文明和法律文明大厦的建设中,经济法必须从宪法这个总的开发商那里承接到建设经济楼宇的工程,同时,它还必须与市场上的各个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没有经济法,宪法的蓝图无法变成现实,没有市场主体的广泛支持,经济法的发展也就成了无源之水。
作为宪法承包商的经济法,自身也面临着体系完善的问题。在经济法的发展中,政治博弈的影子随处可见,但自身的发展规律却难寻踪迹。经济法处处受制于人,似 乎并没有自己的发展逻辑。其实,经济法的两个假定已经说明了问题。它假定市场是不完美的,因而需要政府的调控,但它同时又假定政府是靠不住的,因而必须对政府进行控制。在控制政府方面,经济法借重于行政法规范。在调控市场方面,经济法又依赖民商法的规则。经济法与其说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如说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视角,它从宪政的高度,通过政治的博弈,实现权利义务的再分配,它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均衡发展的精神。经济法从本质上来看,更像是宪法的延伸,是行政法的孪生兄弟,而不是民商法的翻版。民商法的古老就在于它是商品经济的产物。而经济法的悠久则在于它是宪政制度的发源地。当人们把经济法看作是上个世纪两次世界大战产物的时候,可能忘记了正是十三世纪英国约翰王宣誓同意的大宪章开创了宪政革命的先河。今天我们在谈论经济法的时候,不能忘记了经济法的历史神圣地位,不能把经济法看作是可以随意修改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只有当我们把经济法看作是自由经济的大宪章,看作是当代社会宪法体制中经济领域的分包商,那么,我们才能对经济法保持应有的敬畏。
正如巴斯夏所言,国家是一个巨大的虚构体,每个人都试图借助它以牺牲他人为代价维持自己的生存。因此,我们在制定经济法时,必须有一套完整的机制,保证每一个阶层都有自己的代表,这些代表能够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从而形成公众普遍接受的行为规范。在这个过程中,任何利益团体、枉何个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非经宪法和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得开征任何税赋。经济法是体现均衡精神的法,它通过限制政府机关的权力,平衡各竞争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实现社会的协调发展。 从“经济法是什么”
看中国经济法的逻辑起点和双重使命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分为七大门类,经济法罗列其中。然而,什么是经济法,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
按照一些学者的说法,经济法这个概念最早来源于十八世纪法国空想共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