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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部分

回族对伟大祖国的贡献-第7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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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是真主在大地上的代治者。

关于人的起源及人与动物的区别,各个宗教或哲学流派各有说法。如前所述,回族穆斯林认为人与动物不仅在复杂程度上有区别,更重要的是在本质、特性上存在根本差异。他们相信,人的起源源于他们所崇拜的真主—安拉。安拉将人造成具有最美的形态,并且为他创造了大地上的一切事物。《古兰经》多处强调:“他创造了牲畜,人可以其毛和皮御寒,可以其乳和肉充饥,还有许多益处。另外,牲畜还可以把货物驮运到人们须经困难才能到达的地方去。安拉从云中降下雨水,人可以用做饮料,树木因之而生长。他还为人而生产庄稼、油橄榄、椰枣、葡萄和各种果实。他制服海洋,以便人渔取其中的鲜肉,作为食品,或采取其中的珠宝作为装饰……(16:5…18)。总之,安拉使人成为世界的轴心,使人类超过包括天使在内的一切被造物。(17:70)。就这样,回族穆斯林坚信人是万物之灵,是大地上最尊贵的。这一观念意味着对神与人、人与世界关系的重新认识和对人的自我价值的充分肯定。

首先,在回族穆斯林看来,安拉不是严厉的专制者,也不是面目狰狞的凶神恶煞,而是处处为人着想的“创造者”、“仁慈者”“供给者”和“指引者”……,这使他认识到生命是造物主的慷慨赐予,因而显得格外珍贵和神圣,所以应对它小心呵护与万分珍惜,不可轻视,也不能随意侵犯。因此在穆斯林的圣典《古兰经》中才会有如此严厉的警告:“凡枉杀一人者,如杀众人”(5:32)他不但要遭受永居火狱的报酬,而且还要受到安拉的谴怒和弃绝。(4:93)。不仅如此,就连在背后对他人说三道四也被认为是对神圣生命的玷污,被喻为吞食已死同胞之肉的极不道德的行为。(49:12)无疑,这些训导在张扬生命价值的同时,鼓励人们去珍爱和尊重它。另外,主对人类的仁爱、恩典、眷顾……,使回族穆斯林怀着感激的心情去领悟和回报安拉对他的格外关照。他们轻装上阵,没有人类原罪的重负,也没有视人生为苦难的压抑。在他们眼里今世的人生由于沐浴在造物主的恩典和得到他的青睐而显得格外美丽,所以对现实生活的重视和爱惜具有浓厚的精神意义,即充满对造物主恩赐的领悟和感谢。何况,在他们看来今世是获得永恒后世幸福的田园,而人为主的每一付出,不论大小,必得回报,显然没有比这更能调动回族穆斯林在现实生活中务实的积极性。

其次,人由于被安拉造化成最美的形态而成为天地间万物的精华,也因为他拥有安拉的精神和安拉赐予的智慧被提升到了超越包括天使在内的一切创造物,从而使他在精神上成为一个理智健全的人,摆脱人崇拜人或人崇拜物的蒙昧,拥有了人的价值和尊严,确定了人之称为人的崇高地位。与此同时,“安拉为人创造了一切”不但肯定了人的生命价值意义,明确了人与世界的关系,即人与世界之间不是征服者和被征服者的关系,世界既是人类了解造物主智慧的有力佐证,也是人类实现自我价值和实践人生根本目的—替造物主治理世界的平台。而且揭示了人欲的合理性。正如回族穆斯林学者所说:以为宇宙之大,物类之繁,都不外是为人而生,待人而用。倘人类无欲,举世皆淡恬无聊,悲观厌世之上,自然界的潜力,将无法显示其效用,人类天赋的智慧,亦被困于无用之地。非但违犯了人性,而且又负于造物主的圣意。故欲者乃真主予人类最恩典的赏赐,也就是人类幸福的源泉。倘吾人无欲,万物于我何用?但是,由于这一切皆是安拉所赐,他可以将它赐予人类,也可以将其收回,所以人在享用时必定要遵循他赋予万物的规则。换言之,回族人不主张根除人欲,认为此举有违人性和辜负真主对人的厚爱,因为人欲是人与生俱来的,它具有不可灭性。但主张将其规范,反对放任自流。

第三,回族穆斯林认为,人不愧为万物之灵的主要表现是接受并履行据说是连天地和天使都曾表示无力承担的重托,即“代治者”的使命。这一特殊的身份体现了造物主对人的器重和优待的同时,也预示人的生存目的和价值所在。这从另一个方面极大提高了人的价值和地位,丰富了人生内涵。也就是说,人类来到这个世界的目的并不是因人类的“原罪”而要用其一生来进行还债性的自我救赎活动,因为这无疑“是一种带着凝重色彩与压抑情调的人生”。另外,人的一生也不是其宝贵而短暂时光在浑浑噩噩、醉生梦死的状态下悄悄流失,这显然有负于人是天地之精华的美誉,是一种轻浮与茫然交织的灰色人生。当然,人也不能用放纵、暴虐、不义和胡作非为来扼杀生命,因为他来自造物主,也将回到造物主那里复命并会得到自己在今世的一切行为的报酬—善恶均有报。

在回族穆斯林看来,肩负代治者大任是人类在今生一切活动的永恒主题,是其存在的价值,也是人生奋斗的目的。这一观念不仅使人类现实生活中的一切活动变得崇高而神圣,从而为人类活动的持久性提供精神源动力,而且在充分肯定人之独立的同时使他充满自信与自豪,使人在今世的奋斗历程变成一种带有亮丽色彩和高昂情调的人生展现。与此同时,这一思想将整个人类放在同一起跑线上,不分贫富贵贱、不论高低强弱,不看种族门第,所有的人都肩负着同一使命,为同一目的而奋斗,从而塑造一种世界大同和人人平等的理想信念,以唤醒人类善良的本性,使其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洋溢人类手足之情。正是这一思想激励着回族穆斯林无论他身处何种环境都能乐观、豁达地看待今世生活,并积极进取,努力认真完成造物主交付给他的伟大使命,以便在今世实现自我价值,也希望在永恒的后世生活中获得造物主所赐的更多恩惠。 “你们要努力于现实,就象你们永远不死一样;你们要努力于后世,就象你们明天就死一样。”这一训诫也许最能反映回族穆斯林的人生态度。

就这样,在回族穆斯林的观念中,自人类勇敢地承担起“代治者”的重任之始,他的优越性不在于性别、肤色、金钱、地位,从事何种工作等,而是体现在诸如虔诚、品德、理智等个人修养及是否能承担为自己和社会所要履行的责任,能否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为社会服务等。换言之,安拉对人的格外器重是他贵为万物之精华的根本原因,所以忠实履行安拉赋予她的“代治者”的职责才是其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因为在安拉看来,人们中最尊贵者,是他们中最敬畏者。(49:13)。 

三、代治者的个人差异与不同责任。

回族人认为,虽然人由于有“人”和共同拥有的文化与文明的纽带而与他人在许多特征和属性上相近,但是在诸如思想、追求、体魄、外表、能力、爱好等许多方面,每个人受遗传、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不同因素的影响不尽相同,从而出现个人差异。它存在的奥妙在于让每个人都感到自己是一个独立的世界,他具有独立的、有别于他人的个性。社会心理学家在解释“个性”时认为:它是有别于他人的基本特征的总和。因此,回族圣典《古兰经》中许多地方强调人在体质、理智、感情和精神方面的差异,指出人有不同层次,有强者、弱者,有智者、愚者;有贫者、有富者;有行善者、有作恶者;也有介于两者之间者。其目的是考验人们如何享受真主赏赐他们的恩典(6:165),使他们相互制约。(43:32)显然,这一观点除去其宗教色彩后,对构筑人类和谐社会具有现实指导意义。首先,它承认个体差异不仅是人类实现生活中实实在在存在的问题,而且还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不同阶层之间不但不是对立关系,反而是相互依存关系。社会个体对社会的贡献虽有大小之分,但其意义却无差别。所以,强者不应歧视弱者,贫者不该嫉妒富者……。这就从思想上解决了复杂的社会阶层问题。其次,只有承认人的这种个体差异才能真正体现人文关怀。因为它意味着给每个个体一个合适的社会定位,并责成他力所能及的事,使每个社会成员不但能尽其才而且还自得其乐,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每个人的积极性,消除社会成员之间的敌对或不满情绪,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

如前所述,出现个体差异的原因及人在各方面的表现都与遗传和环境密切相关。遗传和环境影响自人之初到其生命的最后时刻都在发挥作用,并互相影响。由于二者的错综交织,很难确切的把人的成长或行为中的某一现象归于二者中的某一个。无疑,某些身体生理现象应归于遗传因素,如头发、眼睛的颜色等。同时,一些社会现象则归于环境因素。但是身体发育的所有现象并不都受制于遗传因素,也不是所有的社会现象都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在许多情况下,人的身体发育也受环境影响,如气候、饮食习惯,对疾病的的预防和治疗方法等。许多社会现象也受到身体器官本能反应的影响,如神经器官的状况等。因此,可以说,智力的增长、感情的发展也受遗传和环境因素的影响。以智力增长的现象如聪明为例,从其天赋方面讲,它是遗传的,但这种被遗传的天赋在其生长过程中定受环境因素的影响。环境或许是它的助长剂,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天赋;或许环境是其成长的障碍,使他不能使用并受益于被遗传的智力能源。就这样,天赋犹如种子一样,如果将它撒入肥沃的土地,它将会结出累累硕果。如果把它撒进贫瘠的土地,那么它将会被埋没。然而,无论土地怎样肥沃,它仍然无法让坏种子结出硕果。同样,改善环境的努力,无法将一个傻瓜变成一个天才。遗传和环境对人的影响程度因人和其年龄、成长阶段而不同。一般来说,在孩提阶段遗传影响较强。当随着人的年龄的增长和自然、社会关系圈的扩大,环境影响就会增强。

基于此,回族人一方面承认某些生理方面的遗传作用,比如限制近亲结婚,以避免孩子弱智。另一方面则强调人的可塑性,即他可以接受新的知识、习俗、价值观等,也可以放弃原来的习俗和价值观念等。至于人的秉性改变的难易,则取决于年龄、所采取的方法等诸多因素。从生理角度看,这种弹性的基础是神经系统,重复干一件事会使它变得容易,并从心理上倾向于它,直到这种倾向变成习惯、进而习惯形成行为。因此人们常常说:习惯成自然,习惯是第二秉性。但是无论习惯多久,感情多深,它仍然是可以改变的。当然如果它已根深蒂固,那么改变它有一定的难度。回族认为,这种改变既不是仅仅因内在的、物质的动机而自然发生的,也不是进化的结果,而是因人的内在力量与他所处的文化、自然、社会环境的不断作用而产生的。

 





'1' 伊本·赫尔东:《绪论》

 第四章           回族法律观念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号角已响彻华夏大地的各个角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依法治国是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然而,“依法治国”仅是手段,“法治”或“法治国家”才是目的,而这一目标实现的关键因素是人们对待“法”的理念的问题。法的理念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依法治国或法治国家均无从谈起。回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其法律理念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方略的实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此背景之下研究和探析回族的法律理念,对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

一、双重文化构建的回族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个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理念、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和。从内容上法律意识包括人们对各种法律以及主体法律行为的理解、感觉和评价;从形式上法律意识表现为人们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作用的理解、感觉、评价,以及关于法律的知识、愿望和情绪。作为一种自觉的精神力量,法律意识的社会作用是巨大的,人们的一切法律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意识支配下进行的,法的制定和实施的整个过程无不渗透着法律意识,并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回族法律意识是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它深刻影响和规制着回族人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行为。这其中伊斯兰法文化是回族法律意识形成的核心和根基。作为基本理念,伊斯兰法文化对回族法律意识的形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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